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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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浅析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其三 , 代表 人权 限限制 。按照 民诉 法的规 定 : 代表 人变 更、 “ 第四, 成本 高昂。 起 公益诉讼 一般 需要 高 昂的成 小 以应对 合客观 现实 的 。 提
诉讼费 、 师费 、 定费及其 他开支 , 律 鉴 公民及普 通社会 团体很难 承
受。 t
放 弃诉讼 请求 或者承 认对 方当 事人 的诉讼请 求 , 进行和 解 , 须 必
其二, 适用 条件 限制 。欲通 过选 定代表 人制度 进行诉 讼 , 须 当事人 之诉 讼标 的为 同一种 类 。公益诉 讼往 往涉及 较大 的群 体
第三 , 实力悬 殊 。 国公益诉 讼 的被 诉主 体常 是具有 强势地 甚至 整个社 会 , 害人受 到 的损害千 差万 别 , 我 受 其诉讼 标 的也不可 能达成 统一 。 故此 , 选定代 表人 制度解 决 公益诉讼 难题 是不符 用
件 曝光之 前 , 国鉴 定机 构就 拒绝 为受 害人提 供相关 鉴定 。 我

第六 , 响广泛 。 国近 年来 的公益 性群体 诉讼 事件经媒 体 急, 影 我 而确 定公 益诉 讼之 当事人适 格恰 是重 中之重 。 三 、 国公益诉 讼 的出路探 究 我
曝光后 , 总会 引起 社会 的广泛 关注 , 关事 件 的处理进程 及其 结 相

法 治建设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01-2-2 10 .522 1) 0 40 0
在将 该制度运 用于公 益诉讼之 时 , 少有 以下问题造成 了不容忽 至
其一, 当事人适 格 限制 。依照相 关规定 , 当事人须 与所 诉案

我 国公 益诉讼 的现 实特点
第五 , 取证 困难 。 在我 国, 如果 没有合 适 的渠道 , 要取 得充足 经被代 表的 当事人 同意。要真 正运用 到公益 诉讼 之 中, 条规定 ” 这 的证 据通 常困难 重重 。同时 , 分鉴 定结果较 模 糊, 部 小能直 接与

当事人适格解读课件

当事人适格解读课件

总结与展望
06
对当事人适格制度总结
当事人适格制度的意义
01
确保诉讼权利与义务由合适主体承担,维护法律秩序

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02 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义务承受能力和实际利益关系。
当事人适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03
以案例为基础,分析适格当事人在不同法律场景中的
认定与处理。
对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1 2
当事人适格解读课件
目录
• 当事人适格基本概念 • 当事人适格判断标准 • 当事人适格在不同领域应用 •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关系 • 当事人适格制度完善建议 • 总结与展望
当事人适格基本概
01

当事人适格定义
当事人能力
指某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当事人能
力是成为适格当事人的前提。
进程。
提高诉讼效率
适格的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案件 争议和法律关系,提出有针对性的 主张和证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保障当事人权益
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能享有诉讼权 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这有助于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 当损害。
当事人适格原则
实际利害关系原则
指当事人必须与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实际的利害关系 ,才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这是判断当事人适格的基本标 准。
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必须具备当事人适格条件,才能代表其他当事人进行诉 讼。
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
代表人诉讼中,应保障被代表人的诉讼权利,如确保他们获得通知、陈述意见 、提供证据等机会。同时,也要防止代表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被代表人的利 益。
当事人适格制度完
05
善建议
明确判断标准,减少歧义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一)管理权和处分权
➢ 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都可 以作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而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体对于财产权,一般是 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主体,可以 在实体权利上享有请求权和形成权。 因此管理权或处分权是诉讼实施权 的基础。
➢ 按照这个观点,受权利侵害的人应 该为原告,而侵害人为被告。
➢ 无法解决确认之诉
基于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而发生。
自然人 • 《司法解释》第55条
法人
• 《司法解释》第63条 • 《司法解释》第64条
➢诉讼承担的条件: 1. •有特定事由存在 2. •有法定的接替诉讼的人存在 3. •有继续进行诉讼的必要和可能
➢ 公民甲(原告)与公司乙因借款合同发 生纠纷,开庭审理后,判决尚未作出时, 甲不幸去世,其儿子丙是唯一的继承人。 丙欲参加诉讼,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 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 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 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 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B
➢ 《民诉司法解释》第69条对侵害死者遗 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为当事人。
➢ 郭某以笔名“干成”在某刊物发表《韩文公、 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称韩愈曾 经在潮州经常光顾风月场所,并染上风流病, 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后误信方士之言以硫磺做 补剂而死于硫磺中毒。韩愈之39代孙韩某以其 祖先素以道德文章而为世人所尊敬,郭某及某 刊物无中生有,已严重侵犯韩愈的名誉,因此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及某刊物赔礼 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但法院(台湾法 院)以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为由而不 予受理。韩某后提起刑事诉讼,郭某被判构成 诽谤死人罪而处罚金300元,受到台湾学者批 判。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具有正当当事人与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过程应当按照相应的律师要求提出诉讼。

同时关于正当当事人有具有当事人适格,那么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呢?一般来说,当事人适格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的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具有正当当事人与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过程应当按照相应的律师要求提出诉讼。

同时关于正当当事人有具有当事人适格,那么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有什么规定呢?一般来说,当事人适格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的能力。

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适格。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例如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

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

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

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然而在我国以前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既没有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又没有区分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法考学习笔记)学习科目这里填写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填写学习的时间学习计划这里填写学习计划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一、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要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要求。

形成之诉(即变更之诉):原告要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要求。

区分: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原告要求对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包含确认的要求,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变更的要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不多是确认之诉。

二、反诉1.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若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若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条件起反诉后,即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由于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4.反诉要求与本诉要求或与本诉要求在防备方法上有牵连我国《民事诉讼法》答应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有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反对: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颠覆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对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毛病,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要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三、辩论原则、处罚原则:判定法院违背的是辩论原则还是处罚原则时,应清楚地判定法院的裁判究竟是超事实还是超要求。

1.裁判超事实:违背辩论原则;2.裁判超要求:违背处罚原则;3.裁判既超事实又超要求,两者都违背。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也被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具有进行某项诉讼的权能和资格的当事人。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能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2. 当事人是否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必须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才能对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分。

3. 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

4. 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利益: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追求其他不正当目的。

5. 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担当能力:当事人应当具备诉讼担当能力,即能够承担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

在判断当事人适格时,还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以便做出准确的判断。

最新-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 精品

最新-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 精品

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摘要只须就诉讼标的有确认的利益即可提起否定性确认之诉,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在否定性确认之诉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否定性确认之诉;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诉。

以原告请求确认争议法律关系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或争议法律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为依据,确认之诉又可进一步分为肯定性确认之诉或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否定性确认之诉或消极的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作此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诉方当事人是否定还是肯定的确认主张的掌握,明确该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范围和证明方式,从而有利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对于肯定性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实务界异议都不大。

但对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立法上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因此出现一定的混乱。

我们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否定性确认之诉中的当事人适格起诉者为原告是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

就民事诉讼而言,在通常情形下,是由权利人作为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允许义务人就与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领域,实体法是判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归属的裁判规范,只要民事主体对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归属有争议,都可以要求法院适用民事实体法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法律上的确定。

因此,从实体法律关系的确定方面考虑,无论是权利方还是义务方都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当事人适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非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非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非正当当事人摘要:当事人适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与共同诉讼、第三人、管辖、判决效力等具体诉讼制度都有着紧密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应从当事人的概念界定开始,而我国的当事人概念又是纯粹的诉讼法概念。

本文拟从当事人的概念出发,进而论证正当当事人与非正当当事人更换,以期能给我国民事诉讼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非正当当事人一、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一)概念界定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指因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裁判调解的人以及相对人。

正确把握当事人的含义,是正确把握共同诉讼、第三人、管辖、判决效力等具体诉讼制度、理论的基础和前提。

从我国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立法表述看,我国的当事人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双重含义。

我国通行的教科书里把实体法的当事人表述为“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广泛的实体法关系的一种表述,足见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采取的当事人概念实际上是实体上的当事人。

所谓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指,脱离实体关系,仅以诉讼主体主观认识为依据,能实施诉讼法上的行为,产生诉讼上效果的主体。

根据我们过去对当事人的认识来看,我们总是试图从本质全面地把握当事人。

虽然看似很理性,但却无助于当事人概念应有的作用。

[1]因为当事人的确定,只能也必须在诉讼开始时确定,如果不确定就无法使诉讼得以展开。

所以说,当事人只能是诉讼意义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法概念的当事人为什么当事人必须是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理由主要是以下两点:1.如果没有纯粹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的概念,法院的管辖权就无法确定。

因为管辖权的确定往往就是以当事人所在地为依据的。

2.当事人这一概念是指实际上能成为当事人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依据实体法规定,有的主体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但也能成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

例如破产清算组的负责人与破产企业并没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却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

什么是主体适格?

什么是主体适格?

什么是主体适格?
佚名
【期刊名称】《兵团工运》
【年(卷),期】2015(0)12
【摘要】主体适格。

又称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的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可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当事人的资格。

具有仲裁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针对适格的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

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申请或者更换。

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作出有效裁决的前提。

【总页数】1页(P40-40)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法律意义;实施权;判决;裁定【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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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适格_法律后果(3篇)

合同主体适格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

本文将从合同主体适格的含义、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主体适格的含义合同主体适格是指合同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此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2)具有相应的资质、许可证等法定文件;(3)具有签订合同的意愿和能力。

三、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后果合同主体不适格,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 合同无效当合同当事人不适格时,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也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无效还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标的物返还: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标的物。

(2)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包括返还财产、恢复权利等。

2.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1)无效条款的撤销:合同部分无效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无效条款。

(2)有效条款的履行:合同部分无效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有效条款。

(3)赔偿损失:因合同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合同主体适格的重要性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适格性-—-探析如何确定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内容摘要】准确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建设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涉及范围广、专业技术强、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主体较为复杂等特点,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较为困难,因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建筑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因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某公司的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以项目部或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与其他发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况,对此情况,如何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能否一律认定合同无效,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词】法人资格合同当事人委托授权合同效力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体要件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大量存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妥善处理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中,合同法的关于合同订立的进本原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首先应当满足的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具体而言,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5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修改文字
1.实体当事人:把当事人与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联 系起来观察,要求当事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
2.程序当事人:能否成为诉讼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 状态无关,不必联系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
(1)对原告来说,只要他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请求法 院给予保护,便成为原告。
(2)对被告而言,只要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即为被告。
第一节 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其终止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 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 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其当事人资格
第一节 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
(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 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都是适格的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程序中一般称为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中称为起诉人。 在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称 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二)当事人概念的变迁
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 选出来的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该项制度既有自己的独特属性,又有与共同诉讼制度和诉 讼代理制度相同的属性。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

司法考试:名词解释-终极版

一、名词解释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它产生于当事人请求,依附于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表现出程序制度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2. 诉从表现形式来看,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诉讼请求;从实质内容来看,诉是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的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诉的要素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理由,可依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3. 诉权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它是源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而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由原被告双方平等地享有。

诉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且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 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力。

审判权的设置是为了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服务于当事人诉权,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民事审判权包括诉讼指挥权、特定事项的处分权及案件裁判权。

5. 独任制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独自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是审判组织形式的一种。

它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适用于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于一审程序。

只有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才能担任独任审判人员。

6. 陪审制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委派其参与刑事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在我国仅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

陪审制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对司法资源的补充,但在我国尚存诸多问题。

7.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形式予以判决的法律关系。

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区别于标的物——后者是这一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8.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即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浅议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

浅议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

而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身份具有的特殊性,因此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法律规范就可能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这便涉及了选择何种法律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准据法的问题。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ÑÔÖ®£¬µ±ÊÂÈËÖ»Óо߱¸ÁËËßËÏȨÀûÄÜÁ¦£¬²Å¿ÉÒÔ³ÉΪËßËÏ·¨Éϸ÷ÖÖËßËÏÐÐΪµÄÖ÷Ì壬²ÅÓпÉÄÜÔÚ¾ßÌåµÄ°¸¼þÖгÉΪÕýµ±µÄµ±ÊÂÈË¡£¶øÎÒ¹ú¶Ô´ËµÄ¹æ¶¨Ò಻Ã÷È·¡£»ùÓÚ´Ë£¬±¾ÎĽ«½áºÏ˾·¨Êµ¼ùÓëÍâ¹ú¹æ¶¨£¬·ÖÎöµ±ÊÂÈËËßËÏȨÀûÄÜÁ¦ºÍµ±ÊÂÈËÊʸñµÄ×¼¾Ý·¨£¬ÒÔÆÚ¶ÔÕâÒ»·¨ÂÉÊÊÓÃÎÊÌâÓÐËùñÔÒæ¡£¶þ¡¢ËßËÏȨÀûÄÜÁ¦µÄ×¼¾Ý·¨£¨Ò»£©¹úÃñ´ýÓöÔ-ÔòÓëË«±ß˾·¨Ð-ÖúÌõÔ¼µ±Ç°ÊÀ½ç¶àÊý¹ú¼Ò¶¼¶ÔÍâ¹úÈËÔÚ±¾¹ú½øÐÐÃñÊÂËßËϵÄÄÜÁ¦¸øÓè¹úÃñ´ýÓö£¬ÎÒ¹úÒ²ÊÇÈç´Ë¡£¡¶ÃñÊÂËßËÏ·¨¡·µÚ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精讲笔记: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 又称正当当事人, 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 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 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 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 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例如, 在甲与乙的贷款纠纷中,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乙的贷款, 由于丙与甲乙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联系, 丙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与作为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也不同。

纯粹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 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 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

而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 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当事人适格解读课件

当事人适格解读课件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实践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益等。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实践应用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是指原告和被告在法律上具备主 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应诉行政诉讼。在实践 中,当事人适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具备行政诉讼主 体资格、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
当事人不适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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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形
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当事人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例如非法人组织、未注册的企 业等。
当事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 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 定代理人等。
当事人不适格的后果
可能导致诉讼程序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导致诉讼程序无效。
格的条件。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某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甲提起公诉, 甲辩称自己无罪并申请法院指定辩护 人。
当事人适格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当事人适格 的主体。本案中,甲作为被告人,有 权申请法院指定辩护人,并针对检察 院的指控进行辩护。因此,甲具备当 事人适格的条件。
THANKS.
只有当当事人拥有实体法上的请 求权时,其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
并得到支持。
当事人适格与正当当事人的关系
正当当事人:指在具体民事诉讼中, 依法对本案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资 格的人。
当事人适格强调的是当事人具备提起 诉讼的资格,而正当当事人强调的是 在具体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资格的人。
当事人适格与正当当事人在某些情况 下可能存在重合,但二者并非同一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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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适格
(法学院王久洋 0912971)
摘要:当事人适格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经常有当事人辩驳“我没有侵犯你的权利,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也经常认为某人不能成为原告,或者某人不能成为被告。

这就涉及到当事人适格问题,即正当当事人。

如何判断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一直为实务界所难以把握。

实务界一个经常的做法是以是否实际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来判断是否为正当当事人,这样,就把正当当事人与真正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画上等号,犯了先定后审、先进行实体审查后进入诉讼程序的诉讼逻辑错误。

一、定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当事人的认定标准有三说:表示说、意思说、行动说;通说以表示说为原则,兼而采取意思说。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就是指当事人就特定诉讼,有资格以自己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这一定义言简意赅,受到各界不断地引用,几乎成为通说。

适格的当事人,有以自己名义就特定的纠纷实施诉讼的权能。

该权能简称之为诉讼实施权,该当事人又称为正当之当事人。

原则上,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处分权的人,为适格的当事人。

例如:给付诉讼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亲子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确认婚姻关系存否的夫妻、主张雇佣契约成立否的雇佣双方、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选定当事人等,皆有当事人适格。

二、种类
各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分述如下:
(一)给付之诉:原告只须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即为原告适格,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被告适格。

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法院在诉讼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判决主文的内容,而不是适格的要件。

(二)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或者证书是否为真的诉讼。

在确认之诉,依通说是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原、被告,对原告适格的判断是以其是否就确认判决享有利益为标准的。

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

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有保护的必要,才能提起确认之诉。

如确认买卖契约无效的诉,外观上虽似就过去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请求确认,然而其欠缺确认的对象适格。

(三)形成之诉:因涉及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形成之诉限于法有明文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因此形成之诉有关当事人适格的规定,一般多由法律明文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则以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原告或被告,即有当事人适格。

三、要件
当事人适格的要件包括:
(一)应具备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能力的含义,是指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无当事人能力的不得(或无资格)为诉讼当事人,因此也就没有意义继续探究其是否具备其他诉讼的要件了,而属于不正当当事人。

而当事人能力概念的外延:包括自然人、胎儿、法人、非
法人团体、外国人、外国私法人等,均有当事人能力,涵盖范围甚广。

因此基本上很难找到有当事人适格而无当事人能力的情况。

(二)在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方面,应有诉讼实施权: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要件,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的要件,是实体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与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不同。

给付之诉时,若原告主张其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被告即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其当事人即为适格。

就可以认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要件,是诉讼实体上有无理由的题,与当事人是否适格没有实质上的关系。

四、功能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或观念。

相反,它在事实上对于保障形式化司法的有效运作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

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有限的司法资源使用到“刀刃”上,使司法尽可能地解决那些涉及个体和自由的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纠纷,维护和促进司法自治。

二是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抗辩性,因为一般来说,由于个人思想的事不关己性,只有当事人所诉的纠纷与自己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对自己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时,所诉当事人之间往往才会竭尽所能地为所涉纠纷辩护和捍卫,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激烈的对抗局面。

相反,如果所诉纠纷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无足轻重,尽管这种情况下也有些当事人为了极小的利益或及微的利害关系不惜成本的捍卫权利,但毕竟只有相对的极少数。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会看重收益和解决纠纷的成本问题。

三是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要求司法必须“有所不为”而后才能“有所为”。

而当事人适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里司法的活动范围,它使司法能够解决一些纠纷,而不能解决另一些纠纷。

这样就会使司法在社会中产生一条“隔离带”,避免司法过多的介入社会活动的某些私人领域,使司法权威在社会中得到认可,从而促使司法独立,赢得社会基础。

简言之,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本质是诉讼经济与诉讼权(程序基本权)保障的折衷。

参考文献:《民事诉讼法》第三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事程序法研究》齐树洁著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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