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涉案财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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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涉案财物的概念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涉案财物(以下简称涉案财物),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依法采取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钱款、票证、物品、工具等。按照物质属性的不同,涉案财物可分为两类,即涉案钱款(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和物品(包括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商品等财物)。
有关涉案财物的法律依据
关于涉案财物
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赋予了工商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的行政处罚职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处“没收”的涉案财物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处“销毁”的涉案财物对象包括“侵权商品”、“专用工具”、“违法产品”等。
关于查封、扣押涉案财物
《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只规定了工商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而对涉案财物的对象、范围未明确界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工商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
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其中,具体列举涉案物品的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等。
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财物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证据保存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对工商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和处理措施作了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涉案财物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物品进行登记。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包含对象
对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法律规定得较为清楚,但对于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涉案财物的对象范围,只有《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均采用了“等财物”的表述方式,并罗列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而并未明确是否包含钱款。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对象,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钱款,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另一类是物品,包含违法产品(商品),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设备、设施、器材等工具,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