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P服务贸易统计与GATS服务贸易统计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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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P服务贸易统计与GATS服务贸易统计的比较研究此论文是2010年黑龙江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刘黎明

[摘要]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有传统的bop统计和新的gats 统计,两种体系存在不同之处,然时至今日,世界上仍没有一套被各国所公认并遵守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本文在介绍bop与gats 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基础上,重点对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提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bop统计 gats统计 fats统计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统计问题。但由于服务贸易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以及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和统计状况的不同,长期缺乏统一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统计标准,服务贸易统计远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1994年,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成果《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签订,标志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bop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1.国际收支统计(bop)的定义。按照国民经济核算(sna)的观点,对外贸易是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服务贸易就

是发生在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之间的服务产品的交易。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四版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劳务、非金融财产收入和投资收入都一并放在服务贸易项下,第五版则明确区分了国际服务交易和收入交易,从而使得基于国际收支的定义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定义统一起来,统称为bop定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1994年4月15日达成的gats 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有别于gatt对货物贸易的定义。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自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直接投资企业);(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由此可看出,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给出的操作化定义。

二、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定义的比较

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相对应,就产生了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体系。一种是传统的bop统计体系,另一种是gats统计体系。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两种定义不同,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存在诸多差别。

1.产生的背景和所发挥的功能不同。sna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反映一国生产的服务产品有多少被国外居民使

用即服务出口,本国居民使用的服务有多少是国外居民生产的即服务进口,以及服务净出口在gdp中的份额。国际收支平衡表作为sna 的一张基本表,它所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也是跨境贸易。gats体系是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代表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意愿。gats所涉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反映一国围绕服务交易,通过包括贸易与投资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2.观察国际服务贸易的立足点和范围不同。bop统计立足于交易者的常住性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界定常住性的依据是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gats统计则立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角度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认为国际服务贸易是一经济体拥有所有权的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单位归属于哪一个经济体的常住单位。立足点的差异导致了对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界定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对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务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bop与gats两种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比较

1.bop与gats统计范围的比较。bop统计重视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完成后的资金流即国际收支,而gats统计则比较重视各国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这类交易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开展。总的说来,《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bpm5)中服务贸易的统计范围体现的是属地原则,而gats中服务贸易的内涵则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再现了

gats中的属人原则。

bpm5把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某一经济体中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的服务贸易。居民、非居民是以其“经济中心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的,服务贸易发生的“经济中心地”在同一个经济领地,通常指主权国家内。gats中的“自然人移动”和“商业存在”模式下向东道国提供服务就不能被bpms体系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所记录,即使母国总公司获取了国外附属机构的经营利润。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

gats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出发来定义国际服务贸易,摆脱了“居民”这个概念对国际服务贸易交易的纪录的束缚,与之相对应的是“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经济中心地可在东道国,也可在母国。因此,服务贸易的内涵相对于bpm5的统计范围就有了较大的不同。这种方式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再有属地原则的特点,而具有属人原则的特点:同一成员国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界定为成员国国内服务交易,不同成员国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则界定为国际服务贸易。

2.bop与gats统计分类的差异。bop服务贸易统计和gats服务贸易统计对服务贸易的分类都是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法”制定的,但二者在具体分类和统计内容上存在差异。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分类,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使用费和

特许费、其他商业服务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10大类。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分类,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等12大类。msits在进一步扩大经合组织和欧统联合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按ebops搜集的数据基本能满足gats中fats服务贸易谈判所需的细目以及对全球化研究的需要。因此,除政府服务外,bpm5/ebops组成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覆盖范围基本吻合。3.bop与gats统计体系的过渡。目前imf与wto对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都来源于各国的bop统计,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bpm5要求建立的bop统计中的属地原则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范围产生了较大的限制,就产生了对属地原则向gats中属人原则进行拓展的需求。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各国间人员流动急剧增加均对属地原则的bop统计提出了挑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个明显变化是生产和消费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带给服务业的影响会远远大于其对商品制造业的影响。由于服务具有的特点使得经济全球化程度与服务贸易量成正比,目前对服务贸易增量贡献最大的就是通过商业存在模式绕过国界提供的服务。经济全球化带来境外旅游、跨国公司内部人员调动、外国人非永久性在本地就业等等的人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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