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_专题6: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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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票无条件付款
• 种类:


普通支票

• 现金支票

• 转账支票 线
支票的动作
• 一、出出票票:1、资格(1)银行资格

(2)使用人资格A本名B资金C名章

2、 不得(1)空头支票

(2)无效支票
• 3、九不准
• 4、填写11要求
• 5、专人签发
不准更改收 款人姓名
签发用途弄 假的支票
1、不准更改签 发日期;2、不 准签发远期支票
先承兑,再付款
这是必须的!!!!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 2、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
承兑人(付款人)消失的
死亡、逃匿、 破产、终止
• 3、票据权利的行使:
请求付款不容易,两个提示分情况 提示承兑商汇票,----三种汇票2情况 提示付款全都要,----四种票据4情况
委托开户银行收款
现金支票的背面
转账支票的背面
支票的关系----见票即付
• 一、由“见票即付引发的学案”
• 1、没有到期日 • 2、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 3、不得另外记载付款日期 • 4、付款人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二、提示付款
• 1、本地10天,异地另行规定
• 2、超期----付款人

-----出票人
•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票据的期限不考虑各月份实际天数多少 ,统一按次月对日为整月计算。当签发承兑票据的日期为某月 月末时,统一以到期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如:3月2日签 发承兑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其到期日为 9月2日;1月31日 签发承兑的期限为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商业汇票, 其到期日分别为2月28日 (闰年为2月29日)、3月31日、4月 30日和7月31日。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带息票据的利息应按票 面金额、票据期限 (月数)和月利率计算。

商法学第 八 章 票 据 法

商法学第 八 章   票 据 法

4.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 , 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 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 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 1 ) 提示承兑 。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制 度 , 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支付汇票 金额的行为 。 ( 2 ) 提示付款 。 所谓提示付款 , 是指持 票人在法定期限内 向 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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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票据法的法系和国际统一化趋势 19 世纪后期 , 欧洲各国 的 票据法逐步形 成了有代表性的三大法系 。 ( 四 ) 我国票据法 我国 《 票据法 》 于 1995 年 5 月 10 日 于第八届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 , 同日 公布 , 并于 1996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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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从事票据行为 , 发生票据关 系 , 有一定的原因或前提存在 。 1.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 签发 、 转让票据的原因所涉 及的 法律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 。 2. 票据资金关系 属于委托票据的汇票或支票的出 票人 , 之所 以 委托付款人付款 , 付款人之所以同意付款 , 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代为付款的约定 。 3.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 , 并以此合意作 为授受票据的依据 , 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票据 14 预约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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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票据权利的保全与消灭 ( 1 ) 票据权利的保全 , 是指持票人为了 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 , 依照票据法所采取的行为 。 ( 2 ) 票据权利的消灭 , 是指由于某些事 实的出现 , 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 法律效力 。 6. 票据权利的瑕疵 ( 1 )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 ( 2 )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 票据的更改是 指享有变更权的票据当事人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的行 为。

票据法专题(最终定稿)

票据法专题(最终定稿)

票据法专题(最终定稿)第一篇:票据法专题票据法专题专题八:票据融资与融资票据:张文怡、李想、郭艺聪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λ日内瓦体系:单方行为λ英美法体系:契约行为λ日本二阶段说ν作成的阶段ν票据所有权转移的阶段ν松本丞治:票据债权行为(以移转票据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行为)与票据物权行为(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单独行为)υ我国的票据质押背书:字样是成立要件,但是担保法中只要求转移票据本身和签订担保合同。

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意见:票据法的规定解决最终质权成立,行使质权要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设定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如果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向债务人主张,但是质权人本身仍享有质权。

合理性?ν田中耕太郎:票据的作成是绝对的对内行为,在出票人保有自己票据期间,与外界尚无任何关联,所以此时出票人本身并无任何票据权利也没有任何义务。

ν铃木竹雄:第一阶段为证券的作成,依签章人的单方行为进行,同时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不能实现票据上的权利,但是权利人当然能够行使。

第二阶段为票据的交付,是转移依证券的作成而成立之权利的行为,这在出票及背书的场合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ν前田庸:负担票据债务的债务负担行为+票据上权利的转移为目的的票据权利移转行为。

υ保证和承兑与这两个阶段没有关系,是两个特殊的行为,不存在票据权利移转行为。

λ庄子良男:在汇票的承兑及票据保证的场合下也应该和出票及背书行为一样适用二阶段说。

υ票据债务的负担是无因的。

票据权利移转行为是有因的。

λ二阶段说的突破ν后手的权利:A---B---C。

B和C间的原因关系消灭、无效、不存在,此时C向A请求票据金额的支付,是否应该承认C 的请求?υ对A 来说,本来就要付款,签发票据就已经预想到这些风险,不受BC间关系的影响。

A最终的支付不违背他的本意。

如果A 抗辩C,A保留了应当向B支付的款项也不合理。

υ二阶段说:B向C背书时,权利移转时是有因的,C在取得票据时存在瑕疵,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对C 的抗辩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A可以据此抗辩C。

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PPT课件

❖ 甲向乙背书转让面额为 10 万元的汇票作为 购买房屋的价金,乙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 给赵六。如果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合意解除,则甲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 B.请求乙返还10 万元现金
❖ C.请求从乙处受让汇票的赵六返还汇票 ❖ D.请求付款人A银行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 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权利
❖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付款请求权: ❖ 是持票人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为第一顺序权利。 ❖ 追索权: ❖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
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为第二顺序权利。
❖ 李四、王五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李四以由甲银行 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王 五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五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下列对该票据 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王五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 利
❖ (2)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 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
❖ 李四与王五交易时以汇票支付。王五见汇票出票 人为张三,遂要求李四提供担保,李四请甲银行 为该汇票作保证,甲银行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 张三出票真实,本银行愿意保证。”后经了解该 汇票实际并不是张三签发的。甲银行对该汇票承 担什么责任?
❖ ㈠出票 ❖ ㈡背书 ❖ ㈢承兑 ❖ ㈣保证 ❖ ㈤付款
二、票据行为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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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中国政法大学 票据法课件 第八讲--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中国政法大学 票据法课件 第八讲--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四、利益返还请求权当事人
• • • • • • 1、利益返还请求权人 利益返还请求权人应该是票据上的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 2、利益返还义务人 利益返还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 3、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履行地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适用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为履行地。按照普通民事 债权,金钱债务应以债权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1款 第3项),即利益返还请求权以返还请求权人的所在地为履行地,这让 出票人或承兑人陷入不利地位(相对于票据权利人追索权或付款请求 权),故学者认为,应以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所在地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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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利息请求 • 按照民事债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意见》124条,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利息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5、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抗辩 • 利益返还义务人可以对票据上的得对抗持票人的一切事由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时效届满和手续欠缺作为抗辩事由。 • 6、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效。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2年诉讼时效。持票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之日起,即票据时效届满或保全 手续期间届满日的第二日起,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开始时间。
第八讲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贺绍奇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 《票据法》第18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 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 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 1、票据上的权利说 • 该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 •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的并非 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只是应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应不当的利益所产生的权利。 • 4、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 • 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 权利有着割不断的密切关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提出为票据权利的变 形物的学说。按此说,利益返还请求权结合票据,应尽量按有价证券的法理处理,其行使、转让都应 以持有和交付票据为要件。 • 5、特定请求权说。此说得到大陆、台湾和日本学界广泛认可。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 平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 • 我国《票据法》界定为民事权利。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5
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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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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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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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但这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 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 然有效。 然有效。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 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 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现金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陆 河北苏宁有限责任公司 零壹拾 零贰拾
壹拾万元整
工资
2006
¥1 0 0 0 0 0 0 0
018644556785
10
20
河北苏宁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工资
从这里拆开
现金支票背面的填写
2006
10 20
从 这 里 拆 开
转账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陆 零壹拾 河北丙洋有限责任公司 零贰拾
4.限制性规定 限制性规定
⑴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 如买方银行只有5万元存款 却开了张10万 万元存款, 如买方银行只有 万元存款,却开了张 万 元的支票给卖方。卖方去银行根本提不出10 元的支票给卖方。卖方去银行根本提不出 万元钱,而买方骗取了卖方的财物。 万元钱,而买方骗取了卖方的财物。会受到 严厉的制裁,重则判刑。 严厉的制裁,重则判刑。 ⑵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 否则无效。 不符的支票 。否则无效。 为了保障确属出票人开出的,二者对得上, 为了保障确属出票人开出的,二者对得上, 同时也保障银行的利益,不被别人把钱骗走。 同时也保障银行的利益,不被别人把钱骗走。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三十页,共140页。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票据法上的权利,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 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
2、票据权利的内容
•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人提示票据,请求 按照票据上记载的 金额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
实现时向票据债务 人要求清偿票面金 额及其相关费用的
也称第一次请求权,
权利;
是票据上的主要权 也称第二次请求权,
《票 据 法》
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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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票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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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
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 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 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 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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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
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 得拒绝证明
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2、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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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②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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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6 票据法
大题精讲
【大题1·简答题】(2019年)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

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

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

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

丙公司坚持拒付。

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乙公司能否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不能以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通知丙公司拒付该汇票。

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问题2】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银行认为丙公司不得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

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问题3】丁银行可否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因为甲公司是丁银行的前手背书人,可以列为追索对象。

【大题2·简答题】(2018年)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问题2】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大题3·简答题】(2018年)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

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

因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授权补记,相应的记载字迹当然可能不一致。

【问题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该支票无效)。

【大题4·简答题】(2015年)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

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

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问题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大题5·简答题】(2014年)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

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
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

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

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

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问题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问题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

【解析】由于该票据是见票即付票据,A银行并未承兑,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大题6·简答题】(2013年)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

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

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

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承兑人(A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问题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可以向甲公司(出票人)、A银行(承兑人)、丙公司(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不得向乙公司(作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但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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