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7】第七章 物权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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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民法典之物权

民法典之物权

第七章 民法典之物权第一节 物权通则一、物权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所有权一、概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属于国家的财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94地,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述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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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有以下几种:
1、消除危险 2、排除妨碍 3、返还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 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 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支配指对物的控制、利用,获得其利益, 排斥他人干涉之意。
相关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 物权并存。但不相矛盾的两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 物之上。
(二)优先效力(优先实现的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相互间
2、例 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
的特殊规定
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3、与所有权人具有物权关系的人有优先购买权 例外:
二、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的物权,这种全面支配有二种表现形态:对标的物使 用价值的支配;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
限制物权,也称定限物权,是指除所有权以外在
特定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七章

物权法第七章

• 基于以上分析,宋某和李某共有的房屋只有从李父处继承 的2.5间,取得共有权的法律基础是共同继承,其中,宋 某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只有1.25间。对于另外的2.5间,则 为宋某自己单独所有。作为义务人,李某应当尊重宋某的 所有权,履行不可侵的义务。作为共有权人,李某应当共 同行使权利,共同负担义务。李某现在的行为,既侵害了 宋某的私人所有权,又侵害了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宋某的共 有权。 • 处理本案,在这样分析的基础上,宋某主张自己分得3间 房、李某分得2间房,是合情合理的,且照顾了李某的利 益,因此,可以依法准许。对于李某侵占全部他人所有的 财产以及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可予以民事制裁。



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
应有部分的意义 应有部分的性质 应有部分的确定 不动产共有份额的登记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 共有财产的处分 共有财产的管理
1.约定管理 2.共同管理


按份共有外部关系
对第三人的权利
1.行使全部所有权的请求 2.共有财产的物上请求权 3.份额让与权 4.设定他物权 5.确认请求权 6.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 7.共同债权清偿请求权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分割后的效力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概述
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 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法律特征是: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 的份额确定 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七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和效力物权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的利益包括物的归属、利用、设立担保)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内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例外(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明定了特殊的次序时,不适用这一原则(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判定标准:成立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物权对于债权优先效力:物已为债权的标的,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的次序。

2 物上请求权:概念: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取合同自由原则;5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种类法定,内容法定《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图表)

物权法(图表)

第七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变动三、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第八章所有权㈢发现埋藏物1、埋藏物范围:以动产为限,隐藏物与其具有同一法律地位。

2、归属处理①埋藏或隐藏该物的人或其继承人能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继承权时,应当将所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交还合法财产的权利人。

②确实查证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归国家所有。

㈣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1、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依约。

3、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依约;无约或约定不明,按交易习惯取得。

㈤添附1、附合①定义: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花费较大。

②动产与动产附合之所有权归属A、由原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B、可区分主物或从物,由主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对方补偿。

C、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由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所有,并给对方补偿。

③动产与不动产附合之所有权归属:不动产所有人所有,应给原动产所有人补偿。

2、混合①定义: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只能发生在动产之间。

②所有权归属准用附合的规定A、由原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B、可区分主物或从物,由主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对方补偿。

C、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由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所有,并给对方补偿。

3、加工①定义:在他任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只是成为新物。

B②所有权归属C、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由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所有,并给对方补偿。

第九章共有抛弃其占有的国家财产。

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分共有人的同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有物的管理①原则: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

第七章 物权法

第七章 物权法

本节内容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几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所有 权和担保物权一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物权体 系。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利用为目的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4)用益物权一般要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 (5)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根据 《物权法》,引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的原因 主要有: ①期限届满未续期;②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 ③土地灭失;④权利人抛弃;⑤房地产建设用地 未按期开发。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在法 律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 等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5、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限制
1、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在文明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有其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法律 之下的自由。
2、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就目的而言,均为保护社会和国家 的公共利益。
(1)公示原则。按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 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公示形式。 (2)公信原则。按公信原则,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 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 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
6、物权取得和行使合法和不得滥用原则
本节内容
一、所有权概述 二、几种主要的所有权制度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变动的主体
物权变动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公示
01
02
03
04
指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物权变动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特定性。
指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和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指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以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指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指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影响,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
04
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概念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客体已经不存在或者物权的权利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再享有该物权。
《物权概述》ppt课件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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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法律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物权的限制
01
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内容以自由利用为目的、具有弹力性等特征。
权利人的权利丧失
当物权消灭时,权利人丧失了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当房屋的所有权被抛弃或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原权利人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义务人的义务解除
当物权消灭时,与该物权相关的义务人的义务也相应解除。例如,当一项土地使用权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土地的义务相应解除。
05
物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是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物权进行的限制。

最新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

最新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课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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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 方式,登记是指经权利人 申请,登记机构将申请人 的不动产(也包括特殊动 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 相关登记簿上的事实,物 权登记的意义就是通过登 记为物权交易提供具有国 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 公开的法律基础,保障交 易安全。
所有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
他物权、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并存。 4.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公示。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 (表6—2)按照 标的物不同有两 种不同的方式, 不动产的变动方 式是登记,动产 的变动方式是交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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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法。” “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谁,即所有权; “利用”是指利用他人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第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3.一物一权原则。 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数人可以对一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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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读】
香港居民张女士借上海亲戚李先生之名在上海购买内销商品房, 不料事后这位李先生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女士变更 产权的要求,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张女士是实际购房 人,其变更产权的要求应当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所应 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张女士自愿向李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的请求同样予以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是登记权利人与实际 出资人不一致时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女士作 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变更登记。但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张女士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在登记机构予 以异议登记后,张女士应该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自 法院的判决生效时,房屋的产权归张女士。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购买房 屋,尽管在本案中,张女士可以依据物权法得到保护,但是张女 士必须提交确切的证据,此外,如果李先生已将房屋出卖并办理 转让手续,那么善意的第三人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张女士就 没有权利再取回房屋了。

第七章 物权法

第七章  物权法
THEGALLUPORGANIZATION
三、物权的种类、效力和保护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上请求权
THEGALLUPORGANIZATION
三、物权的种类、效力和保护 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 2、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 5、赔偿损害
THEGALLUPORGANIZATION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1、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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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对集体所有, 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 长期使用的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招标、 长期使用的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对所承包 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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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五、共有 六、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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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法物权概述2013

第七章民法物权概述2013

第七章物权概述'i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的实现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介入。

物权的客体是物:是有体物(特殊情况下权利质权可作为物权客体);是特定物、独立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在共有关系中,是几个共有人享有一个所有权,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其所有权的限制体现在量上。

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优先效力。

例外: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关于物权的并存:(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例外是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3)担保物与担保物权:一般可以并存。

例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不能并存;另外留置权之间不能并存。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租赁在先的不动产经买卖合同转移所有权后,原承租人仍可向新所有人主张租赁使用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物上请求权1.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

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l)请求权。

(2)物权的效用,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

(3)附属于物权。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或者直接请求侵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排除妨碍;债权请求权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受到损害为要件,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对权利人的金钱补偿。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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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 有人。 • 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
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
权的转移。 • 货币不发生返还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 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不产生物权请求权。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 决定的。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公示方法 1-- 不动产登记】
–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在国家主管机关 的登记簿上。
• 第 9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例外
• 第 9 条第 2 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公示方法 2-- 动产交付】
– 所谓交付,即转移占有。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 有移转给买受人。
• 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 第 24 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吾人必须藉外界物资以生活,而
物资有限,不能不定分以息争,在
一定范围对于外界物资之支配,认 为权利,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资 之安全利用,此为物权之社会作
用。” ——史尚宽,《物权法论》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何谓“特定物”“独立物”
• “特定物,亦即具体指定之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 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法谚亦言:‘所 有权不得未确定’。所有权如此,其他物权更无论矣。
•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权的保护】
–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 物权确认请求权:确认权利请求权。 – 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 物权受侵害的债权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 偿请求权。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上请求权
• 第 34 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请求权 ) • 第 35 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保全请求权)
• “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
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 上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由是可知请求权 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案情】
• 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装饰房屋的作用。甲欲将房 屋出售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石狮子进行约定。
• 在双方登记并交付房屋以后,甲要将石狮子搬走,乙不允许。乙认为其支付的价
款中当然包含了石狮子的价款。
– 双方对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 《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 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 2 】
• 甲于 3 月 1 日出售某屋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甲于 4 月 1 日又将该屋出售 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转移登记。
– 试问 :
• 甲与乙、甲与丙间之买卖合同是否为有效 ? 何者优先 ? • 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解析】
• 甲与丙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 但未生效,两者之间产生的只是一种丙得请求甲交付房屋的债权关系。而甲、丁
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且丁没有侵犯他人所有权之恶意,
丁已经合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丙的要求法院 不予支持,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 公信原则
•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民事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 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 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 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 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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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权法的原则
• 第 4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 平等保护原则) • 第 5 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 第 6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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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若未明确约定之石狮应随房屋之变动一起变动,则石狮或为房屋之成分或为房屋 之从物。 • 主物与从物我国民法未作明确定义。台湾地区民法第 68 条规定 非主物之成分, 因之,从物有四特征: 1 、非主物之成分,乃独立物。 2 、与主物恒具有功能性的 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如装米之袋、乘马之鞍在交易习惯上皆非从物。石狮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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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物权的变动
• 【概念】
–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 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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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权的种类
• 【自物权】
– 所有权
• 【他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价格出售与丙,丙当日即付清房款。在双方办理登记手续前,甲又得知丁急需住
房,遂与丁联系,将该房以 160 万元价格卖给了丁,并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办理 了变更登记手续。其后,丁要求乙搬出,乙拒绝,而此时,丙亦知道甲、丁交易 事实。
– 丙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甲、丁间的合同无效,房屋归丙所有。
民法学
第七章 物权概论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一、物权的概述 –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三、物权的种类
• 第三节 相邻关系
–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第四节 共有
– 一、共有概• 第二节 所有权
– 一、所有权概述 – 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 三、赃物的所有权问题
• Ps :除注明者外,本章所引法 律均为《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四、物权的变动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案例 1 案情】
• 某甲自有房屋一间, 2015 年 5 月 1 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 乙承租该房。同年 8 月 6 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 情况告知乙。到 11 月 7 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遂签订合同,以 150 万元的
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 。
关连。 3 、与主物同属一人。 4 、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即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
房屋具有恒久之功能性关联,故非从物。
– 综上,乙之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亦无理论依据,不 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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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的“种类物”——货币
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原则) • 第 7 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
为私法。物权法为私法,系就其大体而言,但因其与 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响匪浅,亦有甚多 公法的规定。”——王泽鉴,《民法物权》
• 一、物权的概述
• 【物权的定义】
– 第 2 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物权的特征】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有法律规定亦可为权利,如权利质权)的权利; –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利; – 物权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独立之物……; –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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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
• 第 122 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第 123 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 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PS :有关立法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 《渔业法》。
• 主物与从物;第 115 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 原物与孳息。第 116 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 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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