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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保障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2.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以下基本规定:2.1 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建设用地上关于共同用地、共同设施的管理活动,包括生活服务、公共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的范围涵盖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共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
2.2 物业管理的主体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
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3 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者应当提供周到、高效、及时的管理服务,维护公共设施和共同区域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约,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照规约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补充规定除了基本规定外,物权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物业管理做出了补充规定。
3.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
物权法对这种合同的有效性和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3.2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权限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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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7p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培训[选取日期]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对物业管理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委托和委托解除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
委托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口头委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物业管理委托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解除。
2.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收费《物权法》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但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费的收费范围,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在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积极作为。
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开信息和接受监督。
4. 物业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物权法》规定了物业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业主的商品房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护。
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相关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5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业主的权益,合理收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第一章前言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通过对土地、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管理、维护、修缮等工作,保护和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第二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权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2. 原则:权利平等、自愿交易、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利益最大化。
2.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1. 物业权利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2. 物业管理人:负责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的组织或个人。
3.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权限1. 物业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护、修缮和收取管理费用等权利。
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义务1. 物业权利人的义务:保护物业的安全、维护物业的价值、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
2. 物业管理人的义务: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物业安全等。
第三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1.物权的设立1.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 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物权的转让1.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要求和程序。
2.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权利与限制。
3.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1.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的管理、维修和保养等。
2.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的管理、商业物业的管理等。
4.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监督。
5.物权纠纷的解决1. 物业权利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诉讼等。
2. 物业权利纠纷的仲裁和司法救济。
附件:1.《物权法》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案例分析3.物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的根据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维护、管理和经营的一项工作。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1. 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第一个方面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可以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相关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这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的运作,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业主权益保护《物权法》对业主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法的规定,业主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业的权利,并对物业享有所有权。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有义务保护业主的权益,并为其提供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业主权益受到损害,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物业管理费用《物权法》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但必须明确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并将其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支出。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管理费用的明细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权法》还规定了物业公司滥用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4. 物业设施维护《物权法》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
物业公司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如果因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责任导致设施损坏,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物业纠纷解决《物权法》还规定了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
根据该法的规定,物业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物业服务机构、物业主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本月修正简版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1. 引言《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在物业管理领域,《物权法》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本文将分析《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2.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2.1 物业管理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对共有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这些共有部分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消防设施等。
《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者具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物业管理者的权益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物业管理者的义务包括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修缮、保险等。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管理者的权益和义务,有利于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良好发展。
2.3 物业管理的变更和终止《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变更和终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者可以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其他管理机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意义和影响3.1 加强法治意识《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助于加强物业管理者和业主的法治意识。
物业管理者在执行管理职责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能力。
《物权法》的实施促进了物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3.2 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促使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者要遵守法律规定,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改善小区的环境和设施。
物业管理者之间也要相互竞争,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业主的需求。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2024
引言概述物权法是规范我国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对于物业管理也有着一系列的规定。
物业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影响着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还关系到社区的安全和和谐。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确定物业权利和义务1.1物业权利的确认1.1.1物业权利的定义和内容1.1.2物业权利的限制和限定1.1.3物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1.2物业义务的确定1.2.1物业义务的义务主体1.2.2物业义务的内容和范围1.2.3物业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2.设立物业管理机构2.1物业管理机构的选举和组织2.1.1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建程序2.1.2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2.1.3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力和限制2.2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和管理2.2.1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模式和经营方式2.2.2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2.2.3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3.居民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3.1居民的权利和义务3.1.1居民的权利保障和依法行使3.1.2居民的义务履行和共同责任3.1.3居民的投诉和纠纷解决3.2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和责任3.2.1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提供和品质保证3.2.2物业管理机构的责任认定和追究3.2.3居民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合作和互动4.物业管理的安全和规范4.1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4.1.1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优化4.1.2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和维护4.1.3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措施4.2规范管理与社区和谐发展4.2.1社区规范管理的意义和目标4.2.2社区环境的整治和提升4.2.3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造5.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5.1协商与调解的优先原则5.1.1协商解决的方式和程序5.1.2调解机构和调解人的角色和职责5.1.3协商与调解的效力和结果确认5.2诉讼与仲裁的最后手段5.2.1诉讼解决的适用条件和程序5.2.2仲裁解决的约束力和执行问题5.2.3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协作和衔接总结:通过对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本文涵盖了物业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机构设立、居民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物业管理的安全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2019年整理】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一、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涉及财产权益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民和法人单位对其财产享有一定的权益和保护。
物权法涉及到财产权利的获取、转让、限制和保护等方面,对于个人和组织的财产保护至关重要。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的权利归属和管理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并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的转让方式和条件,以及对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包括权益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追责等方面。
物权法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行了分类,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和建筑物,而动产则包括钱币、股票、汽车等。
物权法对不同类型财产的权利归属和管理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围绕物业管理和维护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社区、小区等共同拥有的财产的良好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到物业的日常管理、费用收取、公共设施维护和纠纷解决等方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物业企业和业主的权益和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流程,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等。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各种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和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透明。
物业管理条例还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进行了规定,包括公共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物业管理条例对这些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有具体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包括业主之间的纠纷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这些纠纷的解决需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是保障财产所有权和促进物业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获取、转让和保护等方面,而物业管理条例则规范了物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一:一、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物业管理的规定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 物业管理的定义2.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1 承担维护、管护责任原则2.2 遵循公平、公正原则2.3 保护物业权益原则2.4 尊重住宅业主自治原则2.5 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三、物业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1. 物业权的设立1.1 依法设立物业权的方式1.2 物业权的范围和限制2. 物业权的变更2.1 物业权转移的情形和方式2.2 物业权转移的相关手续和程序3. 物业权的消灭3.1 物权消灭的情形和方式3.2 物权消灭的后果和处理四、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1. 物业共用部分的定义和范围2. 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2.1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修缮 2.2 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监督2.3 物业共用部分的费用分摊3. 物业共用部分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3.1 协商解决3.2 诉讼解决五、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要点1.1 合同的主体和内容1.2 合同的期限和费用2.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2.1 履行义务的要求2.2 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处理方式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看附件内容。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见[1]。
2. 物业管理: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3. 物业权:指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4. 物业共用部分:指在物业中用于供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楼道、电梯等。
5. 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管理合同。
---二:一、引言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具有法律地位,对物业管理的规定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内容。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 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1.1 物业管理的含义和作用1.2 物业管理的适用范围2.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1 维护业主权益的原则2.2 公平公正的原则2.3 合同自由的原则三、物业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1. 物业权的设立1.1 物业权的含义和涵盖内容1.2 物业权的设立条件和方式2. 物业权的变更2.1 物业权的转让和转移2.2 物业权变更的程序和手续3. 物业权的消灭3.1 物业权消灭的情形和方式3.2 物业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四、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1. 物业共用部分的定义和范围2. 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2.1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保养2.2 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管理2.3 物业共用部分的费用分摊和支付3. 物业共用部分管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3.1 协商解决原则3.2 诉讼解决方式五、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要素1.1 合同的主体和内容约定1.2 合同的期限和费用规定2.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2.1 履行义务的要求和标准2.2 违约责任的约定和处理方式六、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看附件内容。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在物权法框架下,对房地产和其他不动产的管理和维护的一种活动。
物业管理涉及物业权益的保护、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业主关系的协调等方面。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安宁和秩序。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业主或优先满足某一部分业主的利益。
2. 自愿原则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制加入或退出物业管理组织。
3. 公共性原则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障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利益,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权益1. 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自愿组成,也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组成。
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
2. 物业管理组织的权益物业管理组织享有管理、维修和使用物业共有部分的权益,并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行使管理权益。
四、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业主为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所支付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保障业主共同利益和社区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合法地使用物业管理费用。
五、业主的权益和义务1. 业主的权益业主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参与物业管理组织的管理,享有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益,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卫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纠纷解决机制1. 调解和协商对于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调解和解决纠纷,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物业进行管理的行为。
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和维护各类物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物业管理是依法进行的社会管理活动,具有法律地位,受法律保护。
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依法执行管理任务,维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舒适、文明的物业环境。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和侵害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公平对待各类业主和租赁人,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诚实信用原则: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4.安全环保原则:物业管理应当注重安全、环保,保障业主和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向业主、租赁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负责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2.保障物业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3.收集和管理业主、租赁人的信息,及时与业主、租赁人沟通交流。
4.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审核经费,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开展。
5.协助解决业主之间、业主与租赁人之间的纠纷,维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权益的设立与转让第六条物业权益的设立物业权益是指物业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权益。
物业权益的设立需遵守以下程序:1.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或其他协议。
2.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七条物业权益的转让物业权益的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
2.取得业主或租赁人的书面同意。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业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物业管理是指对于某个物业(如房地产、土地等)进行维护、管理和运营的活动,关系到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对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1. 物业所有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的所有权归属于法定权利人,即依法取得并登记的产权人。
物业所有权的归属在物业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所有权,才能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
2. 物业管理的权限物权法对于物业管理的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
物业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物业享有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业的管理权可以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
3. 物业管理的义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的所有权人有维护物业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权益的义务。
他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并积极解决居民的诉求和问题。
4. 物业管理的方式物权法并没有对物业管理的具体方式进行具体规定,但通常可以通过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方式来实现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可以由业主自行组织,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指定或者委托。
5. 物业管理的纠纷解决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物业管理中,若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受伤害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或请求其他合法权益。
物权法对于物业管理规定了相应的权限和义务,为保障居民权益和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运营中,物业管理人员应遵循物权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物业的安全、有序和良好运营。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不动产的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工作。
《物权法》作为我国不动产权利法的基本法律,对物业管理提供了相关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对《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物业管理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对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信息化维护、管理和服务,并提供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多项服务。
物业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
三、物业管理的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物业共用部分的规则,明确了业主对共用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2.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建筑物的修缮、整改和增设,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管理责任。
3. 《物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共有人的共有部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规则。
4.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责任,明确了业主的义务。
四、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规范1. 物业收费管理a. 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b.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c. 物业费收费标准和调整机制d. 物业费用的追缴和催缴2. 建筑物维修与保养a. 建筑物维护的分类和责任分工b.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c. 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d. 建筑物的大修、改建和拆除规定3.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a. 对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b. 设备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c. 故障处理和维修服务d. 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与改造5. 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a. 小区环境的保洁和美化b. 垃圾分类与处理c. 消防设备与安全防护措施d. 治安和保安服务的规范管理六、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物权法》全文2. 《物业管理条例》3. 物业管理合同范本4. 物业会计制度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动产: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物质资产。
2. 物权:指对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3. 共用部分:指不动产中多个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楼道、走廊等。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者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催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和卫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住户利益,我国制定了《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根据《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共有的或者共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用和开发,以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的一种行为。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社区和建筑物。
三、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所有人或者被物业所有人委托的机构,享有以下物业管理权利:1. 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其安全、良好的使用状态;2. 制定物业使用和管理规程,规定住户的权利和义务;3. 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4. 组织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和设备。
同时,物业所有人或者被物业所有人委托的机构,也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1. 保障住户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2. 组织和协调住户之间的关系,解决住户间的纠纷;3. 保持物业的良好环境和卫生,定期开展清洁和保养工作;4. 积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安维护。
四、住户的权利和义务住户在物业管理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住户的权利包括:1. 按照物业规程合理使用共用部分的设施和设备;2. 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及时维修和保养物业设施;3. 参与物业管理规程的制定和修改;4. 监督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住户应履行的义务包括:1.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管理规程和社区秩序;3. 爱护共有设施和设备,不私自损坏或损毁;4. 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卫生保洁工作。
五、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在物业管理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护住户和物业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一、概述二、物业管理的主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由业主自愿成立的组织。
这些主体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的良好运营。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治安秩序: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物业的巡视和监控,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宁和安全。
2. 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对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维修和清洁工作,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3. 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积极处理业主之间的权益纠纷,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并按照合法程序处理与物业相关的事务。
4. 合理收费和财务管理:物业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制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透明和合理使用。
四、物业管理的纠纷处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业主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纠纷处理程序和途径。
1. 协商解决:当出现纠纷时,各方应当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
协商解决可以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以达成共识和妥善解决争议。
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法院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或判决。
五、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监察为了确保物业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物权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和监察机制。
1. 监督机构:物权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2. 业主监督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有监督权利,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第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专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形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项目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洁、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与物业所有权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监督。
第六条:物业费用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法定比例分摊支付。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明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收取物业费用,并向其提供明细账目和发票。
第八条: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应当按时交纳应付的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支付。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出现故障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物业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清洁物业环境,保持其整洁和卫生。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清理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滋生恶臭。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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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乐享科技整理
履行义务。
[选取日期]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
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