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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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理
邓小平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丢失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旦爆发,就应积极处置,并正确把握处理事件的原则和方法,做到沉着应对,措施得当。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群体性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危机、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尽量防止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当事件发生后,要通过应急处理程序,最大程度地保护、挽救最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如果采取的措施和行为有可能损害到人的生命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定要慎重,哪怕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是值得的。
(二)立足尽早化解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尽早,二是化解。事件一旦发生,就必须及早介入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轻社会危害程度。这是能否处理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关键所在。根据立足尽早化解原则,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出现后,一方面,应当马上采取相应行动,着眼于把事态化解于初始阶段.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当地。在方法上则可以打破常规和工作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防止局势恶化。另一方面,在处理过程中也要防止无原则地迁就不合理不正当的要求,因为无原则迁就虽然可能使事态暂时得以平息,但从全面看,从长远看,则会造成利益和心态的失衡,使部分人感到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产生“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惯性,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特定区域形成频发多发的态势。
(三)依法处理原则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管理和处理各项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理,也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纠正和防止一切损害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依法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分析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性质,凡是总体上采用合法形式的事件。有关部门要明确处置的基本原则,肯定群众合理的一面,与群众共商解决办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2)对超越合法形式的事件,要向参与者明示违法后果及应当采取的正当合法形式,从方向上设法将群体性行为导入法治化轨道,使无序转化为有序,从对抗转化为对话,从非法转化为合法。
(3)对于卷入不合法活动的大多数群众而言,主要通过说服、教育、劝阻、解释等方式,示之以法,使他们按照合法途径和方式来解决问题;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置;对造成实际损害和影响的.要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于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四)慎用警力原则
慎用警力,是指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和酿成新的事端。之所以采取慎用警力的原则。是因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主要应通过疏导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解决,使用警力具有强制、强迫等特征,应当尽量少用,防止滥用。另一方面,慎用不等于不用,面对带有冲击机关、阻拦交通、哄抢财物、绑架扣押人质的行为。则须果断使用警力,控制事态发展,维持社会秩序,防止造成更大损害。至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使用程度和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而定。
(五)当地领导负责原则
当地领导负责原则是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党政领导应当负起领导责任,特别是对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什。
首先,应当确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协调各方行动,并对处理结果负起政治责任,绝不能上下推卸责任。
其次,引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起凼,往往是单位或部门无力解决或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有些是单位或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更高一层的地方领导包括主要领导亲自出面,协调矛盾和利益,统筹规划,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于段,才能解决问题。
最后,我国长期存在着有事找领导解决的思维定式。许多群众参与过激行为,也是希望与主要领导直接对话。只要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能亲自出面解决问题.事态发展往往就可暂时稳定下来。因此,事发关头,主要领导应亲临一线,运用领导威信和权威,表明态度,使矛盾及时化解于基层和初始阶段。
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理的基本方法
(一)迅速控制事态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旦发生,首先要做的就是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其蔓延扩大。经验表明,参与或卷入突发事件的群众,大都事出有因,处于强烈的焦躁、冲动与非理性状态之中,容易一触即发。加之许多与事件直接、间接相关的群众也处于旁观和跃跃欲试之中,容易受到现场气氛感染,引发联动行为。如果处置行为迟缓、处理不当,无论何类事件,都有可能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和升级,甚至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特别是涉及民族、宗教矛盾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同族、同教所具有的特殊关联和凝聚力,事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