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

合集下载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七)国有建设⽤地供地程序(掌握)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供地程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权规范(试⾏)》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程序包括:(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式。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地者申请⽤地的途径和⽅式,公开接受⽤地申请。

需要使⽤⼟地的单位和个⼈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细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地需求,向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地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可以建⽴⽤地预申请制度。

(2)编制、确定出让⽅案。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地使⽤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

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应按规定报市、县⼈民政府批准。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地市场价格进⾏评估。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地使⽤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

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4)编制出让⽂件。

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案,组织编制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件。

(5)发布出让公告。

国有⼟地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地市场和当地⼟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发布,以⾸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根据住宅建设规划,结合库存变化情况,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低于合理范围时,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大力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

国土部门确定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前,要征询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宗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异常情况,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项目。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

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等调控政策。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棚改项目开发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确定配建规模,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等出让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管理。

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使其与原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或者重新评估、核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规划、发展改革、建设、房产、城改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开发的运行机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第二章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第七条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和用途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核算: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拟出让时依法确认的评估划拨地价或承租土地市场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一)落实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原则上普通商品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经济适用住房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

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执行。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棚改办制定。

各级土地、规划、建设、房管、棚改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廉租住房配建政策落实到位。

计划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共配建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2010年及“十二五”期间,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20亩,新增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5000套,合计新增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解决30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新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城改办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提供,交由市房管局组织建设,征地费用和建设资金通过市级财政资金、项目贷款、中省补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工业(含仓储用地,不含采矿用地,下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住宅用地。

1.出让原则。

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土地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2.出让规模。

用地性质、规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

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二)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及商住混合用地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准入条件。

根据规划要求,对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能够带动区域整体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商业(指具有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级市场、宾馆酒店等功能,受让人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特色商业街区项目、社区商业中心项目)、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创意研发、现代服务业,且宗地配套住宅占项目用地可开发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的项目,确需设置有关准入条件的,在不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条件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属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管委会和各区驻地园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设定土地出让条件的建议,按照有关程序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工业用地。

1.出让原则。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

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实际情况,设定产业类型(制造业、仓储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

2.出让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简化土地储备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完善土地储备和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及收益分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辖区内,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方式,与土地所在区级政府联合实行土地储备的行为。

二、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中属于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可通过以下三种储备方式实施:(一)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储备成本与部分区级收益包干使用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包干使用)。

(二)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按实际支出据实结算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据实结算)。

(三)由区级出资并实施,市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区级实施)。

三、实施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联合储备土地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措、各自分工、收益分配等事项。

四、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成本费用使用和结算,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一)包干使用:参照土地所在区位的基准地价,结合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商定储备土地包干费用,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市政办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14届1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文件相关要求。

(二)积极采取措施,稳控房价。

一季度末,市政府将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全面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三)各区、县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积极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在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分别不低于15%、5%和30%,全面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8.6万套(户)目标任务。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善融资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2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屋租赁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0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9〕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市政发[2007]154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154号2007年11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后的监管和建设项目开发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现就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一)凡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前由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地的建设条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宗地价或楼面地价进行评估,并依据规划指标及评估确认的宗地价或楼面地价,参考市场情况确定出让底价,组织出让。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中除载明宗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宗地规划建设指标及开、竣工时间等宗地使用条件外,还应载明成交的宗地出让地价或楼面地价。

土地受让人必须持土地证到发改委、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然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和各项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市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市政发〔201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决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管控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调控和统筹作用。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

按照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的要求,量化各类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在各功能区用地的比例,引导、调控各类用地需求。

(二)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管理。

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体系,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全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用地需求。

二、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体系(一)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在国家和省级土地使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教育、医疗卫生、体育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用地,按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详见附件)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市政办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字〔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40号)要求,进一步坚持刚性约束,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保持用地规划结构平衡,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严格按规划用地性质依法依规审批项目。

二、对于经过公开招拍挂的土地,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条件执行;所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变更为住宅用地。

原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低效存量土地项目,原则上按规划执行,需要变更土地性质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三、规划或土地证载的各类绿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和体育等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商品住宅或商业类开发用途。

四、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地管理。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如需变更为其它用途的,按程序重新研究审定、核发规划条件。

五、鼓励支持商品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用于建设高品质特色酒店。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的意见-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的意见-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的意见正文:---------------------------------------------------------------------------------------------------------------------------------------------------- 西安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的意见(1998年2月12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加快推进我市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改革中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兼并。

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跨所有制兼并。

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和非国有企业对资不抵债或资债相当的国有企业在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兼并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无偿划拨,其中资不抵债的,也可以土地使用权折抵,剩余土地实行无偿划拨;非国有企业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国有企业实行兼并的,由兼并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可按优惠60%—90%的比例缴纳评估确认的地价,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分期或分年缴纳。

二、企业破产。

企业依法破产,其使用的土地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市、县土地管理局确认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拍卖,也可以由接收企业在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整体收购。

由接收企业整体收购的,市、县土地管理局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成交地价出让给接收企业,由接收企业将地价款直接支付给破产企业清算组,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生产、生活。

破产企业原已在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20211105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11105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2x1105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依法解决相关历史问题,盘活存量土地,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202x年10月9日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以协议方式出让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下列情形之一:(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1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用地分类大类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实施。

第五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容积率调整后继续开发建设的,应当无偿移交生效法定图则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其地下空间,但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置的除外。

第六条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工作。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具体审批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人才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一)继续开发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管理。

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使其与原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或者重新评估、核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规划、发展改革、建设、房产、城改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开发的运行机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第二章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第七条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和用途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核算: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拟出让时依法确认的评估划拨地价或承租土地市场价。

第八条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和用途时补办出让手续,具体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经依法批准已建成、出售的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房改房上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25%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其他用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3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下例规定确定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规定确定。

(二划拨土地改变为除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十条凡单体建筑项目部分改变用途的,应根据改变部分分摊的土地面积及用途,按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配套公建用房,经依法批准作为商品房销售的,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基准日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建设条件,超过一年未完善土地审批手续的,经依法处理后,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二变更土地使用年限的,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三同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经规划主管部门多次批准变更的,以规划主管部门最后一次批准文件为准,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
日。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估价基准日依法确认的宗地评估市场值地价作为计价标准。

第十四条租赁土地经依法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租赁土地经依法批准续租的,按下列标准收缴年租金:
(一对持有地面房屋产权证书的,按土地所在地对应用途基准地价的40%除以该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期确定。

(二对没有地面房屋产权证书的,按土地所在地对应用途基准地价除以该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期确定。

第三章出让土地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对通过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条件原则上不得改变。

确属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变更的,规划主管部门应从严审核,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出让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或原规划批准的规划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受理。

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批件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的,应依法确定供地方式,并按新旧规划条件下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差额的10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第十八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等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不超过原批准面积3%(含3%的,免缴增加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超过3%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新旧容积率条件下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差额的10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同一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上的,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从严处理。

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应补缴超建部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缴金额按超出部分原出让时的成交(约定地价或楼面价的100%确定;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新旧规划条件下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差额的100%缴纳。

第二十条出让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期内经依法批准拆除重建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拆除重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分摊的土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5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出让后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经依法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增加面积或超建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上的部分,还应依法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
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租赁土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国有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改制,可根据企业的类型和改制需要,经批准分别采取土地使用权出
让、作价出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

第二十五条纳入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下列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工业用地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 25%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 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其他用地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 3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折抵负资产,继续按《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 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与企业改制受让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可以办理协议用途变更手续,应补缴 6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改制企业受让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出让用地批文或出让合同约定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处置的,应采取公开方式处置;出让用地批文或出让合同未约定以公开方式处置的,可以协议方式处置。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底价)=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第二十八条企业改制经依法批准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租金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改制经依法批准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其使用年期不超过 5 年。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交易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参考市场情况确定出让底价。

第三十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评估地价 80%的,政府有权优先收购,所购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该宗地的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土地 7
使用条件,以及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和成交的单位面积地价或楼面地价。

第三十三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城改等管理部门,对在相关部门未对土地使用权人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行为做出处罚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前,一律停止办理该宗地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房产预售等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 2009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