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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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而4591亿元的总资产规模还不及世界排名前50位的保险公司单个资产总额。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形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
不足。究其缘故,要紧有3个方面:一是80年代往常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坚决;二是目前保险
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
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猎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爱护,专门是在
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差不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形下更是如此;三是
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要紧依靠自我积存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专门难
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是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进展
从国外保险业进展的体会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差不多从单纯经营负
债业务进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时期。依靠多渠道的投资所获收益不仅使
保险公司能补偿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得以进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
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保险投资范畴极其狭窄,要紧集中
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
动能力低。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形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固,矛盾还不突出。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猛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
至显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
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补偿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
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缘故是多方面的,其中专门重要的两点: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以证券市场为例,
1999年10月起,保险投资渠道增加了证券投资基金,但受制于中国证券市场较低的进展水平和证券基金吸纳保险投资的有限能力,导致一方面证券
投资基金的收益不稳固,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在保险投资中的比例有限。不管从投资比例和投资收益角度,证券投资基金还只是一种尝试;二
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
险投资渠道进行慎重限制,实行严格监管。例如:在《保险法》颁布实施
之前,对保险投资监管较松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大量投资于不动产,企业
贷款,不计风险,结果形成巨额的呆账和坏账至今未能排除。
三是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阻碍其监管的有效性
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第一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专门经济上必须相互独立。而作为中国要紧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
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1999年度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尽管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
保监会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
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
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
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
立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
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确实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
表现在此。以市场准入为例,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并没有实
际的处置权力。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
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全然缘故是行
政干预过多。
此外,在中国目前实行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下,比
较偏向于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的静态监管,而忽视了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
治理,专门缺少对保险机构的动态跟踪分析,使得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
间存在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专门难通过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实现其监管的目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预备金提取、保险投资、保单
形式等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审批,这一方面在专门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
公司的竞争空间,同时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一)保险供给方存在的咨询题
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峻。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专门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
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剔除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
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舍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要紧集中在财产、车辆、物
资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
在亟待进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峻。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白费。
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峻。其要紧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升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要紧险种中,甚至
显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升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差不
多保费或提升宣传品档次,变相提升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
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
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
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方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
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峻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峻的支付危机。
3、内部治理纷乱,会计核算,帐户治理有漏洞,内部操纵薄弱。第一,重要单证治理和使用纷乱。第二,帐户治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
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置责任预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
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
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
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