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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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对女工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职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
的工种、工作;
3.2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3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4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4.内容
4.1女员工特殊保护
4.1.1各车间、职能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
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1.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
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4.1.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
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1.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 1 小时工间休息和哺
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4.1.5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4.1.6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
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5.附则
5.1本职责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