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国内各城市税务基本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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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每年5月底前
①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办法》的通知
土地价款*3%
3%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深圳市契税是产权登记部门代征,在办理土地证前交缴纳,故不受 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 上述纳税时间约束。
土地合同有约定,则属于地价一部分,则需缴纳契税。
房产原值*70%*1.2%(年税率)
①深地税发[1999]37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 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①财税[2008]1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股权转让印花税那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 让所20得17个12人29所深得圳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第二章 房地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开发成本分摊方式
公共配套处理(红线内无偿移交 政府、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公共配套处理(红线外无偿移交 政府、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
占地面积*年税额(按年计)
合同金额*对应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1.20% 根据《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购税销等合级同范:围万》分(之蛇三口区
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 个人转让股权个税税率20%
每年12月 第一年:从合同约定交付 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 合同签署次月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 的,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
3%
应在次月规定的纳税申报 深地税发[2005]51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 期限内申报缴纳增值税税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
应在次月规定的纳税申报 深地税告[2011]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 期限内申报缴纳增值税税 告
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土地价款
从价计征
房产原值的70%
土地使用税
占地面积
印花税
合同金额(不含税/含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收入
视同共配,其成本分摊到可售项目中土增税前抵扣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金额
1.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①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金 (确定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
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第八章
(利润总额+/-调整项+预缴所得额-结转 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25%-已缴纳所
20%/15%/3%
季度申报缴纳
深地税发[2009]17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利润总额+/-调整项+预缴所得额-结转 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25%-已缴纳所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docx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税务基本政策-深圳市
税项
计税依据
计算方法
法定税率
纳税义务时间
当地政策文号
预缴
含税预收款
清缴
含税预收款
城建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预缴
含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车位是否有产权
建筑面积法 共配成本分摊到可售项目中土增税前抵扣 严格上不可在土增税前抵扣;若提供政府文件表明配套与项目相关,则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分摊到可售项目中土增税前抵扣
否
车位是否参与土增税清算
否
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否
车位成本分摊方式
旧房转让
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
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当地规 定缴纳) 从租计征
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 为准/收取预收款项次月 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本数)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含本数)平方米以下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本数)平方米以下。
用地规划许可证 整体清算/两分法/三分法自行选择
占地面积法或建筑面积法
(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第9条
9%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 ①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 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应在次月规定的纳税申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期限内申报缴纳增值税税 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
清算单位(分期、立项、工规 证) 清算原则(整体清算、两分法、 三分法)
土地成本分摊方式
含税预收款/(1+9%)*3% (含税预收款-可抵减的土地成本)/ (1+9%)*9%-进项税-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金额*7%
增值税金额*3%
增值税金额*2%
(含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2%/3%/4%
3%
取得预收款次月15日之前 ①财税〔2016〕36号-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