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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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摘要】该篇文章将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相关内容。

在将对背景进行介绍,并阐明研究目的。

在将详细介绍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立法修正。

在结论部分将总结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意义,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关键词:举证时限、新解、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相关立法修正、意义、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和社会需求的不断提升,传统的举证规则已经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因此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新的解读和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时限制度新解,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对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和提升司法公正,也有助于提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当前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实践意义和影响,分析其对司法实践和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和挑战,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分析,揭示其中的现实问题和法律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和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公正和高效的指导,促进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意义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推动司法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2. 正文2.1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新解的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举证时限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举证时限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举证时限的起始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举证时限一般从对证据的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决定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在何时提交证据。

本文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证明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举证的主体,需要在诉讼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举证期限为起诉之日起15日内。

原告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便后续的审理和裁决。

三、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无责任或其他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通常是在接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并为自己辩护。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的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在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程序中,举证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履行举证义务。

五、逾期举证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不予采纳其未提供证据的事实主张。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所需的证据,其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会导致败诉。

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无法按时提交证据;2. 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未能按时提交证据并非故意。

七、总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的法律要求。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3.doc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3.doc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3)(五)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完善诉讼体制首先,举证时限制度使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制度落到了实处,得到完善。

举证时限制度是针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设定的,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同时也可使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切实得以实现。

另外,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调查取证,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机制。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必然要求诸如证据交换制度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保障制度,同时也要将一定时限内的证据提出置于相应的程序和阶段中。

参照法、德和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例,这实质上是一种审前准备程序。

也就是说,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要将审前准备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促进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与完善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且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排斥限时举证。

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也隐含着举证时限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可视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雏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然而这些规定虽明确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举证,但并未涉及逾期举证的失权效果。

《若干规定》则在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75条关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进一步解释,明确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125条和第179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解释,明确了举证期间的例外情况,可谓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举证时限制度。

当然,这还只是司法解释的一次尝试,举证时限制度还有待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新问题与新对策摘要: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以来,其进步意义有目共睹。

然而,现阶段该制度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中尚存诸多细节问题和制度漏洞有待完善,例如何谓理由成立、证据失权的要件是什么。

本文尝试从制度本身和法律适用两个维度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为该制度的完善和适用提供微薄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新问题;新对策举证时限制度在经历了经验提炼和理论论证的漫长“洗礼”后,终于在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为实现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型铺平了道路。

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从诉讼理念到制度设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另一方面,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可知,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仍处于初步确立阶段,许多方面并不成熟,这就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以推进制度完善的进程。

一、民诉法修正前后之规则比较(一)保留之处1.保留了证据失权这一(广义的)制裁方式。

修正前,诚然一些学者主张:“通过费用制裁取代证据失权,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

”[1]但新民诉法保留证据失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一,此次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为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证据失权提供了正当依据;其二,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据失权都已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并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必然趋势。

其三,现代程序法除追求公正外,还要兼顾时间与经济效率价值取向。

2.保留了举证期间由法院指定的方式。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了两种举证期间的确定方式:法院指定;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

本次修订保留了前者,对后者的态度未于明确。

学理上,后者更符合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法理。

(二)修正之处1.迟延举证的法律后果:从“单一模式”迈向“多元选择适用模式”。

修正前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只有证据失权一种,修正后增加了训诫和罚款两种制裁方式,并且以说明理由为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

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

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时限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民事诉讼证据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

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

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

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任何一件民事证据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_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理解和适用

_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理解和适用

〔1〕[ 日 ]棚 濑 孝 雄 :《 纠 纷 的 解 决 与 审 判 制 度 》, 王 亚 新 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第 267 页 。
18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法法律律适适用用 22001133年年第第190期期
特别策划:民事诉讼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事实上,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 诉讼立法上均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时限作出规定。 在英 美法系国家,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深入人心,程序的正当 性被认为是审判公正进行的必要前提和有力保障, 兼具 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的举证时限制度是英美法系国 家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1983年修改后的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 规则》第16条第3款第5项 规 定 ,法 官 可以在审前会议审议的事项中确定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 的合理时间限制。 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之后,法官将其与 双方律师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事项作出决定性命令,该 命令控制以后的诉讼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除非为了防止 明显的不公,此命令被随后发布的命令所更改,否则当事
为改变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带 来的弊端,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参 考 了 其 他 国 家 的 经 验 ,于 2001 年 12月 公 布 了 《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证 据 规 定 》), 通 过 对 《 民 事诉讼法》中“期间”和“新证据”的解释,对举证时限作出 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 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由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 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 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相比, “证据限时提出主义”无疑更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对于 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更有利于公平保护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新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新规定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新规定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前,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举证时限的⼀般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4、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5、当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申请,⼈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民法院指定。

⼈民法院组织当事⼈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相应顺延。

4、当事⼈收到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在指定的时间进⾏交换。

证据交换⼀般不超过两次。

最新-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精品

最新-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精品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内容提要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应当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以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

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完善构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举证责任制度已成为改革的核心。

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然而民诉法仅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期间无法律上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持有证据,但庭前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然袭击,致使对方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或者在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致使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拖延诉讼,使对方当事人疲于讼累。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期间加以限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

与此相呼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但由于对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自始至终存在较大的争议,《若干规定》确立的举证时限只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尝试,并不完美,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136举证时限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已不利的裁判,须承担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真伪不明时,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的法律效力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

最高法院出新规标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doc

最高法院出新规标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doc

最高法院出新规规范民事诉讼举证时限-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下发《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进行了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施行以来,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其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为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举证时限制度的操作性问题,《通知》没有追求内容的体系化和系统性,而是着眼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举证期限在《证据规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正确理解和适用举证期限,对于举证时限制度功能的发挥,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公平保护,防止裁判突袭和证据突袭,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民一庭负责人说。

《通知》对《证据规定》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等作出了规定。

新证据的认定问题,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民一庭负责人介绍,《通知》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的思路:一是通过对举证期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新证据的出现,二是通过规定认定新的证据的指导性标准,为人民法院在适用中提供参考。

《通知》为此提出,在期限内是否已经客观存在和未提交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认定新的证据时的参考因素。

民一庭负责人说: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民法院在新的证据认定上的随意性,为人民法院在认定新的证据的过程中提供裁量的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时限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时限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时限制度一、证据时限制度的提出背景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一般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出证据,或在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提出,从而该证据丧失证据效力的制度。

上述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依据有两中,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时间,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

当事人在这两种时间提交的证据,都会砸诉讼中得以质证。

(2)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就不能发生证据效力。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不能再次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也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4)不在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即不能作为证明案件的事实被法官采纳,这就形成了事实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区别。

证据时限制度使得当事人一旦错过举证的期限,证据就会丧失效力,即便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也不能被采纳,这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从实体上讲,是有事公正的。

但是如果确立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就会被随时提出,这样就会被当事人滥用而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于是证据失效制度重新得到确立和重视。

我国民事举证时限的提出,在形成层次上是源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探讨与实践。

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我国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司法文件首次就举证期限作出规定。

1999年10月,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6条提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要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

而《证据规定》的颁布,实际上是将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落实及具体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

二、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所有的制度都不是孤立的点,一定会有支撑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也不例外。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如何确定一、法律规定《民诉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必须举证。

如果当事人不交纳不动产登记收费、律师代理费用、诉讼费用或者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对有关主张将不作任何处理。

”可见,《民诉法》对举证有明确要求,并规定了不举证的后果。

《民诉法》第64条规定:“诉讼期间,当事人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延长期限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表明,举证期限一般为诉讼期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二、司法解释三、实践操作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举证期限一般在诉讼期间内,但具体的期限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前述规定和解释综合考虑,合理确定举证期限。

具体操作中还可参照以下几点考虑:1.案件性质:根据案件的民事诉讼性质,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等,合理确定举证期限。

2.证据数量:根据涉及的证据数量来确定举证期限,如果证据较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3.证据收集的复杂程度:根据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如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才能取得证据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诉讼方当事人申请延长:如果一方当事人觉得举证期限不足,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5.法院裁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审理情况,法院可以裁定延长举证期限,对延长期限的裁定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践操作等多个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合理确定举证期限,并保证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实质是通过法庭审理来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它扮演着承载事实真相的关键角色。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该新解释对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和用途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本文将对新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证据开示的规定新解释首先对证据开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证据开示的义务,将自己拥有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新解释明确规定,在证据开示中,不属于对手方可能不知道的证据不需要开示。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恶意隐藏证据、不公平地影响对方诉讼权益的情况发生。

二、证据的合法获取与排除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的合法获取与排除的规定。

其中,新解释规定了对非法获取证据的惩罚措施,并明确非法获取证据不能用于证明事实。

另外,新规定还补充了被告、第三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新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新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获取途径,同时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电子数据证据。

其次,新解释规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鉴定要求及对虚假、伪造电子数据的处罚措施,以此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后,新解释还明确了法庭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时的审查程序,保证其使用的合法性。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新解释对证据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界定。

根据新解释,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其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举证的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助于有效化解争议、提高审判效率。

结语新解释的出台对于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用途具有重要意义。

(管理制度)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管理制度)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管理制度)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新解内容提要: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应当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以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

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完善构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举证责任制度已成为改革的核心。

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然而民诉法仅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期间无法律上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持有证据,但庭前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然袭击,致使对方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或者于壹审中故意不提出而于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致使法院壹审、二审判决处于壹种不稳定状态,拖延诉讼,使对方当事人疲于讼累。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期间加以限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

和此相呼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于壹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但由于对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自始至终存于较大的争议,《若干规定》确立的举证时限只是司法解释的壹种尝试,且不完美,有待进壹步探讨和完善。

壹、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于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壹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P136)举证时限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举证责任是指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已不利的裁判,须承担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真伪不明时,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的法律效力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比较研究,发现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 些问题,如举证期限的确定、延期举证的条件和程序、逾期举证的后果 等缺乏明确规定。
研究展望与不足之处
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是未来民事诉 讼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需要从 立法、实践操作和配套制度等方
面进行改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明 确举证期限的确定标准、规范延 期举证的程序和条件、完善逾期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 困境与完善
2023-11-09
目 录
• 引言 •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分析 • 完善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是确保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时限制度面 临着多种困境,如证据突袭、恶 意拖延等,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
参考文献三
赵某, 周某.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 度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 政法论坛, 2019(5): 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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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法官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存在差异。
举证时限制度困境的负面影响
增加了法院的审判成本,降低 了审判效率。
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增加了错判的风险。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 加了维权成本。
04
完善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 制度的对策建议
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
确保当事人充分参与
应确保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有充分的参与和知情权,以避免 因证据收集不全或信息不透明导致的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 的困境分析
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
当事人忽视甚至故意 规避举证时限制度, 导致证据突袭和庭审 中断。

最新-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精品

最新-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精品

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我国于1991年4月9日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也首次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现笔者就针对举证时限制度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与大家探讨。

一、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

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

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浅析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_陈真真

浅析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_陈真真

Business!·285·浅析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陈真真梁潇摘要: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时间,而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也存在不同。

从市场经济的效益本质出发,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因此,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可以实现法院以最低的审判成本达到司法公正、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投入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

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尚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举证时限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规定;不足与完善一、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一)民事举证时限的内涵《证据规定》的第34条,体现了我国关于民事举证时限的制度的现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举证,但对于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时间,而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也存在不同,主要的不同点是向法院还是向对方当事人举证,在举证内容应当是证据材料还是证据,以及超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

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举证时限制度视为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认为举证时限是包括在举证责任的概念中,是举证责任在时间上的要求,把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联系在一起。

因此,要想正确理解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就要弄清举证时限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民事举证时限的意义从市场经济的效益本质出发,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因此,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可以实现法院以最低的审判成本达到司法公正、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投入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

概括而言,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如下主要功能:1、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平等待遇。

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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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民事方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应当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以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

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完善构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举证责任制度已成为改革的核心。

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然而民诉法仅规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期间无上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持有证据,但庭前不主动向法院提交,而作为“秘密武器”当庭进行突然袭击,致使对方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或者在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致使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拖延诉讼,使对方当事人疲于讼累。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我国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期间加以限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

与此相呼应,最高人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但由于对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自始至终存在较大的争议,《若干规定》确立的举证时限只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尝试,并不完美,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P136)举证时限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已不利的裁判,须承担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真伪不明时,因法院不认可该事实的法律效力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

[2]倘若将举证责任只偏面解为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个案的证据体系就是不确定的,法院将无法判定事实,亦不能判定当事人未尽举证责任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然而所谓的举证时限制度则包含了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从而促使当事人在一定期限范围内提供证据,形成相对稳定的证据体系,有利于法院在此基础上及时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较为稳定的合理判决。

因此,举证时限制度应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构成界定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临界点。

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就必须设立完备的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制度,期限和后果两个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否则其制度的存在便失去了意义。

[3]举证期限是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其主张或反驳的相应证据的期间。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尽最大能力向法院提交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或反驳。

原则上举证期限无论是以期日作为界定,还是以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某个阶段作为界定,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为了避免法定期限原则性过强的弊端,亦可由法院指定合适的期间,从而为诉讼程序更为有效、公正地运作提供空间。

因此,举证期限应当包括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情形。

证据失权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是指当事人逾越举证期限则丧失证明权。

由于证明权的实现依赖于证据提出权,[4](P453)因此证据失权又体现为当事人逾期举证而导致的提出证据权利的丧失,并且此种失权状态一直延及其后的所有程序,上诉审不因失权的证据而改判,再审也不因失权的证据而启动。

当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当事人确有理由的逾期举证,法院可以酌情予以采纳。

也就是说,证据失权的效力并非是绝对的,出于诉讼公正的考虑,可以对其加以适当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严格的条件。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取向任何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都应有其内在的价值取向,举证时限制度当然也不例外。

为了进一步论证在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理性,有必要把它纳入整体诉讼程序中深入分析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

(一)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观念是以产生、发达于英国法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duepress)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

[5](P4)公正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当事人提起诉讼是为了追求公正的裁判结果,诉讼结果的公正则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

而程序公正的实现都是通过具体的诉讼实践行为表现出来的。

举证责任制度要求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其中举证时限制度通过设置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当事人双方创设了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以实现诉讼程序上的平等。

也就是说,举证时限制度所提供的这种诉讼机会的平等保障,才是诉讼实体公正的真正基础。

举证时限制度还促使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提供证据的责任,从根本上保证了双方能够就对方的请求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及辩论,防止了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突然袭击”而使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止那些故意不提出证据,滥用其权利随时提出新证据来拖延诉讼的行为。

另外,举证时限制度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主动取证行为,法院确认事实一般只能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定,这也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公正。

(二)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诉讼效益反映的是诉讼程序的与受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者的比值越小,则效益越高。

虽然公正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具有根本性,但没有效益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应当是辨证的统一体。

因此必须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程序优化,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争取最大化的效益。

[6](P259)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对故意拖延诉讼的规制,有效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避免了法院重复开庭而扩大的诉讼成本的投入,提高了审判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显然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并能保障其最大限度地实现。

[7]首先,举证时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庭后新证据的提出,使法院在稳定的证据集合体的基础上一次开庭集中审理,就能达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目的,及时审结案件,不但节约了物化成本,而且提高了审判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实现了诉讼效益。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对随时提出证据的限制,使诉讼程序一次性经过,减少了不必要的程序重复,同时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开支和司法资源,客观上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诉讼效益。

(三)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维持程序安定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8](P2)首先,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使得当事人的举证成为诉讼中的一个确定的阶段性行为,由原来反复跳跃于各诉讼阶段造成程序动荡的不安定因素,变为推进各阶段顺利进行的基础的稳定因素,使程序的有序性得到实现。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裁判既判力的稳定和司法权威的维护。

一方面可以使得在某个审级中已经过的诉讼阶段里当事人得诉讼行为和法官的判断因期间得完成而获得不可逆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作出得正确裁判甚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裁判不至于因当事人的延迟举证或偶然发现的新证据而被推翻,从而保障既决裁判的稳定效力,实质上亦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四)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更新诉讼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以追求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直接目的。

但是,基于诉讼程序的公正、效益和安定的价值取向,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客观限制,客观真实是无法真正实现的。

因此,有必要代之以“法律真实”的诉讼观念。

法律真实的实质内涵在于,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上,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是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

在价值取向上,法律真实正体现了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实体真实的理念。

[9]法律真实只能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这就使得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个案证据体系的完成和完善,这恰恰是法律真实理念的真切体现。

如果个案中证据体系无法建立,或初步建立即被新的证据摧毁而使法官赖以作出裁判的证据体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就无法实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严重威胁程序的安定性。

因此,举证时限制度的创设在更新诉讼观念上也起到积极作用。

(五)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完善诉讼体制首先,举证时限制度使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制度落到了实处,得到完善。

举证时限制度是针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设定的,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完不成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当事人积极举证,同时也可使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切实得以实现。

另外,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的取证,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机制。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必然要求诸如证据交换制度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和保障制度,同时也要将一定时限内的证据提出置于相应的程序和阶段中。

参照法、德和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例,这实质上是一种审前准备程序。

也就是说,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要将审前准备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事方式改革和促进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与完善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且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排斥限时举证。

民事诉讼法关于人院审理期限的规定,也隐含着举证时限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可视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雏形。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亦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然而这些规定虽明确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举证,但并未涉及逾期举证的失权效果。

《若干规定》则在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75条关于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的进一步解释,明确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通过对民诉法第125条和第179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解释,明确了举证期间的例外情况,可谓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举证时限制度。

当然,这还只是司法解释的一次尝试,举证时限制度还有待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可以说,这就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必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于举证时限的确定问题,《若干规定》第33条规定了法院指定和当事人协定两种方式,即人民法院送达案件举证通知书时指明举证期限或者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确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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