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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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学会监事会章程
时间:2017年12月14日来源:点击量: 116 【大中小】(2017年12月13日中国农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农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依法依规依章办会,完善学会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学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学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农学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为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中国农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农学会章程》和本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决议及执行情况。
第四条监事会以法律法规、《中国农学会章程》和本章程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严格程序,通过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办法,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效管控学会运行风险。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与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的主席团会议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酝酿、提名。
第六条监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由3-7名监事组成,与学会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七条监事候选人须是学会10年以上会龄的正式会员;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热爱学会工作,熟悉学会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能够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条监事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监事长可责令其辞去监事职务,届中不另行增补。
第三章监事会职责
第十一条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学会章程和本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学会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监督以学会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等。
第十四条监督学会财务执行情况,确保学会会费、会员捐赠等不被侵占挪用,会员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监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听取监事线索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事项和问题集中研究后做出监事决议,提出监事会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提议并主持召开,全体监事参加,所有监事具有同等表决权。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做到参加会议有纪律,会议过程有记录,会议结果有纪要,会议决议有落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3日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