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决定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在何时提交证据。
本文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证明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举证的主体,需要在诉讼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举证期限为起诉之日起15日内。
原告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便后续的审理和裁决。
三、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无责任或其他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通常是在接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并为自己辩护。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的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在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程序中,举证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履行举证义务。
五、逾期举证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不予采纳其未提供证据的事实主张。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所需的证据,其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会导致败诉。
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无法按时提交证据;2. 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未能按时提交证据并非故意。
七、总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的法律要求。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经核实受理案件后,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提高法院办案效率。
如果逾期未举证的,可以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下面小编简单做个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摘要: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来,其进步意义有目共睹。
然而,现阶段该制度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中尚存诸多细节问题和制度漏洞有待完善,例如何谓理由成立、证据失权的要件是什么。
本文尝试从制度本身和法律适用两个维度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为该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提供微薄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新问题;新对策举证时限制度在经历了经验提炼和理论论证的漫长“洗礼”后,终于在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为实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型铺平了道路。
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从诉讼理念到制度设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另一方面,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可知,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仍处于初步确立阶段,许多方面并不成熟,这就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推进制度完善的进程。
一、民诉法修正前后之规则比较(一)保留之处1.保留了证据失权这一(广义的)制裁方式。
修正前,诚然一些学者主张:“通过费用制裁取代证据失权,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
”[1]但新民诉法保留证据失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一,此次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为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证据失权提供了正当依据;其二,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据失权都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并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必然趋势。
其三,现代程序法除追求公正外,还要兼顾时间与经济效率价值取向。
2.保留了举证期间由法院指定的方式。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了两种举证期间的确定方式:法院指定;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本次修订保留了前者,对后者的态度未于明确。
学理上,后者更符合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法理。
(二)修正之处1.迟延举证的法律后果:从“单一模式”迈向“多元选择适用模式”。
修正前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有证据失权一种,修正后增加了训诫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并且以说明理由为前提条件。
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
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延期举证是指在法庭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就提供证据所需时间不足,可以向法庭申请将举证期限延长的情形。
在中国法律中,延期举证是受到明确规定的。
下面将分别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时,如果需要延长举证期限,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法庭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申请延期举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为何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并提出需要延长的具体时间。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法庭能够对延期举证的申请进行审查,避免滥用权利。
法庭在决定是否同意延期举证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理由、对案件进展的影响、对对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并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判。
如果符合条件,法庭可以决定延长举证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时提出延期申请,法庭原则上不得再以未举证为由裁定对方胜诉。
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延期举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公诉人提供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可以视情况准许。
根据此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在公诉人提供证据后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
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理由、对案件进展的影响、对被告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并依法判断是否准许延期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经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未按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依法判断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
总结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时,可以申请延期举证。
法庭在决定是否同意延期举证申请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判。
如果法庭同意延期举证,当事人应按照新的举证期限进行证据的提供。
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首先 ,在确定举证时 限的方式 上看 ,双方 当事人协商确 定举证 时限的 ,必须通过法院 的认可 ,这与法 院指定举证时 限并无 太大 区别 ,可 以把这两种方式并 为一种 ,均改为法院 指 定举 证时限。并且在条文 中增加 补充 规定 ,要求在法 院指 定 的过程 中,应 当充分采纳双方 当事人的意见 ,以 自愿协商 为基础 ,法院确定为最终手段 的方 式。这样 既避免 了在选择 确定举证时 限方式上 的麻烦 ,同时也照顾到了双方 当事人 的 实际情况 , 最终 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 发挥法律的公信作用 。 其 次 ,普 通诉讼 中,法 院指定 的举 证时 限的最 低为 3 0 天 ,建议这个期 限可以适当的放宽 ,改为 6 0日。与此 同时 , 关于补充举证方 面 ,相应 的减少一次延期权利 ,只允许 在合 理 的情况下 ,经法 院允许 ,进行一次延期 。这样既可 以解决 很 多现实上存在 的取证时间不够 的问题 。又可 以给当事人以
收 集 ,同时也关 系到诉讼 效率 ,程序公 正等 各方面 问题 。本 文就 是通过对我 国现阶段的举证 时限制度的介绍 ,阐述 了制度 中 出现 的一 系列争议 问题 ,并对此提 出了相应的意见。 关键词 :举证时限 ;程序 公正 ;新证据
现 行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的 困 境 ( 一) 程序 公 正 与 实 体公 正 的 对抗
定 的压力 , 使其竭尽全力在规定 的时 间内进行相应 的工作 , 减 少出现故 意不举证 , 等待第二次补充收集证据 的情况发生 。 最后 ,在对于 “ 新 的证据 ”的规定 问题上 ,可 以更加具 体 细致 的进行解释 和规定 。与此同时 ,可以规定 一些措施 , 惩 罚那些因为故意隐瞒而故意逾期提 出证 据的 当事人 ,以此 避免拖延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 中给对 方当事人搞突然袭击 的 现象发生 。在金钱上对其予 以惩罚 ,并且 对因此给诉讼带来 的额外支 出进行补偿 。只有这样 ,规 定惩 罚措施 ,才能有效 的打击不 良现象 的产生 ,使得诉讼 程序可 以顺利进行 ,保 障
举证时限问题研究
举证时限问题研究(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09-00摘要:目前在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证据制度问题的研究已越来越受到关注。
由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天然核心地位,它也成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
本文拟从举证时限制度的有关问题来探讨建立和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举证时限困境完善一、举证时限的含义和内容举证时限制度,也被称为举证时效制度、证据失权制度、证据失效制度。
是指当事人须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就丧失提交证据权利的一项制度。
它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一定的期限,即由当事人商定或由法院指定的一定的期限,在该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明其丧失主张的证据。
其二是法律后果,这是指逾期举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规定了失权后果,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以外,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二、我国举证时限的现实困境(一)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公正与效率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
没有效率的公正非公正,缺乏公正的效率亦非效率,两者对立统一、相辅相成。
而如果我们仅仅从公正与效率自身的关系来考察,两者在某种具体价值上又是不兼容的。
目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亦或“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
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总是根据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来决定需要收集和提供哪些证据。
在当事人的诉讼博弈中,证据不断被发现。
随着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的推进,案件事实才被逐步揭示出来。
指望所有的主要证据事实在当事人起诉时都能被感知和收集到,是不切实际的,违背了人类基本的认知规律。
当然,诉讼不可能永远拖延,诉讼中发现事实受到时间、空间及手段的诸多限制,诉讼上所讲的发现事实,只能是建立在有限的证据基础上的事实。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据 适 时提 出时代 。虽 然有进 步 , 但 是 由于有 些 内容过于 苛刻 , 在 止 出现 证据 突袭 , 减少 当事人 的诉讼成 本 、 节 约司法 资源 ; 另一方 司法 实践 中仍存 在诸 多不 足 。2 0 1 2 年 新 修改 的 民事 诉讼 法第 六 面 , 逾 期举 证可 能导致 证据失权 或对 当事人进 行训诫 、 罚款 , 促使 十五条 对举 证时 限制度进行 首次规 定 , 该制 度首 次 以立法 的形 式 当事人积 极有 效地 举证 , 法 院及 时做到 案结 事 了。
随着经 济 的迅速 发展 , 大 量 的民事案 件涌进 法 院 , 因为 没有 的还原 , 而且 能够证 明案件真 实的证 据存在 不确 定以及 人们认识
举 证 时限 的规定 , 诉 讼 中常常 出现证 据突 袭 , 又加 上法 院有 审 限 的局 限性 。 因此 诉讼 中所 追求 案件 的真实 即为 法律 真实 , 这 对 于 的规定 , 造成 了法 院审理 案件 的前后 矛盾 。 同时 , 有 一些案 件 的 当事 人来 说是 极其 公平 的 。程 序 公正 的要 求体现 到举 证 时 限中 当事人 运用 证据 突袭 , 故意不 在一 审 中提 供关 键证 据 , 而在 二 审 是给 予一 个公 平合理 的举 证期 间, 对 于诉 讼双 方一 律平 等适用 ,
分析, 并在 此基础 上提 出一 些完善 建议 。 关键词 举 证 时限 程 序 正义 完善 作 者简 介 : 郭永 盼 , 河 南大 学法 学院 2 0 1 1 级诉 讼法 学研 究 生, 研 究 方向 : 民事诉讼 法学。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4 4 . 0 2 2 0 1 2年 8月 3 1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诉讼应 当遵循 诚实信 用原则 。 ” 诚信 原则本是 民法 中的原则 , 民事
诉讼书中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
诉讼书中的举证期限如何计算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那么,诉讼书中的举证期限究竟该如何计算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举证期限的定义。
举证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指定。
法院会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多少等因素,为当事人确定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其中会明确告知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间。
那么,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的起算点和长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此时,延长的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
除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会影响举证期限的计算。
比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此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的证据,在二审中提出,且该证据属于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提交。
如果准许提交,可能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考虑其提交的时间。
在计算举证期限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比如,举证期限的届满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那么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如果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的指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会为自己的胜诉增加机率。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那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的期限。
在一般情况下,举证期限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快捷进行而设定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仍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有时需要延长举证期限。
在我国,关于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及其相关规定中。
该条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予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个规定是基于一种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在一定情况下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并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践中,为了能够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通常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 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
2. 当事人必须陈述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何无法在原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
3.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以及延长的时间长短。
其次,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可能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帮助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或获取更多证据。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特定的证据,或者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审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来说,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基于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审理。
当事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并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帮助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或获得更多证据。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到底有多长?不同情况下的举证期限是有所差别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民事证据举证时限
浅论民事证据举证时限一、我国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不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但对于举证时限制度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诉讼一直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
正是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上述弊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与举证时限制度才应运而生。
最高法院在《民事证据规定》中规定举证时限,其意义就是“以期达到庭前固定争点、固定证据的目的,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实现举证时限的法律效果,既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为指定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在《若干规定》实行以来,对有关案件的举证时限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法院对有关案件举证时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作法不尽相同,甚至分岐较大。
2008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理论在逐渐完善,但是在实务中举证时限制度还是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
举证时限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若在此期间内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失去其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因此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除法定例外情形,当事人逾期举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证据失权。
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you're uinique, nothing can replace you.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很重要的,毕竟最后法官作出判决都是根据证据来的,此时当事人就要格外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ME l i " . 201 4
论 民事诉讼举证 时 限制度
黄保轩
( 安徽 财 经 大学 法 学院 ,安徽
摘
蚌埠
2 3 3 0 0 0 )
要: 民事诉 讼举证 时限制度 在 我 国先后 经历 了证据 随 时提 出主 义、 证据 适 时提 出主 义 以及 对证 据
适 时提 出主 义的矫 正三 个 阶段 。 其 对 于促 进 程序公 正 和程序 安 定 、 提 高诉 讼 效 率、 降低诉 讼 成本 、 完善 民事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1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O 1 4 ) 0 3 — 0 0 3 4 — 0 3
、
举 证 时限制 度的功 能
能较有效地遏制这一弊端 , 它加强了当事人在举证 期限内的举证责任 ,虽然允许 当事人提出新证据 , 但对新证据及其提出时 间都有了明确和严格的限 制, 从而使诚信和效率原则在 民事诉讼举证环节得 以贯彻 , 使举证责任有 了落脚点 , 诉讼程序安定 问 题也基 本 得 以解 决 。
对 当事 人 而 言 ,凡 在举 证 期 限 内不 提 交 证 据 者, 就 丧失举 证权 利 , 同时承担 举证 不 能 的后果 ; 对 法 院而 言 , 凡 当事人 逾 期 提交 证 据 , 法 官 不 组织 质
举证期限过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的设定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
然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错过举证期限。
本文将探讨举证期限过期后的法律后果。
一、举证期限过期的概念举证期限过期,是指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导致证据无法在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二、举证期限过期的法律后果1. 证据丧失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
逾期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这意味着,当事人错过举证期限后,其提供的证据将丧失证明力,无法对案件事实产生影响。
2. 责任承担加重在举证期限过期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败诉风险增加:由于证据丧失证明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根据其他证据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2)赔偿损失: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因举证期限过期而败诉,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增加诉讼成本:在举证期限过期后,当事人需要重新收集证据,这可能增加诉讼成本。
3. 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过期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是因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4. 被法院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法院可以对其罚款。
罚款金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如何避免举证期限过期为了避免举证期限过期,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了解举证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了解自己的举证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
2. 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当事人应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确保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证据。
3. 及时沟通: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应及时与法院沟通,争取延期或补充提交证据。
举证期限的规定
举证期限的规定
举证期限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诉讼效率的需要。
下面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在起诉之日起提交证据。
即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列举自己的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据,以便法院在分案审理的时候能够作出相应的安排。
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没有明确列举证据,一般法院会给予补正的机会。
2.被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在答辩状中明确列举自己的反驳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据。
被告必须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没有在答辩状中列举证据,或者在答辩状中列举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反驳主张,法院一般不会再给予补正的机会。
3.举证期限的追加和延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延长或追加举证期限。
延长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追加举证期限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进行判断后,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更多的证据。
4.法院的举证责任: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取得和收集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觉得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同时,法院也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对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或补充。
总之,举证期限的规定在保证诉讼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院则有责任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获取和评价证据,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1、《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举证第一条_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举证期限规定
举证期限规定举证期限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所举证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同时也是法律上的一种保护措施。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相对的,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证据,另一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反向证据来反驳。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之日起,有举证期限,而被告在答辩之日起,也有举证期限。
这个期限一般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的。
举证期限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效率。
有效的举证期限可以避免诉讼的拖延,使案件能够及时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提供证据,从而极大地延长了诉讼的时间。
另外,举证期限的规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发挥其举证能力,确保案件能够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决定。
一方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可以促使当事人提前准备好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以便在期限内提交给法庭。
这样既能保证事实的真实性,也能避免当事人的证据不足,导致结果不公正。
举证期限的规定还可以增强诉讼的公平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庭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证据。
这样一来,双方在同样的时间限制下,有相同的机会来提供证据,避免了强者恒强的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时间延长。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因为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复杂性和难度,确立一个统一的期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同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避免对其举证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设定举证期限,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的效率。
综上所述,举证期限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性,确保案件能够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决定。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一些挑战,但只有合理设置举证期限,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总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即要灵活,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人司法为民的原则。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请求应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可直接把本诉和反诉一并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可先审理本诉,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审理反诉。反诉的举证期限可根据上述一、二种情况来确定。
五、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就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法庭也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的,可与原诉同时审理;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那么可作如下两种方式处理:1、如果原告只变更部分诉讼请求的,对变更的诉讼请求暂不审理,先审理未变更的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内容,变更了的诉讼请求,等到被告答辩期满或举证期限届满时再行审理,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其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一、二种情况来确定。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变更,法院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等到被告答辩期满后,才开庭审理。3、如果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答辩期或举证期限,如果不需要,就与原诉一起审理;如果需要答辩期,就等到答辩期满后,再行审理增加诉讼请求的内容,最后一并作出调解或判决。上述三种情况的举证期限可根据前述一、二种来确定。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受30天限制,除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般立案时都立为简易,遇有需要转成普通程序情况时再转,转成普通后不得再转为简易,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上来都立成简易程序原因了,诉讼效率原则嘛。源于实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结案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六、在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时,最好把原、被告的举证期限确定在同一天届满,同一天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免被告查阅,特别是复印原告提交的证据,投机取巧,造成对原告的不公平。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只需向被告送达原告主要证据的证据清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被告双方均不得阅卷,使原、被告双方在收集证据上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