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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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与传播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的实施细则:一、建立完善的预警发布体系:1. 在国家、省级、地市级等各级气象监测机构设立预警发布中心,并配备专业的气象预报员和信息发布人员。

2. 根据不同级别的灾害,制定相应的预警信号,如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等级别,以便民众理解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输的技术系统,包括气象仪器设备、通讯设施、数据传输网络等,保证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达。

二、加强预警信息的采集和监测:1. 加强对气象类传感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及时传输。

2. 建立气象监测人员的值班制度,24小时不间断地对天气情况进行监测,一旦发现预警信号,立即采取行动。

三、快速发布预警信息:1. 在预警发布中心设立专门的预警信息发布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信息的录入和发布。

2. 采用多种媒体渠道同时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确保信息能够覆盖到尽可能多的受众群体。

3.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简明扼要,直接表达灾害的类型、级别、影响区域、预计发生时间等重要内容,以便民众快速理解和采取行动。

四、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和培训:1. 利用媒体宣传预警信息的重要性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公众对预警信息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2. 组织定期的预警信息培训,培养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重点群体的灾害应对能力。

3. 制作宣传资料和教育手册,向公众普及常见的气象灾害知识和应对技巧。

五、强化应急响应机制:1. 各级政府应建立灾害应急部门,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机构和人员的应对能力,磨练各项应急措施的执行效率。

3.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灾害联防机制,共同应对灾害的挑战。

以上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的实施细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

区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台站的江北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六条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发布”官方微博,**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网、**天气网,“**气象”微信公众号,“**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应急)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8.16•【文号】气发[2004]20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

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

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

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中央气象台预警发布机制

中央气象台预警发布机制

中央气象台预警发布机制
中央气象台的预警发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数据监测:中央气象台通过气象卫星、地面气象站、海洋气象
站等多种手段,实时监测气象数据,包括气温、湿度、风速、降水量、气压等。

2. 数据分析:中央气象台的气象专家会对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气象灾害的可能性,并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和强度,制
定相应的预警级别。

3. 预警发布:中央气象台会根据预警级别,通过电视、广播、互
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一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立
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
影响。

5. 后续跟踪:中央气象台会对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和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息。

中央气象台的预警发布机制是一个科学、严谨、高效的过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是大自然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可能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损失。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灾害带来的危害,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至关重要。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及含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包括暴雨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大风预警信号、高温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等。

每种预警信号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标准。

暴雨预警信号通常根据降雨量的大小和持续时间来划分。

比如,暴雨蓝色预警表示 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则表示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表示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表示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预警信号主要依据雷电活动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大风预警信号则是根据平均风力或者阵风风力的大小进行划分。

高温预警信号与气温的高低以及持续时间有关,寒潮预警信号则与气温的大幅下降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相关。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通常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这些专业的气象机构通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气象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分析,从而能够准确地判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经过授权的其他相关部门也可能参与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中,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快速、广泛地传达给公众。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流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有着严格的流程。

首先,气象监测人员会通过各种气象观测设备和手段,对天气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收集大量的气象数据。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气象灾害预警 标准

气象灾害预警 标准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气象条件引起的对人类生产、生活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在气象条件具备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和条件时,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以便公众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减灾措施,从而减少灾害损失。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是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预警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要求。

一、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条件。

1. 气象条件符合灾害发生的基本要求;2.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有明确预测依据;3. 预警信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够引起公众的重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

1. 监测预警,气象部门通过气象观测设备、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气象条件,判断是否符合灾害发生的基本要求;2. 预测预警,根据监测到的气象条件,进行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方面的预测;3. 决策预警,气象部门根据监测和预测结果,结合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4. 发布预警,将决策结果转化为预警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技术要求。

1. 及时性,预警信息应该在灾害发生前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公众;2. 准确性,预警信息应该准确地反映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信息;3. 可信度,公众对预警信息应该具有一定的信任度,避免发布虚假信息;4. 有效性,预警信息应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够引起公众的重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注意事项。

1. 预警信息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以便公众理解;2. 预警信息应该多渠道发布,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以便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3. 预警信息应该及时更新,随着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发布最新的预警信息;4. 预警信息应该与相关部门的救援和救助工作密切配合,确保公众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五、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效果评估。

1. 预警信息的发布效果应该得到及时评估,包括公众对预警信息的反馈、灾害发生后的损失情况等;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预警发布的技术和程序,提高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方式及频次表传播方式:1. 媒体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 互联网传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如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 短信通知:通过短信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移动App推送:利用手机应用程序向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 电子邮件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向指定用户或组织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频次表: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频次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常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频次表:1. 暴雨、暴雪等强降水天气预警:- 提前24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在灾情趋于稳定或解除前,每6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2. 强风、台风等风力天气预警:- 提前48-72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受影响时间越近,更新频次增加,最后24小时内,每6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3. 高温、寒冷等极端温度天气预警:- 提前24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高温、寒冷等极端温度天气预警持续时间较长,每24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4. 海啸、地震等地质灾害预警:- 提前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发布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灾害影响后,及时发布灾情通报信息。

以上是一般常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实际应根据具体的预警信息类型和灾情情况做出灵活调整。

同时,预警信息的传播需要及时、准确、全面,以确保公众能够得到有效的预警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气象灾害是指由不利的气象条件或自然气象过程引发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强度,对人类社会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

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

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

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
摘要:
1.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的概述
2.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
3.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
4.预警信号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是我国为了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预警体系。

预警信号作为一种提前警示和预防的手段,对于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类型和严重程度,分为多种类别和级别。

例如,针对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灾害程度。

此外,还有针对地震、山洪、海浪等其他自然灾害的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是灾害防范的关键环节。

中央气象台根据气象观测数据和灾害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部门、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将预警信号传播给广大民众,让大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让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个角落。

预警信号对于防灾减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警信号可以让民众及时了解灾害风险,提高防范意识,降低灾害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其次,政府和相关
部门可以根据预警信号,提前采取措施,如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加强救援力量等,确保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展开救援。

最后,预警信号还有助于科学规划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灾设施的抗灾能力,为长远的灾害防范提供依据。

总之,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是我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灾害损失具有积极作用。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我国将气象灾害分为多种类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高温、冰雹、雾霾等。

每一种类别的气象灾害都有相应的等级划分,从一级到四级,依次表示严重程度递增。

根据气象灾害的等级,预警信号也会相应地划分为相应的等级预警信号。

其次,气象部门在接收到监测数据后,根据灾害的发展态势和预测趋势,须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的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原则:预警信号应在气象灾害发生前足够的时间内发布,以便公众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2.准确性原则:预警信号必须准确描述灾害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可能引发的灾害程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科学性原则:预警信号发布应遵循科学的灾害预测和监测方法,不得夸大事实,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恐慌。

4.适度性原则:预警信号应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适度调整,避免频繁发布预警信号,造成公众疲劳和漠视。

此外,气象部门还应制定相应的发布程序和标准。

发布程序包括灾害监测、预测、评估和发布的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的传递流程顺畅、高效。

发布标准则规定了预警信号的划定依据、发布决策的原则和条件等。

在预警信号发布的过程中,应注重与其他部门和媒体的协调合作。

各地政府、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发布的预警信号,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媒体也应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定期组织预警信号发布演练和评估,确保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执行力。

同时,还需加强技术手段的支撑,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时效性和精确性。

比如,利用现代化的气象监测设备、卫星云图,以及海量的气象数据进行灾害预测和监测,提高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预警时效。

总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是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相关规定的出台和执行,有助于提高预警信号发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流程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流程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流程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流程
发布时间:2014-01-17 常规的预报业务流程是由各类信息(包括气象信息)的监测、采集、传输到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分析及通过各种预报方法与工具、综合会商制作成预报结论,再结合社会、用户、政府部门的需求,形成气象服务产品。

而气象灾害的预警服务也是整个气象服务的重要内容。

具体说,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作业分发流程人致可分为四个阶段:预报:阶段、监测阶段、警报阶段和预警信息解除阶段。

其中监测、预警并不是完全独立运行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有时各个阶段的界限也不能划分得很明确。

1、预报阶段
在气象灾害易发期,气象台每天数次定时发布短期和短时天气预报;当预报未来0--12小时将有强对流大气影响时,值班人员应在加强气象卫星、雷达、地面自动气象站等实时信息分析的基础上,严密监视可能出现的天气变化。

2、监测阶段
上游已发生强对流天气或出现征兆时,应在制作临近指导预报的同时发布或补发加强监视的指令,全时空无缝隙监视强对流大气出现的区域、强度、时段和演变,还应根据需要加强与联防城市的天气会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下游通报。

3、警报阶段
预报和监测到灾害性天气临近时,各级气象台站应立即发布短吋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预警用语分别为:XX警报(如暴雨警报)、XX紧急警报(如台风紧急警报)继续使用多普勒雷达、自动气象站、卫里、风廓线雷达、闪电定位仪等对中小尺度大气进行观测监视。

4、预警信息解除阶段
灾害性天气影响减弱或其影响已移出预警范围,一方面要适时向有关联防单位和各级气象台站发布停止加密观测的指令,另一方面还
需解除警报并及时告知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 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8-9级) 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第五条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二)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5.03.12【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2015年3月12日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版】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最新版】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是指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将制作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是指组织和个人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转播、转载的过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专用传播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

第八条学校、旅游景点、公共交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工矿企业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或者完善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海上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大雾等8类气象灾害警报。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警报分为橙色警报和红色警报两级。

第二章气象灾害警报标准第四条台风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一)橙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警报。

(二)橙色紧急警报。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紧急警报。

(三)红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红色警报。

台风预警颜色等级划分标准(实用)

台风预警颜色等级划分标准(实用)

台风预警颜⾊等级划分标准(实⽤) 台风是⼀种⽓象灾害,我们会⽤预警信号提醒⼴⼤群众注意安全,你知道颜⾊和标准是什么样的吗?以下是由店铺⼩编为⼤家精⼼整理的“台风预警颜⾊等级划分标准(实⽤)”,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台风预警颜⾊等级划分标准(实⽤) 台风预警信号是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规⽤来发布台风灾害预警时所采⽤的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黄⾊、橙⾊和红⾊表⽰。

2010年,中国⽓象局、中央⽓象台发布新的《中央⽓象台⽓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同时废⽌2007年发布的预警发布办法,新的《中央⽓象台⽓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将台风预警信号分为红⾊预警、橙⾊预警、黄⾊预警、蓝⾊预警,但部分省市根据⾃⼰的特点进⾏分级。

信号划分 蓝⾊预警信号 标准:24⼩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作; 2.停⽌露天集体活动和⾼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域⽔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黄⾊预警信号 标准:24⼩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作; 2.停⽌室内外⼤型集会和⾼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域⽔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设施,防⽌船舶⾛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危房⼈员及时转移。

橙⾊预警信号 标准:12⼩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作; 2.停⽌室内外⼤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业外); 3.相关⽔域⽔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设施,防⽌船舶⾛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当台风中⼼经过时风⼒会减⼩或者静⽌⼀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可能引发的⼭洪、地质灾害。

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16号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气象局【发布文号】气发〔2004〕206号【发布日期】2004-08-16【生效日期】2004-08-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气发〔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

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

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

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1.06.23•【文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0月30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气发〔2008〕45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履行气象防灾减灾职责,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和有效进行,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编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中国气象局组织全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的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地震、矿难、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需要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可参照本预案组织。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中国气象局气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中国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负责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气象预警叫应流程

气象预警叫应流程

气象预警叫应流程气象预警是一种重要的防灾减灾措施,旨在通过提前预警,及时通知公众可能发生的天气灾害,帮助人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气象预警的应流程。

首先,气象预警是由气象部门发布的,这些专业的气象人员通过天气观测和分析,能够准确判断出可能发生的天气恶劣情况,比如台风、暴雨、大雪等。

他们会根据监测数据和模型预测,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给社会各界。

当气象部门确定需要发布气象预警时,首先要考虑预警等级。

一般来说,预警等级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依次代表不同程度的危险。

蓝色预警较低,红色预警最高,代表灾害风险最大。

根据不同等级的预警,公众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紧接着,气象部门会制定发布预警的流程。

这一流程包括预警信息的准备、审核和发布等环节。

准备预警信息时,气象人员将对当前天气状况进行整理和分析,确定预警的内容和等级。

审核环节是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不会出现误警或漏警的情况。

最后,预警信息会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给公众,确保信息能够迅速传达到每个人。

公众在接收到气象预警后,需要迅速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首先,要注意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出行安全。

特别是暴雨和大风天气,避免外出,并确保住所的窗户、门等设施完好,防止风雨侵袭。

其次,对于可能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地区,要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确保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同时,公众还应听从相关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进行疏散、转移等应急措施。

尤其是涉及到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的紧急通知,要及时关注并听从指挥,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

在气象预警解除后,也不能掉以轻心。

公众应保持警惕,关注天气变化,及时了解灾后情况。

特别是对于受灾区域的人们,要关心周围人的安全,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通过以上流程,我们可以看到,气象预警在防灾减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众要密切关注天气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等级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好防护措施,保护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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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
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 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8-9级) 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第五条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二)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六条暴雪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二)橙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第七条寒潮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局地降至2℃以下。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 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0℃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三)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第八条海上大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第九条沙尘暴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低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黄色预警: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 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二)蓝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第十一条高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二)黄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三)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及以上,且有成片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二条干旱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5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2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二)橙色预警:3-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1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三)黄色预警:2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第十三条霜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蓝色预警:
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在我国北方地区,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在我国华北和西北地区及长江流域,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冬季霜冻(11月中旬-翌年3月上旬),在我国华南和西南热带、亚热带地区,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第十四条冰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五条大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六条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三章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解除
第十七条以中央气象台名义发布(或解除)各级预警,其中干旱各级预警由国家气候中心制作,其它各种灾害预警由国家气象中心制作,发布(或解除)原则如下:(一)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直接签发(或解除)。

(二)橙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值班领导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主任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第十八条当变更(升级和降级)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并根据变更后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当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根据解除前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解除。

第二十条各类预警按照规定签发后分别由各制作单位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气象灾害预警,等同于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建议。

如:报送橙色预警表示建议启动II 级应急响应,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中央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须加强与即将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省级气象单位的会商与沟通,并达成一致的预报意见。

第二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当某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某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且该种气象灾害接近预警标准时,可以考虑发布相应预警。

第二十四条各制作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除过程结束后一次性解除外,中间不对已经发过且影响减弱或已经结束地区解除预警。

即本次预警中未提到、而上次预警中提到的区域,预警自然解除。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现有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2007年发布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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