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资本市场开发变化监测中心有限责任企业单位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经受的前提下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是指对衍生品交易所含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进程,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的大体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成立包括不同风险类别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适当的定性和定量方式,对不同风险类别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保证业务部门清楚、透明地转达衍生品交易要素、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成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交易的风险。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成立与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按期对现行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
第七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有关风险管理的部门或组织及时了解和把握衍生品交易的交易风险状况。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设立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或组织,负责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并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供风险报告。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的注册和管理,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是指签署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并在报价系统完成注册流程的法人或其他机构。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
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申请注册成为参与人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注册参与人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报价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提交注册申请,并邮寄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 参与人注册表;(二) 已签署的报价系统参与人声明;(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五)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 业务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 市场监测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构应当对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监测中心根据申请,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创设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发行、创设私募产品或将自己在其他市场发行、创设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开通推荐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自己持有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注册转让,可以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政策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201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募集与转让第四条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一)私募基金合同;(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三)风险揭示书;(四)委托管理协议(若有);(五)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
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
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
第七条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
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前押题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前模拟卷一、选择题(共50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和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B.最近5年内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不可以向客户转发港股研究报告C.香港机构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程序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D.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2、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B.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C.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D.向风险承受能力非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3、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中,错误的是()。
A.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B.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C.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D.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4、余额包销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90日C.半年D.1年5、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总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35%B.30%C.20%D.40%6、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不包括()。
A.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B.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C.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D.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7、以下不属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之处表现的是()。
A.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C.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8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5年1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根据协会规定比照上述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二)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备案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符合《业务规范》规定的远期类、互换类、期权类等金融协议以及一种或多种类别产品的组合。
证券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含远期、互换、期权三种类别产品组合的,应根据主要性质将其归属于其中的某一类金融衍生品。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按照《业务规范》、《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及相关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业务方案备案,并取得相应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
第四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在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初始交易备案明细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二)交易确认书;(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金融衍生品到期终止或非到期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在终止交易确认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交易备案明细表(附表2),同时提交终止交易确认书或同等效力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结果。
第八条前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证券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破产的;(二)证券公司被取消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的;(三)一方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障品价值低于预警阀值且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的;(五)标的产品集中度、波动率达到预警阀值,或者标的产品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监管机构采取暂停、终止上市等重大措施的;(六)金融衍生品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导致交易暂停超过1个工作日的;(七)其他影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重大情况。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2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选择题(总题数:40,分数:100.00)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______。
(分数:2.50)A.中国证监会B.证券交易所C.业务决策机构D.证券公司总部√解析:[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2.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______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分数:2.50)A.3 √B.5C.7D.10解析:[解析]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网站上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______。
(分数:2.50)A.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B.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C.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D.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解析:[解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应当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4.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B.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
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有权威性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D.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暂停发行解析:[解析]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二)开展资金池业务;(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四)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审查标准、流程,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137号【修改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4.08.15【实施日期】2014.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7号)各会员单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规范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公司要切实按照《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报价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证券公司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附件:1.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8月15日附件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
附件1: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证券从业资格证》从业人员管理(二)
摘要这部分是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的第五节从业人员管理,里面包含了第5-7个知识点,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05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具体内容如下: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
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
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06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执业行为准则: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场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有关情况的说明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有关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0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有关情况的说明(2013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规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起草了《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发布背景2012年10月,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一法两则”),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事后备案工作。
2013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产品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备案审查和备案管理等事项,并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等私募业务备案职能移交至市场监测中心。
随着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迅速发展,私募产品备案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业务风险日渐显现,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日益繁重和重要。
为了贯彻“宽进严管”的监管精神,防范私募运作风险,规范私募业务备案行为,提高备案管理效率,加强备案工作日常管理,市场监测中心在前期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备案工作基础上,按照“加强备案、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了《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分类备案、日常报告等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市场监测中心在对备案材料内容完备性和合规性审查基础上,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五项备案管理机制,包括备案确认机制、警示机制、整改机制、叫停机制和合规存疑解决机制。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11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6.07•【文号】中证协发[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是指经证券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机构为其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研究咨询等专业服务,辅助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
二、证券公司在签订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前,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聘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司制度,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的资质条件和遴选规程,聘用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等资格,或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受证监会监督指导的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费用或业绩报酬的收取和分配方式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及合规总监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出具审查意见。
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中,证券公司应充分披露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集合计划的管理方式,并对管理人与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等进行约定;在集合计划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产品推介材料中,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和说明聘用第三方机构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特定风险等。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筹)简介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筹)简介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证券类金融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亿元,注册地在北京市。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将组织开展私募市场监测和自律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机构间市场,服务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动证券公司发展私募股权、私募债券、资产管理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经营范围为:提供私募产品和私募业务备案、营销材料审查服务;提供私募产品和私募业务监测、统计分析服务;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询价对象和询价业务监测、统计分析服务;建设、维护、运行私募市场信息监控系统;监控、评估私募市场运行状况,配合处置私募市场风险事件;私募市场和私募业务的研究、分析、调查与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授权的业务;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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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资料
附件1: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
第十条【标的选择】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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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依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并按规定在报价系统披露。
第三条【披露原则】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要求对发行人确不适用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如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指引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在募集说明书中声明豁免披露。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四条【编制要求】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及书脊应当标有“XXX 公司XX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当在封面载明发行人、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和住所,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使用“私募债券”、“私募债”、“本期债券”等称谓的,需在释义中进行明确定义。
(二)发行人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对可能给投资者理解造成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三)募集说明书应当设置目录,并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整体内容编排应逻辑清晰。
(四)募集说明书纸质件材料在报送审查时,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五)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七)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扉页声明第五条【扉页声明】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不涉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最新一期发布的负面清单限制范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所有申请文件及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受托管理报告置备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做“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三章发行概况第六条【发行基本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本次发行内部决议情况,包括决议机构、决议时间、决议结果,其中决议结果至少包括发行债券数量、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增信机制(如有)、偿债保障措施(如有);(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合格投资者标准、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或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等;(三)产品结构,包括票面金额、债券品种、偿付顺序、存续期限、计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起息日、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可赎回条款、可回售条款、减记条款、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如有)等;(四)募集资金用途;(五)承销商及承销安排(如有);(六)受托管理人安排;(七)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八)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方式(如有);(九)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如有);(十)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十一)分期发行安排(如有);(十二)提前偿还本金安排(如有)。
第七条【认购与转让服务安排】认购与转让服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提供转让服务(如有)的地点与平台;(二)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数量的约束条件。
第八条【有关当事人披露】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当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承销商(如有);(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债券受托管理人;(六)增信机构(如有);(七)资信评级机构(如有);(八)资产评估机构(如有);(九)申请提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服务的场所(如有);(十)登记结算机构;(十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十二)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第四章风险因素第九条【披露原则】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并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有针对性地披露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性描述。
第十条【风险因素】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1.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收益的影响;2.流动性风险,本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3.偿付风险,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4.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本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5.信用风险,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资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信风险;6.担保风险(如有),担保人资信或者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影响等。
(二)发行人的相关风险:1.行业风险,发行人因行业所在的阶段、行业所面临的困境而可能存在的风险;2.财务风险,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因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3.经营风险,发行人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者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者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4.管理风险,发行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诱发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息偿付风险,如因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及其可能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5.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披露风险缓释及化解对策的,应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免责提示。
第五章资信状况第十一条【本次信用评级情况】如本次债券发行使用信用评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以下信用评级相关信息:(一)评级机构名称;(二)评级机构对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三)提供增信的,应当对比说明有无增信对评级结论的影响;(四)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五)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历史资信情况】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披露:(一)已获得银行授信的,应披露近一期主要贷款银行批复给予发行人的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二)近两年曾因债务融资实施主体评级的,应披露历史评级机构名称、评级时间、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三)曾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应披露历史总体发行及偿付情况,存在违约的,应披露违约事项、金额、时间、原因及处置进度;(四)除第(三)项规定的违约情况之外,发行人近两年存在其他债务违约的,应披露违约事项、金额、时间、原因及处置进度;(五)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六)财务会计文件曾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七)曾擅自改变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八)曾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发行人不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也应当披露声明。
第六章增信情况第十三条【增信情况】如本次债券发行提供增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增信情况:(一)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等;2.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经审计);3.资信状况;4.累计对外担保余额;5.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6.偿债能力分析;7.保证人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的内容。
(二)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保证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
(三)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四)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披露担保协议或者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担保金额;2.担保期限;3.担保方式;4.担保范围;5.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6.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