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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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分 2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
4.强奸罪
6.绑架罪
8.刑讯逼供罪

10.破坏选举罪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0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施某种危险行为时,但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
—追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 法
(2)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 学

行犯
分 6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相约自杀行为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不追究
(2)相约——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
—追究
(3)相约——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帮
助自杀处理
(4)相约——以相约自杀为名,欺骗对方
法 学

12.重婚罪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分述
刑 法 学 分 4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B.胎儿、尸体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教唆已满14周岁和未满14 教唆已满14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实施杀人行为如何定罪
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 张家便找马某讲理。 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 张家便找马某讲理。 马某不但不讲理, 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势众, 马某不但不讲理, 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势众,声称 自己是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 自己是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 决心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的小女儿(13岁 决心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的小女儿(13岁) 独自一人在地里干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 独自一人在地里干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但 又怕自己伤害小孩会负责任,便叫来自己13 13岁的 又怕自己伤害小孩会负责任,便叫来自己13岁的 儿子和14岁的侄子, 说小孩打人不犯罪, 14岁的侄子 儿子和14岁的侄子, 说小孩打人不犯罪, 叫二 人去打死马某的女儿, 为自己出气。 人去打死马某的女儿, 为自己出气。 这两个小 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各拿一把铁锨冲过去, 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各拿一把铁锨冲过去, 对马某 的女儿乱打, 将其腿部动脉血管打断, 的女儿乱打, 将其腿部动脉血管打断, 血流不 张某得知后非常害怕, 止。 张某得知后非常害怕, 赶紧将马某的女儿 送往医院, 但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送往医院, 但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1.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1.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2.侵犯由的犯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名誉的犯罪 4.侵犯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6.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7.其他犯罪 7.其他犯罪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 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 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 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 断是错误的? 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 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 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 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 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于尚未出卖, 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第24章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09)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 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 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 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BC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4)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故杀(间接实行犯)
4.相约自杀 (1)共同相约自杀 ①一方未对他方教唆、帮助、诱使(即各杀各的):未死一方,无罪 ②一方先杀他方(即互杀):未死方(放弃、未遂),故杀
( 属于得承诺帮助自杀,可从轻减轻) ③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提供者未死的——故杀,从、减
(属于帮助自杀类)
6.间接杀人 指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去杀人 ——教唆者为“间接正犯”——杀人者成为了“工具” ——故杀(视为他本人实行的故意杀人行为)
四、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 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2)诱使他人共同自杀 而自己自杀未成功的——属于教唆自杀,从宽(但特定条件下的教唆自杀 除外,即司法解释第4条,第9条)
(3)诱骗对方相约自杀:自己没有自杀意图
诱骗者:故杀
(区别:诱使他人自杀而自己自杀为成功,属教唆自杀从宽,除特定情况 下,即司法解释第4 条、第9条)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 (1)受嘱托——动手——故杀,从轻 (2)安乐死——定罪,免处、减轻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 后果的杀人等等。[1]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


•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 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 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 有的犯罪还要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诬 告陷害罪(目的犯)要求具有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 • • •
二、侵犯公民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共有41个罪名,根据各具体犯罪侵犯的的直接客体 和各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的犯罪: (一)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致人死亡罪。 (二)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故意伤害罪;过失 致人重伤罪。 (三)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强奸罪、奸 淫幼女罪、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四)侵犯公民人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 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 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3、要把本罪同意外事件区别开来。 • 前者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后者没有预见,也不应当 预见,所以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罪过,应当负刑事 责任,后者无 罪过,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4、要把本罪与刑法的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的行为的行 为区别开来。 • 《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这是指实践中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较多,刑法分 则对某些情况如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都作出 了专门规定,分别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可分别按照各 有关条款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 他人自杀身亡的, • 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
•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 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 • 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 是欺骗他人自杀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2、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的伤害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 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 常见的是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也包 括其他损害健康的行为,如使用病菌、 化学、放射性物质损害人体健康的,强 迫卖血损害人体健康的,超量抽取血液 损害人体健康的。
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注 意:
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按间
接正犯对待。
(5)间接杀人

间接正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 属帮助杀人。 对安乐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 或减轻处罚。
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
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 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指采 取积极措施致其死亡,后者指停止或者撤销维持和 延续患者生命的措施。 国际上一般认为后者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但对前 者是否应当使其合法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争 论激烈。
扔出,不料正砸到路人乙,造成乙当场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过失致人重 伤罪
答案
C
三、故意伤害罪
两高两部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构成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的人身和其 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他人依 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参加社会政治 活动和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 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 殊主体,所有犯罪皆为自然人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是出于故意, 个别是过失。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分为两类:普通抢强奸与准强奸(奸 淫幼女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利用被害妇女晕倒、熟睡、醉酒等,或 者冒充丈夫、情人等
3.犯罪主体: 妇女能否构成本罪?
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时,行 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交的故意;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 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 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 构成强奸罪。
举例重伤情况: ---面部损伤: 单条疤痕长5cm, 两条长8cm, 三条长10cm。 单块块壮疤痕4cm², 两块7cm², 三块9cm²。
3.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 人轻伤的,为16岁以上;致人重伤的 或致人死亡的,为14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
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
4、帮助他人自杀的; 5、相约自杀的 6、教唆他人自杀的; ---教唆精神病人或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儿童自杀; ---利用别人严重的迷信思想引导其自杀。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使、胁迫 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分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2条、234条定罪量刑。”
“明知”包括知道对方确实是幼女和知 道对方可能是幼女,后者指虽然不知道 对方的实际年龄,但从对方的身材、长 相及发育程度等,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
2003年1月8日司法 解释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 其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 强奸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1992李新华毁容案(被害人潘平)
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 四条之一:

2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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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间接杀人”行为
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
刑 法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杀害他人 学

的行为。
分 9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由于某人的言辞,死者的自杀主要是 由于其心胸过于狭窄所致,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与因强奸、抢劫致人死亡?
1.在实施强奸或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 死亡的,如何处理?
后该婴儿因呼吸困难和饥饿而死。严某的
行为(
)。
A.成立故意杀人罪
B.成立遗弃罪
刑 法
C.不成立犯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分 11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本罪概念 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指在日常生活中,对特定的
他人的生命权利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实
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
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 刑
为。
法 学

分 3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内容提要 本章共42个罪名,其中重点罪名12个。
2个过失,40个故意。
重要罪名 1.故意杀人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 5.非法拘禁罪 7.诬告陷害罪 9.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虐待罪
竹竿折断,坠落时正好扎在躺在炕上的王 刑
某右眼上,不治失明。
法 学

问:陈某、朱某构成何罪?
分 17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强奸罪(第235条)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 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 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分述(5)
三、故意伤害罪(★)
㈠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犯罪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应以伤害当时 的情况结合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综合认定。
A、轻伤害 B、重伤害 C、伤害致死 D、轻微伤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㈠概念——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㈢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方面 2、本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界限——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
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 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 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 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 在张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买主陈某 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 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 房间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 得A年级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 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推回自己6000元 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 的摩托车骑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㈢认定
利罪分述(2)
1、致人死亡
⑴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态度生硬、粗暴、严厉或因一般违 法行为—一般不追究
⑵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等罪— —量刑情节考虑

刑法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3.侵犯公民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 辱罪;猥亵儿童罪。 •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 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 罪。 •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强迫他人劳动罪;雇 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诬告陷害罪;侮辱 罪;诽谤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 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报复陷害罪。 • 8.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重婚罪;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 9.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主权利罪
•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 •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 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中包括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 •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分类 • 根据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以及主要构成要件的特点,可以将 本章犯罪作以下分类: •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逼迫自杀行为


甲与乙通奸多年,某日,甲要乙 杀死其夫,乙不同意。甲逼迫乙, 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乙 两日内不杀死其夫,就要乙自杀, 乙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逼迫自杀行为


逼迫自杀,即行为人凭借某种权势 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 威胁的方法,故意逼迫他人自杀身 亡的,实属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 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 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 他人员实施其他自杀行为的,邪教 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 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 意杀人罪论处。
强奸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 1 )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因为使用暴 力压制反抗或者因为强奸行为粗暴致使被 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强奸罪一罪 定罪处罚。 ( 2 )行为人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幼女后,对被其收买的妇女、幼女实施强 奸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 3 )对于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 奸淫被拐卖的被害人的;或在强迫他人卖 淫中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根据240、358 条特别规定,应当将强奸行为作为拐卖妇 女、儿童罪或强迫卖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不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分析


分析以下两种行为的性质 (1)A、B打架,A觉得吃亏了,就拿出了 随身带的水果刀跟在 B 后面追,追上以后 就朝对方大腿上扎了一刀。结果这一刀偏 偏就扎在了股动脉上,大出血死亡。 A 性 质为何? (2)C谈恋爱不成,在家写了绝命书,发 誓与女方“阳间不成阴间成”,然后带了 刀子,跑到前女友家来。喊出女方的父亲 D (强烈反对二人恋爱),用刀子向他胸 部猛扎, D 倒地后,又拿石头朝脑袋砸。 这时因为女方家人和邻居很快赶来,行为 人不得不慌张逃跑。 C 逃走后企图自杀, 但未能得逞,后被抓获归案。 D 因抢救及 时,没有死。C的行为如何定性?

24课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4课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
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节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分述
刑 法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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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A.心脏停止跳动——脑死亡 B.胎儿、尸体 C.误将尸体作为活人——认识错 误——未遂 2.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死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是既遂 与否的界限 6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性侵犯罪关乎被害人隐私权、名誉权, 被害人不愿意诉,为什么不可以? 2. 发生在亲密关系者之间的性攻击行为, 如何处理? 3.强奸罪虽为重罪名,但在被害人看来, 未必就不能和解? 刑 4.“私了”未必都是纵容犯罪,姑息养 法 学 奸,也是利益平衡的结果。
24
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本罪认定 1.致人死亡 2.帮助自杀行为 (1)精神上支持或鼓励——不追究 (2)物质上提供帮助——追究——可 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 (1)教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追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间接实 行犯 7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加拿大以“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取替“强奸罪”。 2.台湾省则采用概括性罪名“妨害性自 由罪” ■ 加拿大没有规定受害人与被告的性别 身份。 问:男子——性主动/侵袭者? 女子——性被动/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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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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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第廿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 第24章 (完整版)

【刑法】 第24章 (完整版)

(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
1.间接正犯杀人 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 间接正犯杀人 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 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 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 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 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 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自应以正当防卫论。 3.溺婴行为 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 溺婴行为 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 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 本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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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 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迫 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 5.侵犯公民人格 名誉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侵犯公民人格、 5.侵犯公民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6.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6.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 监管人员罪。 监管人员罪。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7.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 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 8.侵犯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 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9.侵犯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 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10.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10.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 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信仰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24章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系。 3、主观:过失 4、主体:一般
(三)认定
1、(间接)故意杀人罪——放任心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轻信避免心态
共同点:都造成了死亡结果;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 死亡结果;都不希望发生死亡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未预见——应预 见
(意外)致人死亡——未预见——不可能预见
达到重伤的程度,不构成本罪。 (二)构成: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如果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
所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 2、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 (三)处罚: NO.23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共同点:都不愿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且都没有预见会发生 死亡结果。
3、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定具体罪名)
如:失火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 人死亡。
(四)处罚
3年以后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
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概念:由于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如2人打闹,1人失手将对方眼睛打瞎。如果过失伤害他人未
3、条件:必须发生死亡的结果,且死亡结果和过失行为有 因果关系
有无过错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4、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构成过失杀人罪
故意杀人,虽然没有造成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 遂)。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不可能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 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 1、客体: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

第24章_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_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绑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 醉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出卖为目的,以金钱或者财物 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 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金钱或者财物的行 为。 中转,是指为出卖的目的,为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罪 犯提供中途场所或者机会。 以 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属于拐卖儿童行为。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同时实施 数种行为的,按照一罪处罚。
基于他人承诺的伤害行为的性质。 伤害性整容行为,杰克逊之整容行为,穿鼻环等行 为。 拳击比赛中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 故意伤害致死成立的标准。 1.有因果关系。 2.能预见,但没有故意。 连续故意伤害多人的性质认定:连续犯还是同种数 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 2.重伤与轻伤的区别。 刑法第95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 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别: 目的说、故意(内容)说、事实说。 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地点和行为、行为人与 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有无预 谋等方面综合判断。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 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行为。 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 如果理解生命? 生命的开始和结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阵痛说、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胎儿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

刑法学第二十四章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认定强奸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 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女精神病患者,如果明 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知,定为强奸罪;反之,则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通奸与强奸的相互转化问题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先有 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有以下两种情况:(1 :(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后来女方又自愿与该男子 强奸行为,女方没有告发,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行 发生性行为的,对该男子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 ;(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 为人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行为人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 纠缠不休,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奸淫幼女的认定 3.奸淫幼女的认定
第二编 刑法各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目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必须具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行为。 2.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主观方面出自过失, 信的过失。 信的过失。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 16 力的自然人。 力的自然人。 (三)认定
第四节 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 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构成特征 1.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体: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2.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 他人人格、 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贬低他人人格、 人的名誉的目的。 人的名誉的目的。

第二十四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 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九、重婚罪 •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主体是特定的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 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二)司法认定 • 1.要注意划清重婚罪与不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的 界限; • 2.要注意划清重婚罪与非法同居行为以及通奸的 界限。 • (三)处罚
• 七、诬告陷害罪 •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 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 严重的行为。 •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 单位作虚假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 刑事追究的目的。 • (二)司法认定 • 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二 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 • (三)处罚
案例讨论
• 1、乙某持甲某的借条要甲某还钱,甲某不 仅不还钱,反而指使丙某、丁某将乙某强 行扣留在一暗室里,并对其进行殴打,直 至乙某交出借条承诺永不索还。才将乙某 释放。 • 试分析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该如何认 定。
案例讨论
• 2、甲、乙、丙、丁四人在公园见戊某 (女)。甲某即对乙、丙、丁说,信不信 我能把她搞到手(指发生性关系),乙、 丙、丁说不信。甲即上前和戊女搭话,结 果遭到斥责。甲某恼羞成怒,打了戊某一 个耳光,并上前撕扯戊某的衣服,在戊某 的乳房上乱摸。戊某叫喊,甲某因害怕触 犯众怒,慌忙逃走。 • 试分析他们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xs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xs

• 3.对相约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商定自愿共同自杀的 行为。假设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自然不存在 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依 据具体状况分别处理:
• 假设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 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 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有意罪。固然,未逞一方如有教 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 ,假设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 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 施自杀的一方则负有救助义务。
• 区分不同状况说,认为应依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实 际作用分析进展分别认定。
• 疑问3:如何认定雇佣的实行过限问题?
• 就雇佣犯罪而言,雇佣双方在雇主雇佣的犯罪意 图内成立犯罪关系,共同担当刑事责任;超过此 范围的实行过限行为,雇主不担当刑事责任,而 由受雇人单独负责。
• 在雇主的意思不明确的状况下,要重点探讨以下 几种情形是否属于实行过限:
• 就我国刑法典而言,雇佣犯罪并不是一个标准概念,且司 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特别简单的形式,因此,很难将雇佣犯 罪归为一个独立的共同犯罪的形式。但雇佣犯罪符合共同 犯罪的根本特征,同时,它还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第 一是个犯罪人之间存在非法的雇佣关系;其次是在雇佣犯 罪中,雇主向受雇人供给肯定数量的金钱、财物或者其他 非财产性利益,并托付后者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通过雇 佣行为,雇佣者和受雇者之间形成了非法的雇佣关系。
• 对于不纯粹的雇佣犯罪来说,则应区分分析不同的情形:
• 雇主不但表授犯罪意图,而且出谋划策,组织、指挥犯罪 的实施,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教唆或帮助的范畴。
• 雇主在表授犯罪意图后,又向受雇人传授犯罪方法的。
• 雇佣不具备刑事责任力量的人进展犯罪,那就不是教唆犯 ,而是利用无责任力量犯罪的间接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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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自杀行为
受嘱托杀人 受嘱托杀人, 受嘱托杀人 , 指接受他人的请求 或者嘱托而直接将他人杀死的行 为。 受嘱托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受嘱托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
被告人李俭芳, 41岁 1993年从河 被告人李俭芳,女41岁。1993年从河 南项城到巩义小关镇煤矿打工, 南项城到巩义小关镇煤矿打工,期间 与同在该矿干活的张治家相识。 与同在该矿干活的张治家相识。张妻 霍花桂腿部患病卧床不起, 霍花桂腿部患病卧床不起,后发展至 全身瘫痪。多年来, 全身瘫痪。多年来,李俭芳悉心照顾 这个家庭,还帮助做农活。2000年 这个家庭,还帮助做农活。2000年, 李俭芳在张家住下,与张家感情密切。 李俭芳在张家住下,与张家感情密切。 霍花桂常年患病导致家徒四壁, 霍花桂常年患病导致家徒四壁,深感 痛苦绝望,曾多次萌生自杀念头。 痛苦绝望,曾多次萌生自杀念头。
故意伤害罪
侵 犯 的 客 体 —— 身 体 健 康 权 : ( 1 ) 肢体、 器官、 组织的完整 肢体 、 器官 、 性;( 性; ( 2 ) 肢体、 器官、 组织的 肢体 、 器官 、 正常机能,如听力、视力等。 正常机能,如听力、视力等。 客观方面—— 只有轻伤、 重伤 、 客观方面 ——只有轻伤 、 重伤、 死亡才能构成该罪。 死亡才能构成该罪。
1、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侵犯生命、 2、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3、侵犯自由的犯罪 4、侵犯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妨害婚姻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概念 : 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主体:年满14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 主体:年满 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 任能力的自然人。
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界限 如果行为人的放火、 爆炸 、 如果行为人的放火 、 爆炸、 投放 危险物质等方法不足以危害公共 安全的, 安全的 , 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 处;如果使用危险方法杀人并足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则以危害公 共安全罪论处。 共安全罪论处。
认定
注意
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 , “ 本法另有规定 的 , 依照规定” 。 如医疗事故致 依照规定 ” 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 人死亡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 失火、 过失爆炸、 失火 、 过失爆炸 、 过失投放危险 物质致人死亡的, 物质致人死亡的 , 重大责任事故 致人死亡的,都是过失致人死亡。 致人死亡的,都是过失致人死亡。 但由于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但由于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 因 此 ,这里应按照特别规定来处理, 这里应按照特别规定来处理, 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联系 根据《 刑法 》238、 247、 248 、 289 、 根据 《 刑法》238 、 247 、 248、 289、 292 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 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 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 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 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也以 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论处。 而若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 节已经涵盖故意杀人的内容, 节已经涵盖故意杀人的内容,行为人实施 该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 该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则不能认定为故 意杀人罪,如抢劫致人死亡、 意杀人罪,如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 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 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 质等。 质等。
引起他人自杀
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如果是正当、合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则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则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如果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犯罪问题。 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如果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 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 果进行综合评价, 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 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度时,就应追究该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 如果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如 强奸、 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 的,也不应认定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而 也不应认定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 是将自杀身亡作为强奸罪、 是将自杀身亡作为强奸罪、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 自由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成立结果加重犯, 即将他人自杀的结果作为行为人先行行为 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特征 客体——人身权利、 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 有关的其他权利 客观——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客观——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主体——一般主体、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过失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的种类
案例
2009年 月初, 2009 年 7 月初 , 肖昌勇和同学薛超在四川 接到以前打工时认识的朋友赵军军的电话, 接到以前打工时认识的朋友赵军军的电话, 要介绍他们到西安从事平面广告设计工作, 要介绍他们到西安从事平面广告设计工作, 月薪不菲。急于找工作的肖昌勇心动了, 月薪不菲。急于找工作的肖昌勇心动了, 他和薛超7 30 日便乘火车来到西安。 他和薛超 7 月 30日便乘火车来到西安 。 刚 到西安, 到西安,二人就被赵军军接到灞桥区一民 房内, 房内,并告诉他们并没有平面设计工作可 干,只有另外一项很赚钱的工作。肖昌勇 只有另外一项很赚钱的工作。 立刻意识到自己被赵军军骗到了传销组织, 立刻意识到自己被赵军军骗到了传销组织, 便要求离开, 便要求离开,他随即被多名传销人员限制 了人身自由。就在他乘机逃跑时, 了人身自由。就在他乘机逃跑时,几名传 销人员强行将他扭回宿舍,并拳脚相向, 销人员强行将他扭回宿舍,并拳脚相向, 肖昌勇倒地后, 肖昌勇倒地后,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把单 刃弹簧刀胡乱向四周捅去, 刃弹簧刀胡乱向四周捅去,最终造成一人 死亡,其余两人一重一轻伤。 死亡,其余两人一重一轻伤。 思考:肖昌勇的行为如何定性? 思考:肖昌勇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
以下行为可否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1)A对B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 因长时间捆绑,致B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2)C对女儿D的恋爱对象E不满意,阻止 D、E正常交往,D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 与E登记结婚,C获知后对D进行打骂,逼 其离婚,D、E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3)F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 子G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 后又发展到打骂,致G多处伤口腐烂,G因 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
刑法分论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民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
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
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以 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湖南的哥撞死抢劫犯案
2004年 2004 年 8 月 1 日晚10 时 40 分许,黄中权 日晚10时 40分许 , 驾驶捷达的士搭载姜伟及其同伙至长 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 旺德府 ” 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 旺德府” 建材 超市商场时,姜伟手持长约 20厘米的 超市商场时 ,姜伟手持长约20 厘米的 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 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 ,抢得现金 200元及手机一台后, 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钥匙抛 弃于左前轮处, 迅速逃离现场 。 弃于左前轮处, 迅速逃离现场。 黄中 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 权拾起钥匙后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 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 ” 当车驶至南湖建材大市场内“好百年” 家居建材区D 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 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店前的三角坪地 段时, 段时 ,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 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 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
湖南的哥撞死抢劫犯案
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 下车逃跑,黄中权又驾车追赶,姜伟边 跑边持刀回头挥舞,与同伙分头逃跑, 黄中权追至“旺德府”建材超市商场西 北方向街角铁栅空坪内停车,与姜伟距 离约2米相持。稍倾,姜伟又逃向精品布 艺城商场西头楼梯台阶处,黄中权驾车 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俯卧倒地。晚 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 姜伟随后经法医鉴定为失血性休克死亡。 讨论:你认为黄中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
逼迫自杀行为
甲与乙通奸多年, 某日 , 甲与乙通奸多年 , 某日, 甲要乙 杀死其夫,乙不同意。 甲逼迫乙, 杀死其夫 ,乙不同意。 甲逼迫乙, 并砸毁其家中物品, 并砸毁其家中物品 , 扬言如果乙 两日内不杀死其夫,就要乙自杀, 两日内不杀死其夫,就要乙自杀, 乙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乙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教唆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 即行为人故意引诱 、 教唆自杀 , 即行为人故意引诱、 怂恿、 欺骗他人产生自杀之意 , 怂恿 、 欺骗他人产生自杀之意, 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 教唆自杀行为实为借被害人之手 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 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 , 如 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则要求教唆 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 人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 让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主观:过失(针对结果而言) 4、主体:一般主体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 意杀人 的区别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 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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