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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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管项目”管理模式相关知识

“法人管项目”管理模式相关知识

“法人管项目”管理模式相关知识“法人管项目”管理模式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经实践总结提炼出来的管理模式,相较于建筑施工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而言,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什么?首先要说明,“法人管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多年国际、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中国建筑总结提炼的“法人管项目”管理模式的是“与国际接轨”的、是符合国际上普遍实行的“集约化”管理理念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是适合具有敢于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具有做强做大企业发展战略的中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

“法人管项目”不是说企业的哪一个人管项目,而是企业的各职能环节按规范化的程序实施对项目的管理控制,在“法人管项目”下的项目经理只是代表企业去管理项目,是执行人而不是决策者,项目经理要严格体现企业管理项目的旨意,严格执行企业管理项目的规范制度,具体内涵和理论我们不展开讨论。

当然对于“法人管项目”的提法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可正是由于“法人管项目”的模式打破了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触及了国内传统的做法,才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要讨论“法人管项目”与我国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比较,首先要了解所谓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什么?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不止一种,但我们基本上可以将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概括为“项目经理管项目”,顾名思义这种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就是项目经理说了算,具体实施方式大多是企业或工程承包商拿到工程后,任命或确定项目经理并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责任书或承包合同,项目经理按合同向企业或承包商上缴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项目实施的全部权利都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具有工程实施的人、财、物决定权。

但是,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是业主与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即建筑企业签订的,企业法人对项目实施过程或完工后的项目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如果项目出了问题业主找的是企业法人而不是项目经理。

法人的利弊风险

法人的利弊风险

法人的利弊风险法人的概念在商业和法律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法人是指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权利责任的实体,通常指公司、组织或团体。

法人有其利弊风险,下面将详细讨论。

利益1. 资金独立性作为法人实体,其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账户。

这意味着法人可以独立进行融资、投资和支付,不会影响到个人财务。

这种资金独立性为法人提供了灵活性和投资机会。

2. 风险分散法人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其责任通常有限于投资或公司资产。

这种区分提供了风险分散的优势,使得法人的财务问题不会影响到个人财产,保护了个人财产安全。

3. 永续性法人不会因为成员的变动而解散,它的存在是永久的。

因此,法人具有永续性的优势,不受人员变动或生死的影响,持续发展生存。

风险1. 责任扩大尽管法人独立于个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法人的责任可能会扩大到个人身上。

比如,法人破产时,个人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资金独立性并不能完全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2. 税务压力法人需要缴纳企业税、所得税等多种税费,税务方面的要求繁复复杂,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税务压力可能会增加法人的成本,影响其盈利能力。

3. 法律风险法人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法人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资源来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总结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一定的利益和风险。

在利用法人构建商业实体时,应该全面评估这些利弊风险,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人的利益,减少其风险。

法人的利益和风险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进行适当平衡的前提下,法人才能发挥其真正价值。

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行政领导干部风险点:(风险等级一级)1、在人力资源安排上不按人事制度办理;2、在人员安排或干部任用上,以权谋私;3、在职工工作岗位安排上,不按相应程序办事;4、物资采购时不采取公开招投标形式;在采购中加大单价;5、在物资采购中,以劣质产品充当正品;6、在各项目资金的安排上不按财务规章制度办事;7、在大额资金使用上,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8、在资金分配上,不按规定办事;9、在签字报账上,不按规定办事;10、利用职权,随意支配资金;11、在工程投标、内部分包中不讲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12、在临时用工选用上,任人唯亲;13、在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上不按规定处理。

防控措施:1、对工程建设由招标办公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2、对项目资金使用,人力资源分配要加强监管;4、按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进行内部分包招投标;5、按人事管理办法,根据能力定岗,推行能者上,庸者下;6、在临时用工上,集体研究,选用劳务派遣方式或服务外包方式进行;7、在项目安排上,实行集体研究,平等竟争;8、在大额资金使用上,必须进行班子研究;并按照厂务公开原则,征求职代会或相关部门意见,职工代表或相关部门列席会议;9、在物资采购中,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货比三家,看质量、看生产厂家、看单价、看售后服务择优采购;10、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11、对职工工作的安排,要接受职工和工会监督。

二、党群领导干部风险点:(风险等级一级)1、在人事安排、任用、考核、评选先进等方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任人唯亲、独断专行等;2、在入党上拉帮结派,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拉进共产党队伍;3、推荐先进,任人为亲或透露信息;4、不按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干部;5、在考核,评优中降低标准,不坚持原则;6、为了小团体利益,私自开支工会经费;7、为了个人或少数人利益,乱开支工会经费,从中拉选票;8、不为职工说话,不为职工办实事,假公济私,骗取领导信任;9、在报销上放宽政策,不按财务规定签字报销;10、在重大项目、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大宗资金安排时上不按规定和制度办事。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

责任和义务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全..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责任..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解析委托授权人代表投标所遇到的问题

解析委托授权人代表投标所遇到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招标⽂件设置,各投标⼈投标⽂件组成内容中,⼀项重要的条款就是要明确法⼈代表授权的重要性,⼀旦⽆法⼈代表授权,或者授权⽆法证实是真实的,投标⼈的投标就被视为⽆效投标,然⽽⼯作中发现,在冠冕堂皇所谓正式授权的幌⼦下,还存在许多见不得⼈的阴暗⾯,有必要进⾏探讨,引起同⾏重视。

⼀、法⼈代表授权⼈本地化倾向 原则上说,法⼈代表授权应该是委托⾃⼰公司业务⾻⼲或有投标经验⼈员,全权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事宜,被委托⼈应该是本单位⼯作⼈员,然⽽实际⼯作中经常出现⼀种新情况,即外省市公司法⼈授予本地 “⼟著⼈”参与投标,⼀旦中标后所有⼯作将由被委托⼈承担,虽然投标⽂件与合同签订的印章由委托放出具,但仅是形式⽽已,是由当地供应商为了拿订单⽽私下通融的结果,付款⼿续办理都由被授权⼈处理。

因此出现了许多弊端:如投标项⽬供应商很少时,有外地不同企业授权本地⼏家供应商代表投标,有其提供中标产品,由于本地供应商被此熟悉,且政府采购授权制被其玩弄,他们可以在私下进⾏着多⽅⾯的交流,缺乏竞争时,价格服务有可能被垄断,有串标嫌疑。

试想,某⼈想谋求中标,只要事先与多家符合招标⽂件要求的资质外地供应商取得联系,借⽤其资质,然后再在本地寻找⼏家抢⼿投标⼀切事务皆在其掌控中了。

防范之法,⼀是各投标⼈提供与授权⼈公司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养⽼关系、⼯资证明等,⼀旦不属于本企业的⼈就会⽴刻露出狐狸尾巴。

⼆是要投标⼈提供各项投标资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律⽆效,三是招标信息要公开发布,⼀旦发布时间要有效掌控,让潜在投标⼈有充⾜的信息响应时间,便于充分竞争,彻底打破本地垄断投标数量的企图。

四是招标⽅式要规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录限额标准界定采购⽅式,不能被采购所谓领导招呼、时间紧迫等不规则理由所蒙蔽,因为⼀旦供应商之间存在中标企图,总会寻找⾮招标⽅式进⾏,总体说来⾮招标⽅式没有公开招标透明,也给了投标⼈施展才华的机会。

⼆、授权虚假与不伦不类 评标现场发现有些供应商投标时搞出了⼀些噱头,叫⼈啼笑皆⾮,标书要求的携带资质原件只提供模糊不清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真实性很难叫⼈放⼼,试想标书要求的注册资⾦⾦额,复印件是很好造假的,覆盖后再贴上所需要的注册资⾦,⼩额可以变成⼤额,反复⼏次复印后谁也看不清楚。

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2

公司法人的好处和坏处是什么2

公司法人的利与弊在商业领域中,公司法人地位是一种法律身份,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人作为一种法律实体,既有其好处,也存在一些坏处。

公司法人的好处1. 风险分散公司法人地位有助于将业务风险分散。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承担债务和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个人承担。

这意味着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仅对公司承担责任,个人资产不会受到损害。

2. 税收优惠公司法人地位通常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

公司可以享受特定税收政策下的减免或抵扣,有助于降低税负,增加盈利空间。

3. 资金筹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实体,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和负债,能够独立筹集资金进行扩张,发展业务。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吸引投资,促进资本的流动。

公司法人的坏处1. 程序繁琐成立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注册要求和行政程序,流程相对繁琐。

不合规操作或不完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拖延甚至失败。

2. 责任扩大虽然公司法人地位有助于风险分散,但同时也存在责任扩大的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追究公司管理人员或股东的个人责任,使其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3. 资金约束公司法人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所有人对公司资金的支配和使用,特别是对于股东而言,他们不能单方面支配公司资金。

这种资金约束可能使某些业务决策受到限制,影响公司的灵活性。

结论综上所述,公司法人地位既有利有弊。

在利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同时,必须审慎考虑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谨慎的经营和管理。

只有充分了解并善用公司法人地位的好处,同时规避其潜在风险和坏处,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司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目录一、绪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股东日益增多,公司制企业以其可以自由转化的企业股权,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独立法人,多元化、分散化的投资主体等优势逐渐成为主要的企业组织;和传统的单个业主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投资主体更多,成分更复杂,经营管理和决策难度更大,企业所有者已不能亲自管理自己决策,而必须逐步脱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开始雇佣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的管理才能的人员来对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委托代理问题便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导致的问题之一;二、委托代理理论概述1、建立基础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非对称信息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性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研究事前非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非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非对称信息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为,研究此类问题的,我们称为隐藏行为模型;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隐藏的信息,研究此类问题的模型我们称之为隐藏信息模型;2、主要内容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3、主要观点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三、委托代理问题及其所产生的原因委托代理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被分离;公司股东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及剩余索取权,但是没有经营管理权;相反,公司经理拥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但是没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使得经理有可能偏离股东的目标函数,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委托代理问题会导致两种类型的结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就是指代理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逆向选择就是代理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私人信息进行决策;我认为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虽然公司的经营者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劝和最终成果的控制权,但是由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者并不能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由企业所有者享有,因此就使得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产生了偏差;从财务角度来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因此股东的财务目标是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亦即股东权益最大化;而股东权益的增多并不一定能使得经营者的收入增多,因此经营者的财务目标是使得个人在当前阶段以及未来阶段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经营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追求短期的收入最大化,有可能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股东的个人利益;由于财务目标的不一致以及利益的冲突,导致经营者在缺乏委托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出现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谋求私利、隐瞒行动和信息等行为,使得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偏差越来越大;2、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主要是由于交易费用和人为故意隐瞒所造成的;委托人聘请代理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时,对候选的代理人的专业能力、综合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无法进行百分之百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代理人虽然对于自己的各方面水平都十分了解,但是未必会将自己的真实情况完全向委托人反映,因此就造成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同时,由于成本的考虑、技术上的制约以及其他未知因素的干扰,委托人不能对代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因此委托人只能根据可以观测到的数据来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隐藏信息和行动的情况,这使得委托人的主动权和对代理人的有效监控受到一定的制约;3、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责任不对称委托人对企业的盈亏状况承担直接后果,但是失去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代理人对企业的盈亏状况不承担直接后果,并且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这种责任上的不对称性使得对于代理人的行为约束被大大弱化,从而缺乏认真负责、努力工作的压力,进而偏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四、解决途径虽然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但是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人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以及股份制企业股东众多等问题,委托人与代理人又存在着依赖关系,同时代理人又会由于以上矛盾而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我认为委托人需要在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激励,具体措施有如下几点:1、完善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约束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一方面,要想促使经理人努力工作,就必须使他与业绩相连的报酬弹性很大;另一方面,要想保护经理免遭风险,就应给予他的报酬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就决定了经理的报酬应由固定的和变动的两部分组成;固定报酬应独立于经营成果,这部分薪金根据公司规模和经理的劳动性质来确定;变动报酬则应与业绩具有紧密相关性;这其中的关键是怎样使经理个人的效用最大化与股东的效用最大化具有一致性;因此,目前最好的方式是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根据理性人假设,人们都会选择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因此,将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挂钩,让代理人有权分享公司因利润上涨所获得的收益;具体做法是企业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授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种权利,即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权;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够让管理者享受股票升值的收益,从而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和约束力,也可以形成对管理者的长期激励,该报酬能否实现取决于管理者能否通过努力来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实行股票期权制度有以下几点好处:①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人难以得知代理人是否有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而股票期权将代理人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其在做决策时能更加考虑股权权益;此外企业对于代理人的薪酬激励中的工资、福利、津贴都是企业为激励所支付的成本,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尤其对于刚刚设立的,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而言,难以支付给管理者较大的现金流,但是如果薪酬水平不合理又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股票期权激励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股权激励对于管理者而言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增长在股票市场上得以实现,既不用让企业为激励代理人而支付大量的现金,又能将代理人的管理绩效与自身利益相结合,节约成本;②有利于改善代理人的短视心理和行为股东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考虑的是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代理人考虑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多的是以自己任期内的管理绩效作为考察自身能力的标准;因此较之那些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看出业绩得到回报的项目,代理人则更可能投资于短期内即可看到成果但是收益不明显的项目,因为当长期项目发挥作用的时候代理人可能都已经退休或者离职,无法享受到其带来的好处,所以代理人更多的是追求短期利润;但是这种追求短期利润的做法对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以及长期发展来讲是不利的,因此股票期权可以解决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短期行为,通过让管理者持有公司股票而享受公司长期发展带来的收益,避免其短期行为;2、完善经理人市场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人事档案,加强对经理人声誉资本的监控和管理,准确地反映其不同时期的价值变动情况,并将其资源统一系统中共享;这样,经理人在努力地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同时,市场也会给予他一个新的价值,从而形成一个规范有序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在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其过去的工作业绩和市场声誉,而其市场价值又决定了他的未来收入,因此,作为具有理性的代理人,经理人员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常希望通过努力工作并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来积累自己的工作业绩;通过诚实守信的职业行为,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从而提升自身市场价值和未来收入;同时,在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的私人信息趋于公开和透明,这种状况为委托人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提供了信息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决策风险;因此,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经理人市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削减了代理人道德风险滋生的土壤,使得经理人既勤于工作又注意职业操守,力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为委托人创造价值的同时提升自身价值,从而形成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同心协力、利益共享、风险同担、合作双赢的全新格局;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在企业中发挥着监督作用;独立董事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代理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为了加大对于代理人的监督力度,有必要将独立董事像职业经理人一样,建立一个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以及统一管理其档案资料的系统,合理确定企业独立董事的数量,将独立董事的聘用、管理以及考核都予以规范化,从选聘到薪金的发放都由专门的机构来完成,从而就加强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更好地行使独立董事监督的职能,为企业服务;五、总结在长期的发展中,公司由业主制企业发展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促进了人类社会不断地发展,而委托代理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在现代公司中,只要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代理问题也就存在;要想解决公司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需要将我国企业的特殊制度背景以及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改革和创新相结合,从而改善公司治理模式;本文对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出了一些大致的思路,当然,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还有待展开;参考文献1李桂荣,宁珊珊.资本结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J.财政监督,20122史健.证券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J.价值工程,20123郑永彪,张磊,张生太,刘丹.委托代理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流通经济,20134殷萍萍.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综述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5蒋慧.委托代理关系下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J.中国证券期货,20116韩瑞铭.双重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研究J.西部金融,20117陈茜.公司治理中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8朱模.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研究J.才智,2012。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具体有哪些?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具体有哪些?

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具体有哪些?风险: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权利: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或者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一般就是说一些在公司担任某一职务,或者由公司法人指定的代表人可以对负责业务担任责任和行使权利的人。

公司的法人呢,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在公司的规定名义下,行使职权,担任责任。

法人代表要为自己和公司负责。

那么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具体有哪些呢?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风险提示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

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

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风险防范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风险防范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GP)的法律风险防范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GP)的法律风险防范普通合伙⼈(GP)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发起⼈,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限连带责任,新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称“新法”)的出台对普通合伙⼈(GP)的保护要多于有限合伙⼈(LP),善于在法律框架内进⾏探索的GP,将有机会获取更多的法律利益。

⾸先,利⽤“壳”企业保护⾃⼰。

在有限合伙制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LP,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经营者作为GP,参与企业经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根据新法关于“法⼈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以及“合伙企业可以依法破产”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不是以⾃然⼈⾝份,⽽是通过设⽴⼀个“壳”公司的形式,将“壳”公司作为合伙企业中的GP,那么,在合伙企业破产时,经营者就能够通过“壳”公司作为屏障,有效地规避法定的⽆限连带责任,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责任。

其次,采⽤“双重⾝份”运作。

从国外现阶段的情况看,有限合伙的典型形态是由法⼈(公司)作为唯⼀的GP,名义上,有限合伙的控制权掌握在作为GP的法⼈(公司)⼿中,但实际上,该法⼈(公司)的管理者可能就是LP中的部分⼈。

在这种模式下,有限合伙⼏乎成了⼀个完全的有限责任实体,发起⼈⼀⽅⾯通过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进⽽经营合伙事务,另⼀⽅⾯作为LP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这样既有利于企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享受合伙的税收优惠,⼜可最⼤限度的利⽤法律为LP所提供的有限责任保护,⽽且第三⽅很难分辨其⾝份。

再次,通过信托和“隐名合伙”的⽅式扩⼤募集渠道。

新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最多不得超过50个,其中⾄少应当有⼀个GP,如果仅剩LP的,企业应当解散。

限制合伙⼈数的⽬的是防⽌发⽣⼤规模的变相⾮法集资,但不利影响是,VC机构难以进⾏⼤规模的私募基⾦活动。

虽然新法没有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数,因⽽VC机构可以通过吸引投资者先加⼊普通合伙企业A,再由普通合伙企业A作为LP之⼀设⽴有限合伙企业B。

建设工程中职务行为与挂靠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中职务行为与挂靠行为的认定

建设工程中职务行为与挂靠行为的认定在咱们的建设工程中,总是会遇到一堆复杂的情况,有时候你会发现,职务行为和挂靠行为这两个看似没什么关系的东西,竟然能勾在一起。

嘿,听着好像挺高大上的,实际上呢,说白了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负责一个项目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些不该做的事,或者干脆挂个名,啥事都不管。

就像那些每天忙得不可开交的人,背后可能有个“挂名大老板”,表面上看似一个有权有势的角色,实际上啥都不懂,只是个摆设。

想想,建设工程中,谁没遇到过那种“挂个名字、拿个分红”的人啊?只不过,他们这类行为,到底能不能算是职务行为,能不能认定成挂靠行为,就得好好琢磨琢磨。

先说说这“职务行为”吧,简单来说,就是说你在工作中,按规矩、按流程,做着自己应该做的事。

你是项目经理,就得带着团队推进工作;你是设计师,就得考虑怎么设计才符合要求;你是施工员,就得检查每个细节,不给建筑质量添麻烦。

这些啊,统统都算是职务行为,因为你在履行职责,按照公司或项目的要求,干着本职工作。

没啥复杂的,大家伙都能理解。

问题是,有些人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巧妙地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身份,做些违法乱纪的事。

你说这就麻烦了,明明是以职务之便行事,但背后却是为了个人利益。

举个例子,有些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选择了那些不太靠谱的合作方,结果弄得工程质量差不说,最后还惹上一堆麻烦。

可是,咱们不得不说,这种情况到底怎么判断,得看具体的行为了。

你真分不清他到底是在履行职务,还是在借着职务做些不该做的事。

比如,一些人挂了个名,表面上看着是个大老板,实际啥都没做,拿着项目公司的股份,每年分点红利,但从来没为项目贡献过啥。

哎,这种挂靠行为能不能算作职务行为呢?这个问题还真不好下定论。

因为从法律角度看,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那些公司法人代表,借别人的名义,帮忙做生意,自己却啥事不管,捞着好处还不负责。

咱说白了,挂靠就是个“空壳公司”,对外风光无限,对内啥事都没人管。

你要问这种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那答案肯定是“不算”。

名词解释公司的解释

名词解释公司的解释

名词解释公司的解释公司是现代商业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由一群人合作建立起来的经济实体。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产权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义务。

公司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首先,创始人需要进行公司组织报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股权结构和经营范围进行注册。

其次,公司需要设立一个法人代表人,作为法律上的唯一代表,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此外,公司还需要设立一个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负责管理公司并制定决策。

公司的成立具有很多优势和好处。

首先,公司能够集中人力物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通过组织内部分工和任务协调,公司能够提高生产力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并获得更高的利润。

其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公司成员和债权人的责任有限,能够分散风险和减少个人财产的损失。

此外,公司还能够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获取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实现发展。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范围和产业属性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和形式。

一般来说,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主要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仅限于其认购的股份,个人财产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的资本由股东持有的股份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多数情况下以认购的股份为限。

此外,公司还可以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分为工商企业和非工商企业。

工商企业主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如制造业、服务业等。

而非工商企业则主要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如学校、医院等。

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公司治理是指公司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建立起的规范和监督的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组成。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股东大会则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议决。

最后,公司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公司可能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管理难度加大。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有效吗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有效吗在招投标时,要求出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而一些新公司或者是新的工作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是什么不清楚,也不知道有谁开具,怎么开具。

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作用,即如何使用,并针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有效吗的问题给予解答。

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

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

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三、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当公司法人好吗?利弊各是什么?

当公司法人好吗?利弊各是什么?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当公司法人好吗?利弊各是什么?签署法律、经济合同文件时,处于优势、占主动地位。

对于防范其它股东分立、并购公司的行为也有很大的控制权。

这就是好处。

坏处就是责任更大,公司出现什么大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时,法人代表是首当其冲的。

担任公司法人对于门外汉来说可能是一个特别高尚的名字,那么,公司法人具体到底是怎样的呢?公司法人承担的义务很多,拥有的权利也十分广泛,俗话说,责任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当公司法人好吗?为您详细解答。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利弊如下: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权是公司经营权、签订合同、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参加诉讼。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票据法》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3、参加诉讼、签收法院送达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意义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意义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意义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简而言之,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确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
位作为项目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的实施,对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
范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维护投资方和公众利益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通过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可以
确保工程责任的明确化和具体化。

在传统的建筑工程管理中,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一旦
出现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具体责任,而法人制度的引入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制度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

建设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主决策权和管理权,
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管理策略,及时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同时,法人单位内部的治理结构也更加规范,有利于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对规范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的健康发
展离不开规则的约束。

法人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必须依法行事,这不仅增强了
市场的透明度,也减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工程质量安全是建筑工程的核心问题。

法人制度的引入,使得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承
担全面责任,从而强化了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从设计、选材、施工到
验收各个环节,法人单位都需要严格把关,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建筑工程法人制度还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需
要对外公开透明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腐败行为的产生,保障了
工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

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

我们常常会搞混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认为这两者是表达同样的意思。

其实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而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那么法人代表的风险和好处有哪些呢?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行使负责人的职权。

法人代表需要对自己和公司负责。

那么,法人代表风险有哪些呢?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法定代表人是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的代表,是法人与外部世界进行交流、代表法人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角色。

法定代表人具有重要的职责,包括:1. 维护法人利益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其首要职责是维护法人的利益。

他/她需要以法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合理决策和行动,确保法人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这包括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定财务投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等。

法定代表人应该具备较高的智慧和远见,能够正确评估各种风险和机遇,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2. 履行合法责任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各项合法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他/她需要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这包括及时缴纳各项税费,按时履行相关报告和备案义务,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法定代表人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更新,确保自身的合法合规意识和能力。

3. 代表法人进行合同签署作为法人的代表,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法人进行合同签署的权利和责任。

他/她需要负责审核、修订和签署各种合同文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在签署合同时,法定代表人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确保法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法定代表人还应该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

4. 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的代表,需要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他/她应该以身作则,做到诚信守法、廉洁经营,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还需善于沟通和协调,与政府、合作伙伴、媒体等各方保持良好的关系,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声誉。

总而言之,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需要以法人利益为出发点,履行各项合法责任,代表法人进行合同签署,并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他/她需要具备较高的智慧和敬业精神,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皮包公司法人规避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皮包公司法人规避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皮包公司法人规避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皮包公司法人规避风险的原因是因为皮包公司很有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的公司,如果经查明皮包公司是违法的,那所有的法律责任都会有法人代表来承担。

不过,如果自己想要担任皮包公司的法人代表又想要规避法律风险的话,没有什么好的办法,除非自己对皮包公司的实际情况都非常的了解。

▲一、皮包公司法人规避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皮包公司法人规避风险的原因是皮包公司很有可能是一个违法的公司,所以要规避风险皮包公司就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

一般来说,皮包公司有两样问题1、靠骗赚钱,常用“买空卖空”等手段行骗,行为违法,严重者涉嫌犯罪2、但本身注册所谓的“皮包”空壳公司是可以的,因为现在设立公司对注册资本无要求,所以理论上会出现“一元”公司的说法。

并且无需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人法人通俗的说就是指一个独立的单位,法律上把一个单位看作一个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财税和荣誉。

最常见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如何在私有制企业推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

如何在私有制企业推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

摘要:私有制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私有制企业来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机遇,但是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讲,也需要应对一系列来自内部以及外部的挑战。

而私有制企业要想真正实现更好的发展,做好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则十分有必要,尤其是在处理一些重大事项的时候,类似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自身的未来发展,而为了有效防控私有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推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则十分有必要,文章就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研究。

关键词:私有制企业;重大事项;联签制度对于私有企业来说,领导层的素质直接决定着领导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决定着企业整体的战斗力,更是间接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以及前途。

因此,私有制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积极推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则十分有必要,在实际针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通过充分发挥各方的力量,促使各方能够主动发现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防范决策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一方面能够有效维护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不可被忽视。

一、促进一种意识提升所谓一种意识,主要指的就是要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风险、责任以及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私有制企业的中层管理者,其一方面要负责上级的决策,另一方面也需要负责联系职工,他们不仅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尤其是现阶段,很多私有制企业都建立了重大事项联签制度,表面上看,各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但是管理者也需要有清醒的认识,自身拥有越大的权利,承担着越大的责任,往往也同时面临着更多的风险,这就对管理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另外,作为项目经理也需要有良好的心态,在决策重大事项的时候,相关管理者都需要能够参与会签,这也是管理者充分发挥自身监督和决策职能的重要手段。

同时,这样的操作方式还能够有效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民主性,在保证监督到位的基础之上,失误也会相应减少,这对于管理者来说是十分有好处的,企业发展过程中,管理者也需要能够主动将自己的位置摆正,避免对此持抵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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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
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
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
担民事责任。

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发生矛盾纠纷时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

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
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
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
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
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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