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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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思路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中的学校设置、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作出检视的基础上,提出依培养对象的层次设定培养目标、设置核心课程和运用多元的教学方法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的基础。
因此,法学教育在国家的教育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社会全方位的发展。
这不仅在整体上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而且也对法学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
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深刻的反思,并重新建立我国法学新的教育模式。
一、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检视
教育模式涉及学制设置、教学目标设置、学校设置、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育方法等诸多因素。
本文现就现行法学教育模式中的学校设置、课程设置和教育方法作出理论上的检视。
(一)现有法学教育资源设置的检视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目前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达620余所,形成了五块并举的局面:其一,原司法部所属的专业院校。
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已更名为华东
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1995年已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已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
现在这些学校从管理上已经有所变化,中国政法大学归教育部主管;中南政法学院则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其他的政法学院依旧独立存在,并与中国政法大学一样保持自己专业的独立性。
其二,教育部所属的重点大学中的法学院系。
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等。
其三,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
如南京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华侨大学等。
其四,专门行业性院校中的法学院系。
这主要集中于经济、商贸、财政、金融等专业性院校中。
其五,各级各类的地方政法干部管理院校、职业学校及社会办学中的法学专业。
从这五个层次的学校结构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资源的分布极不平衡,尤其是表现在纵向教育层次上。
第一、二类的院系由于改革开放后恢复较早,师资力量相对雄厚,学科门类比较齐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三、四类院校中的法律院系是近20年中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下发展起来的,虽然这些学校发展很迅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由于其发展历史较短,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和教育能力上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
第五类的院校也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由于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的严重不足,致使所培养的人才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
(二)现行法学教育核心课程设置的检视
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是1998年教育部依照“宽口径、厚基础”
的改革精神所设定的14门核心课程,即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史、经济法概论、商法相对论、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
2007年3月法学核心课程又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形成了16门核心课程的结构。
诚然,统一的课程设置对于统一各法律院校的课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一课程设置也存着结构性的缺陷。
首先,从课程设置的层次上说,这一设置仅针对法学本科教育,而对法学的研究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中等法学教育却没有统一的课程设置。
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出现了研究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中等教育也依照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无法显现法学教育的层次性。
其次,这一课程设置大幅度减少了法学理论课程。
16门课程中属于严格理论意义上的课程只有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而诉讼法却有3门。
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这些重要的理论课程不在核心课程中,很多院将其定为选修课,有的则干脆砍掉。
这样使得法学教育从整体上走向重条文、重部门法,轻理论的道路。
以至各个高校所招收的法学研究生中不懂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的人越来越多。
再次,这一课程设置并没联系中国当代立法的新成就。
民法、商法、经济法中的很多法律的内容已经不是“概论”所能涵盖的,如民法中物权法、合同法,经济法中的金融法、票据法等,这导致了法学教育不能适应中国立法的发展。
最后,这一课程设置从整体上来说是偏重部门法及其规范,而大量实践性的课程却被排拒在外,如法律文书学、证据学等。
这使
得很多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起码的证据分析和司法文书写作的能力都不具备。
(三)现有教育方法的检视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目前中国教育界呼声最高的内容之一,但目前对于教育方法的改革更多的是强调手段的多元化。
而在法学教育中,教育改革不仅是教育手段多元化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实现教育目标的路径的改革。
有学者指目前中国法学教育是沿着“法条一法理一法哲学”的路径进行教学程序的,应该说这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路径。
这首先导致了核心课程与教育路径的矛盾,在这一路径指导之下的教材和教学内容无不是充满着法理学、法哲学的内容。
教育对象不仅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得不扎实,就是对理论也是一知半解。
并且,无论是专科生、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均是沿着这一路径进行教育的,这就决定教学内容上没有多大的区别。
中国的法学教育中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用同一本教材,教师用同一本教案并不是个别现象。
在这一路径的具体指导下的教学方法只能是灌输式的课堂教学,因为理论的学习最主要的方式就是灌输。
我国目前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课堂教学占了3/4,而对课堂讲授的内容的记忆程度则是衡量其学习好坏的最主要的依据。
这就致使很多学生对一些课程的学习是考完试就忘了。
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设计
教育模式的改革应当在对培养人才的目标层次作出准确划分的基础上,完成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教材设计的全面改革。
(一)培养目标的设计
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推出,使得中国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设计。
虽然这一目标设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法律职业是一个很狭窄的概念。
如果以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唯一的标尺,又将使中国法学教育目标模式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院系的层次来看,符合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只有本科以上的院校,而大量的非本科以上的院校将面临着生存的危机,将会造成大量的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
而从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来看,社会并不是都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只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需要法律人才的行业却是很多的。
因此,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标准,或以类似的标准确定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是不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的。
应当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确定多元化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笔者认为至少从以下几个层次设定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其一,高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这主要是指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高级人才,包括硕士(不包括法律硕士)
和博士。
在这个层次上应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和各专业理论的教育,注重培养教育对象的理论思维能力。
其二,中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
主要培养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思维能力,全面地掌握部门法知识体系,熟悉法律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
这一培养目标主要集中于本科教育,也包括法律硕士,既可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提供人才资源,也可以为法律职业提供人力资源,更可以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法律人才。
其三,法律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
主要培养了解法律的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人才。
这主要集中于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这一层次培养目标的设定是针对我国教育体制中大量存在的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客观情况而设定的,主要为基层司法部门和基层执法部门培养具有较强操作能力的人才。
上述的三个层次的培养目标,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法学教育体制的结构而设定的,其重点发展的应当是前两个层次的法学教育。
(二)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而进行设定,应当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学院校的层次和人才培养的层次来具体设定课程,以实现课程设置上的区别化、层次化。
1.法学高级人才的课程设置。
主要是指硕士和博士教育的课程设置,法学高级人才的课程应相对集中于理论课程,这应当包括法学基本理
论和法学各分支学科的专门理论。
2.中级法学人才的课程设置。
主要是指本科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当依照理论、知识、技能三结合的基本要求设置核心课程。
这三者之间的比重应大致相当。
笔者以为理论型的课程应当有:法学导论、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知识型的课程应当有: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学、国际法学;技能型的课程应当有:司法程序学、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等。
其他的课程由各学校结合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自主设定。
3.技能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
这主要是指法学专科和中等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技能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应当主要以知识和技能为主设置核心课程。
理论型课程有:法理学;知识型课程有:法律概论,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商法学;技能型课程有司法程序学概论、司法文书学、证据学等。
(三)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在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学人才的培养路径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实现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
1.高级法学人才的培养路径。
高级法学人才的教育路径应当为“理论一法律规范一法哲学”。
法学高级人才主要是培养高级法律理论人才,为法学的理论研究,为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决策培养具备较强理论思维能力的人才,也为法律职业培养高级人才。
因此,其培养的重点是理
论思维能力,故而其教学方法必然侧重于理论教学。
2.中级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中级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应当为“理论一法律规范一实践”。
中级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思维能力、全面地掌握部门法知识体系、熟悉法律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
因此,其教育方法是既要重视理论思维能力的培养,又要重视基本知识的掌握,还要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
在教学方法上应当是多元的,应当将课堂讲授、案例教学和技能教学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尤其是要加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
3.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
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应当为“法律规范一实践”。
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了解法律的一般理论和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技能、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的人才。
因此,其教学方法上应侧重于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实践技能教育。
总之,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首先应当结合中国现有的法学院校的设置和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层次,确定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并在不同的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确定课程设置,以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实现培养目标。
离开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资源的现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客观性,而单纯地谈论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法律通识教育模式,或者单纯地以统一司法考试来确定法律教育模式都是不切实际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