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定飞检”系指由水利部部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的“四不两直”工作机制。

第三条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域,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情况;

(二)管理违规行为;

(三)工程实体缺陷;

(四)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反复出现的问题;

(五)安全风险隐患;

(六)其他问题。

第二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第五条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根据每次特定飞检发现问题的数量,按责任追究标准(附件1、附件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特定飞检现场发现推诿、隐瞒、造假、阻碍、拒绝等恶劣行为,由水利部部领导现场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即时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责任追究,直至提出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第十一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特定飞检发现问题后,水利部下发“典型问题整改通知”,提出即时整改要求;对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水利行业改革推进和发展、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有关单位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

将整改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四条水利部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对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排查,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被检查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2.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附件1-1

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承担直接责任

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典型问题项数

≤4√

>4,≤8○√

>8○○√

备注:1.“√”为可采用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为可选择采用的责任追究方式,下表同。

2.典型问题项数系指在一次特定飞检中发现的问题数目,下表同。

3.“通报批评”包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根 据发现问题数量、类别及责任单位的性质确定通报范围,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直接向省级 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通报,下表同。

附件1-2

领导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对直接责任单位责任追究”以同一领导责任单位涉及直接责任单位中受到的最高责任追究方式为准。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根据直接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备注:根据领导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确定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年月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工作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在《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的发展,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本会监事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负责组织召开全省性的专项工作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 (六)完成本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七)完成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规定并发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确需增减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同一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与秘书长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该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聘请,任期和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提名,征求秘书处意见后报送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集团迎检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集团迎检 整治工作实施细则 一、站点清查工作安排 (一)清查时间安排 1.各区域的首次清查要求在12月17日前完成。 2.市公司建维部于12月14日起开始巡查,12月26日前完成所有站点的巡查。 3.施工单位应在12月26日完成所有存在问题的整改。 4.区域自查、市公司巡查阶段结束后,12月27日至12月31日邀请省公司及设计院、监理等合作单位抽调专家进行复查,做好集团迎检准备。 5.共性资料的准备要求12月26日前完成。 (二)各单位工作安排 1.本次迎检站点的现场清查工作由监理单位牵头安排,铁塔区域人员、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求必须参与现场清查。 2.根据拟定的104个集团迎检点,监理务必做好各区域迎检站点的自查、问题记录、通知施工整改及复查确认、现场竣工资料及设计图纸的核实。 3.监理单位根据省公司建维部8月“百日攻坚”及省公司建维部12月“回头看”中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总结落实整改做好共性资料准备。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监理单位搞好共性资料的准备。

5.分驻区域的设计人员应与区域检查组一起上站检查,检查出不按设计施工的问题后立即知会监理通知责任单位整改。 6.施工单位必须参与现场站点清查,无条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三)、清查问题及整改 1.各区域检查小组上站前提前打印出《区域自查站点检查表》,上站后区域监理做检查记录并立即通知整改,区域负责迎检站点的资管录入、转资、督办标签打印。 2.设计单位必须对与现场不符的设计图纸修改出版,并对需要设计变更的完善变更流程。 3.针对清查发现的问题,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半日内安排施工班组进场,不惜代价、不计成本无条件的整改达到标准工艺规范要求。 4.竣工资料要与实际相符;市电单位的竣工图纸必须按照实际施工路由、方式来重做竣工图纸;完善竣工资料上的所有签字盖章;验收资料上面需要填写测量数据的不得留空白或填写合格。 二、处罚 (一)公司内部考核 1.市公司在各区域自查后的迎检站点基础上进行巡查,在其区域发现区域经理没有上站的该区域月度考核扣10分。 2.市公司巡查组发现区域自查后无法提供自查记录的,该区域月度考核扣5分。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8)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2018)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五府[2017]97号 【发布部门】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府〔2017〕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修订完善并经四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民主政府、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 三、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工作的市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4: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 (二)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 (四)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第三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共25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 (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报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审核后,由专业委员会创立大会或专业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使得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10名或多于30名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报经理事会批准。 较大的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以下设专业小组。 第九条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有超过10名以上的会员报名参加的,经律协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 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主任侯选人,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新设专业委员会若属于新型或新兴律师业务领域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新设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由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琼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8 【实施日期】201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新要求,市政府对《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琼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崛起为主线,以建设国际旅游岛为总抓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善谋发展、诚信负责、务实高效、团结和谐、勤政廉政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参考文本)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区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目录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会计工作规定 五、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的内容 六、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 七、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八、离职离任移交工作 九、附则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期完成,如遇特殊原因,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说 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1) 2、每年不少于一次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住 建部的指导规则35-2) 3、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一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每年组织对已签约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过半数的业主民意问卷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业主代表大会。(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3)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1)业委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意见箱,每周一指定专人负责开箱收集业主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2)每天下午1:30-4:30在指定办公室轮流值班,负责接待业主投诉,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及处理与物业公司的各类事务,并做好值班记录。 3)根据了解、收集、证询到的各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形成议案或提案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策。(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 5、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业主因相关故障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 司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的,业委会在收到业主请求帮助的信息时,应积极代业主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并协调、督促物业公司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备案。(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 6、监督《XXXXX区管理规约》的落实及实施,督促相关各方遵守规约,履行相关合约之各 项义务。对于违反《CCCCC区管理规约》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约、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5) 7、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因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导致业主的不履

迎检工作细则

迎检工作细则 1、评审专家分组:4组:(1)综合组,(2)医疗组(临床与药学),(3)医技组,(4)护理组(包括院感)。负责部门:医务处。 2、迎评物资安排:迎宾物资、水果、鲜花及礼品等,负责部门:院办。 3、迎评宣传:负责制作“等级评审”宣传展板及横幅、标语等。负责部门:宣传办。 4、迎宾礼仪:负责部门:党办、院办。 5、迎评讲稿:负责部门:医务处。 6、迎评时间、行动路线安排:负责部门:院办。 7、迎评地点安排:信息楼3楼或行政楼6楼。负责部门:院办。 8、迎评材料:医务处、院办、护理部还要准备相关“等级评审”幻灯片。 9、计财处负责落实“等级评审”迎评专项经费。 10、信息处负责落实“等级评审”信息保障。 11、后备应急迎评小组人员安排:负责部门:医务处。 12、迎评人员安排: (1)迎宾小姐:30名,统一着装,每2名接待一位专家,其余机动负责接待事宜。负责部门:护理部。 (2)接待司机:6-7名,统一着装,其余机动负责接待

事宜。负责部门:院办。 (3)迎接专家人员:12-14名本院处长或科主任,负责部门:人事处、院办、医务处。 (4)保卫人员:4-6名,统一着装,维持现场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防火防盗、控烟工作等,帮助迎宾小姐接待事宜。其余2-4名机动负责接待事宜。负责部门:保卫处。 (5)后勤人员:6-8名,统一着装,维持现场卫生、食堂卫生,帮助迎宾小姐接待事宜。其余2-4名机动负责接待事宜。保持全院卫生情况。负责部门:后勤服务处。 (6)信息保障人员:1-2名,统一着装,维持现场信息保障。其余2-4名机动负责接待事宜。负责部门:信息管理处。 (7)设备保障人员:1-2名,统一着装,维持现场设备稳定,帮助迎宾小姐接待事宜。其余1-2名机动负责接待事宜。保障全院设备稳定情况。负责部门:设备处。 迎评期间,各单位必须对迎评办的工作给予充分的、及时的支持,确保所有人员在需要时能及时到位。各处室、科室负责人如离开本市,请于11月1日前将外出时间及联系方式书面送交迎评办公室(电话:xxxxxxxxxx)。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2.《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及班委会工作细则》

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8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受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党委及团委领导。 第二条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在每年研究生代表大会期间进行调整及修改。 第三条执行委员会宗旨是竭诚为学院研究生服务。 第四条工作按照《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章程》第四章进行开展。 第二章执行委员会构成 第五条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构成。 第六条本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设置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 第七条本届执行委员会设立组织部、文体部、科创部、外宣部。 第三章主席团及部门分工 第八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领导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工作; (二)副主席负责具体部(室)等工作,实行副主席、部长负责制,各部(室)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组织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党建、团建工作; (二)协助学院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其他工作;

(三)协助其他部门组织活动。 第十条文体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文体工作; (二)组织年度学院文化活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负责加强学院研究生与本科生相关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科创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科研及创新工作; (二)负责各项科创讲座、大赛的组织、报名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加强学院科研交流,促进研究生科研作风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外宣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外联及宣传工作; (二)负责研究生会活动经费筹措及研究生会各项活动的宣传及通知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院研究生与校内其他学院和其他院校科研活动交流,加强学院及学校间科研交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团委及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ISO27001信息安全惩戒管理规定

ISO27001信息安全惩戒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对违反信息安全方针、体系文件要求、法律法规、合同要求的员工实施公正有效的奖惩,并作为对可能在其它情况下有意轻视信息安全程序的员工的威慑,强化全体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有效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DXC对违反信息安全方针、体系文件要求、法律法规、合同要求的员工的奖惩及对信息安全做出贡献员工的奖励。 3 相关文件 4 职责 4.1 各副总经理负责自己区域内的奖惩。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IT方面信息安全事故的奖惩管理。 4.3 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重大信息安全和事故的处罚。 4.4 综合管理员负责DXC内部泄密或信息泄漏的调查。 5 程序 5.1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保 5.1.1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行、市行

所辖各单位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5.1.2 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市行所辖单位,由市行或公安机关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的,由市行对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计算机管理监察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条款由DXC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小组负责解释。 5.2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5.2.1 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违反规定对账务、信息进行处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5.2.2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5.2.3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至开除处分。 5.2.4 违反规定,有下列危害网络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含从的一个业务系统进入另一个业务系统,从以外的系统和设备侵入业务网络系统,以及从的业务网络系统进入以外的网络系统); (b)未经审批,私自使用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拨号上国际互联网的; (c)将非计算机设备接入网络系统的; (d)私自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e)私自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 (f)未经审批,私自在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的; (g)利用邮件系统传播损害形象的邮件的。

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2〕3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与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

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市长离温(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积极有效处理分管事务,遇到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及本部门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的行为,确保执行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推荐和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长、总经理是当然的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职前必须取得相关任职资格。期满之后可以续聘。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应以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或纪要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分管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度。 第六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 (二)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省律协六届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省律协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遣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违规案件。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

迎检技巧

七星关区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考核验收 迎检工作提示单 一、管理工作 (一)学校校园环境 1.校园周边整洁无摆摊设点,校门外要有交通警示牌和减速带,校门周边环境卫生秩序好,200米以内不得有网吧等娱乐场所。 2.校门规范,校名和年报要一致,根据学校实际,大门悬挂有品位的校联,大门醒目处悬挂责任督学牌和师德师风监督牌。 3.一进校门,在合适的地方要有学校布局示意图和简洁的学校基本情况展示,校园内在合适醒目处设置端庄严谨的社会主义24字核心价值观和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视线区域设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2015年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 4.旗杆旗台要清洗洁净,国旗及时更换,不得出现国旗破旧残缺毁色的情形(学校直立式旗杆用旗对照参照:15-18米1号;12-15米2号;8-12米3号;6-8米4号)。 5.校园整洁干净、规范有序,体现书香、文明;黑板报、宣传栏、公开栏(校务公开、监督岗等)更新及时;花池要修剪成型,杂草清除干净;校园内梯坎路肩等区域不得出现杂草。 6.围墙内面和校舍内外墙体立面要进行粉刷,做到亮化和美化。 7.活动场所有适宜的活动设施,有体现学生快乐健康成

长的标语。 8.厕所要因地制宜改造为水冲式,男女标识要清楚,随时保洁做到无异味。 (二)教学常规 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教学常规管理标准、区教育局精细化管理办法及教学常规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学校教学常规工作,特别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的作息时间规定。 (三)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教基一厅[2013]4号文件印发的《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市教育局“86432”安全工作思路和区教育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工作。切实做好辖区内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严防因民师问题和学校、幼儿园工程等问题造成拦访。 (四)德育工作 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主阵地作用和课堂主渠道作用,强化班级管理作用,重视德育实践活动,发挥“道德讲堂”作用,发挥校外德育基地作用。强化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文明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特殊群体学生关爱教育、“明礼知耻·崇德向善”教育。抓体验、重实践,让学生在具体实践活动中认识自我、体验美德、健全人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培养学生励志、感恩、诚信、友善等情感,培育学生基本的道德和法治常识。 (五)课外活动 以学校为载体,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期合理安排并开展好课外活动,有计划、有安排表,具体含体育类(棋牌、跳绳、篮球、足球、乒乓球等)、文艺类(声乐、器乐、演讲、朗诵、舞蹈、主持人等)、书画类(书法、绘画等)。学校社团活动和少年宫活动是课外活动的主要部分。 (六)各室基本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30 【实施日期】2008.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合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务虚会、专题会议。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工作机构工作。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8月修订,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公司重大战略、重大投资以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控。 第三条本规则是执委会及执委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其内容适用于全体执委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及其他执委会会议参加人(包括但不限于执委会秘书)。 第二章执行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执委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执委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执委会设执委会主任1名,执委会主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六条执委应具备以下资格:

(1)本届董事会成员; (2)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以及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 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3)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4)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5)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6)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执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八条执委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执委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九条执委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执委会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执行委员会秘书 第十条执委会设执委会秘书 1人,执委会秘书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总监担任,具体人选由执委会主任决定。

信息安全惩戒管理规定

信息科技部 信息安全惩戒管理规定 A版 2011年6月1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

目录 1 目的 (3) 2 围 (3) 3 相关文件 (3) 4 职责 (3) 5 程序 (4) 5.1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保 (4) 5.2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4) 5.3 计算机信息类违规处罚 (6) 5.4 奖惩记录 (6) 5.5 证据的收集 (6) 5.6 证据的保存及提供 (7) 6 记录 (7)

1 目的 为对违反信息安全方针、体系文件要求、法律法规、合同要求的员工实施公正有效的奖惩,并作为对可能在其它情况下有意轻视信息安全程序的员工的威慑,强化全体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有效防止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围 本程序适用于银行信息科技部对违反信息安全方针、体系文件要求、法律法规、合同要求的员工的奖惩及对信息安全做出贡献员工的奖励。 3 相关文件 4 职责 4.1 各副总经理负责自己区域的奖惩。 4.2 管理者代表负责对IT方面信息安全事故的奖惩管理。 4.3 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决定重大信息安全和事故的处罚。 4.4 综合管理员负责银行信息科技部部泄密或信息泄漏的调查。

5 程序 5.1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保 5.1.1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行、市行所辖各单位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5.1.2 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市行所辖单位,由市行或公安机关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事故和案件的,由市行对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计算机管理监察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上条款由银行信息科技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小组负责解释。 5.2 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5.2.1 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违反规定对账务、信息进行处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5.2.2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5.2.3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规活动或者为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至开除处分。 5.2.4 违反规定,有下列危害银行网络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a)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含从银行的一个业务系统进入另一个业务系统,从银行以外的系统和设备侵入银行业务网络系统,以及从银行的业务网络系统进入银行以外的网络系统); (b)未经审批,私自使用银行部网络上的计算机拨号上国际互联网的; (c)将非银行计算机设备接入银行网络系统的; (d)私自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e)私自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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