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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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篇青岛中院民事审判例释

证据规则篇青岛中院民事审判例释

证据规则篇(青岛中院民事审判例释)一、民事案件申请回避是否必须举证?答: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中对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即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只需说明理由,而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是否可以口头方式通知?答: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可以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但必须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口头通知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复议。

当事人要求书面通知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鉴定可否准许?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但在许多情况下,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才就某一事实问题发生争议,并需要通过鉴定加以确认,对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准许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二审司法鉴定是否可以申请

民事诉讼二审司法鉴定是否可以申请

A hard work, a harvest, the harder you work, the more you harves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二审司法鉴定是否可以申请导读:民事诉讼二审的过程中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是应该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司法鉴定。

正常情况下,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不排除当事人是在提出上诉之前又找到了其他新的重大证据。

一、民事诉讼二审司法鉴定是否可以申请?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二、当事人应该在接到裁决书后多久内提出二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会为自己的胜诉增加机率。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那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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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论举证时限

论举证时限
2 1年 1 00 0月
0c . t201 0
文 艺 理 论
LI ER A RY TH E o R Y T
论举 证 时 限 限公 司, 北京 10 7 ) 0 0 2
摘 要: 举证时限 , 是指 法律规 定或 法院、 仲裁委 员会指定的 当事人 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举证时限是一
定时限 : 1法 院指 定 .

当一方获准补充举 证时 ,法庭也应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时间 准备举 出反证。 因此在确定举 证期限时 ,法院应该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
份 保证 书 , 证 不 会 恶 意 阻 挠 对 方 当事 人 的调 查 举 证 , 承 保 并
于 1 5天 。
效率。法院的工作 目标是公平 , 高效率的解 决诉 讼纠纷 , 当事
人如果无 限期 的举证 , 大大拖延诉讼 进度 , 会 严重影响 司法效
率。
当事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举 证 时 限 , 经 人 民 法 院认 可 。 须
第二 , 可以减少诉讼 时间和费用 , 降低司法成本。 第 三, 可以维护法院判决的即判力 , 提高司法权威 。 当事人举证不 明确 , 明显影 响法 院判 决的威信力 。试想 , 会 如 果因为当事人在法院确定案件判决后 , 提出了一个证据 , 那么 最终 的判决很可能因这个证据而否定原来 的判 决。 同时 , 确立 取证 时限也有一定的弊端 , 主要表现在 : 当事人因时间原因而
放 弃某 些 证 据 的 使用 , 能 影 响 司法 证 明 的准 确 性 。 可
人 民法院一般应 该认 可 当事人 协商确定 的举证时限 , 除 非该 时限太长 , 可能会导致诉讼延期。 在特定条件下 , 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得到许 可后 , 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 。 这些条件主要是指不 可抗力 以 及 当事人不能控制的其 他客 观原 因。

《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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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大全》(2018年9月最新版)第一章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5、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章立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第六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章证据、司法鉴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八章期间、送达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九章调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章简易程序及特别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8、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章督促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第十三章执行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五章民事公益诉讼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章审判业务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建设⼯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建设⼯程是社会经济发现的⼀个项⽬,很多⼤的建设⼯程完成之后会对我国的经济起到辅助增长的作⽤。

在实际中,也有很多的建设⼯程合同纠纷出现。

那么,建设⼯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管辖权异议裁定⽣效后,能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它是当事⼈的重要诉讼权利,也是当事⼈⾃由处分权的体现。

《民诉法》第五⼗⼀条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但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提出变更,即对于变更的期限、条件、范围等并⽆明确的规定。

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变更时间作了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准许;《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个司法解释对变更期限的规定前后不⼀,分别表述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开庭以前”、“举证期限届满前”。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答辩期是指被告向法院提交书⾯答辩状的期限,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五⽇内提交;举证期限是指当事⼈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可由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协商确定,指定的不少于三⼗天,协商的不受此限。

可见,答辩期是法定期间,举证期限是指定期间,两者不仅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且法律后果亦不相同。

若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亦⽆碍被告在庭审中的⼝头答辩;⽽若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则⾯临证据失权的危险。

因此,举证期限对当事⼈诉讼权利的保障更为重要。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否重新指定答辩期,⽬前并⽆规定;但对是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及《最⾼⼈民法院关于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1、证据失权是举证时限的核心。

2、证据失权的作用在于从制度上解决当事人举证平等原则。

通过庭前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时就可以杜绝“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准备地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

另外,在确有新的证据提出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这样,其诉讼权利就得到了平等的保护。

1、有利于解决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的约束,而当事人举证却无期限制约这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尖锐矛盾,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防止了“证据突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

3、有利于建立司法权威、保障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将极大地降低诉讼成本,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4、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有学者提出:证据失权的后果存在一些消极作用,所以不能轻率处理。

1、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2、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3、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

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到底有多长?不同情况下的举证期限是有所差别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
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
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
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
证责任。


原因:各实体法已有规定(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2、删除举证责任特殊分配规则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
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
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
• 与2012年民诉法、2015年民诉解释的证据内容 保持一致。
• 2、细化技术性规则,提高可操作性:

书证提出命令规则,当事人自认规则,当事人、
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规则,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
则等。
• 3、证据和证明部分的总体框架不变:
• 证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2020年2月21日11时37分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 *1、删除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因:《民诉解释》第九十条已有规定。

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该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该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该怎么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上诉的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我们同他人发生民事纠纷,闹上法庭的时候,如果发现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我们可以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受理的法院会经过书面审查,对于异议不成立的,做出驳回的裁决。

那么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该怎么办?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一、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多久内做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后应该怎么办?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后应不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

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

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延期举证申请书:XX法院: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王A诉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担任被告公司的一审代理人。

XXXXX但取证过程中受客观的因素影响,所以在举证期限内全部提交完证据材料确实存在困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至开庭的当日。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举证,如果超过这个时限,法院会对证据不予采纳。

但在实际情况中,会有一些当事人确实有举证困难等情况,这时候可以向法院递交▲延期举证申请书以申请延长举证的期限。

小编在下文中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延期举证申请书模板▲延期举证申请书XX法院: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王A诉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担任被告公司的一审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才收到贵院送达的材料,贵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所以15日的举证时间过短,现还有部分证据材料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正在收集中,取得的有关材料后申请人将尽快提交到贵院。

但取证过程中受客观的因素影响,所以在举证期限内全部提交完证据材料确实存在困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被告公司在(2011)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49号中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至开庭的当日。

谢谢!此致申请人:XXX申请日期:▲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司法考试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高频出错题

司法考试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高频出错题

司法考试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高频出错题1、【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

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

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

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题型】单项选择题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 C【解析】《民诉意见》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本题中,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大江公司为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题型】单项选择题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答案】 D【解析】《诉讼时效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B区法院判决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1、《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举证第一条_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司法鉴定日期过了怎么办,司法鉴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日期过了怎么办,司法鉴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期过了怎么办,司法鉴定的期限是怎样的在司法案件当中,司法鉴定是⼀些案件的关键,但是有些⼈因为⼀些各种各样的原因⽽错过了司法鉴定的期限,那么司法鉴定的期限是怎样的呢,如果错过时间要怎样了?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为您答疑解难,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期过了怎么办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起三⼗个⼯作⽇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五天,或者两个⽉。

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般不得超过三⼗个⼯作⽇。

也就是说两个⽉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

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为。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到鉴定时限的。

如果是由于当事⼈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的期限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申请鉴定的期限进⾏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但是,《证据规定》及《最⾼⼈民法院关于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通知》)对当事⼈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当事⼈在收到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后虽有异议或不服,但不积极、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甚⾄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使得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

根据《证据规定》第⼆⼗七条、第⼆⼗⼋条的规定,当事⼈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对⼈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当事⼈⾃⾏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当事⼈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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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8‟42号
∙【颁布时间】2008-12-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news/bulletin/release/200812170003.htm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
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4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
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
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

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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