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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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XX投资发展公司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城建XX投资发展公司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城建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城建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标准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与经济效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城建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城建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公司所属企业是指公司拥有其全部或者部分产权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业,以取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活动。

此投资活动既包括以货币出资、股权出资、或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行为,也包括对二级资本市场的金融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有价证券)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投资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购置等);(二)工程项目投资(包括EPC、BOT、TOD等PPP项目模式的公共基础设施类投资);(三)法人企业股权投资(包括设立、收购、兼并企业等股权投资);(四)金融类产品投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五)科技产业化投资(包括旨意将技术科研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服务的投资);(六)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五条公司投资行为应严格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中国、香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关投资的规定。

(二)战略性原则:投资必须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定位。

(三)审慎原则:投资必须本着科学决策、风险控制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XXX项目投资和招商引资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XXX项目投资和招商引资暂行管理办法模板

XXX项目投资和招商引资暂行管理办法模板XXX项目投资和招商引资暂行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XXX(以下简称XX公司)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XX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XX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项目投资是一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直接与新建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有关的长期投资行为。

第三条项目投资和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1、独资兴办企业;2、共同投资组建合伙、协作经营企业;13、对XX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结合体、企业集团;5、兴办抵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出产企业;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点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点目次”。

XXX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2、水资源开发和使用项目;3、电力项目;4、煤化工开发项目;5、煤炭物流项目;6、口岸建设开发项目;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8、钢铁、建材等项目;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1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12、化工原料项目213、饲料原料项目14、高新电子产业项目15、其它有市场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XX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XX 公司的投资经营部和企业管理部负责落实。

下属企业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企业当期招商引资或投资项目。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文创办发﹝2009﹞7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1月1日发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方向的处于创业早期的文化创意企业,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规模及支持方法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3亿元,连续安排3年,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

第六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运作,即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同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京发改[2004]2423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我们制订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专项建设资金(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近年来,创业投资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整体概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概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导和保障。

三、核心要点1. 定义和分类:办法界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投资规模的不同,将创业投资企业分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的创投公司。

2. 准入条件: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办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准入条件。

包括:合法合规的组织形式、合格的从业人员、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3. 信托和资金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托管理和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立信托账户,明确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款项来源、资金运作、融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

4. 投资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

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警示机制,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5. 报告和备案:办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和业务情况。

并明确备案要求,确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便于风险监控和行业指导。

四、实施效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规范要求,提升了行业的整体门槛。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特许经营权招标、转让等事宜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核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按以下权限进行:(一)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国家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进行初审。

(二)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对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中涉及跨区县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目录细则》分别由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 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第三条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推进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创业早中期阶段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条件。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优先支持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与北京市共同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京国资发〔201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五)其他法定职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海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2007〕23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领导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海淀区域内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后,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基金可以关闭或转为盈利性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区国资委主任、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企业发展处处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创业促进处(以下简称“创业促进处”)处长、受托管理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投企业的方案以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投资主体运用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资产收益、资本市场或其他方式融资取得经营资产,以货币、有形资产(包括建筑、设备或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品牌、专利、专有技术、债权等)等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及后续管理,包括:一是按照投资目的,分为战略性投资、财务性投资;二是按照投资形成资产性质,分为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资本投向。

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

投资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提高投资回报。

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行“两挂钩”(投资与利润挂钩、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严格控制投资总量、效益标准、实施过程。

(四)维护资本安全。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应按照不相容原则,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投资交易业务处理与会计记录;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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