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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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福建、河南、宁夏国税6月17日营改增解答,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解答(一)福建国税12366 2016年06月17日一、一般问题1、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哪些发票?答:目前,我省国税机关向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客运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开票行程单、火车票、长途客运票、公交客运票、出租车客运票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冠名发票等。

2、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多长时间?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管理。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包括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尚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用发票手续的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6、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补开发票?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解析

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增值税税收筹划一、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增值税政策,研究增值税对影响,研究营改增应对措施,并应用到各工作流程、岗位,降低增值税税负,防范增值税税收风险。

二、增值税的原理:(一)增值税概念增值税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三)案例分析(四)如何对增值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管控的对象:两张票的管理。

管控目的:控制税负、控制风险。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解析第二部分、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及筹划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应用第四部分不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政策解析第五部分、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应用第六部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解析1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解析解析的文件:一、(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四、《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7号)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节征税范围第三节税率和征收率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六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七节销售额的确定第八节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九节税收减免的处理第十节试点前发生业务的特殊处理第十一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规定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四、合并纳税人一、纳税人的规定:(一)基本规定:《财税〔2016〕36号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习题及答案(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习题及答案(营改增政策解读和应对策略)

判断题12016年5月1日后,营业税在我国退出历史舞台。

A、 对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A、 对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A、 对4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B、 错5凡是涉及应税行为的均为纳税人。

A、 对6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A、 对7甲餐馆为一般纳税人,收取餐费106元(含税),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6/(1+税率6%)=100(元)。

A、 对8进项税额是企业代垫资金,一定要加快货物的销售,才能把代垫资金收回来;收回了代垫资金,才能降低经营风险。

A、 对9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A、 对10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6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 错1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B、 错1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A、 对13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A、 对1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注: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

B、 错1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下发公告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

2016全面推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集锦1.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Value-added Tax Reform)是指将原先的销售税(Sales Tax)和附加税(Excise Tax)转变为增值税(Value-added Tax)。

增值税是一种按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额计征税款的税种。

营改增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税务制度,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减轻企业负担。

2. 营改增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营改增的背景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

我国原先的营业税制度存在重复征税、歧视性税负等问题,不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营改增之前,对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营业税率,使得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存在较高的税负差距,不利于经济发展。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推动税制改革和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营改增能够消除不同行业税负差距,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同时,营改增还能够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营改增的改革进展和影响如何?营改增改革自2012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全面推开。

在改革进展方面,营改增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涵盖了各个行业和地区。

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税务部门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改善了服务水平,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营改增的改革对于企业和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营改增通过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营改增推动了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优化。

最后,营改增的改革还提高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纳税人的合规意识,有利于建设诚信税收机制。

4. 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如何?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般说来,服务业受益于营改增,而制造业受到一定冲击。

因为营改增能够降低服务业的税负,提高了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

但是,营改增对制造业来说可能会增加成本,对出口企业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营改增的推行需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需求来合理调整税制政策。

总局货劳司解答36个常见问题

总局货劳司解答36个常见问题

税务总局解答31个营改增热点问题2017年3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这些热点问题中,有你关心的吗?1.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近十一个月的时间了,有些纳税人反映,对新税制的适应存在困难,还有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针对这些情况,您能谈谈下一步还将在这方面做些什么工作吗?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就营改增的有关情况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

从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现在,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红利。

目前看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当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完全适应新税制,也很难做到每个纳税人的税负都下降。

毕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制更规范,政策更透明,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也更高。

为了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降低企业税负,我们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在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

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更好地适应新税制,更多的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

关于增值税税率2.问:我刚开了一家餐馆,看到现在外卖APP很火爆,用餐需求很大,也想接一些外卖的订单,但是听说外卖需要缴17%的税,那比我们现在的税高太多了,想求证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已经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6)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6)

技能认证纳税服务知识考试(习题卷16)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中国税务精神的载体是:A)税收历史B)税务队伍C)税务文化D)税务干部2.[单选题]下列有关《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A)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B)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系统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C)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D)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3.[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学堂视频制作,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片头视频左上角应当放置12366标识和“纳税人学堂”字样,右下角标注制作日期B)片头视频正中应当放置税徽、课程名称和主讲人,课程名称分主标题和副标题C)片中视频左上角应当放置12366标识,下方应当配置中文字幕D)片尾视频正中应当放置12366标识和制作单位名称,制作单位为税务机关标准规范名称或简称4.[单选题]下列关于车船税纳税人说法正确的是( )。

A)政府机关在华使用的车船,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B)日本藉人员在华使用的车船,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C)外国企业在华使用的车船,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D)中国公民在华使用的车船,是车船税的纳税人5.[单选题]主动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以推动实施( )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

A)科技兴国B)依法治国C)“一带一路”D)广泛协商6.[单选题]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 )A)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及以下B)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及以下C)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及以下D)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7.[单选题]下列关于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说法错误的是( )。

【热门】财政部税政、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

【热门】财政部税政、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会计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会计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2016年营改增税务政策解析

2016年营改增税务政策解析

2016年营改增税务政策解析与学习一、相关背景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相关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二、公司状况及营改增相关政策自从2014年3月公司并购重组以来,在以集团董事长陈成仟为首的集团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广西鸿运设计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都在不断扩大,公司的产值也在逐年上升,自2016年12月,我公司由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正式升格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3%上升为原来的6%。

一个企业要做到高效益,不仅仅要开源,还要注意节流,这两方面能做好,企业才有可能不断发展壮大。

我公司以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用考虑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如今已经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比原来提高了一倍,这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来说,可以说是一项长期的税收负担,目前的利好就是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公司应交的增值税,减轻企业纳税负担,而要取得进项税抵扣,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今各行各业都实现了营改增的过度,公司往后的成本费用支出很多都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增值税,为了公司降低税负,结合国家营改增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列出以下费用项目供大家参考:由于营改增政策对于公司所有员工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大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也不够深刻,在此结合国家营改增最新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总结一些要点,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参照执行:1、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两联,一联是红色的发票联,一联是绿色的抵扣联;2、无论收款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有权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法律赋予一般纳税人的权利;3、收款方具备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账款必须对公转账;4、收款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如何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三流合一

如何理解企业财务管理三流合一

“三流一致”“三流一致”的困惑“三流”是指:是指与购销(提供/接受服务)业务相关的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

三流一致货物/服务流销售/提供方购买/接受方发票流开票方受票方资金流收款方付款方“三流一致”又称“三流合一”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一条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共五款,除第三款外,均已废止)如何理解“三流一致”呢?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至于,资金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无论那一种解释在实务中均存在瑕疵:第一,如果欠款赊销或无收付款单位(如接受捐赠和投资),没有现金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第二,收款方委托其他单位代收款(集中收款),收款方与应税项目的销售方、发票的开具方不一致,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第三,付款方委托其他单位代付款(集中付款),付款方与应税项目的购买方和发票借方不一致,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一个有趣的现象是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玩味。

问题和答复如下: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答复: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额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浅析企业纳税的四流一致

浅析企业纳税的四流一致

浅析企业纳税的四流一致会计人员一般都都听过“三流一致”一词,但是如果找税法条文,发现根本找不到所谓的“三流一致”,这就是一个谜,条文没有,现实工作中常常听到,又要遵守,“三流一致”到底是什么?首先解释“三流一致”指的是哪三流,分别是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现在的新说法是“四流一致”,分别是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和合同流一致。

一致的意思:四个“流”都是点对点匹配。

列举简单的“四流一致”的例子:例子(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打印机,金额2万元,甲乙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100台打印机,并开具2万元的发票,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公司银行账户支付2万元。

在这一例子里,合同流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货物流是从乙公司运到甲公司交付,发票流是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发票,资金流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四流中都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完全一致。

但是现实中,经济活动不会如此简单,经济活动充满灵活性,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也非常多。

举两个不一致的例子:例子(2)到外地出差,住酒店,支付住宿费,要求酒店将发票开给公司。

这一例子里,支付方是员工,而收票的乙方是员工所在的企业,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这样的发票能拿回公司抵扣吗?例子(3)A公司是一家集团型建筑公司,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A 公司又授权其全资子公司B实际施工建设,由B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施工费由甲公司支付给B公司。

这一例子里,签订合同的双方是A公司、甲公司,实际的服务发生于B公司和甲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也是B公司和甲公司,则合同流与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

这样的情况,甲公司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吗?B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虚开发票?两个例子的问题答案暂且不表,先梳理三流一致的出处以及政策的解读,再来看问题的答案,就会容易理解。

出处:一般认为这一说法的依据是1995年的国税发〔1995〕192号文,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这样规定: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到底是指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单独看这几个字,很容易理解为付款方,但是结合上下文,此处应该是指收款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对方能开专票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对方能开专票吗?(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账户支付货款,对方能开专票吗?(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问题和答复如下:“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国家税务总局说,对于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我从来就没有说过,如果因为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那都是你们没有看懂我发的文件,我根本就没有说过那种话!说实话,我看到这个话也是有点惊讶,难道我们一直都错误的理解的总局的规定了吗?我赶紧找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于这句话,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

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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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辽宁地税2016-06-21 12:08:25阅读(246)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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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大家好,下面我根据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加上政策组分析研究的情况,做一下政策讲解。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出租房产的税负变化情况
总局办公厅近期的督查报告中反映,部分地区的纳税人称,个人出租房产在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增加。

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税种较多,现仅就其中的增值税政策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原营业税政策规定,个人出租商业用房,按照租金收入和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税率由5%降为3%,并在此基础上减半征收,实际执行税率是1.5%.另外,对于月营业额(含房产出租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个人,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后,对于个人出租其取得的房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的个人,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过比较房产租赁服务“营改增”前后的政策变化可以看出,现行房产租赁的增值税政策基本维持了原营业税征税的范围和力度,另外将增值税税率按含税价格换算后,增值税5%的征收率相当于4.76%的营业税税率;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相当于
1.43%的营业税税率。

通过上述政策安排,完全可以实现个人出租房产增值税税负的“只减不增”。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基层提出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务机关面临的管理上的风险问题。

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实现了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全覆盖,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也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已全部进入抵扣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讲,营改增改革是对2009 年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延续和深化。

可以说,从2016 年5 月1 日起,我国的增值税已经基本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但是,在为增值税税制的完善感到高兴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我们面临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加大,特别是在进项税抵扣方面,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防控。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私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

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都遵循这一原则。

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增值税条例中、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一直就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规定。

此次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基本上都和私人消费有关,尤其是生活服务业,相关程度更高。

在目前的政策安排中,仅列举了餐饮、娱乐、居民日常等不抵扣的项目,实际上还有很多,比如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住宿等等,都需要用“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的条款作为兜底。

这些项目在公用和私用的划分上比较困难,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在这里,我也希望各地在日常征管中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让纳税人清楚地了解政策规定,准确的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的同时,也要加大日常管理的力度,既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抵尽抵,也要防止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第三个问题是说根据现行政策,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那么,本次营改增的其他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自产的苗木等,可否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关于这个问题,《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在这里,并未对纳税人的行业作出任何限制,任何行业的试点纳税人都可适用该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26 号公告之所以特意提到餐饮行业,是因为前一时期社会上对此问题关注度极高,认识
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餐饮业内比较担心。

强调餐饮行业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仅是为了消除舆论的误解和误读,并不意味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失效。

借这个机会,我再重申一下,任何行业都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现行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

我就讲这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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