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合集下载

谈公民财产权利应优先于国家行政权力——城市房屋拆迁看行政法上的缺失

谈公民财产权利应优先于国家行政权力——城市房屋拆迁看行政法上的缺失

论文关键词:房屋拆迁公民财产权行政法缺失论文摘要: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被拆迁人、拆迁人、社会公共等诸多利益,又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等诸多领域,也影响到被拆迁人宪法上的基木权利、民事财产权利等许多方而权利。

而长期以来,有关拆迁的行政法规的缺陷和小足已严重影响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立法、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的缺失,但史重要的是缺失公民财产权利优先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法治理念。

长期以来,拆房迁屋工作是城市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而和环节,为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和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屋拆迁量的增大,因拆迁引起的纠纷、上访和诉讼不断增加。

城市房屋拆迁既涉及到被拆迁人、拆迁人、社会公共等诸多利益,又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等诸多领域,也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宪法上的基木权利、民事则产权利等许多方而权利。

由此必然诉求权利的救济,从而引发了关于拆迁的诸多思考,木文拟主要从行政法角度来考察城市房屋拆迁所涉及的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现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颁布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训拆迁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经营条例)、建设部颁布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司法部颁布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粼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等。

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规制,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拆迁的不少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

例如,近年来颁布了一大批经济、民事、行政方而的法律、法规,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大多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大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急待修改和衔接。

从依法行政角度 谈房屋征收拆迁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从依法行政角度 谈房屋征收拆迁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从依法行政角度谈房屋征收拆迁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2013-01-25 10:02搜房网综合整理收藏打印字号:T|T编者按:房屋征收拆迁是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沉重话题。

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当个人权利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先的问题日益凸显。

此类矛盾因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利益,可谓触点多,燃点低,一遇诱因,一触即发,一点就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政府管理面临极大的挑战。

本文拟从依法行政角度,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权利保障与依法行政拆迁过程中,最大的矛盾焦点莫过于老百姓合法权利保障问题。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自此,人权保护正式写入宪法,成为一项用以约束国家机关活动的宪法原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也写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从此,“保障人权”在立法体系中得予真正体现,已不再是一句空话。

从宪法权源上看,人的基本权利分为一般主体权利和特殊主体权利。

在一般主体权利中规定了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中拥有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

在特殊主体权利中,规定了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合法权利保障、保护妇女、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儿童、华侨、侨属等权利。

在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极易发生的是国家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一般主体权利即人格尊严、住宅、财产等权利的冲突。

于是,考量、平衡、协调、解决上述冲突、矛盾,就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随时面对的问题。

何者为先?西方立宪主义的来源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西方立宪主义最早源于一种“设防的学说”,即在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设置相互调整的制度或专置。

在这种理念下,对公权力拥有独占性的承担者之地位的国家权力,就被假定为基本人权的侵害主体。

进入现代历史阶段后,各个国家宪法领域(小区网论坛)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传统立宪主义的精神实质,国家权力或公权力仍然被视为基本人权的侵害主体(张千帆主编《宪法学》p159.)。

行政法视野中拆迁问题研究

行政法视野中拆迁问题研究

行政法视野中拆迁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问题渐渐走近民生,贴近生活。

在我国各地发生的强制拆迁问题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反思空间。

我国建国至今,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尤其在行政法体系中关于拆迁问题的规定无法解决实际中的矛盾。

以分析行政法角度拆迁问题的矛盾缺陷为切入口,根据目前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提出若干具有建设性的提议,以完善我国行政法在拆迁问题上的规定。

标签:行政法;拆迁问题;强制;发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58-021 强制拆迁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不断加快。

为了促进商业发展,不少城市都采取房屋拆迁措施,使得拆迁问题与社会民生问题不断贴近。

而在拆迁过程中,引发的诸多拆迁矛盾不但对政府和投资商造成困扰,更令许多拆迁户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由此引发了诸如凌晨拆迁户房屋被强制拆走,拆迁户露宿街头、男子持刀夜闯拆迁户家门武力威胁等暴力事件。

更有甚者发生拆迁户自焚事件多起。

因为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惨案近年来不断攀升,政府拆迁部门面临的考验亦越发困难,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规定,拆迁与被拆迁问题至今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就导致拆迁户和政府之间矛盾不断激化,拆迁户利益受到损害,政府部门威信扫地。

随着近年来由于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在全国各地上演愈发激烈,不仅仅造成了人民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对我国经济建设,文化促进,政治清明,和谐社会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如果不能行之有效的从根源上解决此类问题,以后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安动荡。

2 拆迁问题暴露的缺陷以及矛盾根源第一,理念上认同缺失。

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个人利益永远无法凌驾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至上。

为了国家利益牺牲集体利益,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一直为政府所强调,这就导致人民的私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国民经济发展这个背景前提下,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拖动商业经济迅速发展,政府部门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放在了个人利益之前。

行政法视角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行政法视角下的房屋拆迁制度
场经济 的发展 , 造成 法的适用上 的很大缺 陷 。 法律赋 予被 拆 使 迁人 的权 利没 有得到应 有的实现与保障 。


行政 法定原 则的缺失
所谓 行政法定 , 简言 之“ 无 明文 规定 不得任 意行 政 ” 。 法 即 : 行政权力 的来源和作用都 必须有 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任何 同
定 的“ 民合法 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公 及第 3 条 规定 的“ 民 9 公
的住 宅不受侵犯 。禁 止非 法搜 查和 非法侵 入公 民的住 宅 ” 相 违 背。又如 , 条例> < 第七 条的规定 , 即设定 了两 个不 同的所 有 权。 这与我 国民法通则上 的“ 一物一权” 原则相矛 盾 , 是对 法律 位 阶的一种僭越 。
质正义。 】 [
城市房屋拆 迁涉及 诸 多的行 政行 为 , 因而应 当遵 循行 政 法的基本原则 , 体现 民主宪政 的要求 。 更好 的促进 我 国法治建 设。但是 。 规范房 屋拆 迁 的 行政 法 规大 多 颁 布于 2 0世 纪 9 o
年代初期 , 已经不 能完 全适 应我 在房屋拆迁 的过程 中, 为 当事人 一方 的行政 作
机关必然运用 行政 裁量 权 。行 政均衡 原则 , 是要 求行 政主 就
体在选择作 出何种 内容 的行 政行为时 , 权衡各种 利益关 系 , 体 现法 的实质 正义 。 以实 现其实体内容的“ 均衡合 理” 它具体包 , 含 了平 等对 待 , 禁止 过度 和信 赖保 护三项 原则 。反 思 我 国现 行房屋拆 迁的立 法与 实践 。 能不说 在践行 行政 均衡 原则 上 不 存在诸 多遗憾 。 我国宪法 第 3 3条 明确 规定 : 公 民 在 法律 面 前 一 律 平 “ 等” 。而“ 等对待 ” 平 原则是作为 宪法原 则在行 政法 中 的具 体 化。可是 , 根据< 城市 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 以下 简称 < ( 条例 > ) 第 6条规 定 : 拆迁 房屋 的单位 取得 房屋拆 迁许 可证 后 , “ 方可 实施拆迁 。 此项规 定很容 易 让人错 误地认 为 : ” 是基 于政 府 的 行政许可 , 而不是基 于拆 迁人 与 被拆 迁人 的拆迁补 偿安 置协 议, 使被拆迁人享 有拆 迁 的权利 。而事 实上 , 正是 如 此 : 也 一 旦拆迁人 获得行政 许可 后 , 往往 会 以政府作 为后 台与 被拆 迁

拆迁__法律规定(3篇)

拆迁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是我国拆迁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和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拆迁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二、拆迁的法律程序1.立项审批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2.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项目后,应当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等公示于征收范围内,并听取公众意见。

3.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征收决定应当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事项。

4.补偿协议签订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

5.搬迁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

6.补偿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补偿。

三、拆迁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征收部门的责任建设单位、征收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被征收人的责任被征收人应当依法配合拆迁工作,不得阻挠、破坏拆迁。

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

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

[文章编号]1009-8003(2004)05-0042-05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制许 燕(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本质上是一种对城市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征收行为。

现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回避了宪法所规定的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事由,缺省了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

应从下列三方面依法规范:一是通过概括和列举方式依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具体事项;二是将公益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明确确立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三是依法确立并规范有关城市拆迁规划、拆迁决定、补偿安置、房屋拆除等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公共利益;行政征收[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4-08-10[作者简介]许燕(1961-),女,河北容城人,山东工商学院教师。

①一是湖南省嘉禾县“株连拆迁”案:2003年底,湖南省嘉禾县委、县政府为开发珠泉商贸城建设项目(纯粹的商业性开发),决定拆迁居民1100户,占地超过12万平方米。

为了推动该工程的拆迁工作,县委、县政府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主要内容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要求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如果不能够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拆迁,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公职或下放到边远地区)的株连政策,约有160人因是被拆迁户亲属而受到牵连。

二是沈阳市“野蛮拆迁”案:一居民董国明被困房屋中长达26天。

资料来源:2004年5月13日、14日、28日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节目。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条。

发生在2004年的两起城市房屋拆迁案,①经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节目多次报道后,在全国引起非常大的反响,城市房屋拆迁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政府在其中的定位更是倍受关注乃至质疑的问题。

本文结合新宪法修正案从行政法的视角就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究。

城市拆迁中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城市拆迁中依法行政问题探讨

城市拆迁中依法行政问题探讨摘要:目前我国城市拆迁工作中,公权力的运用有时会脱离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严格遵照法律规制来进行,这就导致了许多民众不满的强拆事件。

在拆迁行为中,政府的角色应该被定位成推动拆迁行为前进的动力,而不应该是其主体,基于此点,本文分析了制约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依法行政的原因,并且浅析了拆迁工作的角色定位,提出了对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拆迁依法行政角色定位问题的提出城市化是现代产业革命产生的客观产物,是一种生活方式转化的历史过程,代表着人类从低生产效率的农村型向高效率而集中的城市型生活方式的转变。

城市化使得在新的环境之下,产业、信息、政策和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被重新整合并且优化配置,最后对整个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进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加快了社会的发展速度。

这种生活方式的转变对中国社会的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了急剧增长的土地需求,同时,城市的房屋拆迁问题也被逐渐凸显。

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存在房屋拆迁,然而国家权力介入拆迁过程就使得拆迁行为演变成公权行为,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公权的行使和私立保护之间的关系,就会导致城市化进程中公民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另外,由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各主体利益不平衡的系统工程。

因此行政机关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应该定位为何种角色,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还是拆迁工作强制执行者需要被慎重考虑。

近年来,违法拆迁引起的事故频繁发生,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我国城市拆迁制度在依法行政道路上到底出现了那些偏差,如何让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是按照法治轨道进行,如何维护拆迁人的利益。

二、政府在依法拆迁工作的角色定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三方主体,即拆迁申请人,政府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

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基本是使用行政主导的拆迁模式,被拆迁人的意愿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很难被体现,大多数的只能被动地接受来自政府的拆迁决定,并且很难做出维护自己利益的反抗行为,这就使得被拆迁人于行政权力面前是单方意志性的。

从行政法视角看房屋拆迁

从行政法视角看房屋拆迁

从行政法视角看房屋拆迁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面。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绝对优势,私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地保护,无法同公权利相抗衡。

在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

2.法律体制方面。

在我国现阶段,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但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面。

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一、执法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导致了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在我国的实践中,在被拆迁人对一些拆迁规则表示疑问时,尚没有较有效的解决途径。

这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关。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基本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

对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的活动空间很小,这也就使得当事人处于一种投告无门的境地。

故许多学者强烈呼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主张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将拆迁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周延性。

(1《)条例》尚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

政府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个趋势,而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

(2《)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听证程序,只在第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

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昆明城中村拆迁改造

2011 ・ 02 (中)
之间, 会首选开发商, 考虑和保护被拆迁者利益自然就少。昆明 市根据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规 定, 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参照同时期、 同结构、 同用途、 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主城区 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为: 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 元/ 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 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 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 4500 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 3500 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 4500 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 4000 元/平方米。按这个补 偿标准, 老百姓拿着这点钱在原来居住的房子周边再去买房子, 根本就买不起。 作为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保 护。 《民法通则》 71 条也可理解为: 第 财产所有权应包括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可见, 对非住宅使用人拆迁补偿问题 解决得好坏, 直接影响房屋拆迁的进程。而且, 非住宅使用人一 般为法人单位,拆迁对他们造成的损失肯定大于住宅拆迁的损 失。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又滞后于实践, 所以, 《拆迁条例》 要求兼 顾拆迁房屋使用人的补偿, 做到有法可依,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角色错位 城市拆迁中提出的 ‘政府主导, 企业参与, 市场化运作’ 的口 号, 本身就有问题。政府的职能或者角色应该是服务和指导, 而 不应该是主导, 城中村改造涉及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 有权, 村民才应该是主体, 应该由他们来主导才对。 政府既是强制拆迁的批准机关, 又是拆迁纠纷的仲裁机关,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这与基本的法制理念是有冲突的。 老百 姓习惯听政府的话, 相信政府。但在自己的利益受损时, 政府支 持的却是开发商, 加上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法律的 救济途径不完善。面对法律的不公、 开发商的强势, 又没有政府 撑腰, 被拆迁户感到十分无助。有些地方政府、 拆迁公司和开发 商还合署办公,老百姓进拆迁指挥部根本分不清哪些是政府的 人, 哪些是开发商的人, 哪些是拆迁公司的人。 政府的角色定位错位, 凸显了开发商的强势和被拆迁人与开 发商之间利益的不平等, 导致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利益冲突事件屡 屡发生。 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 实际上它已牵涉法 律、 政府职能、 公众利益等多个方面。 在城中村房屋拆迁中, 由于 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 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的 原因, 致使拆迁过程中的侵权、 违约现象屡禁不止, 使相关当事人 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城市经济活动, 政府直接参 与拆迁补偿谈判是控制改造成本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 掌握政 策优势的政府应作为操作主体, 以系统、 完整的城中村改造规划 为对话平台和判断标准, 将城市的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在前期直 接介入与村民的谈判, 对推动和促进城中村改造的进展是十分重 要的。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 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项: (1) )

《行政许可法》背景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行政许可法》背景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行政许可法》背景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当前,我国城市发展迅速,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在各大城市轰轰烈烈的展开,而上述目标大都通过我国特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但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诸多重大利益:被拆迁人赖以生活的环境且往往是最大宗财产;城市发展的急迫需要;开发商的利润基础等,因此拆迁纠纷日益增多,且酿成了多起惨痛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人们特别是被拆迁人纷纷质疑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合法性,并进而提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合宪性审查要求。

由于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不健全,上述合宪性审查请求只能表达申请人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强烈怀疑,在现行体系下很难获得宪法救济,因此在当前条件下,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更应基于现行法律体系中作一探讨,特别由于新近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为解决这一法律及社会困境提供了亮点。

一、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存废问题时至今日,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最高法律依据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随着今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生效日期的临近,该制度将面临《行政许可法》的上位法拷问,特别是《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原则的规定,对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设定该制度的合法性将产生根本性的冲击。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心即在于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发放,拆迁人一旦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许可范围的房屋被拆除势在必行,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可阻挡,因为根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非法拆迁许可也会产生被拆迁人行政诉讼胜诉却可能面临房屋已被拆除的后果,至于拆迁补偿及拆迁程序的争执只是问题之末。

因此,探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存废问题的根本点在于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设定拆迁许可的合法性问题。

《行政许可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主要通过“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予以实现,这是该法第一条所确认的精神。

法律知识: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合法性和赔偿问题

法律知识: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合法性和赔偿问题

法律知识: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合法性和赔偿问题土地征收与拆迁是国家重大政策,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建设,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计和利益。

然而,在土地征收与拆迁过程中,一些不当的操作和行为经常会导致一些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合法性和赔偿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合法性土地征收和拆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法乱纪。

土地征收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进行强制收回。

土地拆迁则是指对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除。

在土地征收与拆迁过程中,政府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合法性。

首先,征收拆迁必须立法、公开。

政府部门在征收拆迁前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将其公开,让公众知晓。

其次,征收拆迁必须符合决策程序。

政府部门在征收拆迁前必须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和评估,确定征收拆迁的必要性。

再次,征收拆迁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政府在确定征收拆迁赔偿的标准时,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为被征收拆迁者提供合理的保障。

二、土地征收与拆迁的赔偿问题赔偿是土地征收与拆迁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利益。

赔偿应该是公平、合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实施。

赔偿应该是全面的:包括土地的补偿、房屋的补偿、移民费用的抚慰金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损失。

被征收拆迁者可以托付专业机构为其评估补偿费用,以保证其合理的赔偿。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有些征收拆迁赔偿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补偿过低。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拆迁赔偿时,往往会把补偿数额压低,导致被征收拆迁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赔偿过程不透明。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拆迁赔偿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导致被征收拆迁者难以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在土地征收与拆迁的实施中,政府和地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征收和拆迁的合法性。

同时,政府还应该对被征收拆迁者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避免出现社会矛盾和不公正的事件,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行政法视角下的城市拆迁问题研究

行政法视角下的城市拆迁问题研究

行政法视角下的城市拆迁问题研究作者:张雅洁来源:《管理观察》2018年第06期摘要:经济建设在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拆迁工作的开展,但在开展城市拆迁工作的过程中,矛盾问题不断增多,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从源头上解决拆迁矛盾冲突成为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出发,分析了城市拆迁过程中法律保障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划分政府职能的措施建议,以期能够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使得各方利益达到最佳的平衡。

关键词:行政法视角城市拆迁城市建设公共管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城市拆迁问题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的公共管理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也在随之加快,房屋拆迁也越来越频繁。

但由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在立法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往往片而强调行政相对人即被拆迁人的义务,以行政管理来代替行政法制手段,在现实生活中,野蛮拆迁、强行拆迁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纠纷问题越来越多,部分拆迁户往往会通过一些较为极端的方法对自身的权益加以维护。

妥善解决拆迁矛盾的关键在于平衡各方利益,尤其要慎重对待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政府要在此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1 行政法视角下的城市拆迁问题1.1存在于当前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当前阶段,在针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工作时,根据不同的拆迁目的,可以将拆迁工作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进行的拆迁活动;第二,以商业利润为前提的拆迁活动,但是,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对这两种性质的拆迁活动进行明确的划分,在相关的城市拆迁管理体系中明确指出,拆迁工作是为了对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加以保证,而这些建设活动可能是以商业性为目的的也可能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

因此,在相关的拆迁条例当中并没有对拆迁的目的进行明确的规定。

由于在城市拆迁当中国家颁布的《拆迁条例》的立法属于最高级别,受到该项立法的限制,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具有较强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法超越该项条例的界定范围,可以说,在城市拆迁当中的大部分立法,都没有针对拆迁性质进行划分[1]。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与研究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与研究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分析与研究摘要:当前时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诸多的拆迁工作仍然在进行着,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问题也越来越多,使得被拆迁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当前,根据他们所拥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的混合性特点,要想充分的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矛盾问题就需要行政法与民事法的共同合作方可实现。

由于行政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强制性特点,被拆迁人应选择行政法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因为其是解决矛盾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本文主要对行政法视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问题措施Abstract:Current period, as what the city changes a process accelerate further, many of the demolition work is still in progress, in the course of housing units conflicts occur more and more problems, which were removed for human rights can not get effective protection; current, according to their own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mixed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handle the housing demolition process occurring in the contradictory problem requires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ivil law can realize common partners. As a resul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an important role and mandatory characteristic, is relocated person should choos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o safeguard their own interests, because it is the most effective means to solve problem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ty house demolition problem undertook analysis and research.Key Words:City house demolition; Administrative law; Problem; Measures.1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全面完善,我国的生产力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也日益加快,房屋拆迁数量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当前我国的改革体制遇到了一些阻力,因此,社会矛盾、经济扭曲等深层次的问题不断的涌现,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也越来越激烈。

行政拆迁法律规定(3篇)

行政拆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征收、拆除或者迁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房屋等行为。

行政拆迁涉及到国家、社会、个人三方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行政拆迁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拆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

其中,关于行政拆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第十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其中对行政拆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第四十三条: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调整城乡规划关系的法律,其中对行政拆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三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

(2)第三十三条: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其中对行政拆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2)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4)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行政拆迁的程序1. 拆迁前的公告(1)拆迁主体应当将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动迁(3篇)

行政征用的法律规定动迁(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一种行政行为。

动迁,即动产与不动产的迁移,是行政征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征用法律规定与动迁紧密相连,本文将围绕行政征用法律规定,探讨动迁的相关问题。

二、行政征用法律规定的概述1. 行政征用的概念行政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行征收、征用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主要包括征收和征用两种形式。

2. 行政征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实行征收、征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行政征用进行了规定。

3. 行政征用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征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合理性原则:行政征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滥用职权。

(3)补偿原则:行政征用应当给予被征收、征用方合理的补偿。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征用方的合法权益。

三、动迁的法律规定1. 动迁的概念动迁是指因国家、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的需要,对被征收、征用方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迁移、搬迁的行为。

2. 动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房地产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并可以依法进行动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动迁进行了规定。

3. 动迁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动迁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合理性原则:动迁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滥用职权。

(3)补偿原则:动迁应当给予被征收、征用方合理的补偿。

(4)程序正当原则:动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征用方的合法权益。

四、动迁的补偿标准1. 补偿范围动迁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征用方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财产。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国的房屋拆迁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国的房屋拆迁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国的房屋拆迁
丁春玲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由拆迁带来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域急需法律来规范。

本文主要从行政法角度审视这一问题,分析了拆迁矛盾的成因,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其解决机制。

【总页数】1页(P161-161)
【作者】丁春玲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行政法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行政立法角度分析我国法治政府的构建 [J], 许占鲁;韩兆柱
2.从行政法的角度看《物权法》的实施 [J], 王文惠
3.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房屋限购令 [J], 唐尧
4.公民财产权利应优先于国家行政权力--从城市房屋拆迁看行政法上的缺失 [J], 李毅;刘芳
5.从物权法的角度看我国的房屋拆迁 [J], 郭浩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关键词:拆迁行政法补偿听证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小断加快,“拆迁”这个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显得矛盾重重,处理小好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本文主要从行政法角度审视这一问题,分析了拆迁矛盾的现状、成因,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其解决机制。

近年来,我国的城ili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一人批老住户步入了拆迁户的行列。

由拆迁带来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由拆迁带来的较为激化的矛盾。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域承待法律规范。

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而:拆迁是指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有关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问题。

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

拆迁从性质上讲应该属于对公民则-产的征收。

我国法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私有则一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对“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则一产”在《宪法》中作了承诺。

也就是说:保护公民个人合法则一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义务而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绝对优势,私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护,无法同公权利相抗衡。

在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

与之相对应,国外则非常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公民个人的土地,皇帝的马也不许跑。

”而在我国,拆迁实践中的“钉子户”一词就反映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对立关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体制方而:我国日前拆迁工程相当浩大,涉及到许多样众的切身利益。

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然而,在这一领域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

如:1997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关于拆迁补偿方法,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而:城ili拆迁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拆迁事务的机构,执掌着拆迁人权。

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一、执法水平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将立法纳入司法审查。

例如在英国,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权限,法院都可行使审查权。

而在我国的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被拆迁人对一此拆迁规则表不疑问时,尚没有较有效的解决途径。

这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

2003年4月25日,《法制日报》以《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为题报道了南京市江宁区的一件由拆迁纠纷引出的案中案。

案件中的江宁区政府在上位的拆迁法规已修改多年的情况下,不及时修改当地的拆迁法规,仍然沿用7年前的祈行办法,以致被拆迁人因此损失数白万元,被拆迁人愤而状告政府立法不作为,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而对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的活动空间很小,这也就使得当事人处在了一种投告无门的境地。

故许多学者强烈呼吁扩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困。

有的学者还卞张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出发,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mpirenews.page--]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周延性(1)《条例》尚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

飞政府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人趋势,而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

如果被拆迁人有参与拆迁决策过程的机会的话,会减少不少矛盾。

另外,《条例》也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监督拆迁过程。

(2)《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听证程序,只在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困,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迁卞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扦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1][2][3]下一页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扦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裁决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而且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所谓政绩的愿望与商人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相结合,于是政府和开发商之间有了更多的默契,由此产生的政府的裁决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的规定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只能“带着镣铐跳舞”,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

这就,,致一些被拆迁人采取非理性的方法来处理问题。

3.其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我国尚没有系统地规范房地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

目前多数房地产评估机构依附于行政权力而存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措施。

另外,有些地方性的法规虽然打着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旗号,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并没有把被拆迁人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而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以方便拆迁为目的。

这些都是立法中需要改进的。

三、解决拆迁矛盾之法律构想要想彻底解决城市建设中的盲目与无序状态,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仅靠行政命令是不够的。

为了防止推土机下的悲剧”的发生,需要从立法理念、法律体制、执法方法等层而解决拆迁矛盾。

1.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不应该把被拆迁人放在政府拆迁的对立面上。

要改变政府的行政观念。

政府行政的最重要目标,不应当是修了几条步行街,招了多少商,引了多少资,而应是为当地的群众提供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西方国家拆迁一条街道往往要酝酿四五年甚至七八年,我国香港的街道少有笔直,都是因为他们用了最充分的时间进行平等的协商,直到双方都觉得公平为止。

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基于平等基础上的拆迁法律法规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empirenews.page--] 2.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1)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上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

(2)应明确提出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处罚法》专门对行政机关作出某此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就组织听证的程序作硬性规定。

可见,听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条例》应明确提出听证程序,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只有充分体现透明度原则,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确立合理货币补偿机制公共利益的成本当由受益人均衡负担,这是现代社会的共识。

因此,对城ili建设中的利益受损者,应进行及时、充分、合理的补偿。

《条例》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办法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规定。

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的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均不相同,拆迁补偿标准较混乱。

且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政府说了算,较少听取样众意见。

而目前的拆迁矛盾在很人程度上是由执行的补偿标准相对于市场房价偏低引起的。

因此应赋予样众在补偿标准上的“话语权”,从而提高透明度,使补偿趋向于公平。

有学者建议,国家可制定统一的《征收补偿法》,确立评估办法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办法,明确评估和补偿的程序。

3.就政府而言,应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必须强化听证程序,确保被拆迁方的知情权。

依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拆迁当事双方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一致,经做工作仍无效的情况下,对涉及拆迁住户多、影响而广、补偿数额人的纠纷应举行听证。

根据拆迁行政程序规定和拆迁实践,笔者认为,把举行拆迁听证的时机选择在经多次做工作拆迁当事双方仍不能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拆迁行政部门在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之前较为适宜。

这样做便于充分听取拆迁当事双方的意见,也为即将下达的行政裁决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拆迁听证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不但拆迁行政机关和利益关系人参加,一般公众经允许亦可参加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

拆迁听证应遵守法定程序。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相应决定。

依法行政,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现在有不少地方政府走的是“强硬派路线”,以权压人,以势欺人,根本没有把拆迁户放到平等的谈判位置。

在利益之争中既不遵循法律,也不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而是按拆迁办单方面的意志行事,甚至或通过滥用职权停水停电等违法方式逼人就范,或通过造成既成事实来强迫拆迁户接受。

其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

拆迁方式上一页[1][2][3]下一页[!--empirenews.page--] 应当依法确定,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实体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足额进行补偿、安置,不能利用评估或地位的优势克扣、减损补偿、安置数额,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一是依据法定程序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裁决生效后或被拆迁人不服起诉的且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方可强制拆迁。

同时,拆迁部门应改进执法方法。

这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

据报道,沈阳市在“金廊”拆迁过程中,走的是市场化路线”补偿金额通过"市场评估定价”。

为保障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利益,还设定了最低补偿线。

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采用现金奖励的办法,并采取了分时间段奖励措施:拆迁人会后2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4000元人民币;拆迁人会后35日之内搬迁完毕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