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复习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专题要点专题一:立法(第一节)一、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立法的特点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广义与狭义的立法概念。
2、立法的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财富分配,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3、立法与法治(1)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2)依法治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当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2、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
(2)主要包括:一元制和二元制。
3、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1)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又是多层次的。
(2)具体立法权限的规定:第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立法机关,行使全国立法权。
二者的立法权限分工是:——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章中的"法律"一词为狭义用法,广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部分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司法考试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考生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下面是2023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的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任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的学科,它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法律的基本属性1. 法律的客观属性:法律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
2. 法律的规范属性: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
3. 法律的社会属性: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4. 法律的历史属性: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传承性。
5. 法律的价值属性:法律是体现社会公正、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和人权保护的有价值的规范。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互依存、互相支撑的关系。
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是规范群体外部行为的规范,而道德是规范个体内心行为的规范。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和道德可能出现矛盾,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四、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行为的规范能力。
2. 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是指人们普遍承认并遵守法律的现象。
3. 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的关系:法律的效力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属性,而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法律的解释和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阐明和解释的过程。
2. 法律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精神解释等。
3.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根据判断结果提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对行为人作出一定限制和制裁的一种制度。
2.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止和限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规则一、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通过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分析和解释,探索法律背后的原则和理论。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理学的几个重要概念。
1. 法律的规范性在法理学中,规范性描述了一个规则或命令需要被遵守或执行。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法律不是对事实和行动的描述,而是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产生规范的约束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个别性法律的普遍性指的是法规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个别的情况如何。
法律的个别性指的是法律对不同的个人和组织具有不同的约束力,这种个别性一般基于个人的权利和权益。
3. 归纳法律推理和演绎法律推理在法理学中,归纳法律推理是从特定的法律案例中归纳出一般规则。
演绎法律推理则是在已知一般规则的情况下,应用这些规则来推导特定的案例。
二、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法规,人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则。
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必须经过有效地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
而没有经过有效立法程序的规则,为非法规则。
2. 等级法规等级法规是指法律规则按照其法律效力的高低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例如,宪法规定的法律规则的效力远高于行政法规。
3. 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解释法律规则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规范性解释。
文本解释指的是根据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规则。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特定的历史背景来解释法律规则。
制度解释则是考虑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来解释法律规则。
规范性解释是针对特定的法律规则,使用更高层次的规则进行解释,以达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三、知名相关法律规则1. 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成立规则是指合同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必要条件。
例如,合同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协议,并且该协议必须以合适的形式进行确认。
而且,在合同达成之前,合同的条款必须得以清晰地表述和讨论。
2. 侵权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是指相对人因违反法律规则,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编者前话:对于考生来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是比较难的科目。
因为它是纯理论的,所以考生们不容易记忆。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的复习要点,希望能便于大家记忆。
《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1.法理学的性质2.法理学的意义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1.法的概念(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3.法律要素(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三)法律价值1.法的秩序价值(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法理学高频考点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综上所述,关于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图示如下:
指引 本人的行为 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 他人的行为 合法与否
教育 一般人的行为 示范和示警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三、法律要素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者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者要素之间是如何联接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的:
(1)价值位阶原则
它是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来说,基本价值(自由、秩序与正义)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在基本价值中,一般而言,自由因代表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故而居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 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 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预测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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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3、利益4、正义(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
例如法的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2、个案平衡价值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而必须侵犯一种法益的时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尽可能实现最小的损害。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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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宗教对法的影响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
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上。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
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
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教徒被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
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
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
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
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
又如,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
最后,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宗教对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的威慑力。
当然,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
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与宗教法理学,许多人有相同的感觉:法理学抽象、枯燥、难以记忆,并由此产生厌烦情绪。
确实,这门课教材中没有举出较多的事例来说明相关内容,与刑法、民法等课程相比理论性较强,缺少具体、实务性的知识。
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复习方法是很重要的。
法作为一种“人造物”不可避免地体现了特定共同体的人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人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人类的“起源”与“未来”的问题的回答。
而宗教就是对这个问题的一种回答。
在这个意义上,法与宗教之间产生了相互影响。
一、宗教对法的影响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
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既有观念层面,也有制度层面。
较明显地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上。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
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
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教徒被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
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
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
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
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
又如,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
最后,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宗教对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的威慑力。
当然,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
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法对宗教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很不相同。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对宗教的影响是双向的。
一方面,法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卫护者;另一方面,法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对异教徒的迫害、伊斯兰教国家对基督教的禁止都说明了这一点。
在宗教势力不大的国家里,法对宗教也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保护的前提下,宗教的法律地位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态度。
对其统治秩序有利的宗教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统治不利的宗教统治者则以法治之。
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法与宗教分离,法对各种宗教之争持中立态度,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法在观念、体系,甚至概念、术语等方面,客观上都对宗教产生了重大影响。
权利观念被引进宗教法规,与宗教义务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宗教法典不断地系统化、规范化,形成了包括组织法、诉讼法、婚姻法、财产法、刑法等部门的一套严格完整的体系。
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宗教政策是指一国关于处理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等问题的指导性方针。
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是把宗教问题制度化的表现。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相继把宗教信仰问题规定在法律上,而核心的问题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化问题。
宗教自由的法律化历程步履维艰。
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法才真正开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
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各国宪法中,有64部涉及宗教自由、信仰自由,15部未涉及。
宗教信仰自由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宗教政策的主流,绝大多数国家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来看待,以法律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每务是我国法律对待宗教问题的一贯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问题,不能采取简单的强制的办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相联系。
只有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能处理好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实践证明这些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不仅具有科学性和正确性,并且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现行的宗教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相结合。
当然,我国法律在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又强调宗教活动的合法性。
法律的演进一、古代法(一)奴隶制法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
(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1)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的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三)法系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
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
(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两大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1)法律的渊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