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经营场所禁毒管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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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旅馆业经营场所禁毒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经营场所的禁毒管理,建立健全旅馆业经营场所禁毒管理长效机制,防范、打击在旅馆业经营场所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旅馆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有偿提供住宿服务的的饭店、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酒店、渡假村、会馆、计时休息厅,统称为旅馆业。
第三条旅馆业经营场所和业主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旅馆禁毒管理内部责任制度,与辖区禁毒管理部门签订禁毒责任承诺书,积极承担禁毒防范工作,不得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他人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落实禁毒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查禁毒品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根据旅馆业经营场所涉毒情况,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旅馆业经营场所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分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等级的旅馆业经营场所实施相应的检查管理措施。
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禁毒、派出所对被评定为二、三级的旅馆业经营场所,每月不少于一次暗访和检查;市级禁毒部门对被评定为三级的旅馆业经营场所,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暗访和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存在涉毒问题的旅馆业
经营场所依法查处,并建立黄牌警示制度;一年内三次违规、违法的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场所需挂黄牌警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对场所悬挂黄牌进行警示,黄牌警示考验期为30天。限期整改不达标的,黄牌警示考验期可延长60天。
第八条新闻媒体曝光是深化打击效果的重要措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24小时内,通报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查处的严重涉毒旅馆业经营场所,由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召开现场处理大会,同时通报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