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育龄妇女健康查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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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已婚育龄妇女
健康查体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区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查体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经常性工作为基础,全面提升示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切实增强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坚持健康查体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人文性,尊重被检查育龄妇女的权益。严格控制日检查人数,保证健康查体质量。坚持宣传、教育、培训、育龄妇女需求与健康查体相结合,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二、检查范围
示范区49周岁以内的已婚育龄妇女、特殊人群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三、检查时间
每年安排4次,3月、6月、9月、12月各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四、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健康查体时,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健康查体通知单和二代身份证。
(二)没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应进行“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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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和尿检)。
(三)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可通过省流动人口管理平台传输查体回执或寄回健康查体证明(须盖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
(四)示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健康查体计划,主要包括具体日期、车辆安排、所需设备、医务人员等内容。
(五)健康查体过程中,由各单位分管计生领导带队组织,医务人员、已婚育龄妇女、村(队)宣传员、单位分管领导应在统计表中签署姓名备查。
(六)各分场、单位负责本单位育龄妇女健康查体组织工作,村(队)宣传员为登记人员,并负责反馈健康查体信息,登记生殖健康档案,安排观察随访及检查治疗。
(七)确保每一位已婚育龄妇女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站查体,确保参查率达100%。
(八)各单位须将应查人数、已查人数、未查人员名单等信息进行张榜公示,示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督查通报。
(九)已婚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40天以上查体医生未能查出,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连带责任追究,从严处理。
五、检查结果的适用
(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站查体的人员每出现1人次扣1分,同一个人连续2次未按规定时间查体的扣5分,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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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计入本单位年终考核分值。示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对每次查体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健康查体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特别是计划外怀孕现象,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在发现问题的3日内必须处理完毕,否则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家庭,其中1次未到站参加健康查体的,扣发独生子女费60元,2次以上未到站的停止年内享受待遇。
(四)各单位对未按时到站参加健康查体人员,可制定具体奖惩措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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