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文明施工新规
昆明市安全文明施工新规
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标准化工地建设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扬尘、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城管、安全、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保证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用标准板材或砖砌筑,砖砌筑应当粉刷涂白,封闭严密,保持整洁完整。
第七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醒目的建设项目公示栏,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文明管理负责人的姓名;(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2•【字号】昆政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建设局上报的《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现予批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以及各方主体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工程项目报建至竣工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所有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承担法定责任。
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五条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准擅自开工;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六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环保、园林等)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发包,不得违法进行议标发包,不得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评标报告。
2023年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规定
2023年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规定随着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愈发重要。
为此,我国将在2023年出台一系列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新规定,以提升建筑行业的安全标准和施工文明水平。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规定1. 安全培训与岗前考核:施工企业需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在工作岗位上对其进行岗前考核。
岗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安全责任制: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 安全生产及设备检查制度: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强调重点区域和部位的检查,并对工程中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4. 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隐患,施工企业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
5.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警示标识、安全网、警示标志、隔离栏等。
6. 安全意识教育:施工企业应不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他们对安全风险的认知,并培养他们的安全行为习惯。
二、文明施工规定1. 生态环境保护:施工企业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 噪声和粉尘控制:施工现场应设置噪声和粉尘控制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干扰。
3. 施工垃圾处理:施工企业应建立垃圾分类和清理制度,对施工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
4. 文明施工行为:施工人员应文明施工,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乱涂乱画,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5. 保障周边交通秩序:施工企业应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周边交通,确保交通秩序正常,并采取措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6. 社会责任:施工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展示企业良好形象。
以上规定将会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起到积极影响。
九、昆建通[2010]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的通知
昆建通[2010]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的通知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住建局,各在昆建筑企业:昆明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卫生城市活动已进入冲刺阶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纳入年度责任考核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管理模式。
二、在工程招标中,应认真评审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列支情况,无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在短缺现象,应视情况扣分或视作标书内容不完整。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外,还必须满足规范化工地要求,安全监督站到工地现场检查、核实,否则不予办理。
四、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达到规范化工地条件;建设单位应出具专用账户缴纳文明施工费的单据凭证,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本通知所指的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总造价中直接费的人机费中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三项合计是人机费的12.95%(经换算为工程合同总价的3%)。
六、上述文明施工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后,由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批准监督使用。
工程开工拨付40%,工程中期主体施工阶段拨付40%,工程后期装修及水电安装阶段拨付20%,务求达到专款专用,计划使用,足额使用。
七、监督使用的重点。
(1)、存入专用账户的金额是否符合工程中标后的书面承诺;(2)、监理单位有无签字认可,支取时建设单位有无批准手续,安全监督部门是否同意;(3)、款项用途是否落实在文明施工上。
八、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做到:(1)、施工围挡是否采用硬质围挡,是否整洁美观,围挡高度是否符合主城区≧2.5m,其余地区≧1.8m的要求;(2)、场内地坪是否平整、硬化、坚实、通畅、入口处有无冲洗车辆设施,保证净车出场;(3)、场内有排水汇水系统,地面无大面积积水现象,设置沉淀池,妥善处置泥浆、废水,实现施工废水零排放;(4)、有防止水泥,砂石扬尘的遮盖措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5)、有防止油料、化学物品、外加剂等渗漏措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昆政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4〕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有关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5日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健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管理,优化层级管理,完善监管制度,明晰各级监管部门权责,充实监管力量,加大处置力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推动我市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1.践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零容忍”,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体制、机制,强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监管透明度,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实现“全国先进,西部一流”的目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昆政办[2011]89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04【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标准化工地建设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扬尘、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城管、安全、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保证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3、昆明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施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第一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安全生产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内容,只有安全生产上去了,才能抓好进度,提高质量,因此一个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是否齐全,安全管理网络是否可靠,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形象。
我公司向来生产与安全两手一起抓,两手都过硬,视安全生产为头等大事。
2、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关于安全生产检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广大职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工程安全、优质、按期低耗地完成。
为此公司成立安全施工管理网络体系(见图)。
3、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和云南省的劳动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成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后明确项目经理在生产中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组织落实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重要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组织员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4、分管副经理协助经理做好安全工作。
项目总工对本项目劳保和安全技术工作负总责,结合本项目制定和贯彻实施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员、队长(工段长)对所管辖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应认真落实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施工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安全员应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监督和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节、安全保证体系1、安全管理体系2、安全管理体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有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班组长等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检查监督施工现场及班组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做好安全日检记录,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以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及质安部成员组成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施工保证体系的管理,检查组织对安全隐患的突击检查。
云南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方案
云南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方案1. 引言在云南省的建设项目中,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方案,既考虑了施工的安全和高效进行,也重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社会的影响的管理。
本方案涵盖了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和项目竣工后的各项要求,力求达到优质、高效、安全和环保的目标。
2. 前期准备2.1 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在施工前,进行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
环境评估需要对项目周边的环境进行调查,确定可能对施工工程产生影响的因素,如噪音、振动、灰尘等,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风险评估需要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2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各个施工阶段的任务、周期和责任分工,确保施工过程的有序进行。
2.3 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是必要的。
通过培训,使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并熟悉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3. 施工过程管理3.1 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定作业许可制度,确保每项施工工作都有合适的许可证;•确保每位施工人员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加强现场巡查,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并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施工人员清楚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注意事项;•建立健全的事故预防机制,及时处理和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2 文明施工为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提升建设形象,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文明施工管理。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合理划分施工用地,并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与周边环境的分隔;•控制施工现场噪音和振动,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严禁乱倒渣土和废弃物,建立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减少机械故障引起的污染;•增加绿化和景观的投入,提高施工现场的美观度。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84号令)
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84号令)第一篇: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84号令)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创造整洁的市容市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抢险救灾和农村居民自建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的文明施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对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城管、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文明施工规范。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昆明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告正文:---------------------------------------------------------------------------------------------------------------------------------------------------- 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告全市各建设、施工单位:为整治市容市貌,迎接国内外宾客,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总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施工工地要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所有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围墙;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采用移动式彩板围栏围护施工,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灯光标志;围墙、围栏的高度不得低于 1.8米。
二、所有市政施工现场必须在施工标段的两端设置指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市容保洁责任书等。
三、施工现场应硬化处理,做到场内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施工现场要采取洒水降尘、材料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严禁泥浆、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外排。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要及时处理,处置排放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不能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必须进行覆盖,严禁就近乱堆乱倒。
五、严禁施工扰民,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由施工单位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不排泄有毒有害气体。
七、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工地要派设保洁员,下班后要做到场洁、料净,临街围墙外围3米范围内要指派专人保洁。
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工地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和工地环境卫生水平,特制定本《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规模,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例如安全警示牌、禁止通行标志等,以提醒工人注意施工区域的安全风险。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检,检查施工设备和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施工单位应组织工人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 施工现场应设立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以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工人能够迅速撤离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文明卫生管理
1.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并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垃圾分类制度,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予以分类处理。
3.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台、洗手液、卫生间等,保证工人的卫生条件。
4.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风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工人因吸入有害气体而引发的职业病。
5. 施工单位应组织定期的健康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四、安全文明责任
1. 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文明责任的主体,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班组和工人。
2023年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工地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定义(一)安全:工地施工过程中,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措施。
(二)文明施工:工地施工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遵循规章制度,友好地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物交流相处。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五条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要求,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个施工阶段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在获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布置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现场布置时,必须设置合理的施工道路与施工区域,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人员和行人安全。
第九条施工设备管理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维护保养。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必须进行整修或更换。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采购符合标准的施工材料,并建立相应的材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章安全管控措施第十二条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在各个施工阶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施工规范的交底,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护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昆政办[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2010年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今年,省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20项重点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全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作为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年”的一项重要措施。
要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办发〔2009〕13号),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八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拉网式”、“地毯式”安全大检查,确保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监管,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要建立联合执法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法严肃查处事故。
2023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23年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指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工程活动,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和各个专业。
第四条工程项目责任体系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个参与单位,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符合行业管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应当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施工过程的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各参与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制定全面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分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各参与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过程的安全技术与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重点进行施工现场的危险预警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应当采取防止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应当加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临时施工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规范,严禁超载、超限和违章施工。
昆明建设工程施工规范
昆明建设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市政管网、城市轨道交通、燃气工程、园林绿化)的施工活动。
1.3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1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施工内容、施工要求、施工期限等。
2.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人员、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等。
2.3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的清理、平整、排水、供电、供水等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满足施工要求。
2.4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价,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三、施工过程的管理3.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3.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4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工程要求。
3.5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施工后的验收和保修4.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4.2 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直至满足验收要求。
4.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完成的工程进行保修,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法律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_百度法律新闻网页贴吧知道 MP3 图片法律帮助 | 高级搜索把百度设为首页-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昆政办文〔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近段时期来,我市城市建设投资大、项目多、任务重,在市政基础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不文明施工现象,给广大群众的生活、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
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城市品味,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建设工地施工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及管理“三高”,“三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水平,树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居住、生活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一)建筑施工现场要安全、整洁、美观。
在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周围设置围墙应高于2.5米,并彩画;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墙应高于1.8米,并刷白。
设置广告装饰、门头装饰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批,且不得占压人行道,市政设施的施工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标志。
(二)建筑施工现场要封闭管理。
建筑主体必须采用密目网封闭施工,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
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封闭,大门处派设门卫和订立门卫制度,门头设置企业标志。
(三)建筑施工现场要硬化处理,做到场内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流,现场不飞扬尘土,不排泄有毒有害气体。
(四)建筑施工现场内各类建筑材料堆码整齐有序。
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倒,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工地派设保洁员,下班后要做到场洁、料净,临街外围3米处要指派专人保洁。
(五)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居住环境良好。
施工中的建筑物内一般不得兼作临时住宿或办公用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2.30•【字号】昆政发[1982]271号•【施行日期】198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1982年12月30日市政府以昆政发〔1982〕271号文批转)为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防止修缮房屋时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专业建筑修缮单位及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缮部门在房屋修缮施工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的安全要求,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施工单位在进行房屋修缮前,要详细检查被修缮房屋的破损情况,在制定施工方案的同时,提出可行的安全措施,提交安技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修缮单位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施工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
正式施工时,施工队负责人要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施工现场电源是否切断,输电线路与修缮人员之间是否按规定留出安全距离。
四、对高空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体检。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癫涧病、聋哑及其它不适宜高空作业者,不许登高作业。
五、拆换房屋瓦面和旧椽子时,必须借助栓系牢固,并采用能防滑的木板或蜈蚣梯等铺设屋面,严禁直接踩在瓦面上操作。
尤其在新盖或检修石棉瓦屋面时,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均不准上屋面操作。
六、修缮高三米以上、椽子腐坏两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系安全网、搭设内架、采用蜈蚣梯,或在天花板内楼楞上铺设木板等安全措施。
没有安全措施,严禁上屋面施工或踩在砂灰条上操作。
七、不准在屋面上抛掷木料、砖瓦、砂浆及其它修缮材料,用绳索起吊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和监护。
八、检修和更换檐口椽子、瓦片时,必须设置支架或牢固的高凳、铺设跳板、拴好安全带,严禁站在檐口处操作。
《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xx-11-28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xx]78号发布日期:xx-11-28执行日期:xx-11-2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防护第三章场容场貌管理第四章生活卫生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文明建设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我市建成名符其实的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外侧200米、温泉旅游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海埂公路两侧200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林风景区,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是进行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施工现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原则。
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五华区、盘龙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以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山区、官渡区、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防护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须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
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3.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场地的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以适应城市建设与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第一次市政市容管理工作会议决定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经批准在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必须到昆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违者,除补签责任书外,单位处予500至1000元个人处于10至100元的罚金。
罚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承担40%和60%。
第三条一切施工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准在施工范围外堆放任何材料、机械,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和污染环境。
违者,除限期清运外,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予2至5元的罚金。
第四条在施工前,应按规定搭建围栏。
围栏高度不得低于两米,整体一致、坚固安全,并标明文明施工标志。
不按规定和标准搭建的,除限期改正外,按围栏收费1至3倍予以处罚。
第五条搅拌砂浆,冲洗砂石等的各种施工废水,必须建有污水沉淀处理池,以保证污水、泥砂和其它污物不直接或间接排入窨井及下水道。
如造成窨井及下水道堵塞的,除令其打捞,疏通外,处予10至100元的罚金。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
材料分类堆放,机械设置有条不紊,工程施工便道完好。
整个施工过程必须按操作规定进行。
为工程服务的运输车辆提供现场保洁条件。
督促车辆适量装载。
以免拨撒污染环境。
对违反规定者,除限期达到规定外,对工地负责人处予5元至20元的罚金,对施工单位处予50元至500元的罚金。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不破坏或损坏任何公共设施。
否则,除追回原物照价赔偿或责令原样修复外,按该设施价值的1至2倍处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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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我市标准化工地建设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扬尘、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级城管、安全、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保证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用标准板材或砖砌筑,砖砌筑应当粉刷涂白,封闭严密,保持整洁完整。
第七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醒目的建设项目公示栏,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文明管理负责人的姓名;
(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建设工地应当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实行危险源挂牌施工,落实责任,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护设施。
第十条在昆明市三环以内和呈贡新区范围内进行施工,其场地(通道)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建筑物外立面必须用标准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手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保持施工现场卫生整洁;
(六)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当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其他杂物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中应当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三条建设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当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
工地出入口5米内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落实各项消除病媒孳生措施,控制病媒孳生。
第十五条建设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当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当用混凝土硬化,宿舍应当保持整洁;分设男、女宿舍分开居住,不得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建设工地设有食堂的,应当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茶(水)桶,保障饮用水供应。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
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九条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周边道路交通堵塞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当立即疏通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二条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时存入专户,由监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告诫、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