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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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法律资料]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评析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民事诉讼内容提要: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证据突袭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具体制度不完备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使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显得过于严苛。

因此应当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规定证据失权的合理例外情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绪论:“证据随时提出”的弊端与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证据随时提出是与证据的适时提出相对而言的。

证据随时提出是指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律对诉讼阶段的划分与诉讼程序的分别,向法院提交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而法院也应对其进行审理并考虑可能把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与裁判的证据基础;证据的适时提出,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受到法律关于诉讼阶段划分与不同程序分别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以有效方式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该证据将不会被法院审理,也就不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与裁判的基础。

我国关于证据随时提出的法律根据主要有两个:第一,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新的证据的涵义是指此前当事人未曾主张或者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这就说明在一审程序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不受他们在起诉或答辩时、或者在审前准备中所提出的证据种类与内容的限制。

第二,民事诉讼第179条第1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证据随时提出存在如下弊端:第一,证据随时提出是以追求绝对客观真实为法理基础的,忽略了诉讼证明的“真实”是经过法律程序“加工”的“真实”的实际。

第二,造成了诉讼实践中的证据突袭现象。

证据突袭就是指在前一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程序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故意保留已知证据不向法庭提供,而是在下一诉讼阶段或者诉讼程序才提出该证据,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缺乏准备、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也难以质证,从而使自己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论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陈方兴
【期刊名称】《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8)0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创造性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使我国民事诉讼向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格局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较多缺陷,且缺乏完善的配套机制,因此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一方面就制度本身而言,应该在举证期限临界点的确定、延期举证的限制、管辖权异议案件举证期限的计算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举证期限的确定方面进行完善;另一方面应从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保障当事人举证能力和加强法官释明权四个方面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措施.【总页数】4页(P90-93)
【作者】陈方兴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J], 王桂芳
2.论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缺陷 [J], 杨瑞
3.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局限与完善建议 [J], 金晓林;刘熹;陈雯贞
4.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J], 邓(凯)(日见)
5.论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J], 陈方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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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到 了认 定 上 的尴 尬 情 形 。 二 、对举证时限制度提 出的几点建议
首先 ,在确定举证时 限的方式 上看 ,双方 当事人协商确 定举证 时限的 ,必须通过法院 的认可 ,这与法 院指定举证时 限并无 太大 区别 ,可 以把这两种方式并 为一种 ,均改为法院 指 定举 证时限。并且在条文 中增加 补充 规定 ,要求在法 院指 定 的过程 中,应 当充分采纳双方 当事人的意见 ,以 自愿协商 为基础 ,法院确定为最终手段 的方 式。这样 既避免 了在选择 确定举证时 限方式上 的麻烦 ,同时也照顾到了双方 当事人 的 实际情况 , 最终 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 发挥法律的公信作用 。 其 次 ,普 通诉讼 中,法 院指定 的举 证时 限的最 低为 3 0 天 ,建议这个期 限可以适当的放宽 ,改为 6 0日。与此 同时 , 关于补充举证方 面 ,相应 的减少一次延期权利 ,只允许 在合 理 的情况下 ,经法 院允许 ,进行一次延期 。这样既可 以解决 很 多现实上存在 的取证时间不够 的问题 。又可 以给当事人以
收 集 ,同时也关 系到诉讼 效率 ,程序公 正等 各方面 问题 。本 文就 是通过对我 国现阶段的举证 时限制度的介绍 ,阐述 了制度 中 出现 的一 系列争议 问题 ,并对此提 出了相应的意见。 关键词 :举证时限 ;程序 公正 ;新证据
现 行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的 困 境 ( 一) 程序 公 正 与 实 体公 正 的 对抗
定 的压力 , 使其竭尽全力在规定 的时 间内进行相应 的工作 , 减 少出现故 意不举证 , 等待第二次补充收集证据 的情况发生 。 最后 ,在对于 “ 新 的证据 ”的规定 问题上 ,可 以更加具 体 细致 的进行解释 和规定 。与此同时 ,可以规定 一些措施 , 惩 罚那些因为故意隐瞒而故意逾期提 出证 据的 当事人 ,以此 避免拖延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 中给对 方当事人搞突然袭击 的 现象发生 。在金钱上对其予 以惩罚 ,并且 对因此给诉讼带来 的额外支 出进行补偿 。只有这样 ,规 定惩 罚措施 ,才能有效 的打击不 良现象 的产生 ,使得诉讼 程序可 以顺利进行 ,保 障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
举证时限制度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高效进行而设立的一个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法
律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和诉讼过程的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
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的举证时
限制度主要参照民事诉讼法,其规定的举证时限属于固定时限,并不能满
足当前诉讼实践的需要,且不给予当事人合理时限调整举证方式的灵活性。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的执行不规范。

目前,法院尚未建立相应的督促
机制,而且当事人越来越多,法院也无法对诉讼当事人举证行为及时地进
行督促,因此,有时会出现当事人超时举证的情况。

再次,举证时限制度的管理不规范。

我国的法院在审理程序中,依法
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进行认定、申请等程序操作,但是没有及时准确地记
录举证行为,这样无法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其完善(1)

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其完善(1)

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其完善(1)XX年4月1日起,《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开始施行。

它的颁布施行,是民事审判乃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的影响。

但凭心而论,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期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论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法院已经出台的《证据规定》所能涵盖的。

《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虽有诸多的不尽完善之处,但它毕竟让举证中的时间限度以制度的形式显现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之中。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①该制度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举证时限所针对的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举证时限制度的有效运转,要求必须严格划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责任。

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当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必须保证当事人有较强的举证能力,通过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当事人取证权的实现。

只有这样,让当事人承担不按期举证的不利后果才具有可能性和正当性。

第二,举证责任所针对的,不仅是当事人提出自己所持有的证据材料的行为,还应包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其调查证据或申请命令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

这样,在限制法院调查取证主观随意性的基础上,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来承担。

第三,举证的时间限度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在某一诉讼阶段或之前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指定或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第四、举证时限制度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

即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将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将不为法院所采纳,从而失去其证据的证明效力,自然,当事人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可编辑版】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可编辑版】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本文在阐述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略陈管见。

举证时限制度完善目录一、民事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理论基础………(一)、程序安定理论………………………………………(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举证责任……………………………………………(四)、形式真实主义………………………………………二、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概况及现状………、国外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概况………………………、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情况………………………、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与补充……………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一)、举证时效的终点问题………………………………(二)、举证期限的长短问题………………………………(三)、举证时限的中止问题………………………………四、参考文献…………………………………论举证时限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举证时限的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并不排斥限时举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民事诉讼法第75条,《意见》第7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实际上都隐含举证时限的内容。

可是上述规定都不够明确,因此,从立法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一直实行的还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证据。

应该承认,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相比存在许多弊病。

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刍议

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刍议

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期限制度刍议作者:雷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雷芳(1987-),女,山西临猗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理论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摘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保证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实现,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效率,实现司法正义都有着积极意义。

基于当事人举证制度的重要性,此次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举证期限做出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当事人举证制度。

但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尚待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制度;完善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由此可见,在对待证据提供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为辅的模式。

因而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也成为此次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对于证据的提交方式、提交时间该如何确定也一直存在着讨论。

在此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举证期限问题,做出了修改,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但在实践活动中,其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中细化和完善。

一、比较视野中的民事举证期限制度(一)举证期限制度的概念举证期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下由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各方当事人商议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限制度。

[1]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下简称《证据规定》)中首次提出了这个概念,并将证据失权规定在其中,具有创新性意义并且使得举证期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二)大陆法系各国家立法中的举证期限制度1.法国1806年,法国颁布了其近代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对于整个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变革意义重大。

当时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无举证期限制度的明确规定,适用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郝毓芳【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日修正后,举证时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逾期证据从“严格失权”过渡到了“灵活失权”,然而细节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不足。

文章指出,对民事举证时限的延期应做出具体规定,设定逾期证据的采纳标准,同时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The system of time limit of proof has been improved to some extentsince after our “Civil Procedure Law”was revised on August 31 ,2012 ,which has made overdue evidence transfer from “strict loss of rights” to “flexible loss of rights”in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the detailed regulation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we should make specific provisions on the extension of time limit of proof in civil procedure , set the adoption standard of overdue evidence ,and establish relevant supporting system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3页(P121-123)【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逾期证据;采纳标准;配套制度【作者】郝毓芳【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1.5“举证时限制度又称证据失效制度或证据失权制度,一般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制度”。

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及启示_王建林

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及启示_王建林

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及启示_王建林近年来,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革,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影响。

从事实举证期限的明确到电子证据的合法化认定,这些变革为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提供了更好的基础。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首先,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让事实举证期限更加明确。

过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事实举证期限,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常常模糊不清,并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于2024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根据规定,原告在起诉状或其他起诉书中应当明确提出证据主张,并在起诉状或其他起诉书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在应诉状或其他答辩状中应当明确提出事实主张,并在应诉状或其他答辩状提交证据材料。

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当向对方提供证据材料,并在开庭前提交证据目录。

这些明确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举证义务和期限,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为强制性质证据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在过去,我国民事诉讼中,对于强制性质证据的认定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扰。

强制性质证据是指具有直接证明力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并且无法撤回的证据。

最高法院在《规定》中明确了强制性质证据的概念,并规定了具体的证据类型。

根据规定,强制性质证据包括公证书、认证书、执行书、协议书等类似文书,以及经法律规定应当在特定机关办理的其他文书。

这些文书无论由哪方当事人提交,都享有以其记载的内容为凭证的证明力。

这样的规定使得强制性质证据的认定更加明确,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据选择和保护。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变革为公正、高效的司法提供了更好的基础。

通过明确事实举证期限、合法化认定电子证据以及认定强制性质证据,我国司法体系更加规范化和现代化。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一)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一)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一)论文摘要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内容、缺陷及其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详细的分析论述。

实行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

由于现行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告实施,从而使其在立法形式上与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民事诉讼法》相矛盾。

其次,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可能是由于过分追求“时限”,从而在很多关于当事人限时举证的具体规定上给当事人留下的时间空间过于狭窄。

第三,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忽视了当事人完全举证的客观前提——充分了解案情以及争执焦点的固定,由于该原因,很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完成充分举证。

由于上述原因和理由,举证时限制度在形式上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在具体内容上应当在增加争执点固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在程式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关键词:举证时限,立法形式,逾期举证,争执点,证据交换。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所谓举证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在固定的期限内向审判法庭完成举证,否则即承担举证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该制度在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予以确定,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出于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即案件事实的绝对真实),实际执行的一直“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均可向法庭提供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

对于这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我国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正是由于当事人举证时间的无限制性、无原则性,导致大量诉讼案件或久拖不决,或反复审理,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

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

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

《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xx年xx月xx日•引言•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概述•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完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建议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录01引言1研究背景和意义23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和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影响完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性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利弊得失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完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方案和建议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等方法,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价研究目的和方法主要针对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进行评价和分析受限于研究时间和数据的限制,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研究范围和限制02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含义: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特点 1. 限制性: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进行了限制,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2. 公平性:该制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平等的诉讼机会,不因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 法定性: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协商改变。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和特点010*******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历史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最初是为了限制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随意提交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在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经成为了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发展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范围、举证期限的确定、逾期举证的后果等。

这一规定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公正审判发挥了重要作用。

03严格遵守程序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主张权利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举证时限的设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诉讼秩序及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的规定模糊不清。

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民事诉讼案件,案件受理后,原告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被告应当在开庭前提交抗辩意见和证据。

”然而,对于何谓“开庭前”没有进一步明确。

开庭前是指开庭时间之前?还是提起诉讼到法院召开庭前?这样的模糊性规定可能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其次,举证时限的设定应该更加合理和灵活。

现行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均必须在开庭前提交相应证据,对于具体时间的设定比较死板。

然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有时候当事人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搜集到充分的证据,这样的限制可能严重阻碍了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因此,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提供证据,以便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加强对滥用延迟战术的打击。

此外,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对于延期举证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举证期限延期申请时,法院的审查标准不清晰,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因此,应该对于延期举证的条件和程序设定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应当明确举证时限的时间界定。

规定开庭前这一模糊的概念无法给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指引和准确的操作方法。

因此,在立法中可以考虑规定具体的时间节点,例如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据。

其次,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供新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涌现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此时当事人应该有机会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而不应限制在开庭前提交。

第三,应当加强对于滥用延迟战术的打击。

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可能故意拖延举证的时间以达到阻碍对方主张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缺陷及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缺陷及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缺陷及完善建议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使我国的逾期证据由“严格失权”过渡到“灵活失权”,但是在具体细节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内容首先阐述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其次研究了当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缺陷,最后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配套制度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任何民事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

然而,2012年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未作任何规定,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立场。

基于此,2012民诉法增加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并规定了强制证据交换制度,完善了2001年颁布的《证据规定》。

2015民诉讼司法解释从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延长、逾期提交证据的处理、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对部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漏洞进行了补充解释,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因此,笔者对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缺陷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意义(一)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法律的关键在于要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司法公正是法律国家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

若不对举证时限进行规定,很可能导致下述两种情况的发生:其一,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或者不完全提交证据,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作为“秘密武器”进行突袭,这样极易造成对方当事人陷入十分被动的状态;其二,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并未提供全部证据,而在二审时提出来,或者再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本来正确的一审或者二审裁判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向法院提交借条证明被告欠其20万元,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借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提交已经还款10万元的证据,原告对还款10万元的证据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保护诉讼公平和效率,但受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首先,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维护诉讼公平。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所以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没有时限限制,原告可以不断拖延举证而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设定合理的举证时限可以防止滥诉和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维护了诉讼公平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其次,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收集、整理和提交相关证据,这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

如果没有时限制度,可能会导致诉讼过程的拖延,造成法院资源的浪费。

因此,举证时限制度可以推动当事人高效地准备证据,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制度中的举证时限过于严格,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准备时间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具备证据,但因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准备齐全,导致举证不成功。

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其次,现行制度中的举证时限不能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复杂程度。

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举证的难度也会有所不同。

过于统一的举证时限可能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对于复杂的案件而言,可能需要更充分的准备时间。

因此,举证时限制度的设计应更为灵活,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

为了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议适度放宽举证时限,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准备时间,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中。

同时,应加强司法辅助制度的建设,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以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工作。

其次,应建立针对不同情况和案件类型的差异化举证时限制度。

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可以在现行的时限制度基础上进行细化调整,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并充分发表意见。

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公正正义、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的民事举证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评价和完善。

首先,现行的民事举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现行制度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诉讼参与方来承担,即原告负有主要举证责任,被告则承担举证驳回的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法律公平性原则,但也容易导致原告过度举证、被告举证不力的情况。

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对于时间限制、举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模糊,容易造成举证期限过长或过短的情况,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现行制度需要进行的完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完善举证责任的界定。

在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各方的举证责任,尽量减少欠证、过证的情况发生。

可以对一些常见案件类型进行指导,明确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要求和举证标准。

其次是明确时间限制和举证期限。

在法律中应明确规定举证的时间限制和举证期限,避免因时间限制不明确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

同时,对于举证期限过长或过短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应加强对举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举证过程的记录系统,及时记录举证情况,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和提示。

并建立相应的举证不履行的惩罚机制,对恶意逃避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提高整个举证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应积极推动技术手段在举证过程中的应用。

通过信息化手段,如电子证据、网络取证等,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进行举证,提高举证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技术手段的规范和监管,防止滥用和虚假证据的出现,维护举证过程的公正和真实性。

最后,还需要加强对举证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举证制度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举证意识。

并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在举证过程中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维护公正和正义。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探析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探析

时 限制度 , 当事人迟 廷举 证 时 , 案件 审 限难 实现 。本 文从惜 鉴 国外举 证 时 限制度 出发 , 建 立 和 对
完善 我 国 民事举 证 时 限制 度 之必要 以及 该制度 的模 式构 想 作 了一些探 讨。
关 键 词 : 证 时限 ; 举 制度模 式 ; 实施 意义
分 类 号 : F 1 文献标识 码 : D 7 A 文 章 编 号 :0 3 0 9 ( 0 2 0 —0 2 —0 1 0 —8 1 2 0 ) 1 0 1 5
形 同虚设 , 任 何程序 上法律 后 果 。正因 为如此 , 无 有 些 当事人 才 敢对 法 院指定期 限置若 罔闻 。

举证 时 限制度 的 内容及 主要立 法例
举 证时 限制度 , 指负有 举 证责 任的 当事 人 , 是 应 当在 一定期 限内提 出证 明其 主 张 的相 应 证据 , 期 逾
出 , 一 审 、 审判 决 处 于 不稳 定 状 态 , 对方 当 致使 二 使
事人 疲于讼 累 。究 其 原 因 , 我 国 民事 诉 讼 未 建 立 与 完善 的举 证时 限制 度不无 关 系 。对当事人 举 证时 间 不加 限定 , 对迟 缓 举证 的法 律 后果 不明确 , 往往 使法 院处 于被动 地 位 , 院需 等待 当事人 举证 , 法 案件 审理 时限无 法落 实 , 件 超 审 限严 重 。 即使 法 院依 有 关 案 司法解 释为 当事 人 指定 举 证期 限 . 当事 人 超期 限举 证 , 院也无 法 律依据 否定其 证 据效力 , 法 指定 的期 限
据体 系基 础之 上 , 相对 稳定 的证 据 体 系 则 限 定 于 一 定期 间范 围内所 提 供 的证 据 , 要 举 证 时 限来 确 定 需 特定 案 件证 据体系 的范 围 。假 若 法 院允许 当事人 随 时 提 出证据 , 个案 的证据 体 系就 处于 不确 定状态 , 法 院无 法判 断事 实 。从法律 上讲 , 个案 而 言 , 实 的 对 事 发现 受时 间 、 间及认 识 手段 限翩 , 讼 不 可 能 永 空 诉 远拖 延 ; 诉 讼上讲 , 从 发现 事 实 , 能 是建 立 在 有 限 只 的证 据基 础之 上事实 , 当事 人有权 利 随时 提供 证据 ,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比较研究,发现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 些问题,如举证期限的确定、延期举证的条件和程序、逾期举证的后果 等缺乏明确规定。
研究展望与不足之处
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是未来民事诉 讼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需要从 立法、实践操作和配套制度等方
面进行改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明 确举证期限的确定标准、规范延 期举证的程序和条件、完善逾期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 困境与完善
2023-11-09
目 录
• 引言 •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分析 • 完善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是确保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时限制度面 临着多种困境,如证据突袭、恶 意拖延等,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
参考文献三
赵某, 周某.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 度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 政法论坛, 2019(5): 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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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存在差异。
举证时限制度困境的负面影响
增加了法院的审判成本,降低 了审判效率。
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增加了错判的风险。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 加了维权成本。
04
完善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 制度的对策建议
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
确保当事人充分参与
应确保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有充分的参与和知情权,以避免 因证据收集不全或信息不透明导致的举证困难。
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 的困境分析
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
当事人忽视甚至故意 规避举证时限制度, 导致证据突袭和庭审 中断。

浅析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_陈真真

浅析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_陈真真

Business!·285·浅析我国现行民事举证时限制度陈真真梁潇摘要: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时间,而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也存在不同。

从市场经济的效益本质出发,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因此,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可以实现法院以最低的审判成本达到司法公正、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投入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

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尚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举证时限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规定;不足与完善一、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一)民事举证时限的内涵《证据规定》的第34条,体现了我国关于民事举证时限的制度的现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举证,但对于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举证时限制度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时间,而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也存在不同,主要的不同点是向法院还是向对方当事人举证,在举证内容应当是证据材料还是证据,以及超越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

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举证时限制度视为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认为举证时限是包括在举证责任的概念中,是举证责任在时间上的要求,把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联系在一起。

因此,要想正确理解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就要弄清举证时限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民事举证时限的意义从市场经济的效益本质出发,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因此,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可以实现法院以最低的审判成本达到司法公正、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投入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

概括而言,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如下主要功能:1、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平等待遇。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局限与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局限与完善建议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局限与完善建议金晓林;刘熹;陈雯贞【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阶段、举证时限确立阶段、举证时限限制阶段,民诉法解释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细化,但仍然存在证据失权制度形同虚设、证据突袭难以避免、裁量尺度难以把握等问题.文章对此作出探讨并提出一些改革建议.【期刊名称】《安顺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9)001【总页数】4页(P96-99)【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作者】金晓林;刘熹;陈雯贞【作者单位】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安顺561000;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安顺561000;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安顺56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期间法律制度。

它是指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举证的应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线索,向法院申请调取,或者依法申请延期举证,逾期不举证或者不能举证的将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时限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举证期限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第一,举证期限。

当事人可以协商并经法院同意确定举证期限,也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应当提供尽可能完善地能够支持其主张和观点的证据。

第二,法律后果。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或提交证据不充分,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或依法申请延期举证的,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其将败诉或者证据不被采信而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

1、有利于实现程序和实体公正,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就是要求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必须完成于某一期限之前。

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诉讼风险,应尽可能在规定期限内搜集有利于己方诉请或答辩的证据,保证庭前证据交换或开庭时完整提供证据,各方能够就案件进行有效地攻击和防御,从而形成比较稳定的证据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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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评价及完
善(1)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的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该规定中得以初步建立。

本文以举证时限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理念为指导,对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

并试图提出一些使该趋于完善的些许建议,XX、4、1起《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始施行。

《证据规定》的频步施行,是民事申判乃至事诉讼领域中,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它必将对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

但而论,人们对证据制度改革的期盼,特别是民事诉讼理以外经界所期待的证据规则,却并不是最高法院台的,《证据规则》中所能涵盖的。

《证据规定》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虽有诸多的不尽完善之处,但它毕竞让举证中的时间限以制度的形式显现在我国的证据规则之中,本文以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制度价值,评价与完善,进行了论述,举证时限制度,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先主张相应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最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顶民事诉论期问制度。

“公正、效率、秩序”是法律的三种价值目标,在这三种价值目标中,公正是基础,次序是关键,秩序是保障。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艰难确立,表明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进步,而民事诉讼改革的继续进行必将使我国的举证
时限制度更趋完善。

关键词: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完善。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①该制度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举证明限所针对的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举证时限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相联系的。

该制度的有效运转,要求必须严格划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的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当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必须保证当事人有校强的举证能力,通过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当事人取证权的实现。

只有这样,让当事人承担不按期举证的不利后果才具有可能性和正当性。

其二,举证时限所针对的,不仅是当事人提出己方所持有的证据材料的行为,还应包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其调查证据或申请命令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

这样,在限制法院调查取证主观众随意性的基础上,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来承担。

其三,举证的时间限度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在某一诉讼阶段或之前向法院提出证据的
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指定或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其四、举证明限制度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

即如果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那么将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该证据将不为法院所采纳,从而失去其证据的证明效力,自然,当然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因举证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没有一定法律后果的举证时限制度是毫无意义的。

二、制度价值
“公正、效率、秩序是法律的三种价值目标。

在这三种价值目标中,公正是基础,效率是关键,秩序是保障。

通常情况下,三者之间具有一致性,就证据制度而言,公正的证据制度最有效,公正、高效的证据制度最能实现秩序价值。

诚然,在特殊情况下或对个案来说,三者可能会存在冲突,但我们追求的是社会正义,要实现的整体高效,要围护的社会秩序。

因为法具有普遍性。

”②就诉讼制度而言,衡量一项诉讼制度的好与坏,应当将它放入整个诉讼程序中加以分析。

让我们考究一下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价值:(一)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举证时限制度使证据不能完全的提出,案件事实无法真实的再现,因而作出的判决是不公正的?
“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第一价值,公正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带有根本性”。

③当然,这里所讲的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深入研究两者的关系便成为构建与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所必须面对而无法回避的问题。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目标。

法律程序的内在目的是查明真相与解决争执,实体正义应当以程序正义为前提,程序正义应当以实体正义为归依,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箴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的到的形式得到实现”,反映的就是这种思想。

一方面程序运行最终指向实体正义,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又是程序的目的,也就是说,程序正义虽然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但这种手段是必要的,是必须的,而不是可有可无,可随便取舍的,二者虽同为目的,但一个是过程的目的,一个是总体上的目的。

从程序与结果的逻辑关系看,可以这样认为,由于实体结果产生于程序,因而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公正。

当然,这并不是说程序正义一定能导出实体正义,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难以兼顾的情形,这两种价值发生冲突而难以协调一致,这是完全可能的。

因为,一方面,实体的正义一般并不象“分蛋糕的事例”中表现的那样单纯简单,而是很难实现简单显示“应当如此”的目标。

并且,由于人类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有限,真正包罗万象、
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是根本不存的,从而,什么是实体正义并不是很清楚,另一方面,尽管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必须不断改善程序,但正如罗尔期“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理论所揭示的,在诉讼中,真实是程序之外的客观标准,无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美,错判总是在所难免的。

因而就不得不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进行某种妥协,从而让“纯粹的程序正义”机理发挥作用,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经过的程序是正义的,则由此得出的结果也被假定为正义的,或者说从理论上被赋予了正当性。

论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关系的结论是程序正义只是结果正义的一项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非始终和谐一致,有时可能发生冲突,而必须有所取舍,在人们的取舍中,程序正义是不能被舍弃的。

“举证时限制度通过设置提供证据的期间,为双方当事人创设了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实现诉讼过程上的平等。

在举证期间内,双方都尽其所能提供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使他们互相了解对方所拥有的证据,从根本上保证了他们能够就对方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及辩论,防止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突然袭击而导致一方处理不利的诉讼境地”
④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充分保障了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的实现也使法院判决被理所当然的视为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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