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储量管理细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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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提高煤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护矿产资源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煤矿储量管理工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目标是根据矿产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确保煤矿储量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构建科学、合理的煤矿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煤矿储量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可持续发展性和公开透明性原则。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主要任务是制定煤矿储量调查规范、制定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开展煤矿储量调查、发布储量公告、储量资料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煤矿储量调查规范第六条煤矿储量调查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包括煤矿储量调查的目的、任务、调查面积、调查方法和煤矿储量调查报告的编制等内容。

第七条煤矿储量调查应采用权威、科学、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告,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九条煤矿储量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三章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第十条储量评估应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包括储量评估的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储量评估的标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第十二条储量评估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告,并进行有效宣传,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第四章煤矿储量调查第十五条煤矿储量调查应按照调查规范、调查方法和调查任务进行,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煤矿储量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储量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调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制。

第十八条煤矿储量调查应包括野外地质调查、样品分析和矿床评价等工作内容。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储量管理制度范文煤矿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储量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储量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煤炭资源和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下属煤矿的煤矿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储量指煤矿所处地层或露头区的煤炭资源总量,包括且不限于经济可采储量、预测储量和探明储量等。

第二章总体目标第四条本企业的煤矿储量管理目标是:科学的储量评估,有效的储量开发,合理的储量利用,保证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的任务是:(一)有效进行煤矿储量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二)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储量开发计划;(三)制定储量保护规划,保护煤矿储量资源的永续利用;(四)科学合理的制定储量利用政策,保障煤炭供应需求;(五)规范煤矿储量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煤矿储量评估第六条煤矿储量评估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与合理的煤矿储量估计与计算的过程。

储量评估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可靠性。

第七条煤矿储量评估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

评估结果应具备可比性、可验证性和持续性。

第八条煤矿储量评估应由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方法和工作方案应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煤矿储量评估应充分利用现场勘察、测量、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和矿山开拓等资料,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煤矿储量评估应按照开发性和可采性进行划分,并对每个区块或工作面的储量进行估算。

第十一条煤矿储量评估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正。

第四章储量开发第十二条储量开发应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开发开采。

第十三条储量开发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确定开发区域和开发方式;(二)制定开发计划和开采工艺;(三)组织设备购置和施工;(四)实施开采和生产管理;(五)随时调整开发方案,确保开采效益。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矿业生产中,矿井储量的管理是十分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生产矿井储量的概念和意义矿井储量指矿床中可开采的矿石数量。

矿井储量的管理是指通过对矿井储量进行勘探、评估、计算及储量评价,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矿产的持续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资源战略安全等等。

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 国家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该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合理开采矿床,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矿山安全法》:该法规定,应当严格管理矿山储量,保护矿山资源。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矿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和保护。

2. 地方法规•《矿山安全规定》:该规定要求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确保储量管理合理有效。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倡导科学保护储量,遵循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 勘探工作勘探工作是矿井储量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矿业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进行勘探工作,对矿井储量进行准确评估。

2. 储量计算勘探工作完成后,矿业企业应当对矿井储量进行计算,确保计算数据准确可靠。

3. 储量管理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实施科学的储量管理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储量变化情况。

4. 矿井开采矿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开采矿井资源,充分利用资源,控制合理开采范围,保证储量的合理保护。

5. 储量审计矿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储量审计,建立储量动态评价体系,及时掌握矿产资源的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策略提供数据支持。

6. 储量披露矿业企业有必要及时披露有关矿井储量及其变化情况,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保障矿井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内矿井的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规、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矿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同时保持矿井储量的合理储存和长期优化开发。

第五条矿井储量管理应按照矿井改造、储量探明、储量评价、储量分类、储量计划、储量动态监测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二章矿井储量评估第六条矿井储量评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分类与试行标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规范》等。

第七条矿井储量评估工作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井储量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井的预测储量、可采储量、探明储量、预测储量回收率等指标。

第九条矿井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更新,并在矿井的管理和开发决策中加以参考。

第三章矿井储量分类第十条根据矿井储量的可开发性和经济价值,将其分为探明储量、可采储量和可开采储量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探明储量是指通过地质勘查和实际开采等手段,对矿井储量进行确认的储量。

第十二条可采储量是指在保证安全、合理、高效生产的情况下,矿井储量允许的计划开采量。

第十三条可开采储量是指考虑资源丰度和开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经济开采的储量。

第十四条矿井储量的分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矿井储量计划第十五条矿井储量计划应根据相关矿井的储量评估结果和开采能力进行制定。

第十六条矿井储量计划应包含开发目标、开采方法、开采时间、开采规模、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矿井储量计划应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矿井储量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计划。

第五章矿井储量动态监测第十九条矿井储量动态监测应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矿井储量的变化进行监测和预警。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三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三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矿井储量管理是矿业企业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1.确定制定目的和意义。

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确保矿井储量的准确度和可行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矿产产值。

其意义在于为矿井企业提供储量管理的依据,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

2.召开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会议。

会议应邀请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讨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制定事宜。

3.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

根据矿井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制定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定的制定过程和进展有条不紊。

4.搜集资料和调研。

为了确保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需搜集大量的矿井储量管理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

5.制定初稿和修改稿。

根据资料搜集和调研结果,初步制定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初稿,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然后进行修订完善。

6.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

完成初稿和修改稿后,需进行内部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技术部门、经营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的领导层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听取相关专家和业务人员的意见。

7.正式发布和宣传。

完成内部审批和外部评审后,将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并通过内部渠道和外部宣传,向矿井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广泛宣传,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矿井储量管理规定的内容1.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包括准确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储量管理的组织管理。

包括矿井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3.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包括矿井储量计算制度、储量报告制度、储量调整制度等,明确储量管理的制度和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模版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模版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矿井储量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矿山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工作,提高储量的开发和利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储量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准确测定和评估矿井的储量,并合理开发和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原则:(1) 科学性原则:储量管理需依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确保测定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公正性原则:储量管理需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利益,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可持续性原则:储量管理需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4) 安全性原则:储量管理需充分考虑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稳定。

三、储量测定和评估1. 储量测定:(1) 选取适当的测量方法和技术,确保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建立完善的测量数据记录和管理系统,对测定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

(3) 定期对矿井的储量进行测量,保持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储量评估:(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模型,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2) 考虑矿山地质条件、资源品位、工艺技术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储量评估。

(3) 定期对矿井的储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储量开发和利用1. 设定合理的开发方案,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 合理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储量的高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设备,提高开采效率和安全性。

4. 加强储量管理与生产管理的协调配合,确保开发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储量变动管理1. 储量变动的原因包括矿床补充、开采损失、技术进步等,需及时记录和评估。

2. 储量变动需经过科学的验证和审批程序,确保变动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储量变动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六、储量保护和修复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矿井的储量资源。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1. 引言为规范生产矿井储量管理,保证矿井安全运营和合理开采,制定本管理规程。

2. 矿井储量确定2.1 全面测量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全面测量,确定矿井储量。

2.2 纠正计算偏差发现矿井储量计算有误,应当立即纠正并调整开采计划。

2.3 矿井储量保密矿井储量属于企业竞争机密,不得外泄。

3. 矿井储量管理3.1 储量动态跟踪矿井储量管理需定期跟踪动态,及时了解矿井开采和储量消耗情况。

3.2 储量纪录每一次开采后,应记录实际采出的煤炭或其他矿物品种和数量,以及储量变化情况。

3.3 储量核算计量部门要对储量进行定期核算,将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4. 矿井储量保护4.1 合理开采开采过程中要根据储量变化及时调整开采方式,合理利用储量资源。

4.2 矿井支柱支撑矿井支撑工作应当得到重视,避免矿井坍塌损失储量。

4.3 废煤利用废煤可以进行再利用,废煤的利用可以延长矿井的使用寿命,保护矿井储量。

5. 矿井储量评估5.1 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评估,确定矿井储量。

5.2 储量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制作出评估报告并公示。

6. 矿井储量消耗预测6.1 定期预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消耗预测。

6.2 预测结果分析和调整预测结果要与实际情况对比,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方案。

7. 矿井储量保障7.1 资金保障矿井储量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

7.2 设施保障矿井开采需使用各种设施,设施的保障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7.3 人员保障矿井开采需要足够的人员进行支撑。

8. 矿井储量更新8.1 储量更新要求矿井每次更新后,应当更新储量数据,重新确定储量。

8.2 数据更新要求更新的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

9. 矿井储量审定9.1 定期审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储量审定,确定矿井储量。

9.2 审定结果公示审定完成后,应制作出审定报告并公示。

10. 矿井储量保障责任10.1 生产部门责任矿井储量保障工作由生产部门负责。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采高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矿井储量管理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一章资源储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严格按生产矿井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日常技术管理,及时填绘各种资源储量图,填写各种台帐,统计各种回采率(包括年度、季度、月度)。

第三条严格资源储量增减制度,资源储量变动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提出申报,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符合资源储量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条件的,地测部门或生产技术部门提出请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没接到批复前不得随意进行破坏性开采,凡未经批准就弃而不采者,按不合理丢煤处理,参加损失率计算,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收尺和地质调查一般要求每旬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时或构造复杂时应增加观测次数。

收尺和地质调查必须深入现场,准确测量,测量的内容包括煤层倾角、厚度、结构、采高、浮煤、丢顶煤厚度、地质构造变化、水文等情况。

观测点间距一般10〜15米。

第五条中厚和厚煤层的工作面要求进行探煤厚工作,探清工作面内丢顶底煤厚度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并做地质素描、建立台帐,将探煤厚资料上图,根据探煤情况提出一次采全高或合理分层、控制米咼等建议。

第六条加强矿井资源储量业务监督工作,各矿资源管理人员要参加水平延深、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对设计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生产,有丢煤可能时,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发放“丢煤通知书”。

已经造成不合理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出现挂帐煤。

第七条按时填绘工作面和采区交换图,矿地质负责人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图纸内容准确齐全,无错漏现象。

每月5日前将交换图和储量报表上报公司。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资源储量动态、损失量及回采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分析,找出问题,不断改进。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储量的科学管理,保障煤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民营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储量是指在目前可开采条件下可获得的煤炭储量,包括探明储量和有可能存在的储量。

第四条煤矿储量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可持续的原则,确保煤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储量评估第五条煤矿必须定期进行储量评估,确保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储量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条储量评估的数据来源应真实、准确、完整,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八条储量评估结果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第九条储量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送,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储量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储量台账,详细记录储量的变化情况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充分考虑储量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煤矿开采过程中应实施采煤控制措施,减少资源浪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储量监测制度,及时监测储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虚报储量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储量评估结果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储量管理规定的煤矿,可吊销其矿业权。

第十八条对于侵犯他人煤矿资源的行为,将追究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将在试行期间陆续出台。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2篇)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范本矿井储量是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效益和利用效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关于矿井储量管理的一份规定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储量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和利用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矿井储量管理应坚持科学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原则,加强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撑,提高矿产资源的管理水平和开发利用效益。

第四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储量管理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二章矿井储量的确定与评估第五条矿井储量的确定和评估是矿井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应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确定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矿井的地质特征、勘探开发数据和生产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储量评估。

第六条储量评估的方法应包括地质勘探和采样、统计学分析、计算机模拟和优化等手段,确保储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储量评估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等级进行,包括探明储量、可能储量、预测储量和可采储量等,明确各类储量的定义和估算方法。

第八条储量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进行审定和备案,确保其合法、科学、准确和可靠。

第三章矿井储量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矿井储量档案,记录和管理矿井储量的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和评估结果等,并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

第十条矿井储量变动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定和备案,确保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储量核查机制,定期组织对储量数据的核查和核实工作,确保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第十二条矿井储量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储量的开发利用研究,提高矿井的采收率和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煤矿储量管理工作,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矿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了《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储量的划定:规定了煤矿储量的划定标准和方法,要求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量划分和计算,并建立储量登记库。

2. 储量审核和评估:规定了煤矿储量的审核和评估程序,要求煤矿企业将储量评估纳入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储量审核和评估。

3. 储量报告和公告:要求煤矿企业将储量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储量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4. 储量保护和管理:规定了煤矿储量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要求加强对储量的监管和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

5. 备案和追溯:要求煤矿企业将储量情况备案,建立追溯机制,确保储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以上是《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旨在加强对煤矿储量的管理,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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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储量管理细则条例

煤矿储量管理细则条例

欢迎阅读郑州登电阳城煤业有限公司资源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以细则。

第,第第第二章资源储量估算第5条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规定1.矿井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相一致。

在现阶段,矿井资源储量估算的最大深度,基础储量一般不超过1300m,资源量一般不超过1600m。

2量。

3460第第式中:Q—估算块段的资源储量(t);S—估算块段的真面积(m2);M—估算块段的煤层平均真厚度(m);d—煤层的视密度 (t/m3)第8条资源储量估算在经济基础储量中,各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均按下面的公式估算储量。

Q采=Q基×(l-n)×k式中:Q采——储量(t);Q基——经济基础储量(t);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123理留设断层保护煤柱。

(三)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分层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93%,综采放顶煤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80%。

第9条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表示方法1.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在基础表上以吨(t)为单位。

汇总时须将每个块段先换算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2.资源储量在煤层底板等高线或资源储量估算图上的表示方法:直径20mm的圆圈,分四行(下两行分为两列),分别标注块段编号、块段面积、资源储量、储量、煤层厚度和煤层倾角。

资源储量单位采用万吨,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对于不足0.1万吨的块段,可合并到相邻块段估算。

3.储量块段着色及注记。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把固体矿产储122b))、(2S22第12⑶.在压煤范围内,按各基础块段实际面积估算压煤资源储量。

第11条煤层厚度类型的划分极薄煤层——煤层厚度0.3~0.5m薄煤层——煤层厚度﹥0.50~1.3m中厚煤层——煤层厚度﹥1.3~3.5m厚煤层——煤层厚度﹥3.5m当煤层的储量块段厚度分布比较均匀时,一般按平均厚度划分类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1. 提前评估:在开始挖掘之前,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和储量评估工作,确定矿井的储量。

2. 定期检查:定期对矿井进行检查,监测储量变化和矿井的运营情况。

3. 随时更新:如果发现储量有显著变化,需要及时更新储量数据,并调整生产计划。

4. 储量记录:对每个矿井的储量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开始时间、储量数量和变化情况等。

5. 控制产量:根据矿井储量情况,制定合理的产量控制计划,确保生产在可持续的范围内。

6. 合理开采:根据矿井储量情况,合理规划开采方式和时间,避免过度开采导致储量耗尽。

7. 矿井复储:对储量耗尽的矿井,进行复储工作,寻找新的矿层或者储量补充。

8. 合规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矿井的经营合法合规。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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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储量的管理,推动煤炭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煤矿,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其他煤矿。

第三条煤矿储量管理是指对煤矿储量进行计量、评估、监控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煤矿储量是指在合理经济条件下,煤矿内所包含的已探明、可开采的煤炭资源量。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制度,确保储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第二章煤矿储量计量与测定第六条煤矿储量计量与测定应当依据煤矿资源勘探工作的结果,采用权威的测量方法和工具进行。

第七条煤矿储量的计量主要包括地质勘探、测量、化验和统计等程序,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和科学。

第八条煤矿储量计量工作由煤矿企业依法组织实施,负责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煤矿储量计量结果应当在煤矿企业内部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煤矿储量计量结果应该是科学、准确、可靠的,不得任意篡改、虚报或者隐瞒。

第三章煤矿储量评估与核查第十一条煤矿储量评估工作应依据煤矿储量计量结果,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煤矿储量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经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煤矿储量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煤矿储量的评估结果、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和评估时间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煤矿储量评估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煤矿储量评估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煤矿储量监控与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储量监控工作是指通过对煤矿储量变动进行实时、动态的跟踪和掌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护和优化煤矿储量资源。

第十七条煤矿储量监控应当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生产矿井藏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大幅提高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磷矿、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根据圣戈当县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矿井纯度标准化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有关业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一、加工技术部门主要负责:积极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时处理报损储量,提升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生产各种作业规程,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矿山作业方法,总结提高回采率的实践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二、地质测量部门主要并负责:1、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校订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2、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地质勘探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

年末汇总填编有关报表上报。

对生产部门申报批准后的报损储量年末进行汇总,填编报表上报;3、合理计算各种损失率,并进行分析上报;4、负责煤生38、44、45表及“三个煤量”等报表的汇总填报其他工作;5、及时掌握分析矿区和各矿井变化动态,监督矿井矿藏开发利用状况,正确直接提供有关储量数据,按时修改编制资源量图件。

第3条各地质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4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有关储量及回采率方面的多方面补充规定第5条集团公司回采率标准集团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6条对照国家煤炭技术政策规定,中国石化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储量计算最低短果厚度为0.7m,最高灰份不得逾40%;暂不可利用的煤层,储量计算厚度可在0.6~0.7m之间,灰份规定在40~50%之间。

第7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所,应经常进行矿井储量方面的调查,并把调查的结果如实地记录归登在台帐、卡片、基础表上,填绘在图纸上。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修订版)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修订版)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一九八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储量计算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第四节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第五节可采储量计算第三章储量动态与损失第一节储量增减第二节储量的开采与损失第三节损失率第四节储量变动及损失的管理第四章保护资源,减少损失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责任制度第三节业务监督第五章附则附录一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附录二用统计产量代替实测产量改正计算公式附录三永久煤柱损失量摊销方法附录四储量及损失量报表的填报要求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是与地质、设计、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损失等及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第3条储量数字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任何人必须严肃对待。

矿务局、矿掌握或上报的储量,必须以地测部门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字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

第4条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内容是:一、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并上报储量的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建设提供技术依据;二、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三、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范围,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正常持续生产、扩大生产能力和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供物质基础。

四、进行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转出、转入的呈报和审批工作;五、参与制定和检查、分析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及其执行情况,为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范本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范本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范本煤矿储量管理是煤矿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保障煤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对煤矿储量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储量管理,保障煤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法建立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煤矿采矿权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储量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煤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煤矿储量管理应依据煤矿资源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煤矿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第五条煤矿储量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同时要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储量的认定和核定第六条煤矿储量的认定和核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和核定结果应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七条煤矿储量的认定和核定应综合考虑煤矿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和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煤矿储量的认定和核定结果应精确、可靠,并应记录到煤矿的档案资料中。

第九条煤矿储量的认定和核定应定期进行复核,确保煤矿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煤矿储量的报告和公告第十条煤矿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煤矿储量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煤矿储量的报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和格式进行,并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第十二条煤矿储量的公告应公开、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煤矿储量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储量信息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储量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煤矿储量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超出使用权限和范围。

第十五条煤矿储量信息的使用应依据煤矿资源的实际情况和煤矿企业的具体需求,不得损害煤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煤矿储量信息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煤矿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煤矿储量的认定、核定、报告、公告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范文

煤矿储量管理规定试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储量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煤矿储量管理。

第三条煤矿储量定义:煤矿储量是指指煤层中蕴藏的可开采可利用的煤炭数量。

第四条煤矿储量分类:煤矿储量根据煤炭的质量和开采难易程度分为煤炭矿储量和煤制品矿储量。

第五条煤炭矿储量管理:煤炭矿储量管理是指对煤矿储量进行储量评估、调查盘点、分级分类和资源规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估第六条储量评估机构:煤炭矿储量评估由经国家认可的煤炭储量评估机构进行,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储量评估方法:储量评估应按照煤矿地质特点和勘探数据进行,采用现代储量评估技术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储量评估报告:完成储量评估后,评估机构需出具储量评估报告,报告中需包含储量评估的依据、方法、数据来源和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储量评估结果:储量评估结果应按煤炭质量和开采条件进行分类,准确标明可采储量和探明储量。

第十条储量评估审核:储量评估报告需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需与评估机构独立,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调查盘点第十一条调查盘点对象:煤矿储量调查盘点的对象为已开采和尚未开采的煤矿。

第十二条调查盘点程序:煤矿储量调查盘点工作需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按照盘点要求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三条调查盘点内容:煤矿储量调查盘点内容包括煤矿的地质情况、煤炭的储量、矿井的开采情况等。

第十四条调查盘点报告:调查盘点完成后,煤矿企业需出具调查盘点报告,报告中需包含调查盘点的方法、数据来源和盘点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调查盘点审核:调查盘点报告需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需与煤矿企业独立,确保盘点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分级分类第十六条分级分类标准:煤炭矿分级分类应根据煤炭储量、煤炭质量和开采条件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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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郑州登电阳城煤业有限公司资源储量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加强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现根据“规程”规定要求,结合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开拓布置方式和技术管理状况等,编制本细则。

第2 条本细则的内容是根据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结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BG-1999)对生产矿井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充规定。

凡本次未作规定的仍按“规程”执行。

第3 条矿井必须建立独立的地测机构,并配备1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储量管理工作。

第4 条矿井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不断完善回采率考核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第二章资源储量估算第5 条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规定1.矿井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相一致。

在现阶段,矿井资源储量估算的最大深度,基础储量一般不超过1300m,资源量一般不超过1600m。

2.凡分水平开采的矿井,应分生产水平、延深水平、深部水平分别估算资源储量。

3.生产采区或己有批准的采区设计,均应按采区估算资源储量;无采区设计的延深水平和深部水平,一般延用勘探地质报告的块段,分块段估算后按划分的水平进行汇总。

4.当煤层倾角不大于60°时,可在平面投影图上估算资源储量,煤层倾角大于60°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估算,煤层的厚度及面积必须进行换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时,煤层的厚度及面积不必进行换算。

第6 条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不分煤种和煤层倾角,厚度0.55m 以上均可估算资源储量。

第7 条资源储量估算公式资源储量估算块段是储量估算的最小单位。

估算公式是:Q=S×M×d式中:Q—估算块段的资源储量(t );S—估算块段的真面积(m2); M—估算块段的煤层平均真厚度(m);d—煤层的视密度(t /m3)第8 条资源储量估算在经济基础储量中,各资源储量估算块段均按下面的公式估算储量。

Q采=Q基×(l-n )× k式中:Q采——储量(t);Q基——经济基础储量(t );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k——采区回采率(%)。

储量估算公式中参数的确定:(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用类比法求得,即用历年累计实际发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量估算。

估算公式为:各生产矿井必须分煤层估算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凡未开采煤层则采用相邻矿井相同煤层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变化情况,每8~10 年修改一次。

(二)采区回采率1.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特殊开采方法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2.全矿性临时煤柱,后期开采的采区上下山煤柱,遗留在老空区的边残块段、挂账煤等,其采区回采率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确定。

3.经验证,井田内不含(导)水的大中型断层,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留设断层保护煤柱。

(三)工作面回采率薄煤层不低于97%;中厚煤层不低于95%;分层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93%,综采放顶煤开采的厚煤层不低于80%。

第9 条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表示方法1.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在基础表上以吨(t )为单位。

汇总时须将每个块段先换算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2.资源储量在煤层底板等高线或资源储量估算图上的表示方法:直径20mm的圆圈,分四行(下两行分为两列),分别标注块段编号、块段面积、资源储量、储量、煤层厚度和煤层倾角。

资源储量单位采用万吨,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对于不足0.1 万吨的块段,可合并到相邻块段估算。

3.储量块段着色及注记。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把固体矿产储量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 种类型。

基础储量中(111b)、(121b)、(122b)三种类型着红色,(2M11)、(2M21)、(2M22)三种类型着蓝色,资源量中(2S11)、(2S21)、(2S22)三种类型着黄色;(331)、(332)、(333)、(334)?四种类型着绿色。

第10 条“三下”压煤资源储量估算1.“三下”压煤即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压覆的,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需要经过专门研究设计和采取一定技术措施后,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凡资源储量块段类型为“全矿性永久、全矿性临时、挂帐煤的块段等,不估算“三下”压煤量。

2.“三下”压煤量估算步骤⑴.将井田内每个建筑物、水体、铁路在地形图上圈出围护带范围;⑵.根据煤层埋藏深度、上覆新生界和基岩的移动角,用计算或作图的方法,在储量估算图上圈出压煤范围。

⑶.在压煤范围内,按各基础块段实际面积估算压煤资源储量。

第11 条煤层厚度类型的划分极薄煤层——煤层厚度0.3 ~0.5m薄煤层——煤层厚度﹥0.50 ~1.3m中厚煤层——煤层厚度﹥1.3 ~3.5m厚煤层——煤层厚度﹥3.5m当煤层的储量块段厚度分布比较均匀时,一般按平均厚度划分类型。

如某煤层储量块段的平均厚度大部分在1.3 ~3.5m 之间,其厚度类型应划为中厚,虽然有少部分储量块段平均厚度<1.3m 或>3.5m,但这部分储量块段的厚度类型仍应划为中厚。

特殊情况下,如井田的两翼或不同水平,煤层储量块段平均厚度有明显差异时,可以划分几个厚度类型。

第12 条复采的规定复采是指己参加过损失量估算的储量块段,后来又进行回采的。

凡复采块段的煤量,只估算采出量,不再估算损失量。

其采出量不参与当期的损失率估算,但参与历年累计损失率估算。

第三章资源储量动态与损失第13 条矿井资源储量变动审批制度生产矿井资源储量的增减,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资料齐全,并有足够的工程量证实,数据要准确可靠,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文件。

第14 条资源储量增减的几种类型1.补充勘探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生产矿井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2.采勘对比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对比发生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

3.重算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⑴.原来的估算错误,进行更正;⑵.视密度数据改变;⑶.资源储量估算标准的工业指标发生了变化。

第15 条在资源储量动态管理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升级、降级、注销和报损处理1.升级:由于开采技术、开采条件、销售对象的改变,使原资源储量,达到了基础储量的标准,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开采的均可升级。

2.降级:指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基础储量的标准,经批准可降级为资源量。

原基础储量经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目前开采很困难,不经济,经批准也可以降为资源量。

3.注销:在已开拓区域内,揭露证实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基础储量的标准,也达不到资源量的标准经批准后即可按注销处理煤层灰分虽超过了标准要求,但有销售对象,或者经过洗选,灰分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济上合理,可供工业或民用需求的不能注销。

注销的储量不参与采区回采率的估算。

4.报损:在已经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损处理:⑴.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⑵.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立块段;⑶.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块段;⑷.极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相邻煤层以致无法再开采的资源报损的储量只参与矿井回采率估算。

第16 条办理储量变动审批的必备资料根据储量变动的内容,资源储量的升级、降级、注销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地质测量部门主办,资源储量报损由生产技术部门主办。

资源储量变动报批的申报资料应有:1.文字部分:申报的理由,资源储量块段的地质资料、煤质化验结果、估算范围及估算结果;2.图纸部分:申报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估算图及有关图件。

第17 条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1.资源储量的升级、降级和注销,凡一次20万t 以下者(包括20万t),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凡一次超过20万t 者,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一处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在5O00t以下者(包括5000t),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出具审查(论证)意见,报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备案;超过5000t 、低于20 万t 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超过20万t 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处报损5 万t 以下者,由矿提出申请,经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出具审查(论证)意见;超过5万t、低于30万t 者,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过30 万t 者,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各矿地质、水文地质损失和报损的审查意见和论证资料,作为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附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凡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次性办理批准手续;专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报批条件的,不予批准,其不合理损失的部分,按破坏浪费资源处理。

3.井田边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⑴.同一采矿权人所属相邻煤矿间井田边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由煤炭企业(采矿权人)审查批准,批准文件作为年度储量检测报告的附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⑵.不同采矿权人煤矿之间的井田边界变动引起资源储量增减,要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省矿产储量评审机构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⑶.同一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多井口的矿,其井与井之间井界变动引起的资源储量增减以该矿设计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18 条采出量的估算l 、能实际测算的采出量估算公式:Q=S×H×D-R式中:Q——采出量(t);S ——实际采空面积(m);H ——实际平均采厚,不包括厚度大于 0.05m 的夹石层 (m ),D ——煤层的视密度 (t /m 3) ;R ——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t )2、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用统计产量代替时进行水分、灰分、矸石量改正的步 骤是:先进行水分改正,再进行灰分改正,最后进行矸石量改正。

进行水分量、灰 分量改正的公式是:矸石改正后的采出量: Q=Q ′× (1- 原煤含矸率 ) 统计产量和煤质化验数据必须采用同一计量环节的数据。

3、采用在线灰分仪计量的采出量估算公式: 统计产量为在线灰分仪计量的统计产量。

第 19 条 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 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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