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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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3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本地区发布媒介信息《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将本地区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单独建立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以其为发布媒介;未单独建立的,以实际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发布媒介。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各省级发布媒介以及相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要求,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与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所有相关平台最迟应当在2018年1月底前,确保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做好信息汇集共享、技术指导支持等服务工作,使各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有“获得感”。

2018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8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招标活动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三)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四)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

(五)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招标工作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招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保密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环节,以备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1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 -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2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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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正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0年9月11日财库〔2000〕7号)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7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2017-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发改委10号令解读

发改委10号令解读

•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更规范、 更严格 • 首先,信息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将以前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指导 性文本上升为必须依据的标准文本。 • 其次,不仅应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负 责,还应当对其合法性负责。
• 4、对发布媒介的变化 • 首先,发布媒介只有电子媒体,不再包括 纸质媒体,且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的方 式进行。 • 其次,对电子媒体提供的信息提出了更全 面和更细致的要求。
• 9、区分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时不同的投诉 举报部门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 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 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 部门投诉、举报。
• 一是不仅面向潜在投标人且面向所有“各类市场主 体和社会公众”; • 二是不仅公告招标公告还包含了“公示信息”; • 三是招标公告和信息公示的指定媒介是“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四是补充了发布媒介的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 • 五是公告或信息发布的渠道有两条:一是鼓励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 发布,二是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程 序是:签字盖章、录入、核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 少于3日。
• 那些应当公布中标结果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 七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 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中标结果公告;评标 结果公示有异议,但是异议答复后10日内无投诉 的,异议答复10日后按照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有投诉的,相应主管部门做出投诉 处理决定后,按照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解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解读《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活动 。要求 发布媒介 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并 允许
社会公众和市场 主体免 费查 阅。
二二是 《办 法 》按 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 ,扩 大信 息
发 布范 信 息公 开 范 围 南依 法 必须 招标 项 目招 标
公 告 、资格 预 审公 告 ,扩大 到 中标候 选 人公 示 、中
标 结 果公 尔等 信息 ,并 规定 对依 法必 须 招标 项 目的
《办法》如何体现 公开原则
公 开原则是指招 投标的程序应透 明,招标信息 和
招标规 【I!IJ应公 开 ,有 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 的积极
性 ,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的滋生 。而本 次 《办法 》
实施正足从 方 面充分体现 了公开 原则 。
一 是 《办 法 》立 足公 共服务基本 定位 ,规范发 布
主体 免费查 阅及 在线 反映情况 、提 出意 见 , 究 。分 别规定 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
布信息 的数据 电文不被篡改 、不遗漏 和至少 法 ,违规 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 示信息的法律 责任 和处理
i丁追溯 。
措施 。公正一 定离不 开监督 ,只有监督 到位才能保证
公正 ,而 《办法 》的实施正是让 监督更有力 !
吕标公 告 、资格 预审公 告 、中标候 选人公 示 、 信息共享平 台,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 “信用 中国”网
公示等信息 ,应 当在 “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 站 向社会公开 。三是强化投诉举报和事后追溯 。对于
或者项 目所在地省级 电子招标 投标 公共服务 发布活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公示信息 的发 布媒 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 发布信息应当归集至全 国信息共享平台 ,并按 照有关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221)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221)

招标代理考试(试卷编号221)1.[单选题]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年内可追溯。

A)5。

B)10。

C)15。

D)20。

答案:B解析:2.[单选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10号令)规定,下列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说法正确的是( )。

A)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必需由招标人盖章,无需招标代理机构盖章B)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C)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可以不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无需进行电子签名答案:B解析:3.[单选题]招标人在接入网施工集中招标项目中规定中标人数量为5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 )A)1-3人。

B)1-5人。

C)6人及以上。

D)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答案:C解析:4.[单选题]投资估算3000万元人民币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智能控制系统及集成的技术设计标准与要求难以确定和描述,本项目应采用的采购方式为( )。

A)单一来源直接采购。

B)采用两阶段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C)采用公开比选方式。

D)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答案:B解析:B)市级。

C)区级。

D)县级。

答案:A解析:6.[单选题]苏建招办[2019]2号文规定,当工程总承包报价评审采用方法五(ABC合成法)时,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的()倍。

A)0.3 2B)0.4 1.5C)0.5 2D)0.6 1.5答案:C解析:7.[单选题]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不可以选取为“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的选定依据有()。

A)财务状况B)类似项目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工程情况C)信誉:企业诉讼和仲裁、不良行为等情况,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D)企业承担过其他类型工程并获奖答案:D解析: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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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 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 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 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合法性负责。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 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的网址和方法; (七)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 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 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 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 化、格式化。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 一简称“发布媒介”) 发布。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 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 名称和编号; (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
OPEN TENDERING
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 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
OPEN 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 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 并核验发布。
第九条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 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 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 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 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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