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传动机车空调装置检修规定》(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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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JW 214 - 2016

直流传动机车空调装置检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直流传动机车空调装置(以下简称空调装置)的检修管理,确保空调装置可靠运用,依据《机车段修管理规则》(铁总运[2014]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空调装置检修结合机车各级修程同步进行,实行专业化集中修及状态修。

第三条空调装置修理单位须符合总公司机车技术管理相关规定。修理单位对空调装置检修质量负责,并按本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规定制定各项工艺文件。

第四条铁路局及其机务段要贯彻“修养并重”方针,加强空调装置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空调装置作用良好。

第二章空调机组检修要求

第五条定期维护

第六条大修检修要求

(一)机组制冷系统须分解、检修,各部清洁。

(二)滤尘网、干燥过滤器、防风防水胶条、压缩机减振器、机组减振器更新,安装大修铭牌。

(三)对箱体及盖板进行清洗和整形,如有裂损,允许补焊,保温材料重新粘贴,重新涂密封胶。

(四)检查压缩机电机,用500V兆欧表测量,各相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小于2MΩ;三相电阻值平衡误差在±5%内。压缩机涂刷原色油漆,更新压缩机润滑油。

(五)各风机及其电机分解、检修,各部清洁,涂防锈底漆及面漆。各轴承更新。离心风机蜗壳及叶轮、轴流风机叶片不得

有腐蚀、裂纹、破损及变形。

(六)电加热器表面清洁;用500V兆欧表测量,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小于2MΩ,制热消耗功率须达到设计参数的90%以上(适用于有制热功能的空调机组)。电加热器温度开关及熔断器更新。

(七)连线及插头、插座清洁;电器配线绝缘不得有老化、损伤。双次大修时电器配线及连接器插头、插座更新。

(八)温度设定开关、压力开关更新。

(九)对冷凝器、蒸发器进行外部清洗、干燥,并做泄漏试验,符合技术要求。

(十)机组检修、组装后,进行运转试验、漏雨试验等例行试验,符合技术要求;制冷量不低于新造出厂规定值的90%。用500V 兆欧表测量,机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小于2MΩ。

第三章电源及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第七条定期维护

(一)机车中修及在使用季节的小、辅修时,须检查机车空调电源系统各部件;箱体结构不得有松动和明显的机械损伤;机车布线绑扎固定不得有松动、破损;接插件连接可靠,不得有烧损、过热现象;清扫外部尘污。

(二)每个使用季节结束后和开始前,先用干燥的0.2~0.3MPa 高压风或毛刷清除空调电源箱和电气控制箱内部灰尘及其他异物,并按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在非使用季节,须将机车空调电源系统的所有开关置于停止位。

(四)系统启动后,电源箱工作正常。

(五)空调电源过分相后自启动功能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适用于电力机车用空调电源)。

第八条大修检修要求

(一)修理要求。

1.机箱内外清洁;结构及零部件不得有松动、机械损伤和弯曲变形现象;外壳重新喷涂油漆。

2.导线不得有热胀、损坏现象;接线牢固;接插件的插针和插孔不得有损坏、松动现象,且连接可靠;布线整齐、线号清晰。双次大修时要更新插座、插头、导线。

3.印刷电路板表面清洁;印制线、焊点和元器件不得有烧痕、剥落和松动现象。

4.绝缘电阻及耐电压满足产品技术条件要求。

5.接触器动作可靠,不得有卡滞现象,触头接触良好。

6.时间继电器和热继电器整定值符合技术要求。

7.旋钮和按钮无卡滞现象,接触良好。

8.各指示灯显示正确。

9.外观检查自动开关无裂损,动作灵活,不得卡滞,位置正确,通断作用可靠。触头接触电阻符合技术要求。

10.绕线电阻不得有破损;管形电阻珐琅不得有过热、变色,剥离超过1/10者更新。接头处珐琅掉块应用环氧树脂涂封,电阻不允许有短路、断路,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11.电容外壳不得有变形、裂损,绝缘介质不得有漏出。

12.变压器、电抗器绕组不得有过热,绝缘不得有破损,接线紧固牢靠。

13.散热风扇风叶转动灵活,不得有卡滞。接通电源,风扇转动正常,不得有异音。

(二)试验要求。

1.空调电源的输出电压符合设计技术条件的要求。

2.最大起动电流和起动时间、保护功能等性能符合设计技术条件要求。

3.输出电压谐波含量须小于基波有效值的20%。

4.电力机车用空调电源在模拟过分相试验时,断开输入电压,电源应自动停止输出。10s后恢复输入供电,电源应能自动起动,并且空调机组停机到重新起动时间间隔为55s~60s。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运输局印发的《机车空调装置检修管理规范(试行)》(运装机检〔2001〕228号)同时废止。原铁道部印发的《关于重新发布韶山3型等9种电力机车大修(轻大修)规程的通知》(铁运〔2008〕211号)、《东风11G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08〕212号)、《东风7C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08〕213号)、《韶山7C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08〕214号)、《关于重新发布东风4B型等12种内燃机车大修(轻大修)规程的通知》(铁运〔2008〕215号)、《韶山7D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韶山7E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韶山9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09〕146号)、《韶山7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10〕77号)、《韶山3B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13〕32号)、《东风7G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铁运〔2013〕33号)中相关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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