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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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要求:

一、使用民爆物品的班组必须与项目部签定《民爆物品使用责任书》,结合各自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应落实如下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让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关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民爆公司的相关资质、安全合同、爆破作业证书、相关人员责任书)。

2.严格执行炸药、雷管当日清退管理制度,做到当班领取、当班消退。项目主管人员、班组负责人必须管理并监督好炮工每天炸药和雷管的使用量,严禁民爆物品丢失事故和私自存放民爆物品的事件等违法行为。

3.民爆物品使用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明确责任人,做好炸药、雷管的台帐管理,台账应有可追溯性。

4.按要求对涉爆人员进行登记,各项目部、使用班组及个人要随时掌握爆破员的思想状态、邻里关系、夫妻关系、上下属关系。

5.炮工在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6.爆破人员在爆破作业时禁止吸烟,禁止将火柴、打火机、武器及其它易燃品带入施工现场。

7.做好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一炮三检”检查工作。

8.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一定数量的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清场后必须及时向现场班组负责人报告,在确认爆破区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班组负责人下达起爆命令后方能起爆。

9.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时的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爆破作业时的安全距离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后方能起爆(露天爆破允许最小安全距离>400m,隧道爆破允许最小距离:直线距离>300m,拐湾位置距爆破点距离>80m)。

10.各爆破点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项目部应作出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必须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要符。

2.做好台帐、发放和回收、使用等记录。

3.库内值班看守每班必须安排双人,节假日期间,由分管民爆的相关领导值班,并相应增加保安人员,应报相关单位备案。

4.炸药库不得超量储存民爆物品。

5.严格执行守卫室的管理规定,认真检查进出炸药库人员的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

6.项目部内部要组织安全检查,会后要组织民爆相关人员的学习会议。

7.项目部不得让班组长(有爆破员证的除外)代替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8.要严肃处理民爆物品丢失事故和私自在存放民爆物品的事件。

9.爆炸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爆炸物品被盗、被抢、遗失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10.运输、存储、使用、管理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关规定责任的,应接受项目部的处罚并报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施工项目部应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清退管理工作。

2.严禁各施工单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

3.办理民爆物品购买申请,必须由申报负责人签字。

4.民爆物品使用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明确责任人,做好炸药、雷管的台帐管理。

5.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爆破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和爆破作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按要求对涉爆人员进行登记,各使用单位要随时掌握爆破员的思想状态、邻里关系、夫妻关系、上下属关系等情况。

7.各使用单位到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支领、使用、登记、清退手续,账、卡、物要相符。

8.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炸药、雷管不得混装,炸药库管理人员应告知使用单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隧道使用的雷管炸药库必须做相关的试验,合格后才能发放。

9.严禁使用摩托车、装载机等及不合格的车辆运送炸药、雷管的现象及领用的炸药、雷管未严格执行相关清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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