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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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财会〔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规定,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24年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范围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202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本通知所称“会计工作”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根据财政部《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可通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

按照会计人员分层、分类更新知识的客观需求以及继续教育技术发展趋势,2024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为主、高会面授培训和主管财政部门专题培训相结合的多种继续教育形式,鼓励参加网络学习。

1. 初中级资格会计人员主要参加网络学习,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

在一个继续教育年度内,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一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当年一般不得更换。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措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措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因此,继续教育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水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制度
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明确继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规范和有效的继续教育服务。

二、开展专业培训和研讨会
开展专业培训和研讨会,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最新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三、推广在线学习平台
推广在线学习平台,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学习方式,让他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四、鼓励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鼓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和优质的服务。

五、加强实践教学和实习环节
加强实践教学和实习环节,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专业的服务。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但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四)统筹规划,注重实效。

第二章教育内容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第三章教育形式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面授培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二)网络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课程、直播讲座等形式,方便会计人员随时随地学习;(三)自学: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资料进行自学;(四)实践锻炼:通过实习、实训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教育管理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会计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一)参加培训的出勤率;(二)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三)考核考试成绩。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并报送当地会计管理部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秀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会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责令补学;(二)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将出台,每年不少于90学分!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将出台,每年不少于90学分!

会计小伙伴们,你们心心念念的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即!将!出!台!那么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项新规出台的影响以及新规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近日,财政部发出了一个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对《继续教育规定》作出了新的说明。

据悉,继续教育的内容仍将保留在修订后的《会计法》中,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同时,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相关知识更新也较快,继续教育制度有利于引导会计人员持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财政部这次发布的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可以视为继续教育最新政策即将出台的前奏,如果没有的变化,基本会按照此次的通知内容来执行。

通过本次意见征求稿的内容可以看出来,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上一个新的台阶,以后的会计教育可能会告别“走过场”。

只要是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再忽视继续教育很有可能会丢掉饭碗。

我们知道,目前的继续教育是执行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以下称旧规),跟7月份即将执行的新规相比,小编为你带来相关解读,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1.继续教育对象为从事会计行业人员,这是会计证取消的铁证吗?新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旧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解读: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重大的改变,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说明,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接地气、更全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一、继续教育的形式:1.培训课程: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会计培训课程,包括财务报表分析、税法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内容的培训。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通常由专业培训机构或会计师协会提供。

2.学术研讨会: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探讨会计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成果。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有助于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践。

3.实操培训: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实际工作中的项目经验来积累继续教育学时。

他们可以参与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内部控制等实际工作,从中学习和提升技能。

4.自主学习: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包括阅读相关书籍、参与在线课程、参考会计刊物等。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进度和时间进行安排。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1.国家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其中,包括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业技术学习和不少于10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会计师协会要求:各地的会计师协会也会制定相应的学时要求。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其会员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3.职称评审要求:对于职称评估的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学时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如高级会计师)的学时要求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实操培训和自主学习等;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法规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一般为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和参加足够的学时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百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度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版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权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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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ꎬ 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ꎬ 不断 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ꎬ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和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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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形式,培训在深入研究会计专业理论、技术规范、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业务发展趋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针对这一点,应当牢记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培养人才的重点在学习和实践。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重
视学习知识,加强实践能力。

只有结合理论和实践,才能更好地提高整体质量、实现素质提高。

其次,以突出责任感为主要目标。

实践能力的提高,能够形成工作原则及完成任务的规律性思维,培养责任感,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为有效实施会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

再次,强调及时和面向未来的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综合运用各种培训手段,深入浅出,及时监测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其他制度性文件的变化动态,加强针对性和社会需求性的教育,加强贯彻国家政策、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抓住当前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前调整继续教育的方向和重点。

最后,注重连接培训与业务指导实践,关注践行能力的改造与培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将职业业务指导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培训及指导实践充分融合,为培养职业技能提供有效动力,培养多职业交叉叠加的职业能力,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践行能力。

综上所述,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应当强调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责任感,加强及时、面向未来的教育,将培训及指导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践行能力的改造。

只有充分落实这些原则,才能充分发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工作的功能,真正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不同类别和层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会计⼈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会计⼈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则总第⼀章以下简称会计⼈员(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员第⼀条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员继续教育⼯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素质的会计队伍,提⾼会计⼈员专业胜任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员继续教育规)号73财政部令第(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18〕2013财会〔(定》,制定本办法。

)号陕西省范围内会计⼈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条会计⼈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业发展要求,第三条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推进会计⼈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业发展提供⼈才保障和智⼒⽀持。

会计⼈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第四条以⼈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业发展趋势和会计⼈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员专业胜任能⼒。

突出重点,提⾼能⼒。

会计⼈员继续教育⾯向会计⼈员,全⾯提⾼会)⼆(计⼈员整体素质,进⼀步改善会计⼈员知识结构。

分层培训、考培分离。

针对不同层次会计⼈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三(计⼈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

会计⼈员可以⾃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加强管理,创新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四(⽤各⽅⾯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单位⽀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会计⼈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员。

第五条会计⼈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员,应当⾃取得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资格内取得规定学分。

管理体制第⼆章以下统称继续教(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第六条分别组织实施会计⼈员继续教育⼯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发 , 遵 照 执 行 请
附件 :
第一章
总 则
( ) 全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规划; 一 制定 ( ) 二 制定全 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制度; ( ) 三 制定全 国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大纲 ;
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会 计 人 员所在单 位 应 当遵循 教育 、 考 核 、 用相 结合 的原 则 。 持 、 促 并组织 使 支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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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关 于印 发 《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规 定 》 会 的通 知
财 会 【0 1 号 2 6 0 1 9
市 财 政 厅 ( )新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财 务 局 : 局 。
20 0 6年 1 月 2 1 0日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 局 。 铁道部 、 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放军总后勤部 、 警部队后勤部 , 解 武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划单列 计 为 了贯 彻落实《 会计法》 关于“ 会计 人员应 当遵守职业道德 , 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 员的教育和培训工 作应当加强” 的规 定, 一步推 进 进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工作, 我部根据《 会计 法》 会计从业 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 第 2 和《 ( 6号) 制定 了《 ,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 予印 ,

第一条
为推 进会计人 员继 续教 育科
( ) 织开发 、 估 、 四 组 评 推荐全 国会计 人 本单位 会计人 员参加 继续教 育 。保证学 习 会计 队伍 。 提高 会计 人 员专业 胜任能力 。 根 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时间 。 提供必要的学 习条件 。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会计 法》 会计 从 业 和《 ( ) 织全 国高级会计人 员培训和 会 五 组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资格管理 办 法》 财政部 令 第 2 号 )的规 ( 6 计人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定。 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会计人 员享有参 加继续教 育 ( ) 导 、 促 各地 区和 有关部 门会 六 指 督 第二条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必须 紧密 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 的义务 。 计人 员继续教育工作 的开展 。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 第九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 的对 象是 第 五条 各省 、 自治 区、 辖市 、 划 直 计 筹规划 。 分类指 导 。 强化服务 。 注重质量 。 全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 员。 单列市 财政 厅 ( ) 局 负责本地 区的会计人 员 面推进 会计人 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 第 十条 会 计 人 员继 续 教 育 分 为 高 继续教育 的组织管理工作 。 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级、 中级 、 初级三个级别 。 ( ) 一 依据全国会计 ^ 员继续教育制度 。 第三条 会计 人员继续教 育应 当遵循 ( ) 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一 高级 制定本地 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下列基本原则 : 取得或 者受聘高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 ) 二 制定本地 区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规 ( ) 为本 。 一 以人 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员 ; 划并组织实施 ; 业发展 趋势 和会计 人员 从业基 本 要求 。 突 ( ) 二 中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 ) 定本地 区各级财政部 门对会 计 三 确 出提 升会计人 员专业胜任 能力 。引导 会计 取得或者 受聘 中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人员继续教育 的具体职 责和管理权 限 ; 人员更新知识 、 拓展技能 。 提高解决 实际问 称) 及具备相 当水平 的会计人 员; ( ) 四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 题 的能力。 ( ) 三 初级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的对 象为 续教育教材 。 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 、 ( ) 二 突出重点 。 提高 能力。会计人员继 取得或 者受聘初级 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 ( 职 推荐的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 续教 育面向会计 队伍 。 创造 人人皆 受教 育 、 称) 的会计 人 员 。 以及取得会 计从业 资格证 ( ) 织本地 区各类会计 人才培训 和 五 组 人人皆可成 才的环境 。全 面提高会计 人员 书但未 取得或者受 聘初级会 计专业技 术资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 : 整体 素质。同时 。 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 格( 职称 ) 的会计人员 。 ( ) 导、 六 指 监督 本地 区会计 人 员继 续 和提高综合 能力培训 。进一步改善会 计队 第 十 一条 会 计人 员每 年 接 受 培 训 教育工作 。 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 伍人 才结构和知识 结构。 ( 面授 ) 的时间累计不应 少于 2 小 时。 4 第 六条 中共 中央直属机 关事务 管理 ( ) 指导 。 三 加强 创新机制 。在统 筹规划 会计人 员由于病假 、 在境外 工作 、 育 生 局、 国务 院机 关事务 管理 局 、 道部 、 铁 中国 的前提下 。 有效 利用各 方面 教育资源 。 引导 等原 因 。 无法在 当年完成接 受培训 时间的 。 人民武 装警察部 队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 放 社 会办 学单位 参 与会计 人才继续 教 育 。 并 可 由本 人提供合理 证明 。经 归 口管理 的 当 以下 简称 中央主 管单位 ) 比照 不断创新继续 教育 内容 。改进 继续教 育方 军总后 勤部( 地财政 部 门或 中央 主管单位 ( 以下 简称 继 式, 提高继续教 育质量 。 步形成政府 部门 会计 从业资格 管理 体制 ,分 别负责 中央在 续教育 管理部 门 ) 逐 审核确认 后 。 其参 加继续 铁 中国人 民武 装警察部 队 教育时 间可 以顺延至 以后年 度完成 。 规划指导 、 社会 办学单位积极 参与 、 用人单 京单位 、 路 系统 、 系统 、中国人 民解 放军系统 会计人 员继 续 位支持督促 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 内容与形 式 教育 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中央主 管单位组 织会计人 员继续教 育 第 十二条 会计 人员继续 教育 的内容 第四条 财政 部负责全 国会计人 员继 的职责 。 比照本规定第 五条执行 。 主要 包括会 计理论 、 策法 规 、 务 知识 、 政 业 续教育的管理。 第七条 会计人 员所在单位 负责组 织 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新的继续教育规定有什么具体变化?对于会计继续教育相关的各方机构和人员有什么影响?根据我们对会计继续教育规定(2022年版)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对比,解读如下:根据以上变化的对比研读,认为在会计证取消以后,国家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减弱,而是提升到了更高一层次。

1、原来只要24个学分就能通过,现在必须得90个学分!足以可见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视。

面对90个学分,不少会计人可就犯难了,以前24个学分都很难取得,如今90个学分可如何是好?别急,新规对于其他形式的学分标准也是提高了不少,原来通过一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折算为24学分,现在可以折算为60学分。

看来这90学分也不是很难拿到手。

有的小伙伴会问,我参加今年的中级考试,我一次三门都通过了的话,岂不是有180分了?那我今年用90分,明年再用90分可以吗?答案是当然不可以,新政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报考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新规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这是新规增加的内容,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单位招聘条件中也会加上一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字样,“继续教育”俨然成为从事会计工作的新“门槛”了。

3、没有取得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也要参加继续教育新规: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教育文档

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教育文档

目前会计人员持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会计人员持续教育,又叫会计后继教育或会计任职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获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

推行会计人员持续教育制度,是不停提升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需要。

跟着经济全世界化进度的日趋加速,我国的会计改革日趋朝国际化方向聚拢,会计工作领域中的新问题、新状况不停出现,都对会计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持续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

在目前状况下,正确认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要点、有层次、有步骤地推动会计人员持续教育势在必行。

一、目前会计人员持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会计人员持续教育重要性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好多公司领导和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持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甚至存在必定的反抗情绪。

公司领导对会计人员告假参加持续教育不是很理解、支持,认为会计人员已经定岗定编,出门学习会影响目前的工作,并且会计方面的知识老是千篇一律的,即便有新知识和新内容出现,靠自学就能解决;甚至有些公司领导认为会计只需能达成本员工作就能够了,能力能否提升其实不重要。

这类认识上的误差直接致使部分公司领导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借口,把会计人员持续教育时间再三压缩,使会计人员正常的业务学习时间难以保证。

(二)会计人员持续教育管理体系不规范一是以传统的行政手段来组织会计人员持续教育,带来的是较高的收费标准、垄断的培训市场。

持续教育市场的垄断,也惹起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单调化。

组织者们为节俭培训成本,广泛推行大讲堂教课,一个讲堂容纳几百人,授课教师则以通读教材的方式达成培训内容,讲堂氛围呆板,师生之间难以沟通,最后演变成达成学时、对付年检了事,直接影响了培训质量。

二是因为最近几年主管部门的放松管束,使得部分不切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进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

依据财政部最新统计我国目前有快要 1400 万会计人员,按每人均匀300 元的培训费计算,培训费总数超出 400 亿元劳动;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摘要:一、继续教育科目的背景与意义1.会计行业的特点与挑战2.继续教育的必要性3.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科目1.会计准则和法规2.税收法律法规3.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4.会计信息化建设5.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6.其他相关科目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途径1.面授课程2.在线学习3.学术研讨会与讲座4.专业技能培训与考试5.国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成果与展望1.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2.对企业与社会的积极影响3.未来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与建议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也日益增多。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进行概述。

一、继续教育科目的背景与意义会计行业是一个知识更新速度较快的领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以适应日益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管理需求。

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帮助会计人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科目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科目包括:会计准则和法规、税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等。

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科目,如财务管理、审计、经济法等。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途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如面授课程、在线学习、学术研讨会与讲座、专业技能培训与考试等。

这些途径旨在满足会计人员不同的学习需求,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成果与展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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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考点: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近日,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有关负责人解读《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1.《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达近2000万人,广泛分布在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中,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修订后的《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需要转型升级。

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2.《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制定过程
为提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规程,遵循科学严密的起草流程。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起草制定历时一年多,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

在配合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即着手研究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会计人员管理问题。

2016年11月,我们赴河北省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政策专题调研,听取地方财政部门对包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内相关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地方意见、系统梳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有关要求,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讨论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2017年6月1日,我们印发《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分别征求财政部内相关司局、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

三是调整完善阶段。

2018年5月,《会计继续教育规定》(送审稿)完成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签程序后正式发布。

3.《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适用范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的一项制度安排,应当面向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因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纳入继续教育范围。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4.《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和形式的创新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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