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7】第七章 物权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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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上请求权
• 第 34 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请求权 ) • 第 35 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保全请求权)
• “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
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 上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由是可知请求权 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继受取得之分。 •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 者客体的变更。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 消灭。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原则】
– 公示原则
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
关连。 3 、与主物同属一人。 4 、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即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
房屋具有恒久之功能性关联,故非从物。
– 综上,乙之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亦无理论依据,不 应支持。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特殊的“种类物”——货币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权的效力】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具有 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 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之间(其他物权优
先于所有权,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 。
• 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二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 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 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分析】
• 若未明确约定之石狮应随房屋之变动一起变动,则石狮或为房屋之成分或为房屋 之从物。 • 主物与从物我国民法未作明确定义。台湾地区民法第 68 条规定 非主物之成分, 因之,从物有四特征: 1 、非主物之成分,乃独立物。 2 、与主物恒具有功能性的 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如装米之袋、乘马之鞍在交易习惯上皆非从物。石狮非与
民法学
第七章 物权概论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一、物权的概述 –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三、物权的种类
• 第三节 相邻关系
–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第四节 共有
– 一、共有概述
– 二、按份共有 – 三、共同共有
– 四、物权的变动
• 第二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概述 – 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 三、赃物的所有权问题
• 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 有人。 • 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
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
权的转移。 • 货币不发生返还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 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不产生物权请求权。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 决定的。
•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 公信原则
•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民事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 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 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 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 应予支持。
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得
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的分类
•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动产与不动产;第 2 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公示方法 1-- 不动产登记】
–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在国家主管机关 的登记簿上。
• 第 9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例外
• 第 9 条第 2 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Ps :除注明者外,本章所引法 律均为《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四、物权的变动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 1 案情】
• 某甲自有房屋一间, 2015 年 5 月 1 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 乙承租该房。同年 8 月 6 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 情况告知乙。到 11 月 7 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遂签订合同,以 150 万元的
• 一、物权的概述
• 【物权的定义】
– 第 2 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权的特征】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有法律规定亦可为权利,如权利质权)的权利;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利; – 物权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独立之物……; –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公示方法 2-- 动产交付】
– 所谓交付,即转移占有。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 有移转给买受人。
• 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 第 24 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二、物权法的原则
• 第 4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 平等保护原则) • 第 5 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 第 6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
•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权的保护】
–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 物权确认请求权:确认权利请求权。 – 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 物权受侵害的债权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 偿请求权。
• 主物与从物;第 115 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 原物与孳息。第 116 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 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四、物权的变动
• 【概念】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 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
• 《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 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特征
•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 物以有体物为限。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有体物的问题
• 依现今之通说,物之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 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就空间而言,虽异于一般有体物,但由于空间占有 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为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 空间,无论在土地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解析】
• 甲与丙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 但未生效,两者之间产生的只是一种丙得请求甲交付房屋的债权关系。而甲、丁
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且丁没有侵犯他人所有权之恶意,
丁已经合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丙的要求法院 不予支持,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案情】
• 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装饰房屋的作用。甲欲将房 屋出售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石狮子进行约定。
• 在双方登记并交付房屋以后,甲要将石狮子搬走,乙不允许。乙认为其支付的价
款中当然包含了石狮子的价款。
– 双方对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 所谓独立物,指依社会经济上之观念,此物与彼物可依人为划分,而独自存在者
而言。物之一部分,不仅难收直接支配之实益,且无从就此种归属关系加以公示, 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 •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的定义与特征】
•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 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原则) • 第 7 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
为私法。物权法为私法,系就其大体而言,但因其与 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响匪浅,亦有甚多 公法的规定。”——王泽鉴,《民法物权》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 】
• 甲于 3 月 1 日出售某屋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甲于 4 月 1 日又将该屋出售 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转移登记。
– 试问 :
• 甲与乙、甲与丙间之买卖合同是否为有效 ? 何者优先 ? • 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价格出售与丙,丙当日即付清房款。在双方办理登记手续前,甲又得知丁急需住
房,遂与丁联系,将该房以 160 万元价格卖给了丁,并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办理 了变更登记手续。其后,丁要求乙搬出,乙拒绝,而此时,丙亦知道甲、丁交易 事实。
– 丙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甲、丁间的合同无效,房屋归丙所有。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准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
• 第 122 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 123 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 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PS :有关立法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 《渔业法》。
• “吾人必须藉外界物资以生活,而
物资有限,不能不定分以息争,在
一定范围对于外界物资之支配,认 为权利,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资 之安全利用,此为物权之社会作
用。” ——史尚宽,《物权法论》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何谓“特定物”“独立物”
• “特定物,亦即具体指定之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 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法谚亦言:‘所 有权不得未确定’。所有权如此,其他物权更无论矣。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三、物权的种类
• 【自物权】
– 所有权
• 【他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