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科技经信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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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5月16日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区)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市属和省、部属单位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园区财政按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

第二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六政办〔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办〔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9日六安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规范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六政办〔2016〕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我市主导产业关联度高、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产品,在六安注册落户的市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市财政安排市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在县区政府(管委)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通过出资参股方式扶持。

第四条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二)科技团队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五)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含3名)以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新创办的公司里均持有相应的股份,3年内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96号市直各部门、单位:为督促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6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560号)、《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等精神,市财政局制定了《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六安市直部门预算执行支出进度通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预算部门依法依规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6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执行支出通报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560号)、《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六政办〔201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通报对象为市直部门,包括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省驻六安单位不属于本办法通报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通报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支出进度。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皖科区〔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4日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

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分类入库1.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2.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五条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财预〔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六安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市直部门预算的批复2024年1月18日,市直部门预算已经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现批复你部门预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批复批复你部门2024年预算万元,其中:基本支出万元,项目支出万元(详见附件)。

二、有关要求(一)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和绩效目标。

各部门应于2024年1月26日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备案。

预算批复表为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2024年部门单位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1)。

(二)依法公开2024年预算信息。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本预算批复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2024年部门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

预算公开的具体时间、内容、格式应逐一对照市财政局制定的《2024年预算公开方案》要求,相关表格和事项要应公开尽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确保预算公开取得实效。

(三)加强转移支付(补助)管理。

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单位应对预算安排的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及时提出分配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正式下达。

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接到上级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

(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严控部门预算调剂。

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由部门单位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解决。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7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7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6〕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日六安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立根固本、权责匹配的原则,突出公示、监督、处理三大重点,着力构建资金使用流程管控和“制度+科技”防控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提高。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的批复、下达,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政府审批;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财政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政府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5]1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5]1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5]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六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税政策1、市外投资者到六安新办工业项目、农业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业市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旅游项目,从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2、市本级和开发区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从形成销售收入之日起,直接经营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由市本级财政和开发区财政通过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按50%奖励给该企业。

3、外来投资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后,报经批准后,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征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外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土地政策5、投资企业在我市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周边地区地价供应,经营性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付范围与项目认定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或区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建、市政、公路、水利、绿化、供电、供水、土方和路灯照明等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咨询、设计、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服务类项目均属支付范围。

第三条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适用于本办法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包含以下方面:(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8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二)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2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三)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20万元以下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凡未列入支付认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支付。

第三章付款方式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流程进行变更:(一)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变更金额低于原合同价款的10%或变更金额低于50万元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采用现场考察和变更设计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

(二)重大变更(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或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采用现场考察和变更设计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

(三)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等发生变化,需原审批部门批准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条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新增工程款项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文件材料,待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后予以认定。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支出和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资金聚焦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市首位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凝练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集中优势科技资源,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增加科技供给,为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提供科技支撑,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重大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创新、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与设置,统筹安排重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二)省科技厅对专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发布指南、立项确定、项目验收、资金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和中央驻皖单位、省有关部门及单位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重大专项资金项目先行补助,加强项目日常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监督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或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相关事宜.(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下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六政秘〔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发挥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类,突出扶持重点,把握关键环节,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建立统一规范、分类科学、投向明确、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1、市场主导,财政引导。

正确处理公共财政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市场不活跃、发展前景好的领域,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要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作用。

2、整合归并,突出重点。

对现有零星分散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归并,分类管理,有效提升资金合力,着重扶持重点产业和重点环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扶持的精准度。

3、健全机制,公开透明。

按照预算公开透明、管理科学精细的要求,早编细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评审、分配、拨付、绩效考核等机制。

4、上下联动,权责明晰。

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中央和省项目配套,涉及对县区的投入,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目标或资金效益等指标,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着重支持涉及改革发展的重点项目。

5、目标明确,注重绩效。

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确定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绩效监督制度,实现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从注重合规性向注重合规与绩效并重转变。

二、突出重点对象和环节,增强财政扶持的针对性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整合归并现有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新明确各专项资金的功能定位、目标和扶持期限。

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0版)

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0版)

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0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0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2020年7月17日六安市叶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0版】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叶集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二条新引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工业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出让,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首位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6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或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后两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

(本级财政贡献范围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所产生贡献,下同)单个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技改完成后,每年以上一年度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后两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屋销售部分)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六政[2004]1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六政[2004]1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六政[2004]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4月20日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分以下类别:(一)科学技术进步类;(二)突出贡献类。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市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初评工作。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突出贡献类评审委员会分别设立。

第二章市科技奖的设置第六条市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突出贡献两类。

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人员、组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六政办[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6]6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六安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十一五”期间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十一五”期间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按100万元安排,滚动使用。

第三条前期工作资金是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评估等相关直接费用。

对编制、咨询等费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需要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确定。

第四条前期工作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六安实际,区别轻重缓急编制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前期工作。

项目编制原则上以工业项目为主,适当兼顾其它项目。

第五条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由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申报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应列项目进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安排、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资金用途等。

用款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单个项目用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或项目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六政办[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6]47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再将《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六安市直、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安区、裕安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办理税务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2006年预算安排300万元,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以后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公开评审,公正分配;(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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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科技经信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58号)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奖补措施,已实行三年时间取得良好效果,各项创新指标得到明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大众创新创业热情高涨。

由于近年省市审核的项目和政策在不断新增、变更,要求我区也要适时更新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1月底,根据《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688号)及《六安市叶集区司法局关于确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等文件精神,修订《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稿),2020年3月16日,将《六安市叶集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转发给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形成本《办法》。

2020年4月中旬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5月21日正式行文发布执行。

三、工作目标
为提高企业创新意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推进企业科技平台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加速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政策需不断完善和修订,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我区企业发展,做好区级财政配套与保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3条。

分别是提升技术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升科技孵化服务能力、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及运用和保护、强化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等9项24款。

五、创新举措
该《办法》是依据《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8〕688号)文件修订的,根据我区科技发展需要和现状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增减,如部分国家级以上顶层科技奖补、高校院所奖补、省市已停止的项目补助等不纳入《办法》中。

为推动本区创新发展,该《办法》保留和添加了知识产权奖补部分内容。

奖补类别更具体、更细化。

六、下一步工作
为确保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我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和政策引导力度。

在国家、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计划制订本区独立的、适合本地企业发展的创新驱动发展政策。

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扩大奖补范围、降低申报难度、提高奖补额度。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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