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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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五、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合社的发展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建军 本页面已被访问 4929 次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一哥“三农人说三农事”之——办好现代农业生产组织体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在我国现代化农业生产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其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家庭农场家庭农场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般可以理解为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其优势一是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二是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三是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在政策扶持方面,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

随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其地位,“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我们的家庭农场主要生产范围仍然是种养,管理模式是家庭化管理,产品品牌较多、较乱,农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受气候、市场等外界影响较大,同时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注册管理制度,其存在多以合作社的名义存在,流转土地确权没有明确规定,融资及申报项目较难,没有纳入相应的行政行业管理,进一步做大做强较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符合农民意愿,是农民自己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是按照《合作社法》及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市场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几家几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实际问题,一是通过联合采购,减少农资、人工等投入,降低生产成本。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2015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所谓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经营主体是进行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申报农业项目和补贴的时候必不可少的申报主体。

但是在真正从事农业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农业企业呢?首先,来看一下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能做什么?家庭农场适宜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家庭农场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很难延伸产业链至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前期的产品研发。

合作社从事的可以是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业务,甚至可以涉及到内部的金融业务,是一种侧重于资源整合的组织形式,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又可以进行生产前端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研发以及生产环节之后的流通、加工等增加农业附加值的环节。

农业企业可以从事的环节更广泛,可以延伸到产业链的上下游,甚至打通全产业链。

第二,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家庭农场是2013年的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的,无论是政策的支持还是发展的指导都不完善。

目前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还只是地方财政的一些支持,国家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获得的国家支持没有太大的区别,均可以去承担国家项目。

但是为了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项目对合作社的要求比企业的要求会稍低一些,农业企业一般成为龙头企业才会获得更多的支持。

第三,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发展前景2013年提出,2014年发展,到了2015年,家庭农场迎来了快速发展的一年,国家相关支持政策也将相继出台。

比如去年11月底中央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就指出,“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农业法

农业法

9、农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 、农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 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 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 微生物及其产品。 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 的健康、 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
10、农业自然资源环境的概念与特点 、 • (一)农业自然资源环境是农业环境 与农业自然资源两个密切相关概念的合 称。 • 1、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 、 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如农业用地、农业用水、 素的总体。如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 气和生物等。 气和生物等。
6、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记分类)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 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统 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 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科技推广条件,逐步 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水平。要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切实提高人员素质。要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 (三)创新推广方式。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 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 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 科技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 活动。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多元化服务 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 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中介 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试析合作社制度与公司制度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三年有余,但是对于公司与合作社边界划分的争鸣仍然是不绝于耳。

本文试图从组织的产生动因、主要制度安排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对两者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进行梳理,以期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一、产生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度,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产生的。

因此,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是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社会转型期的产物。

当时正值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防御战略;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战略有着天壤之别。

并且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而公司制度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

二、组织目标与产生动因相联系,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相似的地⽅,但也有不同的地⽅。

两者有哪些区别呢?感兴趣就来看看吧。

⼀、两者主体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占全体成员的80%以上;⽽公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和法⼈。

⼆、从事⾏业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或者农业服务;公司从事⾏业只要经过批准不论哪⼀⾏。

三、出资要求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设门槛,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由章程⾃⾏决定;公司出资⼈的出资额由最低法律限制和要求。

四、组织⽬标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是⼀种互助经济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的,实现股东利益最⼤化。

五、决策⽅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票制,实⾏民主管理;公司实⾏资本决策,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

六、分配⽅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惠顾分配为主;⽽公司以资本⽐例分配。

七、退出⽅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由,⽆条件退还出资额和属于个⼈的积累;公司则不能退出出资额,但可以转让。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相似的地⽅,但也有不同的地⽅。

两者有哪些区别呢?感兴趣就来看看吧。

⼀、两者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占全体成员的80%以上;⽽公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和法⼈。

⼆、从事⾏业不推荐度:点击下载⽂档⽂档为doc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综上,合作社的治理目标更注重成员的感受, 而公司治理目标则更注重资本,追求资本效率.两 种治理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治理结构本质上的差异. 2.3 结构设置不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 成.具有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人选,决定 重大财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等章程规定的权利.合作 社治理结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
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 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 事法律交易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法人
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 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合作 社而言,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均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章程,也有独立的财产经费并以其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这些财产经费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贷款和 积累资金等.显然,这些都符合了民法通则的法人 条件.2006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 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 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目的是 以合作社的服务和互助以最大化社员收入,其本身 就是以成员为服务对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的自助组织.合作社内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 管理,主要以劳动联合为主,强调人合性.公司是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治理目标则是最大化股东收益. 公司强调资本联 合,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盈余按照资本分配.而公 司的这些特征说明了公司并不以为成员对象服务 追求成员利益为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课件(修改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课件(修改本)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 主控制的企业,是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共同 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是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全体社员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既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是自治组织, 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解决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户分散小 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 农户联合组成的市场主体。是以推进农业产业发展,繁荣 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增收为目的。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
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 社分为四类:
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 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 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 务业务的合作社。 3、信用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 4、服务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 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 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小而分散的广大农户不得不直 接面对市场,要解决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就必须增强统一服务的功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 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桥梁、以经济为手段,以共 赢和共同致富为目的,把农民联合起来,既支持了家庭
综合上述三方讲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 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 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 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的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 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捋一捋“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中三者关系

捋一捋“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中三者关系

捋一捋“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中三者关系“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一般是由农业企业牵头、在起初农民自发的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改造升级而形成的。

这种模式中,农民是核心、合作社是主体、企业是“龙头”。

因为兼顾了三者利益,实践中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农户是核心。

这种模式中,首先是企业与农户签订最低保底收入,确保农民原有利益不减,增值部分企业与农民分成,农民得大头,企业拿小头。

这样保证了农民的基本收入,让农民心里有底,还有增收预期。

随着生产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农民不断增加收入。

农民收入来源增加了,包括:土地保底收入、生产增值收入、生产性劳务收入、合作社集体经营利润收入、政策性补贴收入,发展到高级阶段还能得到股份收入。

只有保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合作社才能稳定、发展、壮大。

收入增加了,农民自然是自觉自愿、心甘情愿,甚至是死心塌地。

心气也高了,干劲也足了,事业就火了。

合作社是主体。

首先是生产经营主体,由合作社按照要求统一组织生产,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自然就有利于产业化。

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其次是收益分配主体,统一与企业和相关主体经营核算,提高了议价能力。

三是共同富裕的主体。

由于公司的介入,形成一、二产联动,公司将部分生产项目或某些生产环节转移给合作社集体组织农户生产,使集体形成经营收入与农户共享。

实践中,由于公司事先按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与合作社明确利益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因而强化了监督管理,提高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是龙头。

公司从保证自身原料数量、质量的需求出发,以订单的形式引导、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按照公司的标准、时限开展生产。

公司通过必要的投入、全过程的服务来锁定与农户和合作社的关系。

因为农民的生产成果通过公司得到了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增加了这种模式的粘性,可持续性提高。

公司也通过这种形式保证了原料的同时,稳定也原料价格,提高了原料的品质。

整个模式中土地是根本,公司要求农户“带地入社”,实现了土地集中连片。

村人民公司机构类型

村人民公司机构类型

村人民公司机构类型一、合作社合作社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形式,通常由一群农民或村民共同出资组建而成。

合作社的成立旨在通过集中资源和力量,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收益。

合作社一般由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成员通过购买合作社的股份成为合作社的股东,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分红、决策权等。

合作社通常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旨在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以经营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旨在通过集中资源和力量,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成员通过购买合作社的股份成为合作社的股东,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分红、决策权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经营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业务,旨在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村集体出资或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管理,成员可以是村民个人或者村集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与村庄发展相关的产业或服务,如农田托管、村民公益事业、农村旅游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一般用于村庄的公共事业建设和村民的福利改善。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旨在通过合作共享资源和市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合作社等形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等方式,实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互助合作。

五、农村互助组织农村互助组织是指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

农村互助组织通常由村民共同出资组建而成,旨在通过互助合作,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收益。

农村互助组织一般由组织委员会或理事会管理,成员通过参与组织的活动,共同分享资源和信息。

农村互助组织的成员可以共同经营农田、养殖、种植等业务,也可以共同采购农资、销售农产品等,实现农村经济的互利共赢。

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及典型资料

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及典型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时间:2010-6-1xx法制报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探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探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探析作者:杨金春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1期摘要:公司与合作社都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正确认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是学习我国公司与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方面,本文试图以现行法条为基础,兼述其他相关理论,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梳理,力求理清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制度;关系探析公司与合作社都是重要的现代经济组织。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的重要表现,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拟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例,在法条的基础上对合作社与公司关系进行探究。

一、合作社与公司的联系合作社与公司均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态,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两者在起源、制度设计上有相通之处,存在难以割舍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起源相似合作社与公司同源于信用制度。

公司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中世纪,它与海上贸易、市场发展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市场扩大以后。

可见二者的产生都与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相关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二)制度设计相似合作社与公司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制度设计相似,具体如下:1.公司与合作社都需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2.二者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承担纳税等义务,同受法律保护。

3.二者的成员都承担有限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和公司股东同样承担有限责任。

4.二者都可破产清算,《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作社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二者的成员(股東)都需达到法定人数,都负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6.二者的最高权力机关都是股东(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理事会)和经理(社主任)行使。

7.二者的宗旨都是为其成员(股东)谋利益。

“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比分析

“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比分析

“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比分析摘要:本文从发展目的、期望和发展中的问题对“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公司+农户”模式具有模式本身的固有矛盾,其制度设计决定了这个模式是不成功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能够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自身的不断完善克服当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农业产业化应该选择的发展形式。

关键词:“公司+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172-02从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走科技化、市场化道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和社会生活的转型阶段。

在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上,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模式,另外一种是发展农业合作组织。

以下就这两种模式发展的目的、期望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区分这两种模式的优劣。

一、“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

这种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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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而股份公司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

二、组织目标与产生动因相联系,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具体举例,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后,合作社的目标就是通过联合销售成员各自生产的农产品,降低成员各自经营的市场风险和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尽可能地为成员卖出高价,合作社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赚取的利润将全部返还给农产品的提供者成员手中;而股东投资者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后,公司的目标就是让股东的投资获得最大回报率,因此它的经营目标一方面要尽量压低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原料的收购价、以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尽可能地抬高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出售价、以获得高的盈利水平,公司最终实现的利润并没有流到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而是流向了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外的第三方——投资者手中。

三、成员制度与组织目标相对应,在成员制度安排上,股东加入股份公司、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

但是,只有要利用合作社服务的人才能够加入到合作社中来,正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成员为合作社的主要服务对象。

如果没有和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仅仅是为了取得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能成为一名股东。

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股份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

具体地,以农业供给合作社为例,成员一定是农业投入品的购买者;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股东则不一定必须购买农业投入品,前者入社的目标是为了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而后者加入公司的目标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率。

同样地,农民加入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是为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农产品销售公司的股东则不需要自我生产农产品;农民加入农机利用合作社是为了获得农机服务,农机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农机服务的需求。

并且,当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他(她)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

但是股东一旦将股份投入公司,则不可再抽回,离开公司时只能转让他人。

四、所有权安排与公司相比较,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

如前提到的,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patronage)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以每个成员拥有相同的股权为典型形式。

最根本的,所有权在经典型的合作社中本质上并不能带来相对应的收益,相反,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与合作社的惠顾中(详见下),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合作社融资困难,成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向合作社投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作了一定的修正,针对中国生产要素供给的现实情况,较大程度上承认了资本的作用,如扩大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可分配盈余中非交易额分配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0% 等。

又如为进一步明晰合作社集体产权,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从而降低了合作社产权制度模糊产生的搭便车问题。

五、治理结构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的机构安排并没有任何差异,都是全体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而日常的经营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但是在决策原则上,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

合作社是实行经济民主制的组织,合作社内部人人平等,成员每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普通成员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增强了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了普通成员的基本利益,防止了个别人控制合作社。

而股份公司则实行一股一票制,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决策的话语权就大,甚至可以实现独裁——如果控股的话。

近些年来,随着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合作社在平等与公平之间寻求平衡,在坚持民主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合作社发展贡献较大的成员的投票权,努力使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款又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并且,在决策过程的制度安排上,合作社更强调民主的广泛参与性,限制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另外在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的资格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也即非成员不可担任合作社的理事、监事。

这与股份公司广泛聘请外部独立董事制度不同。

因为合作社认为非成员理事不能代表成员的利益。

六、分配制度股份公司实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红利水平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水平。

而合作社严格地讲不存在利润,因为合作社是为成员服务的、按照成本对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如果财政年度出现了可分配盈余,那是源于合作社在与成员的交易中收取了成员过多的费用(如为成员提供购买服务)或者少付了成员应得到的收益(如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既然如此,合作社最终应当按照“物归原主”的原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将多收或少付成员的部分再退还给成员,因此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基于成员对合作社的使用或利用,它保护了大多数普通成员获得基本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决定日益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取决于消费者的偏好和购买力,而这些又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合作社对此的影响力看,它与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效率、营销策略、投资决策、企业家贡献等等多种因素有关。

如合作社投资建设有机食品基地,成员产品价格可以实现翻番,又如较高的广告投入水平、实施品牌战略将会改善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在这里,合作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不再是简单的与成员交易中“多收”或“少付”、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变化问题,而是还凝结了资本、企业家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盈余分配原则在重点强调了按照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分配不得低于60%的基本原则下,将其余的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这意味着合作社的分配承认了资本要素等的贡献。

七、经营战略股份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率、实施以市场为导向、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经营战略。

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广泛的选择性和灵活的弹性,哪种产品或服务的盈利空间大就经营哪种产品或服务。

公司可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采购产品或转移生产基地,因此,公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因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然而,合作社的目标是为成员服务、为成员的产品提供一个“家” 和围绕成员产品提供服务的组织目标是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哲学理念相冲突。

合作社的经营产品范围被锁定在成员所提供的产品上,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可能会被它有限的产品范围所破坏。

从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情况看,绝大多数合作社通常只是一种商品的销售者,并且不愿意增加新的商品。

成员对于非惠顾产品的投资十分谨慎。

这种行为减低了合作社通过扩展它的产品范围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并强化了原有产品的市场计划,易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封闭性、甚至是僵化性。

此外,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组织目标,通常要求合作社限制与非成员的交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但是从经营效率的角度看,它事实上是不利于合作社低成本地实现企业规模经济。

可见,合作社经营战略与股份公司相比,具有天然的制度安排缺陷。

八、社会责任不同合作社以人为本,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合作社制度强调人的平等、人的尊严。

合作社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基本锁定在农村社区生产同一产品的特殊成员群体,合作社的基本构成元素是那些依赖于自己的土地、生活在本地社区的“人”——成员,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满天飞、哪里有利润就投向哪里的“钱”——投资者。

土地的不可迁移性决定了合作社深深扎根在农村社区中,合作社的发展与社区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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