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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化学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研讨(李新芝)

被控侵权产品描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 成分为:每10ml含葡萄糖酸钙600mg、 葡萄糖酸锌30mg、盐酸赖氨酸100mg。 另,国家药检局注册批件表明该产品: 10ml:葡萄糖酸钙0.6g、葡萄糖酸锌 0.03g、盐酸赖氨酸0.1g。
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为:被控 侵权产品的葡萄糖酸钙与专利的活性钙 等同;被控侵权产品的盐酸赖氨酸与专 利的谷氨酸等同,故判定侵权成立。
587号专利描述: ➢发明名称:一种防止或治疗钙质 缺损的口服溶液及其制备方法; ➢专利权人:澳诺制药有限公司 ➢专利号:ZL03104587.1 ➢申请日:2003年2月19日
587号专利与本专利的对比:
涉案专利 活性钙
葡萄糖酸锌 谷氨酸/谷 氨酰胺
587号专利 可溶性钙剂 葡萄糖酸锌 盐酸赖氨酸
参见:(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葡 萄糖酸钙,不应当认为其与权利要 求1中记载的“活性钙”技术特征 等同而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释〔2009〕21号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 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 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 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 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案情简介:
➢发明名称:基本无粉尘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 制备; ➢专利权人:BASF公司 ➢专利号:ZL92115325.2
权利要求1:一种制备基本无粉尘的下式(I) 所示四氢-3,5-二甲基-1,3,5-噻二嗪-2硫酮颗粒的方法,
(I)
其中将甲基胺(Ⅱ)与二硫化碳(Ⅲ)和甲醛(Ⅳ) 反应或者将N-甲基二硫代氨基甲酸的甲基 铵盐(Ⅴ)与甲醛(IV)反应,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分析尊敬的读者:本文将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主题,进行案例分析。

为了便于阅读,本文将采用以下的格式来进行论述:1. 案件背景介绍2. 侵权诉讼的起诉方面3. 侵权诉讼的辩护方面4. 审理结果及影响分析5. 结论1. 案件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专利是某电子公司所拥有的一项创新发明专利。

该专利涉及的技术在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因此引起了其他公司的注意。

2. 侵权诉讼的起诉方面起诉方以某电子公司为主,他们认为被告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了侵权产品。

起诉方提出了详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 侵权诉讼的辩护方面被告公司辩称他们并未侵权,他们自己开发了类似的技术,并且该技术在市场上的应用早于起诉方的专利注册日期。

被告公司提出了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辩解,并表示起诉方所提起的诉讼是无理取闹。

4. 审理结果及影响分析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构成了对起诉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起诉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个判决对于专利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技术创新的保护力度。

此案例的结果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方面,起诉方在起诉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从而使法院能够做出准确的判决;另一方面,被告方虽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但在证据上并不充分,致使法院判决被告方构成了侵权行为。

5. 结论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的分析可以对于相关公司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指导。

准确提供证据,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被告方在辩护时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将很难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

总之,专利侵权诉讼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深入了解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在实际诉讼中如何提供充足证据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提问。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

有机化学领域之专利侵权浅谈作者:王美茜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21期摘 ;要:近些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与其受保护程度,以及关注度、重视度,日益渐增。

传统领域的专利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本文以有机化学领域为代表,从化学的视角,对化学与法律复合的领域,进行专利侵权的研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有机化学;专利侵权化学,一门传统的基础学科,是研究物质的性质、组成、结构和变化,以及物质间相互作用的科学。

化学领域发明创造的特点是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此外,还有微观性、实验性。

化学领域专利的特点是技术方案理解困难,权利要求多,说明书厚;撰写难度大;保护周期长;解释难度大。

而有机化学更是对其进行细化的结果,以碳氢化合物为主干骨架,与自身或其他不同组成结构的C-H化合物相互反应,制备新的有机物。

有机化学是化学在实用上的最广泛体现,如高分子材料、药品等,其中,医药领域最引人注目。

药品的本质就是有机化合物,更确切而言,就是碳(C)、氢(H)、氮(N)构成的大分子化合物,其制备或者合成方法,容易引发涉外侵权诉讼。

有机化学领域虽有对新产品的专利保护,也有对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但该领域更注重对有机物合成方法的保护,以下着重探讨对相似的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

制备有机化合物的反应一般是常规反应,其反应过程是可以预见的,当常制备的新的有机化合物的反应过程可以预见时,该合成方法被称之为相似方法。

相似方法发明是指用已知的方法合成新物质的发明,它是通过选择具有相似结构的原料,利用已知的制备方法合成出一种具备突出效果的新的有机物,其专利性不是属于合成方法,而是孕育在新的产品之中。

虽然相似的合成方法是在不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一种间接地对产品进行保护的方法,但在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对于存在某些原因不能采取产品保护方式的发明也可以采取保护相似的合成方法获得保护。

曾于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取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直到1992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才使得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得的新物质不再是专利法的排除对象。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甲公司对一项关于无线充电器的发明专利拥有合法权益,并声称乙公司在其产品中侵犯了该专利。

本报告将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探讨专利的有效性、侵权行为和可能的法律后果。

二、专利有效性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有效性是判定专利权的重要标准。

甲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发明专利的有效性,因此我们需要对该专利进行审查。

1. 发明关键特性首先,我们需要确定甲公司专利的关键特性。

根据专利文件,该专利涉及一种无线充电器,其主要特点是能够无线传输电力,而不需要与充电设备直接连接。

相关技术在先前已经存在,但甲公司声称其专利具有更高效、更可靠的技术解决方案。

2. 先前技术其次,我们需要评估该专利是否存在先前技术。

通过对专利数据库的检索和相关文献的研究,我们发现在甲公司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有类似的技术被公开了。

这些类似技术包括其他无线充电器的发明和实际使用案例。

3. 创新性最后,我们需要评估甲公司的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确定甲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可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改进。

如果该技术解决方案仅是技术的自然演化,那么它可能不会被认为是独创的。

基于以上分析,甲公司的专利在有效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尽管该专利在技术上具有一些改进,但其创新性被质疑。

三、侵权行为分析在确定专利有效性的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分析乙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1. 乙公司产品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对乙公司的产品进行详细分析。

通过与甲公司的专利进行比较,我们发现乙公司的产品具有与专利中描述的关键特征类似的功能和结构。

这些关键特征包括无线传输电力和无需直接连接充电设备。

2. 外观相似性除了功能和结构上的相似性,我们还需要考虑产品的外观相似性。

如果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外观设计相似,可能存在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产品存在侵犯甲公司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收集后,可以确定是否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

对艾素专利侵权诉讼的分析与思考本文将梳理艾素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及后续的艾素制剂侵权诉讼的过程和主要争议点,归纳总结其中的主要问题,对药物领域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案情回顾恒瑞公司生产的“艾素”是抗肿瘤化学药“注射用多西他赛”的商品名,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泰索帝”是抗肿瘤化学药“多西紫杉醇注射液”的商品名。

多西他赛与多西紫杉醇是同一药物产品。

由于我国专利法1993 年之前未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赛诺菲安万特公司未能在我国获得泰索帝的药品专利,但此后取得了该药物的中间体及其制备方法的中国专利权。

恒瑞公司通过规避专利方法,在2002年成功仿制了该产品,并获得了我国的新药证书。

赛诺菲安万特公司于2003 年起诉恒瑞公司的注射用多西他赛的制备方法侵犯其泰索帝中间体合成工艺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历时3 年作出判决,判决恒瑞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恒瑞公司不服,于2006 年11 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

2007 年7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艾素侵犯专利权的判决。

2007 年9 月,赛诺菲安万特公司以恒瑞公司的艾素侵犯其多西他赛药物专利权为由,再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 ;同年同月,恒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多西他赛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08 年4 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

该案的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共 4 年多的时间结案。

在涉及艾素制备方法专利的诉讼二审结案后,赛诺菲安万特公司又就制剂类型的相关专利再次提起对恒瑞公司的侵权诉讼,恒瑞公司则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的方式,无效掉了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制剂类型专利。

两个公司围绕艾素的制备方法和其制剂的专利是否侵权的法律纠纷显得一波三折。

1.一审1999 年11 月和2001 年7 月,阿文蒂斯公司(为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的子公司)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分别获得名称为“制备塔三烷衍生物的新起始物和其用途”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3118203.4 ;下称93 专利)和名称为“新型丙酸紫杉烯酯三水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5193984.X ;下称95 专利)。

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_李新芝

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_李新芝

PesticideScienceandAdministration2007,28(9)农药科学与管理农药企业专利诉讼简介李新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北京100080)中图分类号:S48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2-5480(2007)09-55-03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仿制居多的中国农药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诉讼问题,因此,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当前众多农药企业迫切希望了解的热点问题。

在此,笔者简单介绍一下农药企业受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专利诉讼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仅供参考。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及确权原则所谓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中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最终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或者已经发生效力的无效决定所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为准。

人民法院在具体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一般既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又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到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判断侵权与否时适用的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下面仅对这些原则作简单介绍,其具体适用还要依个案而定,在此不作详述。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二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从华星化工专利纠纷案件谈企业专利诉讼技巧

告拜尔公 司涉案专利权 无效的请求 ,0 5年 3月 1 20 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 ,在 拜尔公 司
对原权利要求进行 了修 改并放弃 1虫腈 组合物 ) 有效 的审查决定 。 同年 5 1 月 7日.华星化工对这 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经
此 , 国在 制定 、 我 修订知识产权 法律 法规 时, 应该 把 国外 企 业涉及滥用知识产权 的行为考虑进 去,完善 限制知识
产权滥用方面 的条款 , 防止知识产权 的滥用。 2无效 宣告程序 中可 以修改权利要 求 . 华星化工为 了避 开对上市辅导关键期冲击 ,特采取 了迂 回战术 ,委托律 师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复审委宣告该 专利无效。拜尔公 司随即对权利要求书进行 了修 改 .将 (
限公 司不禁要 问: 这到底是滥用诉权还是别有用心? 在经
津 市高 级人 民法 院做 出“20 ) 高 民三终 字第 2 (0 8 津 5号” 终审判决 : 回上诉 , 驳 维持原判。 即驳 回原告 的所有诉讼 请求, 并判令原告承担案件 的受理 费和诉讼保全 费用等 。 2 0 年 9月 , 03 原告拜尔农科股份公 司发现 华星化工 向境
其授权 时的 1 0个权利 要求修 改成 1 个权利 要求 ,将对 1 1 化合物加助剂形成 的组合物修 改成 1 化合物加 0个 个
知产 l 识 权}
助剂形 成的组合 物的保 护, 并放 弃其 用途权 利。) 仅有针
i 面
非职务发 明专利权 人在提 出专利侵权纠纷 时,往往仅凭
自己对被诉侵权产 品与 自已的发 明创造进 行 比对 ,但实 质上专利侵权有 一系列侵权分析 判断要件 ,如在专利权
的有 效期 内、 落入 了专利权 的保护 、 实施 了营利 性行为 、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对专利权“一女二嫁”现象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李新芝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0()9
【摘要】案情 1995年3月13日,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以下简称涂山制药厂)
与李新民签订了《"乳增宁胶囊"新药副本、技术独家转让协议书》。

协议约定:乳增宁胶囊是由甲方(李新民)研究的科技成果.甲方将此副本技术独家转让给乙
方(涂山制药厂)生产.转让费50万元整。

1995年5月26日.涂山制药厂取得了"乳增宁胶囊"《新药生产批准文号批件》[(95)zw-05号]。

【总页数】5页(P85-89)
【关键词】法律问题;专利权;生产批准文号;制药厂;科技成果;李新民;协议书;胶囊【作者】李新芝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60.8
【相关文献】
1.《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J], 段立红
2.试论版权贸易中变相"一女二嫁"的法律问题 [J], 汤家芳
3.专利权“一女二嫁”的法律适用 [J], 李新芝;谭红
4.大庆梦幻城“一女二嫁” 工程款争议背后疑点重重 [J], 徐广忠;
5.“一女多嫁”现象剖析 [J], 刘明知;杨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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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变性玉米淀粉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引发的行政讼案

由“变性玉米淀粉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引发的行政讼案

由“变性玉米淀粉制造方法”专利侵权引发的行政讼案[案情]1988年9月15日赵全营厂(甲方)与化工部北京化工研究院所提供的技术,进行长期合作,开发变性淀粉的生产。

合同约定:(1)乙方提供技术与甲方合作,乙方每年按产品总销售额的1.5%收取科研费用,期限为投产后连续5年;(2)装置能力为2000吨/年。

生产醋酸淀粉和其他品种。

前者主要用于纺织轻纱施胶,后者根据市场需要确定;(3)合同生效后乙方在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工艺流程`设备平面布置和设备清单,半年内提交工艺配套和其他相应技术文件,争取1989年上半年投产;(4)乙方负责提供生产技术工艺参数和分析方法,并进行经常性的现场服务,随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扩大更新产品品种和牌号。

1988年12月化工部北京化工研究院向赵全营淀粉厂提交了设计说明,该设计说明中指出:本装置规格为年产2000吨变性淀粉,品种为醋变醋酸淀粉或其他变性淀粉。

按醋变醋酸淀粉进行设计,采用湿法工艺进行生产。

所谓湿法工艺是指将淀粉悬浮液在一定的PH值和温度条件下,与不同的化学试剂反应。

根据试剂的种类,用量和反映时间的不同即可生产出一系列不同品种和不同牌号的变性淀粉。

本装置具有很大的通用性和灵活性,能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湿法工艺反应条件缓和,产品为固态粉状,可经洗涤除去杂质和副反应产物,产品质量易于得到保证。

工艺流程主要包括酸化,酯化,离心洗涤和气流干燥四道工序。

1989年赵全营厂方经人介绍与曹坤的原技术合作者邓学经相识之后,在研制氧化淀粉时从邓学经之处,得知了用过硫酸铵作氧化剂,用气流进行干燥的技术内容。

1990年2月20日赵全营厂与北京新型建材总厂销售氧化淀粉200余吨。

曹坤等自1984年开始研制氧化淀粉,并于1987年开始向北京新型建材总厂销售该产品。

1988年12月27日曹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变性玉米淀粉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88108856,在其说明书摘要中曹坤指出:变性玉米淀粉制造方法属于天然高分子改性淀粉技术将1:15的氧化剂水溶液雾化后与玉米淀粉反应,再经糊化第二次改性即成为成品,与现有技术相比除具有投资小、设备简单、成本低外,用该方法生产玉米变性淀粉具有溶解性好、黏结性强、迁移性适度、防霉,加入量小和无氯、钠有害物质等优点。

有机化学分子式 专利侵权对比

有机化学分子式 专利侵权对比

有机化学分子式专利侵权对比1. 简介有机化学分子式是描述有机化合物结构的一种简明表示方法。

在化学领域,分子式的准确性和独特性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对于区分不同化合物和研究其性质起着关键作用。

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了已经被专利保护的技术或发明。

在有机化学领域,专利侵权可能涉及对特定分子式的复制或使用,这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有机化学分子式的专利侵权问题,分析其对比情况,并对相关法律和案例进行讨论。

2. 有机化学分子式的重要性有机化学分子式是一种用化学符号表示化合物结构的方法。

它使用原子符号和化学键表示分子中的原子和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

通过分析分子式,我们可以了解化合物的组成、结构和性质。

在有机化学领域,研究人员通过合成和设计新的化合物来开发新的药物、材料和反应方法。

有机化学分子式是研究人员之间交流的基础,并且在专利申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保护有机化学分子式的准确性和独特性是非常重要的。

3. 专利侵权对比在有机化学领域,专利保护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已被专利保护的技术或发明。

然而,有时候在实践中,专利侵权问题仍然存在。

专利侵权对比是指对比涉及专利保护的两个或多个有机化学分子式,以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性或重叠。

如果两个分子式在结构上相似或重叠,且其中一个已经被专利保护,那么未经授权使用相似或重叠的分子式将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对比通常涉及对分子式的结构、功能和性质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这需要有机化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合作,以确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4. 相关法律和案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专利侵权是被严格禁止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利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并对侵权方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在中国,专利法是保护专利权益的主要法律。

根据中国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进行专利实施。

如果他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授权使用了已被专利保护的有机化学分子式,将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与研究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与研究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与研究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下,针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

在现代社会,专利是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专利侵权的案例分析和研究对于保护创新产权和促进创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药企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某药企研发了一种治疗癌症的新型药物,并获得了专利权。

然而,另一家药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销售了与之相同的产品。

专利权人发现后提起了诉讼,指控对方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案例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并委托相关的专业机构对产品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对方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双方从技术细节、生产工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辩护,并争论概念上的差异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该案例最终以原告胜诉而告终。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涵盖的技术领域十分相似,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判令对方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该案例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对关键技术进行鉴定,以确保公正判断和依法维权。

案例二:跨国公司专利侵权引发的贸易纠纷某跨国科技公司在多个国家都拥有关键技术的专利权。

然而,另一家竞争对手在全球多地销售了类似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

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其专利权。

该案例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引发了贸易纠纷。

原告需要同时应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程序,并提交具体的侵权证据和损失计算报告。

被告则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没有侵犯关系。

在这一案例中,法院通过对专利权的分析和鉴定,认定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决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的法规,法院还可能判决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等。

案例三:互联网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专利侵权案件也开始涉及到在线交易、软件开发等领域。

李某某与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李某某与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李某某与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号】(2016)鲁民终1684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12.23裁判规则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当事人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其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正文李某某与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民终1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夕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娜,山东诚公(潍坊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爱国,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知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赵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除油箱上下设置方式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等同外,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油箱上下箱体的设置方式均是上大下小,被诉侵权产品上下箱体亦呈L型,两者实质相同。

2、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抄袭和仿制了涉案专利产品。

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为了解决传统的拖拉机油箱受制于拖拉机成本和设计的约束,多数是安装在车厢靠近驾驶座一侧;在拖拉机油箱安装位置和成本的制约下,造成油箱体积受限,容量较小,一箱油的续航里程很短。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胜诉案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胜诉案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胜诉案例
哇塞,今天要给你们讲讲一个超级精彩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胜诉案例!
你能想象自己辛苦研发出来的东西,被别人随随便便就拿去用了吗?就好像你精心培育的花朵,被人毫不留情地摘走了!这多让人恼火啊!咱这就来说说小李的故事。

小李可是个发明小能手,他日思夜想,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终于搞出了一个超厉害的实用新型专利。

这可是他的宝贝啊!可是呢,没多久他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和他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

这不是明摆着侵权嘛!
小李那个气啊,“这也太欺负人了!”他心想。

于是他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他找律师,收集证据,那叫一个认真和执着。

在法庭上,对方还试图狡辩呢,说什么“这只是巧合”“大家都能想到的”。

哼,真当法官和大家是傻瓜呀!小李的律师把证据一件一件摆出来,那场面,就像将军列出阵仗,威风凛凛!“这证据确凿,你还能抵赖?”试问对方怎么能逃得过正义的审判呢?
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官判小李胜诉啦!听到这个结果,小李激动得差点跳起来,“哈哈,我赢了!”这就像是一场艰苦的战斗,小李终于取得了胜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们的创新和努力是有价值的,是不能被随意践踏的!当有人侵害我们的权利时,我们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东西。

就像小李一样,不要害怕,坚信正义一定会站在我们这一边!所以说啊,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让那些妄图侵权的人无机可乘!。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26裁判规则涉案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

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利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且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或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渠道的情况的,应认定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68号<12-41><12-42>。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35号和丰创意广场E幢8楼。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平,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珂,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舒远祥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舒远祥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舒远祥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3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60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柳玮玮黄春成李娜【审理法官】柳玮玮黄春成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舒远祥【当事人】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舒远祥【当事人-个人】舒远祥【当事人-公司】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姿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王文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陈艳真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姿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王文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陈艳真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姿懿王文倩陈艳真【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被告】舒远祥【本院观点】因广州化学公司已经恢复涉案房屋供水供电,故对一审判决该项内容本院予以撤销,且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自助行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庭询调查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另外,一、广州化学公司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拟证明广州化学公司是涉案房屋物业管理人和水电提供者;2.舒远祥欠付物业管理费明细,拟证明舒远祥从未交过物业费,并欠付物业费及滞纳金;3.舒远祥欠付水电费明细,拟证明舒远祥从未交过水电费,并长期欠缴水电费情况,广州化学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以及实际供水供电人有权对其欠缴水电费的行为实施停水断电;4.通知函、5.快递单及送达证明,拟证明经广州化学公司多次催告后,舒远祥仍拒不缴纳水电费和物业费,广州化学公司又于2021年11月16日发函催缴,广州化学公司作为水电供用人依法有权停水停电;6.(2016)京0105民初54386号民事判决书、7.(2018)京03民终1368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已有二审生效判决对同类案件作出认定,该生效判决认为业主对于房屋装修时未经许可私自进行违法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过错在先,物业管理人行使物业管理职责,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督促业主进行整改符合相关规定,故对于业主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起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一起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一起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李柏林
【期刊名称】《发明与创新(综合科技)》
【年(卷),期】1994(000)012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23)
【作者】李柏林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企业专利侵权预防及应对策略--从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看企业专利战略 [J], 闫东伟
2.专利侵权判定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以一起医药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J], 王伟艳
3.浅谈农药工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策略——从一起农药工艺专利侵权案例说起[J], 李新芝;伍华宏
4.基于信息科学的发明专利侵权与保护研究——以一起专利侵权案的审判为例 [J], 李梦飞
5.专利侵权案分析与抗辫方法探析——由一起医疗器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谈起[J], 黄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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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农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农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药》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9月27日,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化学申诉处的李新芝先生做了题为《农药企业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申请注意要点》的报告,从农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农药专
【总页数】1页(P48-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2
【相关文献】
1.科技园区须创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谈东部软件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创立 [J], 甘为民
2.从我国农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看农药产品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谈对农药登记的影响 [J], 李新芝;袁滔
3.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J], 张志成
4.全面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关于专利代理行业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几点思考 [J], 张鹏
5.全面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关于专利代理行业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几点思考 [J],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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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版权侵权案例研究报告

专利版权侵权案例研究报告

专利版权侵权案例探究报告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版权的保卫具有分外重要的意义。

专利是一项针对创造创设的法律保卫措施,它赐予创造人独占的权利,在一定的时限内禁止他人使用、制造、销售这项创造。

然而,在现实中,侵略专利版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进一步引发纷争和诉讼。

本报告旨在探究分析几个典型的专利版权侵权案例,深度探讨侵权原因、纠纷进步过程和解决方法,从而为将来相关案件的应对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A公司创造了一种新型飞行器引擎系统,并获得了相关的专利权。

然而,B公司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状况下,开始销售与A公司专利相似的飞行器引擎系统,引起了A公司的关注。

2. 案例二:C公司是一家著名电子公司,其新推出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获得了广泛的赞誉。

然而,D公司窃取了C公司的技术,制造了外观相似的智能手机并大量销售。

3. 案例三:E公司是一家专门研发药物的制药公司,该公司在生产一种治疗癌症的药物时,获得了相关专利。

然而,F公司未经E公司许可,开始制造和销售与E公司专利相似的药物。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分析案例一涉及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

侵权原因可能是因为B公司未了解A公司的专利权状态或对专利系统的意义和作用不了解,导致从业务角度出发,选择了类似的飞行器引擎系统。

接下来,A公司发现了并提起了侵权诉讼。

2. 案例二分析案例二的侵权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窃取。

D公司通过未经授权得到了C公司的技术,制造了外观相似的智能手机。

这种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商业竞争的压力、缺乏创新能力或缺乏道德观念,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判定。

对于C公司来说,他们可能通过专利和商业奥秘的双重保卫策略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3. 案例三分析案例三的状况和案例一类似,F公司未获得E公司的许可,制造和销售了与E公司专利相似的药物。

此类侵权行为可能由于对专利保卫制度的不熟识,或出于商业利益的思量而进行。

E公司可能通过加强专利保卫、与相关行业和监管机构合作等措施来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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