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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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安徽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方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吗?1、被征收方不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1)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3)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4)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5〕2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5〕2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5〕20号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强化措施,共同推进大别山区水环境保护,消除流域环境安全隐患。

2015年6月1日六安市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等规定,保持和改善大别山区(淠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发展为统领,以生态补偿为契机,按照“适度补偿,以补促治”的基本原则,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水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淠河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以淠河总干渠罗管闸断面水质考核达标为总目标,突出治理为主、治管并重。

在确保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引导各种专项资金、社会资金等加大对流域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的投入。

力争在3年内,淠河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率达100%,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淠河总干渠出境罗管闸断面水质保持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改善。

三、资金筹集与使用(一)市淠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总规模1.98亿元,其中: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18亿元,合肥市出资4000万元,六安市出资4000万元。

关于公布六安市2007年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补偿价格的通知

关于公布六安市2007年度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补偿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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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健康路至解放路),球拍东、西路,紫竹林路(解放路至黄大街)、皖西路(五里墩大桥至梅山路),大别山路(皖西路至磨子潭路),解放路(皋城路至梅山北路、大别山路至龙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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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城西路,梅山北路(球拍路北口至解放路)、磨子潭路(振华路至紫竹林路),解放北路(梅山北路至华山路),解放南路(解放南路桥至龙河路),梅山南路(大别山路至龙河路),健康路(皖西路至人民路),皖西东路(五里墩大桥至七里站大圆盘),大别山西路(磨子潭路至金寨路),龙河路(梅山南路至磨子潭路),光明路(解放路至梅山北路)
2
331
各类屋架、屋面,内粉刷,不规则木门窗,水泥地面,不规则桁条,有电。
注:1、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含有划拨土地取得费用的补偿。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另行给予适当补偿。
2、房屋层高不足2.2米的,按简易结构房屋基准价的50%-70%给予适当补偿。
二、六安市城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影响因素
2
830
24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3
800
18或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全,水电齐全;檐高2.5~2.8米(含2.5米)。
庇房
425
半砖、半土、土墙、瓦顶。
简易结构
1
370
泥焊小瓦或大瓦屋面,混合人字架、铁屋架,不规则门窗,有水、电,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
2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式
300元/个
窗式
100元/个



太阳能
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电能
50元/个

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皖15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笑琳颜凯张菊【审理法官】张笑琳颜凯张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当事人】王贻林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当事人-个人】王贻林【当事人-公司】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代理律师/律所】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启伍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启伍【代理律所】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贻林【被告】六安市叶集区征地拆迁事务处【本院观点】王贻林的第一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被拆除,王贻林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相应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调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贻林的第一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被拆除,王贻林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相应安置。

王贻林在其他地块又另建房屋,该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

对于违建强拆以及赔偿,已经由生效行政判决予以处理,同时征收安置补偿的对象也应当是合法财产。

所以王贻林对于该处违建要求征收安置补偿,不能成立。

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王贻林在第一处房屋被征收时得到房屋安置,王贻林的基本生活有相应保障,不再另行给予补偿,也与该项原则相符。

王贻林诉请中涉及到第一处房屋征收的部分,因为该处房屋征收补偿早已处理完毕,与此对应的诉请也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市位于安徽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

随着城市建设的
不断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六安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首先,针对农民的土地征收,六安市政府实行按等级、按用途和按地段分类确
定补偿标准的原则。

对于耕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等级和地段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生计来源的农民,还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

其次,六安市政府注重公开透明,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开公正。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将依法公告征地范围、征收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接受农民的监督和咨询,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政府还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杜绝任何形式的强拆和低价征收。

此外,六安市政府还注重征地后的土地流转和再利用。

在征地补偿结束后,政
府将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征地后土地的规划和开发力度,确保土地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再利用,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民增收双赢。

综上所述,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市建设和农民增收。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征地补偿工作,携手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民增收,共同构建美丽宜居的六安市。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及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四)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代本级人民政府拟制房屋征收决定;(六)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七)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九)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六政〔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2015〕43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6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7日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和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安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

货币补偿款和奖励款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史河街道顺河社区、柳林社区、小南海社区、瓦房村和新元社区5个村社。

分为两个地块:地块一:二道河地块,实施范围为北至南海路,东、西分别至规划的二道河建设红线(部分向外延伸),南至下放户居民点北侧二道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原叶集电影院地块,实施范围为原叶集电影院所属区域(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收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的执行。

三、房屋确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收对象。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解读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解读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负责人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解读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省、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2018年,原区政府法制办对1999年5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以及以原试验区管委、管委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区政府办于2018年3月30日,以叶政办〔2018〕13号文件公布清理结果,其中《叶集试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09〕41号)名列其中,要求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多次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各职能部门多次沟通交流,并于3月16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关于《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经过为期半个月的征求意见,截至3月31日,共计20余家单位反馈意见,均无意见。

三、工作目标鉴于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后,原有的区直单位名称有所变化,同时,叶集试验区期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与现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也大相径庭,甚至如原有的“统建”安置方式现在已不复存在,而新的安置方式如“商品房”安置方式在原有的文件中没有,原来的文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新修订的《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更能适应征迁安置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也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四、主要内容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范叶集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叶集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涉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清欠土地出让金和清理违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清欠土地出让金和清理违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清欠土地出让金和清理违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31•【字号】六政办[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清欠土地出让金和清理违约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5]4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城区清欠土地出让金和清理违约用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六安市城区清欠土地出让金和清理违约用地实施方案为规范六安市城区土地利用行为,保证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决定对六安市城区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违反合同约定用地行为进行全面清理(以下简称“双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1、全面清理六安市城区范围内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拆迁和动工开发及其他违反《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地行为。

摸清城区内拖欠土地出让金和违约开发的基本情况,区别不同情况逐宗登记,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2、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单位,限期交清土地出让金;对违约用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3、通过“双清”,建立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各项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建立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土地出让金的流失及违约用地行为的发生,达到逐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的目的。

二、工作范围1、六安市城区单位或个人拖欠土地出让金的;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拆迁和动工建设的;3、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的;4、其它违约用地行为的(如提高容积率、改变规定用途等)。

三、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双清”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炳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李恩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从维德(市建委副主任)张杰(市建委副主任、规划局局长)王维安(市财政局副局长)胡振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林森(市监察局副局长)徐峰(市审计局副局长)杨传鹏(市房产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胡振国兼任办公室主任。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西部沿江公园(沿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市政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成淑梅、孙荣滨、张军、宗红敏、成秉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通告。

一、《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详见附件1、2、3、4、5)。

二、被征收人成淑梅、孙荣滨、张军、宗红敏、成秉焕须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与黑河市棚改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且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上述被征收人对《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9号)2.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0号)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1号)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2号)5.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3号)黑河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5日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9号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被征收人:成淑梅被征收人房屋坐落:爱辉区二营对过(黑河市西部棚户区地块)。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六政办[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06]16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及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方案为提高淠河总干防洪能力,保护省会及下游生活饮用水水源,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整体开发利用淠河总干两岸的土地资源,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治理安排(一)组织实施在市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领导协调组。

两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综合治理工作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组织实施。

综合治理公告由市政府授权两区政府发布,市直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总干治理范围生态环境建设及景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干渠沿河开发利用规划》,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拆迁安置规划》。

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

(二)拆迁范围及实施步骤淠河总干第三期综合治理的范围是:上自解放路桥起,下至皋城路桥止,两岸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附属物及干渠内的船舶均应拆迁拆解。

本期综合治理分三段实施,两年完成。

第一段从解放路桥至梅山路桥两岸,皋城路桥至五里墩大桥西岸;第二段从五里墩大桥至建行大楼西岸;第三段从皋城路桥至梅山路桥东岸。

安徽省叶集区管委会

安徽省叶集区管委会

安徽省叶集区管委会为加快叶集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确保开发区三期拆迁工作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六安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六政〔2010〕89号)、《叶集试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09〕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对象(一)拆迁范围:东以经一路为界,南以沪陕高速为界,西以规划中经五路为界,北以纬五路为界。

涉及孙岗村胡楼、油坊村民组,荷棚村新华、虎滩、河湾村民组,陈店村团结、中心村民组,塘湾村桃园、建华村民组共9个村民组,具体以实际勘测结果为准。

(二)拆迁对象:凡在拆迁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为拆迁对象。

二、拆迁安置方式此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行统建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

集体土地上不符合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的房屋仅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之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抢栽苗木等不予补偿。

(一)安置对象的认定此次安置对象为本次被拆迁房屋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本村农业人口住户。

(二)安置方式1、实行统建安置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六政〔2010〕89号、叶政〔2009〕41号文件规定执行;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统建安置补偿标准乘以1.2系数结合成新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的拆迁户在试验区内不再享受其它安置待遇。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统建安置及宅基地分配的事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补助费500元;实行统建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迁补助费计10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标准计算。

货币补偿安置过渡期限为6个月;统建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自拆迁公告发布的拆迁截止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按2倍计算补助费用。

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六政办〔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6〕10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0日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六安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六安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需要对住宅房屋拆迁并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货币化补偿安置是指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鼓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或购房券进行的补偿安置。

第四条集体土地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房屋,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货币化补偿安置:(一)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的;(二)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有标注的;(三)未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2000年千分之一数字化航测图上没有标注,但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被拆迁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住宅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区征迁部门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调查,在拆迁项目所在村(社区)和拆迁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征迁部门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核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核查结束后,由区征迁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会同市重点局进行复核认定。

六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征地补偿问题逐渐成为社
会关注的焦点。

六安市作为安徽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也面临着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

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府近期出台了六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以平衡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的双赢。

首先,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将更加注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针对征地补偿
的对象,将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确保每一位农民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将建立健全的征地补偿信息公开制度,让农民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损失。

其次,新标准将更加注重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

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将充
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避免因地制宜,确保每一块被征地的土地都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

同时,将建立健全的补偿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避免因评估不公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此外,新标准还将更加注重农民的后续利益保障。

除了一次性补偿外,还将建
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权保障机制,帮助农民实现土地增值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农民的长期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将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力度,帮助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增加收入来源,提高生活水平。

总的来说,六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将有力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的
双赢。

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新标准的实施能够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配合,为六安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

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

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
(最新版)
目录
1.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的背景和目的
2.征收计划的具体内容
3.征收计划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是指我国叶集地区在“十四五”规划期间(2021-2025 年)进行的一项重要征收计划。

这一计划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叶集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优化城市布局和产业结构,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征收计划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叶集地区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征收的土地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政府将给予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提供就业培训、安排就业岗位等,帮助被征收人解决就业问题,减轻其生活压力。

最后,征收计划的实施将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有利于优化叶集地区的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形象,吸引更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总之,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是一项旨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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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

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

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摘要:一、引言二、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概述1.征收背景2.征收目标3.征收范围三、征收计划的主要内容1.征收方式2.征收对象3.征收标准4.征收时间安排5.征收资金使用四、征收计划的影响1.对叶集区经济发展的促进2.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3.对环境的影响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地政府都在积极规划并实施各类征收计划,以促进城市发展。

叶集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区域,也在进行着类似的规划。

本文将对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概述2.1 征收背景叶集区作为我国的经济重镇,一直在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

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2.2 征收目标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推动经济发展。

2.3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叶集区的核心区域,以及一些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

三、征收计划的主要内容3.1 征收方式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主要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

3.2 征收对象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3.3 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将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进行确定。

3.4 征收时间安排征收计划将在十四五规划期内完成。

3.5 征收资金使用征收所得的资金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补偿给被征收人。

四、征收计划的影响4.1 对叶集区经济发展的促进叶集十四五征收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质,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4.2 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影响征收计划将对当地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一方面,居民的生活环境将得到改善,另一方面,部分居民可能需要面临搬迁的问题。

4.3 对环境的影响征收计划将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变化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六安市金安区征地补偿标准

六安市金安区征地补偿标准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页眉可删)六安市金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导读:1、全市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提高幅度为16.14%,市区提高幅度为16.61%。

按此测算,市规划区范围内补偿标准应由40000元提高到46644元,上下浮动不超过1%,约为46200-47100元/亩。

2、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征地补偿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一个问题,我们在进行补偿的时候,一般是需要综合考虑土地附着物、青苗补偿等费用的,具体的补偿的标准,每个地市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最新出台的六安市金安区征地补偿标准也是和之前的政策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六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国土系统积极推动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全市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提高幅度为16.14%,市区提高幅度为16.61%。

据了解,此次调整采取自上而下方式,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确定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划定征地区域,测算各征地区域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测算后不得超过或低于省确定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控制线1%。

全市征地补偿平均标准提高幅度为16.14%,市区提高幅度为16.61%。

按此测算,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应由40000元提高到46644元,按上下浮动不超过1%,约为46200-471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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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史河街道顺河社区、柳林社区、小南海社区、瓦房村和新元社区5个村社。

分为两个地块:地块一:二道河地块,实施范围为北至南海路,东、西分别至规划的二道河建设红线(部分向外延伸),南至下放户居民点北侧二道河(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地块二:原叶集电影院地块,实施范围为原叶集电影院所属区域(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地补偿与社会保障(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收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的执行。

三、房屋确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航拍图进行确权,已进入执法、司法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征收对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地上附属物均为此次征收对象。

(二)补偿标准和安置面积合法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的执行;有效面积和安置人口的确认按照《六安市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叶政〔2020〕11号)规定的执行。

(三)征收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购房券或实物住房安置三种方式(任选一种)。

实物住房房源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选择购房券的,可选择全区范围内自愿进入购房券房源平台内的房屋(具体情况以选房现场公示为准)。

(四)人口安置对象的确定1.人口安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户,即被征收人,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祖居户(包括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

2.其他享受人口安置的特定人群是指:①属于棚户区改造村(居)民组范围内被征土地的无房户(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1亩);②户口尚在棚户区改造被征土地所在村(居)民组,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的“外嫁女”,若丈夫户籍迁入本村(居)民组满5年的且独门独院的可按本地祖居户给予安置;③居住在本次棚改征收范围内,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土地(或有独立的宅基地),户口在叶集区内的非农业祖居人口;④户籍在本次棚改征收村(居)民组内已入赘人员;⑤女方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且离婚时间至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女方拥有抚养权户口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居)民组的子女;⑥在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有承包地且户口在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非农业祖居“外嫁女”;⑦叶政〔2020〕1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安置人口类型。

以上人口类型已享受房屋安置或公职人员(包括家属)已参加房改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五)被征收人的安置与结算1.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

选择购房券的,依据确定的人口,按照人均45m2的安置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结合土地出让金、结构差、陈新系数等将补偿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化为购房券的货币金额。

补偿款的全部或部分包括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家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按照叶政办〔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已享受人口安置的不再安置。

实物住房安置面积严格按叶政〔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2.结算。

选择购房券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券在叶集区购房券房源平台内进行选购商品房,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政府存量安置房的产权单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记载金额的10%。

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房屋拆迁后,征收人一次性结清拆迁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征收奖金)扣除购买安置房价款的剩余部分。

对拆迁补偿费不足回购安置房价款部分,在结算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

结算方法按照叶政〔2015〕5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六)安置房的选择原则1.选房原则。

选择户型面积(房屋价值)应与安置面积(购房券价值)相近。

2.选房顺序。

在签订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结算资金后,选择实物住房安置的方可凭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入住;选择购房券的,尽快到购房券房源平台选房并签定购房合同,完成备案。

五、临街房屋性质界定与补偿临街房屋是指沿城市商业街两侧的房屋(主房),本此征收范围内的临街房屋仅限于皖西路、史河东路、观山南路的临街房屋。

因道路修建而自然形成的临街房屋,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砖木及以上结构房屋除按叶政〔2020〕1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外,根据其原临街房屋宽度再给予一定的奖励(皖西路为3.5万元/米,史河东路、观山南路为4万元/米),其他结构建筑物按其临街宽度给予3万元/米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不予享受该奖励。

六、其他规定(一)本项目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

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及搬迁费计算标准均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二)住宅用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与经营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不重复计算。

(三)房屋提前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被拆迁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经验收合格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与补助:1.给予3万元/户提前拆迁奖励(以往征收已享受每户提前拆迁奖励的不再享受),并按核定的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再给予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10%奖励的10%,扣完为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10%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核定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的20%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3万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主房有效征收面积补偿费总额合计30%奖励的10%,扣完为止。

2.选择购房券安置的,可给予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45m2的不足部分一定的奖励(按人均45m2房屋重置价与商品房建安成本60%差值的奖励。

“外嫁女”自己有房屋的以自己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无房屋的以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房屋征收时间为依据),超出规定时间的,取消该项奖励;若被征收人自愿将扣除人均45m2安置房重置价款后的补偿款全部或部分计入购房券,可给予计入金额10%的奖励。

同时,给予放弃宅基地权利的被征收人应安置人口15000元/人的奖励。

(四)户数及安置人口确定。

被拆迁户户数及安置人口的确定具体工作由村、乡两级负责(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书的以有效证件载明信息为准;外来户只认一户,不存在分户问题),已安置情况由区征收事务处审核,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张榜公示。

房屋征收工作实行三榜公示。

一榜公示: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征收户房屋结构、面积及家庭人口的认定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二榜公示:经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房屋结构、面积、补偿金额及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公示;三榜公示:房屋腾空并将房屋产权移交给征收人后,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房屋补偿金额、购房券金额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被安置对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提出。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七、征收期限本地块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11月10日止。

(一)准备阶段(8月25日—8月31日)。

抽调人员,成立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9月1日—9月3日)。

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横幅,入户宣传讲解政策。

(三)确权登记阶段(9月4日—9月28日)。

入户对房屋、附属物等开展登记丈量。

(四)公示阶段(9月4日—11月10日)。

实行三榜交叉公示。

(五)拆迁阶段(10月10日—11月10日)。

测算补偿、签订协议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

(六)验收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拆除情况进行验收。

八、其他事项(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叶集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主动与房屋征收部门对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事宜,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抵押权人自付。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

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

(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时原则上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

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区财政建立专户,及时发放和兑付相关费用。

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兑付分别按征地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执行。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地块拆迁补偿安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区征收事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附件六安市叶集区二道河沿线棚户区改造(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指挥长:朱宏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副指挥长:王启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局长陈永海史河街道党工委书记成员:张吉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裴宗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秀区司法局局长付启胜区财政局局长贾咏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田红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蒋崇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尤如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吕威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郑松林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政委江红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叶集分局副局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处)主任穆晓莉安徽皖西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伍鸿兵国网叶集供电公司总经理马乐东史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收组、核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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