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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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津价费[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10〕89号)市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自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自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5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委、办、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收费清理自查工作。

各收费单位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填写清理报表。

市各委、办、局对本系统清理报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7月5日前分别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

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提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会费的具体意见,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津价费[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

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

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1993年7月13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四条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确定;(四)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时,有关部门应报市物价局,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上述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制定;(五)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或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该文件规定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六)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必须按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公通字〔2000〕99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按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湘发改价费〔2017〕606号
1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央
计价格〔2000〕474号
中发〔2001〕9号
国发〔2008〕4号
湘财综〔2015〕5号
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

公安
18.证照费
中央
湘财综〔2010〕15号
湘发改价费〔2016〕375号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③永久居留证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④出入境证
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财综[2003〕27号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财综〔2016〕48号
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职业病防治法》
财税〔2016〕14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0]636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经研究决定,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下称年审)工作于200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进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6]第170号)开展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安排专职人员,建立工作机构,立即开展工作,确保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此次年审的时限和内容为各持证单位1999年度执行收费、资金管理、使用收费票证等管理规定的情况。

重点审验内容:(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二)收费单位是否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三)临时性、一次性《收费许可证》是否及时收回;(四)有无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行为;(五)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六)收费单位的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7.19
•【字号】津财综[2002]27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
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津财综[2002]27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我们在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截至2002年7月1日,我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195项。

各有关部门收费及缴费单位缴费,均以《收费目录》为准。

二、2002年7月1日起,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收费项目、调整项目收费标准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并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2001年5月25日)各财政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负担,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取消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附后);(二)保留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不收费(目录附后);(三)将87项按照商业规则运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转为服务价格收费(目录附后);(四)将5项应属于价格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转为服务价格管理(目录附后);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后,保留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收费目录,各收费单位要依据收费目录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收费目录另行通知。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收费项目认真清理。

凡涉及取消收费和保留收费项目但不收费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

四、转为服务和价格管理的收费项目,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需调整,应报市物价局审批。

转为服务和价格管理的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发布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在二十日内,到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的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收费项目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津价费[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津价费〔2008〕61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的规定,决定于2008年4月1日至5月15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工作(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至2008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7]64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审。

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7年度收费管理和使用收费票证等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1、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2、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3、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的行为;4、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5、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有无坐收坐支行为;6、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

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

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
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
农机局
一级项目 票据清分服务等收费 农机服务费
农机局
农机局
农机局
农机局
农机局
农机局
农机局
29
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
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
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
30
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
产权交易佣金
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
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见文件
市物价局津价医药[2002]252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津价费 [2004]524号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5]247号
实行社会化的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企业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5]402号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5]297号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278号;市物 价局津价费[2003]284号
收费项目 二级项目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 费
纺织原材料交易市场交 易手续费 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交易 手续费
土地交易手续费
三级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见文件
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2]287号
交易额1‰-3‰ 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3]第59号
成交金额1.5‰ --4‰
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4]第193号
天津技术产权 交易所 天津技术产权 交易所 天津技术产权 交易所
无委会
设备检测费
见文件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451号
药监 公安局 市消防局 市消防协会
建委 34 市政工程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津价费[2008]31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311号)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我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如下费用:(一)检索费。

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其收费标准:按照检索的政府信息每份1元;(二)复制费。

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其收费标准: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A4纸黑白单面复制每张0.2元,双面复制每张0.4元;A4纸彩色单面复制每张0.5元,双面复制每张1元;行政机关提供光盘进行复制,每张2元(含光盘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软盘费用);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八、住房物业管理费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中准价格标准: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
4.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按不超过交易额7‰的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单笔手续费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津发改价管〔2017〕979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建设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管〔2017〕942号
水务部门
津发改价管〔2017〕944号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津发改价管〔2013〕1352号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发展改革(价格)、
住房建设(房管)部门
住房建设(房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九、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理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3元、2元、1元。车站、机场、码头的机动车停放:每半小时2元;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日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16•【字号】津价费[2002]180号•【施行日期】200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2]180号)为规范经营性收费项目的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制定了《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或经批准实施经营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部分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均以《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再发放收费许可证。

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超出《目录》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范围。

三、市物价局对《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

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20日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时起开始执行。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天津市物价局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序号│收费项目│备注│├───┼──────────────────────┼───────────┤│ 1│档案保护、证明收费│包括房管局土地局│├───┼──────────────────────┼───────────┤│ 2│学生蒸饭费││├───┼──────────────────────┼───────────┤│ 3│复查考试成绩费││├───┼──────────────────────┼───────────┤│ 4│LCCIEB考试收费││├───┼──────────────────────┼───────────┤│ 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自愿委托检验收费│各有关部门│├───┼──────────────────────┼───────────┤│ 6│条形码服务费││├───┼──────────────────────┼───────────┤│ 7│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费││├───┼──────────────────────┼───────────┤│ 8│文物出境鉴定手续费││├───┼──────────────────────┼───────────┤│ 9│工艺美术品摊群市场服务费││├───┼──────────────────────┼───────────┤│10│图书管理服务费││├───┼──────────────────────┼───────────┤│11│图书馆文献拍照、检索收费││├───┼──────────────────────┼───────────┤│12│社会音乐考级收费││├───┼──────────────────────┼───────────┤│13│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收费││├───┼──────────────────────┼───────────┤│14│计算机病毒技术处理收费││├───┼──────────────────────┼───────────┤│15│存车业管理费││├───┼──────────────────────┼───────────┤│16│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收费││├───┼──────────────────────┼───────────┤│17│自建民警培训费││├───┼──────────────────────┼───────────┤│18│代购经济民警制式服装服务费││├───┼──────────────────────┼───────────┤│19│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20│110自动化报警系统联网维护费││├───┼──────────────────────┼───────────┤│21│机动车驾驶适应性体检收费││├───┼──────────────────────┼───────────┤│22│社会福利机构床位费、护理费││├───┼──────────────────────┼───────────┤│23│劳动防护产品《安全鉴定证》││├───┼──────────────────────┼───────────┤│24│专利权代理费││├───┼──────────────────────┼───────────┤│25│办理各项专利服务手续费││├───┼──────────────────────┼───────────┤│26│专利检索、咨询、纠纷调处收费││├───┼──────────────────────┼───────────┤│27│书报刊审稿费││├───┼──────────────────────┼───────────┤│28│版权纠纷受理和处理费││├───┼──────────────────────┼───────────┤│29│纺织原材料交易市场席位费、交易手续费││├───┼──────────────────────┼───────────┤│30│设备检测费││├───┼──────────────────────┼───────────┤│31│地震安全性评价││├───┼──────────────────────┼───────────┤│32│公证、律师服务费││├───┼──────────────────────┼───────────┤│33│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3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35│铁路专用线共用费││├───┼──────────────────────┼───────────┤│36│票据清分服务等收费││├───┼──────────────────────┼───────────┤│37│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38│工商系统咨询服务收费││├───┼──────────────────────┼───────────┤│39│商标代理收费││├───┼──────────────────────┼───────────┤│40│工商企业、个体户(IC)卡技术服务费││├───┼──────────────────────┼───────────┤│41│股权集中托管收费││├───┼──────────────────────┼───────────┤│42│涉案物品评估收费││├───┼──────────────────────┼───────────┤│43│教材资料费及实习材料费│各有关部门│├───┼──────────────────────┼───────────┤││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44││各有关部门│││和技术服务费││├───┼──────────────────────┼───────────┤│45│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各有关部门│├───┼──────────────────────┼───────────┤│46│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收费│各有关部门,包括大中││││专就业服务费│├───┼──────────────────────┼───────────┤│47│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各有关部门│├───┼──────────────────────┼───────────┤│48│房屋鉴定费││├───┼──────────────────────┼───────────┤│49│登记勘丈费││├───┼──────────────────────┼───────────┤│50│测绘费││├───┼──────────────────────┼───────────┤│51│定额资料费││├───┼──────────────────────┼───────────┤│52│房屋修缮工程造价复核费││├───┼──────────────────────┼───────────┤│53│调房申请单工本费││├───┼──────────────────────┼───────────┤│54│住房交易手续费││├───┼──────────────────────┼───────────┤│55│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56│工程档案整编费││├───┼──────────────────────┼───────────┤│57│测绘产品收费││├───┼──────────────────────┼───────────┤│58│土地交易收费││├───┼──────────────────────┼───────────┤│59│规划设计费││├───┼──────────────────────┼───────────┤│60│土地评估费││├───┼──────────────────────┼───────────┤│61│测绘仪器检测收费││├───┼──────────────────────┼───────────┤│62│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含建交中心、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63│勘察设计收费││├───┼──────────────────────┼───────────┤│64│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入网费││├───┼──────────────────────┼───────────┤│65│人防工程档案委托编制费││├───┼──────────────────────┼───────────┤│66│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67│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6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69│园林绿地收费││├───┼──────────────────────┼───────────┤│70│旅游参观点门票│各有关部门│├───┼──────────────────────┼───────────┤│71│拆除公厕补建费││├───┼──────────────────────┼───────────┤│72│渣土排放处置费││├───┼──────────────────────┼───────────┤│73│街道整修工程补偿费││├───┼──────────────────────┼───────────┤│74│居民卫生清洁费││├───┼──────────────────────┼───────────┤│75│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76│除害消毒服务费││├───┼──────────────────────┼───────────┤│77│签证服务费│天津市对外服务公司│├───┼──────────────────────┼───────────┤│78│地铁站车设备损坏赔偿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物价局备案│├───┼──────────────────────┼───────────┤│79│城市道路、公路、桥梁设施挖掘修复、损坏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补)偿费│报物价局备案│├───┼──────────────────────┼───────────┤│80│养路费票证塑封技术处理费││├───┼──────────────────────┼───────────┤│81│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82│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83│机动车存车费││├───┼──────────────────────┼───────────┤│84│救援拖运收费││├───┼──────────────────────┼───────────┤│85│自动报警网络用户收费││├───┼──────────────────────┼───────────┤│86│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87│消防设施检测测试维修保养收费││├───┼──────────────────────┼───────────┤│88│工程建设监理费││├───┼──────────────────────┼───────────┤│89│住宅小区及公建工程费│含燃气、自来水、排水、││││通信、电力、供热及燃││││气补漏补建等│└───┴──────────────────────┴───────────┘注:1、行政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收费76项;2、政府定价的企业重要收费13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45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45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45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5•【字号】津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45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政办发[1998]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市45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现将取消的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企业检验人员检验证工本费、产品采用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由原市交通局收取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出口证明书工本费、药厂对外证明书工本费,由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收取的办理增刊特许准印证工本费、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工本费,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闭路电视播映证工本费、经销音像出版物许可证工本费、电视共用天线闭路电视系统设计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管理费,由市公安局收取的刻制公章许可证工本费、占路执照工本费、消防人员着装证工本费,由市建委收取的自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认定费、外地施工队伍资质审查费、外地施工队伍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平房改造管理费、外地施工队伍管理费,由市房管局收取的房产所有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工本费、新建民房验收接管费,由和平区人民政府收取的繁华地区管理费、繁华地区通行证工本费,由市口岸委收取的进出口特资管理费,由南开区商委收取的龙凤市场管理费,由市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事闲置费,由市科委收取的科研项目立项评审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津财综[2002]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7.19
【实施日期】200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
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津财综[2002]27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我们在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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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试费专户[2001]348号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报名费30元/生考务40元/科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460号、[2000]707号电子商务考核收费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1]27号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费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0]321号电子政务考试55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4]109号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5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4]177号(12)职称评审费高级200元/人中级140元/人初级8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728号、[2003]303号(1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45元/人.科缴入国库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6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63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70元/人.科主观题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收费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77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一级客观题65元/人.科一级主观题70元/人.科二级63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费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60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客观题60元/人.科主观题64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和专业知识 59元/人.科专业案例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78元/人.科专业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68元/人.科专业客观题70元/人.科专业主观题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65元/人.科专业7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考试费基础59元/人.科给水排水客观题 60元/人.科给水排水主观题 64元/人.科暖通空调客观题 63元/人.科暖通空调主观题 67元/人.科动力客观题 65元/人.科动力主观题 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59元/人.科客观题63元/人.科主观题67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一级基础59元/人.科一级专业67元/人.科二级专业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5元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基础65元/人.科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综合科目56元/人.科实务科目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费一级客观题58元/人.科一级作图题主观题147元/人.科二级客观题65元/人.科二级作图题主观题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660号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费4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价费[2006]273号、津发改价综[2015]1157号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费200元/人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4]672号、津价费[2005]153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考务费三级口译190元/人.科,二级口译交替传译200元/人.科,一级口译400元/人.科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56元/人,各级别《笔译实务》60元/人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872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津价费[1995]105号、[2008]109号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编辑200元/人播音280元/人缴入国库财综[2008]37号、发改价格[2008]539号、津价费[2008]228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机考50元/科笔试45元/科上缴国家考务费另行收取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204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津发改价综[2015]73号、[2017]966号护士执业考试费机考50元/科笔试45元/科上缴国家考务费另行收取缴入国库财综[2012]59号、津发改价综[2013]59号、[2017]966号医师资格考试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计价格[1999]2267号、财综[2011]94号、津价费[2000]449号、津财综[2011]78号、津发改价综[2012]890号、[2014]566号、[2017]966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42元/科缴入国库计价格[2002]1575号、津发改价格[2013]644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1元/人.科缴入国库计价格[2000]1567号、财预[2002]584号、津发改价格[2012]814号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12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5]248号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60元/科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527号、财预[2002]584号、津发改价费[2012]59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164元/人.科水生动物20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2]520号、[2013]83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初级和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42元/人.科中级70元/人.科缴入国库津价费[2002]559号、津发改价费[2016]410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初中级47元/人.科高级4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财综[2017]66号、津发改价费[2017]402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见文件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10〕1258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津发改价费[2012]541号、[2016]436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第一阶段 170元/人第二阶段 70元/人缴入国库 财综[2002]6号、计价格[2002]154号、津价费[2004]308号、津发改价费[2018]410号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旅行社经理30元/科 导游人员40元/科缴入国库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2006]2051号、津财综[2006]42号、津价费[2002]376号岗位培训统考费 20元/人.科 缴入国库 津价费[2004]95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财综[2010]39号、津财综[2009]10号、津价费[2010]10号通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70元/人.科缴入国库 财综[2011]90号、发改价格[2011]2402号、津发改价费[2013]763号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80元/人 缴入国库 财综[2011]60号、发改价格[2011]2333号、津发改价费[2013]278号3、非义务教育学费缴入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1)高中学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 津价费[2001]170号、津价费[2002]235号、[2002]385号(2)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费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价费[2000]389号、[2000]165号、[2003]23号、津发改价费[2015]962号(3)普通高等院校学费(含本专科)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价费[1998]283号、[1999]353号、[2000]389号、[2004]382号、[2005]362号、津发改价费[2013]696号、[2013]1220号、[2014]824号、[2015]855号、[2016]873号、[2017]736号(4)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 津价费[1999]386号(5)研究生教育收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发改价费[2014]93号、津价费[1998]455号、津价费[1998]456号、津发改价费[2015]963号(6)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 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7)成人教育学费(含成人中专、职工中专、成人高校)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津二教财字[1992]11号、津价费[1995]125号、[1999]621号、[2000]686号、津价费函[2000]6号、津价费[2008]17号4、幼儿园收费缴入财政专户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 (1)保育教育费缴入财政专户同上(2)住宿费缴入财政专户同上5、住宿费见文件缴入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津价费[2000]410号、[2004]390号、[2005]362号、津发改价费[2015]603号、津发改价费[2015]997号、[2017]791号三公安局 6、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3]2322号、[2005]436号、财综[2004]8号、[2007]34号、津财行政[2004]29号、财税[2018]37号(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2)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7、居住证工本费★丢失、补领损坏换领10元/证缴入国库津政办发[2013]31号、津发改价费[2014]676号8、机动车驾驶员注册登记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01]6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津价费[1997]77号、 [2004]524号、津财综[2005]21号(1)机动车驾驶证10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1号(2)补发驾驶证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3)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见文件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7]972号(4)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10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津价费[2008]185号9、机动车牌、证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津价费[2004]5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号牌费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1号各类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各类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补发加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缴入国库同上临时号牌5元/张缴入国库同上(2)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行驶证、临时证10元/本(含照相塑封)缴入国库同上、发改价格[2017]1186号(3)机动车号牌架铁质5元、铝合金10元/只(含安装费)缴入国库同上(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5)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架和行驶证10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津价费[2008]18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0、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2000]99号(1)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次缴入国库同上(2)国籍证书费20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1、出入境证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1993]164号、计价格[2000]293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1]1835号、计价格[2002]1097号、财综[2005]58号、[2008]9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2004]334号、[2004]2839号、[2005]77号、[2005]1460号、[2013]1494号、[2017]1186号(1)护照160元/证缴入国库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2017]1186号(2)护照加注20元/每项次缴入国库价费字[1993]164号(3)入出境通行证(多次有效) 80元/证缴入国库财综[2008]9号、价费字[1993]164号(4)入出境通行证(一次有效) 15元/证缴入国库同上(5)华侨回国定居证1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6)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缴入国库发改价格[2017]1186号(7)大陆居民前往台湾一次有效签注通行证15元/证缴入国库同上(8)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0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0)来往台湾通行证8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1)来往台湾一次有效通行证15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2)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多次有效签注80元/每件缴入国库同上(13)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4)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15)因私赴港签注收费(一次有效)15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6)因私赴港签注收费(二次有效)3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7)因私赴港签注收费[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8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8)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12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9)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16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20)因私赴港签注收费[长期(三年)多次有效]240元/件缴入国库同上12、外国人签证费缴入国库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1)非对等国家签证费缴入国库同上零次160元缴入国库同上一次签证168元缴入国库同上二次签证252元缴入国库同上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0元缴入国库同上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72元缴入国库同上签证延期160元缴入国库同上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缴入国库同上团体签证分离160元缴入国库同上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缴入国库同上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缴入国库同上改变签证种类160元缴入国库同上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缴入国库同上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8元缴入国库同上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52元缴入国库同上(2)对等国家签证费见文件缴入国库同上13、外国人证件费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1267号、津价费[2004]327、475号(1)外国人出入境证100元/证缴入国库公通字[1996]89号(2)外国人旅行证5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3)准迁证2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4)苏蒙朝探亲邀请书50元/证缴入国库同上(5)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津价费[2004]475号(6)外国人居留许可变更200元/次缴入国库同上有效期不满一年4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8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以内10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增加谐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缴入国库同上减少谐行人2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7)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缴入国库同上(8)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缴入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津价费[2004]475号、财税[2018]10号14、养犬管理服务费★缴入国库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六号、津财综[2004]60号、津人发[2005]41号(1)重点管理区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缴入国库同上(2)一般管理区缴入国库同上环城四区、滨海新区第一年300元以后每年50元缴入国库同上两区三县第一年150元以后每年30元缴入国库同上四民政局 15、殡葬收费见文件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249号、津价费[1999]717号、津财综[2004]73号、津价费[2010]94号、津发改费[2013]645号、[2014]148号、[2018]447号五财政局 16、(医疗)票据工本费见文件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604号、财预[2002]584号、津财综[2014]72号、[2016]7号六人力社保局17、社会保障卡工本费5元/卡缴入国库计价格[2001]1928号、津财综[2008]8号、津价费[2008]258号七国土房管局及有关部门18、不动产登记收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缴入国库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津发改价管[2017]51号19、耕地开垦费 10-20元/ 平方米缴入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57号、市政府令2008年第9号、津财综[2015]4号20、土地闲置费见文件缴入国库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津政办发[2010]93号、津价管[2011]1号、津财综[2015]4号八市容园林委21、城镇垃圾处理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5元/户.月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3元/户.月外埠来津居住人口 2元/人.月非居民260元/吨缴入国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津财综[2017]139号九水务局 22、水土保持补偿费见文件缴入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津政发[1997]7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23、污水处理费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元/立方米缴入国库国务院令第87号、国务院令第641号、财税[2014]151号、津财综[2015]135号、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十卫生计生委24、鉴定费缴入国库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津财综〔2016〕143号、津发改价综[2017]181号(1)医疗事故鉴定费区级3000元/例市级3500元/例(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3500元/例注: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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