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工程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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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工程公司员工绩效
考核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工业工程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了解,评估员工的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工作效率,并形成以考核为核心导向的人才管理机制。
第二章考核原则
第二条:考核原则:
1、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以经营业绩指标及相关管理指标,和实际工作中的客观事实为依据;
3、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操作准则;
4、以全面、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核心考核理念。
第三章考核适用对象
第三条:考核适用对象包括:
1、中层干部;
2、一般员工。
第四章特殊考核
第四条:试用考核:
1、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该项考核主办人为试用员工的部门领导,并会同人力资源部考核定案。
第五条:后进员工考核:
1、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人为后进员工的部门领导,并会同人力资源部考核定案。
第六条:个案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和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人为试用员工的部门领导,并会同人力资源部考核定案;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七条:调配考核:
1、人力资源部考虑调配员工侯选资格时,该部可提出考评意见;
2、人力资源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人为试用员工的部门领导。
第八条:离职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个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五章各类人员的考核标准
第九条:根据考核对象不同,将考核标准分为两类:
1、中层干部绩效考核标准
2、一般员工绩效考核标准
第十条:考核结果的等级评定:
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总分,划分为“杰出”、“良好”、“达到要求”、“需改进”、“不满意”五个等级,并作出如下规定:
考核总分95~100分为“杰出”,80分—95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达到要求”,60分—69分为“需改进”,60分以下的为“不满意”。
第十一条:考核等级的比例控制:
为减少考核的主观性及心理误差(晕轮效应、对比效应、平均化等),考核结果经过除权处理实行部门(分公司)比例控制,各部门、各分公司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考核结果时,一律按下列比例:
“杰出”人数:不超过本部门(分公司)员工总数的5%;
“良好”人数:不超过本部门(分公司)员工总数的15%;
“达到要求”人数:不超过本部门(分公司)员工总数的65%;
“需改进”人数:不超过本部门(分公司)员工总数的10%;
“不满意”人数:不超过本部门(分公司)员工总数的5%;
注:考核列入“杰出”或“不满意”者,必须同时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
第七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的一般程序:
1、自评:按照“考核表”(见附件),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估;
2、直接主管复评:直接主管(直接领导)对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复评;
3、间接主管复核:间接主管(高于考核对象二级)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并最后认定。
第十三条:当直接主管复评分数与员工自评分数差距很大,甚至跨越档级时:
1、直接主管应该让该员工本着客观的原则,再次自评;
2、如再次自评分数变化不大时,直接主观可以进行复评,并向该员工的间接主管说明情况;
3、该员工自评分数与直接主管分数出现档级的差别,建议主管应该与该员工进行面谈。
第十四条:当员工最后考核分数归入“不满意”或“杰出”时:
1、建议主管与该员工进行面谈;
2、如有必要,可另外附具体的事实说明,作为考核结果的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中层管理人员除执行一般考核程序,还应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安排进行述职,汇报年度、年中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章考核申诉
第十六条:考核申诉:
1、考核申诉是为了使考核制度完善化和考核过程中真正作到公开、公正、合理而制定的特殊程序;
2、部属与直接主管讨论考核内容和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先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诉,有部门主管进行协调,如部门领导协调后仍有异议,可向经理办公会提出申诉,有人力资源部派专员进行调查协调。
3、考核申诉的同时必须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
第九章考核的结果及效力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十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