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三定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水政法〔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司法局,各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执法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政府职能、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和法定职责。
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水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有机衔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涉水合法权益。
———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落实执法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公报 2019.2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新“三定”规定及《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7〕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水利规划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贯穿水利规划工作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保障国家水安全为主线,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理顺规划关系,规范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衔接协调,更好地发挥规划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统筹和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逐步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水利规划体系,使水利规划更好体现国家发展战略意图、时代特色和水利现代化发展要求。
二、把握功能定位,理顺规划关系(一)明确水利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定位。
国家规划体系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共同组成。
水利规划是国家统一规划体系中重要组成,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水利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要服从国家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衔接,充分发挥水利规划在国家统一规划体系中的作用。
(二)明确水利规划功能定位。
水利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水利战略规划主要是在国家层面,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为有效应对一定时期内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挑战,研究制定保障水安全的战略目标、总体部署和重大行动。
水务局三定工作方案
水务局三定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桌面上,键盘的敲击声伴随着思考的节奏,我沉浸在方案的构思中。
水务局三定工作,这是一个既宏观又具体的任务,涉及到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我深吸一口气,调整坐姿,开始敲打键盘。
一、工作背景与目标水资源是生命之源,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问题日益突出。
本次三定工作,即定目标、定任务、定措施,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1.工作背景(1)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水资源量不足,地区分布不均。
(2)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浪费现象严重。
(3)水资源污染问题突出,部分水域水质恶化。
2.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水资源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
(3)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生活质量。
二、工作内容与任务1.工作内容(1)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家底。
(2)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3)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4)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5)加强水环境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
2.工作任务(1)完成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为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2)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
(3)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水资源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推广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降低水资源浪费。
(5)加强水环境治理,确保水域水质达标。
三、工作措施与保障1.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资源三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2)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3)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4)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
(5)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保护。
2.工作保障(1)政策保障:制定相关政策,为水资源三定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政资[1994]46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海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在海河流域(含滦河流域、鲁北地区,下同)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海河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漳河上游管理局、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引滦工程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1.浊漳河候壁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漳河(包括岳城水库库区)、淇河口以下卫河、刘庄闸以下共产主义渠、卫运河、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漳卫新河(四女寺闸至入海口,含四女寺减河);2.滦河潘家口水库和大黑汀水库的库区以及两库之间的干流河道。
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0.07.14•【文号】水监督〔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0〕146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形成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我部制定了《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0年7月14日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制定关于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基本原则(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业指导的原则。
(四)依法依规、职责法定的原则。
(五)遵照本单位“三定”方案的原则。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监管范围1.负责对本级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1)水利部负责对所组建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部委“三定”方案陆续公布
部委“三定”方案陆续公布作者:蔡如鹏来源:《畅谈》2018年第18期始于今年“两会”的第八次政府机构改革,正迎来新的节点。
近日,多个新组建部委的“三定”方案陆续公布。
从公布的方案看,这场涉及范围广、职能调整深刻的机构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
“三定”即“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是指中央编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
不难看出,今年“两会”期间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各部委的“三定”方案得以落实和体现。
同时,由于“三定”方案涉及将来各部委的具体事项,比如机构如何设置、人员编制有多少、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因此格外受到关注。
按照这轮改革的时间表,各部委的“三定”方案要在今年6月20日前报批印发,年底前落实到位。
环保督察成常规性制度在这轮机构改革中,环保部“升级”为生态环境部。
除了之前的职责外,还增加了国家发改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等近10项与环保相关的职责。
这些变化在“三定”方案中都得到了体现。
比如在生态环境部21个内设机构中,新成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司、海洋生态环境司,分别整合了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职能。
根据方案,应对气候变化司将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海洋生态环境司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此外,新成立的内设机构还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按照方案,这个新机构将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中國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成立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该是由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演化而来。
2018年水利部三定方案
2018年水利部三定方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部属院校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002-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据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等,具体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2)安全生产委员会、水利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办法等;(3)水利部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水利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4)水利安全生产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水利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我国水利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综合监督、各专业部门分类指导和专业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水利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生产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对水利生产各项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008年9月,水利部在新的“三定”方案中增设了安全监督司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修订完善了《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综合监督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新格局。
同时设立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7个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截至目前,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陆续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监督职能部门,其余都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处室,充实了人员,初步形成了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体系,使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逐步纳入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水利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3)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5)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6)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水利工程三定方案
水利工程三定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水资源的紧缺和污染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
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水利工程承担着供水、灌溉、防洪、发电等多种功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讨论基于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水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水利工程三定方案,旨在从规划、建设、管理等多个方面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方案背景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问题尤为突出,有必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更好地保护水资源。
因此,本文提出了水利工程三定方案,希望通过对规划、建设和管理三个方面的定位和措施,实现对水资源的全面保护和利用。
二、方案内容1. 规划定位水利工程的规划定位是指根据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对水利工程的发展方向和重点进行规划和布局。
在规划定位上,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优先。
在规划水利工程时,应当始终以生态保护为首要任务,合理规划水资源的利用,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统筹规划。
水利工程的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市规划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确保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3)科学选址。
在选址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建设,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4)多元化功能。
水利工程应当发挥多种功能,不仅要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求,还应当具备防洪、发电、生态修复等多种功能。
2. 建设定位水利工程的建设定位是指在规划确定的基础上,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完善。
在建设定位上,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
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当采用最新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和效率,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节约用地。
在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三定方案
水利三定方案
水利三定方案是指“确定河道征迁、确定水利安置、确定群众
安置”三个具体方案的总称。
下面是水利三定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确定河道征迁方案
1. 调查评估阶段:对需要征迁的河道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确定征迁范围、征迁标准、征迁方式等。
2. 征迁方案确定阶段: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河道征迁方案,明确征迁的时间、地点、范围和标准。
3. 征迁实施阶段:按照征迁方案,进行河道的征迁工作,包括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被征迁人口等。
二、确定水利安置方案
1. 水利设施建设规划阶段:结合水利工程的具体要求,确定水利设施的建设规划,包括水库、灌溉渠道、抗旱设施等。
2. 水利设施建设方案制定阶段:根据建设规划,制定详细的水利设施建设方案,包括工程规模、施工工艺、投资预算等。
3. 水利设施建设实施阶段: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水利设施的建设工作,包括土地准备、施工、验收等。
三、确定群众安置方案
1. 调查评估阶段:对被征迁群众的生活状况、就业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了解其需求和意愿。
2. 群众安置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群众安置方案,包括安置地点、安置方式、资金补偿等。
3. 群众安置实施阶段:按照安置方案,进行群众的安置工作,包括提供安居房、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
总之,水利三定方案是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河道征迁、水利设施建设和群众生活安置而制定的详细方案。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并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才能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和群众的满意生活安置。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10.07•【文号】水政资[1994]438号•【施行日期】1994.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青海、甘肃、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自治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金沙江干流江源—石鼓: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石鼓(含石鼓)—宜宾: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江源—宜宾:地下水(含井群)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长江干流宜宾(含宜宾)—南京: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南京(含南京)—南汇咀:地表水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取水。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5]7号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政资[1995]7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上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为加强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征求和协调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福建省的韩江流域除外,下同)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同时,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从长江引水进入太湖流域各河道后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1.太浦河、望虞河、栏路港(含钭塘和泖河)、红旗塘(油车港一三角渡)、太湖、淀山湖、元荡的全河(全湖),及其岸线以外区域(夹浦—长兴—湖州—东迁—练市—嘉兴—嘉善—平湖—乍浦—金卫—张堰—金山—泖港—米市渡—松江—朱家角—淀东—大市—陈墓—周庄—北厍—八坼—吴江—长桥—苏州—浒墅关—东桥—黄埭—杨园—常熟—赵市—福山—港口—王庄—羊尖—厚桥—硕放—新安—无锡—洛社—戴溪—周铁—丁蜀—濮东—夹浦连线所围区域)内的河段、湖荡,不含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城区(详见附图)。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二年十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水利规划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订和调整等工作.第三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应符合流域及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应遵循远近结合,适度超前;科学布局,优化配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规划期为10~30年,一般每10年修编一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初审。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期、规划范围及目标,供水水源评价,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供水水源规划方案,供水水源保护措施,水源监测及管理方案,规划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等重要城市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城市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湖泊、地下含水层为水源的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流域机构审批。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在报批时,除规划文本、附图附表外,还应附具下列材料:(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过程、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有关规划协调情况、相关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2)城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3)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并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供水水源规划。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水利三定方案
水利三定方案1. 引言水利建设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的生活和环境安全,制定了水利三定方案。
2. 方案概述水利三定方案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三个重要环节:选址定线、设计定型和施工定额。
通过对这三个环节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可以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益。
2.1 选址定线选址定线是确定水利工程建设位置和线路的过程。
在选址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地形地貌、水资源分布、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
选址定线应遵循以下原则:•满足水资源需求:选址应确保水源充足,能够满足工程所需的水资源需求。
•利于水资源调配:选址应有利于水资源的调配和管理,方便实现水资源的跨流域调配。
•环境友好:选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经济可行:选址应考虑经济可行性,确保工程建设和后续运营维护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2 设计定型设计定型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
在设计过程中,需考虑工程类型、规模、技术参数等因素。
设计定型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设计应满足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要求,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经济高效: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综合效益,降低工程的投资和运行成本。
•环境友好:设计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降低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设计应考虑长远发展目标,满足未来需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2.3 施工定额施工定额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定的施工量、工程量和施工标准。
施工定额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高效:施工定额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资源节约:施工定额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和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人力安全:施工定额要充分保障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生活福利,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水利三定方案
水利三定方案
水利三定方案是指水利规划系统中的三项重要规划准则,即水定、工定和田定。
首先是水定。
水定是指确定水利工程的水文要素和措施,包括水源、供水能力、排水能力等。
水源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地表水、地下水以及雨水资源,确保供水稳定。
供水能力是指水利工程能够满足供水需求的能力,需要根据人口、经济发展和用水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规划。
排水能力是指处理和排放污水的能力,需要考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水环境质量。
其次是工定。
工定是指确定水利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建设规模要根据水源和供水需求来确定,同时考虑工程的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布局要合理规划水利设施的位置和分布,以便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用途的需求,同时降低工程的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确保生态平衡。
最后是田定。
田定是指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管理制度要规范水利工程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运行机制要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和调度机制,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水利工程的效益最大化。
同时,还要重视水利人才的培养和技术创新,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水利三定方案是水利规划中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规划水文要素、建设规模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推动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三定方案
水利部三定方案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应对当前的水利挑战,水利部积极制定了三定方案,旨在优化水利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水利部三定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固定水定额方案固定水定额方案主要是针对日常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进行管理。
根据人口数量和农田面积,将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配置,制定固定的水定额。
具体而言,该方案将通过智能水表的安装和使用,在居民和农业灌溉领域实行计量用水,通过定额限制每户每月用水量,以及每亩耕地每年灌溉用水的数量。
通过固定水定额方案的实施,既可有效地控制居民和农业用水的量,降低过度消耗现象,又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浪费。
同时,该方案还有助于增加居民和农户对水资源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他们改变过度消耗水资源的行为习惯,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二、灵活调度方案灵活调度方案主要是针对水库和水源地进行管理。
根据不同地区的水情情况,结合气候变化趋势和水资源供需状况,合理安排水库蓄水和水源地的调度,确保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
针对不同季节和气候条件的变化,水利部将制定相应的灵活调度方案,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预测模型,及时调整水库的蓄水量和水源地的供水量。
同时,水利部还将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提高水资源监测预警水平,通过技术手段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水库和水源地的精细化管理和动态调控,以应对水资源供需波动。
三、水资源综合治理方案水资源综合治理方案是在全面了解地区水资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打造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该方案将通过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鼓励科技创新和水利设施更新改造,推广节水设备和技术的使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同样重要的是,水利部还将加强水资源的监测评估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水质安全和生态平衡的维护。
总结:水利部三定方案是针对当前全球水利挑战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方案,旨在优化水利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三定方案
水利三定方案是指以调水定额、调水定时和调水定线为主要内容的水利工程管理方案。
在水利工程施工和管理过程中,通过科学的,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效益最大化。
调水定额是指根据水库容量、水源供给能力和目标水位等因素,确定水利工程的每次调水量。
调水定额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设计水平、水质要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通过合理确定调水定额,可以保证供水的稳定性,满足社会、农田和工业用水的需求。
调水定时是指根据水库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合理安排水利工程的供水时间。
调水定时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变化规律和用户的用水习惯等因素。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调水定时,可以避免供水过剩或供水不足的情况发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调水定线是指根据水利工程的布局和水源地的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水流的路径和分布。
调水定线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地质、水文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通过合理确定调水定线,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水力损失和地质灾害的风险,保证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
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水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
首先,要充分了解水源地的地质、水文和环境条件,确定水利工程的可行性和优化方案。
其次,要充分调研和分析供水的需求和用水的结构,确定水利工程的设计水平和调水定额。
再次,要综合考虑水力损失、地质灾害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确定调水定线和调水定时。
的实施需要科学管理和技术支持。
首先,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施工和管理的机构和制度,加强技术培训和人员队伍建设。
其次,要采用先进的水利工程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的能力。
再次,要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度,及时采取补充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质量。
的实施和管理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益和社会效益。
广大市民要增强水资源的节约意识,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学术界和专业机构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技术和管理的研究和交流,为水利工程的发展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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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
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水利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
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
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水利部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
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
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
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
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
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
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
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
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
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
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
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
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
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
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
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
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50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1名)。
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
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