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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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物权法基础知识

物业管理--物权法基础知识

物权法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03.16颁布,于2007.10.01实施。

物权中最基本、核心的权利是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又产生了由非所有人享有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非所有人享有的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即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典权;(2)以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物权概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

因此物权从性质上讲为绝对权,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又称对世权。

(一)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但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则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在实现上较之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1)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甲就同一处房屋先后与乙、丙二人签订买卖合同,并与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则丙可以合法取得该房屋。

因为就该房屋而言,丙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了所有权,而乙只是基于合同产生了请求甲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乙的债权不能对抗丙的所有权,丙可以得到该房屋,而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如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登记的抵押权时,先成立的可以就该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但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追及力中断。

4.物上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其种类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物权法》《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对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物权的法律规范。

该法规定了物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本概念与制度。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以便在处理物业相关的权益纠纷时能够正确依法操作。

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制定的针对物业管理行为的具体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权益保护、服务内容、费用收取等方面的规定,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人员需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行使职责,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规范。

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运作、职权等进行了规定和调整的法律法规。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居民委员会作为居民自我管理的组织,担负着部分物业管理职责。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与居民委员会进行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小区物业管理的工作。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部法律法规对建设、转让、租赁等各种房地产行为进行了规范。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办理房屋买卖、租赁等业务时符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五、《消防法》《消防法》是国家对消防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消防法》对物业建筑消防设施的要求,确保小区内的消防设备完好,并且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环境保护法》对小区内环境质量、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促进小区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的保护。

七、《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主要规定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职责。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一、概述物权法是指保护并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系统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的直接支配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物体可以是物质的、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见的。

三、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

四、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自然物、建筑物和知识产权等。

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的有形物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和创作的独立支配权利。

五、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权利;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和享有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获得的利益的享有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利。

六、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义务取得。

合法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占有、约定、继承、赠与、交付等方式取得物权;义务取得是指依法通过抵押、法定强制和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七、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查询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查询权是指他人可以查询登记物权情况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情况下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物权。

八、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登记、物权约定和侵权责任等方式进行。

物权登记是指将物权情况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簿册上,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约定是指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知识汇总4

物权法知识汇总4

物权法知识汇总4物权法是指规定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则。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物权法的基本法律。

本文将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包括物权的定义、种类、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方面内容,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物权法。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

物权法将物权规定为权利的一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物权权利内容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物权的种类1. 绝对物权: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绝对独立存在,不受他人干扰。

如所有权、地役权等。

2. 相对物权:即对物权的相对性,其行使需要以他人的利益为限制或约束。

如财产担保权。

三、物权的取得方式1. 原始取得:即个体在无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占有方式取得物权。

2. 衍生取得:即通过依法对现有物权进行处分、转让等方式获取物权。

3. 依法取得: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和程序获取物权,如购买、继承等。

四、物权的内容1. 占有权:物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即主体对物的占有和普通使用的权利。

2. 使用权:物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即主体对物利用的权利。

3. 收益权:物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即主体对物所产生的新价值享有的权利。

4. 处分权:物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即主体对物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五、物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物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2. 保护措施:法律对于侵犯物权行为进行了禁止,并规定了赔偿和排除侵害的措施。

3. 诉讼途径: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全境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房屋、汽车、财产等各个领域的物权事务。

总结:通过本文的物权法知识汇总,我们了解到物权的定义、种类、取得方式、内容和保护等重要内容。

物权法在我国的应用十分广泛,涉及着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常考的名词解释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对不动产权利、权益和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和不动产其他权利及事项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维护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护,确保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同物权合同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物权。

合同物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法的合同标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的目的和合法的形式。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形式,用以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益。

四、公共物权公共物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特殊物权制度。

公共物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五、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等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以抵押的方式提供的一种物权。

抵押权在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债务履行中,以保留其具有实际控制的债务人财物来实现债权的一种物权。

留置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七、动产动产是指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人工制造,可移动的物体,包括可分离的精神财产权。

八、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与土地固定连接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地上的地下、地上及其空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附着物。

九、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物的自由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的特点,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基本权利。

十、占有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物实际控制和支配的状态,包括物的直接控制(如实物占有)和物的间接控制(如有限抵押物权的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

十一、优先权优先权是指权利人在同一物上拥有的与其他权利人相对而言的优先权,即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物权法知识汇总26

物权法知识汇总26

物权法知识汇总26物权法是指规定了物权制度和调整了物权关系的法律,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内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求他人不干涉的一种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绝对性:权利人在依法行使物权时,其他人不得阻止或干涉。

2.相对性:权利人在行使物权的同时,拥有相应的义务,如保管、维修等。

3.物权关系的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二、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物权的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范围,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是最典型和最基本的物权,权利人可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2.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占有特定的物,并可以使用和收益,但不能转让。

3.担保物权:以物为担保,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从属物权:附着于主权利物上,如地下室的拆除权。

5.共有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取物权的过程。

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过合法的交付手续。

2.法律规定:物权法对特定情形下的物权设立和取得进行了明确规定。

3.继承:物权的设立和取得可以通过继承来实现。

四、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需要、法律规定的限制等。

同时,物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维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物权。

2.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国家补偿: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对依法征收或征用的财产给予补偿。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修订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权关系。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多次修订了物权法内容,以提升其适用性和实践性。

总之,物权法是保护和调整物权关系的重要法律,它确保了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的正当性和稳定性。

物权必须知道的20个名词解释(2)

物权必须知道的20个名词解释(2)

物权必须知道的20个名词解释(2)物权必须知道的20个名词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9 孳息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结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NO.10 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NO.11 相邻权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NO.12 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物权法知识汇总20

物权法知识汇总20

物权法知识汇总20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某种具体物质财产享有控制和支配权利的法律规范。

在中国,物权法作为法定的财产制度,对保护所有权和物权从业人员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继续为您介绍一些与物权法相关的知识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共有物权的转让共有物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共有份额,而不需要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但是,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共有权益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以相同条件购买转让人的共有份额。

如果其他共有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可以将其共有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二、设立地役权的条件地役权是指设在土地上的不动产上的权益,包括地下管道、电缆等。

根据物权法,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土地归属必须明确;2. 被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3. 地役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必须明确。

三、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物业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物业使用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物权法,物业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物的标的和数量;2. 租赁期限;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方式;5. 对租赁物的维修责任;6. 违约责任;7.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四、物权保护的救济方式在物权法中,如果他人侵犯了您的物权,您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式:1. 请求侵权行为的停止;2. 请求排除侵害和消除危险;3. 请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损害赔偿;4. 请求返还相应的收益;5. 请求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或者给予损害赔偿;6. 请求消除危险;7. 请求理赔。

五、禁止涉嫌侵权的行为在物权法中,有一些行为被明确禁止。

比如:1. 未经物权人同意,占有、使用、转让他人财产的;2. 未经物权人同意,对他人财产进行毁坏、损毁的;3. 未经物权人同意,占有他人土地或者对土地进行盖房等建设的;4. 违反共有人共有的物上物权的约定;5. 侵犯他人地役权的。

六、物权法诉讼程序当物权人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来解决。

(完整word版)物权法名词解释

(完整word版)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

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

物权法规范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不能决定全民所有转制改造方式(哪些搞股份化改造,哪些拍卖或承包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国家政治决策调整,需要整个法律制度的再造。

因此,物权法对全民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权的明晰作用是有限的,这些权利明晰只能通过改革来完成。

简单地说,物权法不分配财富,而只调整对财富的支配。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或保护就弱一些呢?你应当知道的20个物权法相关概念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

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异议登记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

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住户就高层建筑物中对其住宅等专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采光、通风等必需,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法重要知识点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关系。

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们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佃权、借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上的权利,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 依法设立的其他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其他特殊的物权,例如典礼物权、失业保障金物权等。

三、物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合法的物:物权必须是合法的、可以占有的物体,不能是违法的物或者是无主的物。

2.合法的主体:物权的设立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行使。

3. 符合法定的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某些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不动产的转让需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变更和转让需经过以下程序:1. 协议达成:物权的变更和转让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符合法定的形式:变更和转让的物权需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例如房地产的转让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 物权的交付:物权的变更和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物权交付,确保受让人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该物。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对于保障物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禁止侵占: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物权,侵占物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2. 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物权法保护所有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

3. 信义原则:物权法强调了当事人的信义原则,保护他人的善意取得物权。

4. 担保物权的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权来保障债权的履行。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我们身边的物权法(物业版).

我们身边的物权法(物业版).
一般损害公共利益的,履行告知、制止、报告的义务即可;
C 侵害相邻人利益的,劝说、沟通,不作仲裁者,不强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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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物权法应当思考的问题:
是否业主的一切装修行为都要经过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人的认可, 否则就是“乱搭建”? 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装修管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 能不能限制业主的装修行为? “影响建筑外立面”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由谁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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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问题
• • • • • “物业管理”定义的变化 物业管理人如何面对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何对待业主的装修搭建行为? 共有停车位的收费问题 业主表决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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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定义的变化
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 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 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 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变化: 1、“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2、“其他管理人”也可以从事物业管理 3、“物业管理”的内涵不再包括“维护秩序” 4、潜在变化:公权力代替业主自治
物权法相关介绍
品质管理部
2007.5
1
一、物、物权、物权法
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用之物、有价之物、有形之物。
物权: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它的权利(占有、处分、收益)。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
物权法:“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 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宪法 基本法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2
物权法的作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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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必须知道的20个物权法概念01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02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03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04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05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06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

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07共有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0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因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各人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09孳息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结的果子等。

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0相邻权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

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活解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12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活解释: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13宅基地使用权生活解释:村民甲批得一块宅基地,在此造了两间住房和一间偏房。

一年后,因要搬到城里儿子家住,甲将此房转卖给了本村正要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乙。

村民甲行使的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理论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14地役权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

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1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生活解释:甲、乙、丙等一干人在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那么小区内的所有住户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可以成立委员会,即业主委员会,委员会享有制定管理规约、选举更换委员会人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权利。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对某一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用房个人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对电梯、楼道、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的人。

16居住权生活解释: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时住的两居室是张先生单位分的,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法院将房子判给男方,但李女士可以暂时居住。

离婚后李女士收养一子和她一起生活,不久,李女士突然病逝。

其子要求继续在此房居住,张先生不同意,遂将此房收回。

李女士离婚后对房子拥有的就是居住权。

由于居住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她收养之子不能继续住在此房。

理论解释: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17抵押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

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再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如果发生纠纷,应该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受偿呢?应该是乙优先于丙受偿,丁优先于乙受偿。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8质权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19留置权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0占有生活解释: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因为合同的效力未定,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所以,钱某属于无权占有。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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