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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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水利部是负责水利工作的中央机构,主要负责国家水利政策的制定、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直接关系到水利部的工作效率和水利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

一、岗位职责1. 政策规划与制定: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政策分析及规划能力,参与国家水利政策的制定和规划的编制。

负责对国内外水利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为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提供决策支持。

2. 水利项目管理:水利部工作人员应负责对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监管和管理工作。

包括项目审核、合同管理、进度监控、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等。

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合理推进和安全运行。

3.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参与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工作。

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4. 水灾防治与救援: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参与水灾防治与救援工作,负责水灾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

组织和协调水灾抢险救援工作,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地下水管理: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参与地下水管理工作,包括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地下水污染的防治。

负责地下水监测与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配备要求1. 专业背景: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例如水文、水利工程、水资源等专业,并获得相关的学士以上学位。

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水利部工作的需要。

2. 政策分析能力: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政策分析的能力,能够熟悉水利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内外水利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

能够通过政策分析,为水利部提供决策支持。

3. 综合素质:水利部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能够有效地与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推动水利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水利部是国家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齐全,旨在确保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领导、直属机构和所属单位。

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司长等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

直属机构包括办公厅、规划司、水资源司、水利工程司、水务司等,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所属单位包括水文水资源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水利科学研究院等,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研究工作。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水灾防治。

水资源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是指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设计和建设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堤防、水闸、引水渠等。

水灾防治是指通过建设防洪设施和完善防洪预警系统,减少洪涝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水利部还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国际合作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水利科技创新是指通过科技研究和创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利工程的安全性。

国际合作是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水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水资源问题。

人才培养是指培养和选拔水利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水利部在日常工作中还积极推动水利信息化和水利公益事业的发展。

水利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水利管理和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水利公益事业是指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饮水、灌溉用水和生态保护等公益服务,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能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国家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部将继续秉持“服务人民、保护水资源、建设水利工程、防治水灾”的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水利服务,推动国家水利事业的发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水人教[2007]468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人教〔2007〕468号)部直属各单位: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根据我部事业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部领导批准,人事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以及本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水利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部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我部实际,现就我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一)我部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岗位设置要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三)各单位应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为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为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量。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统筹国家水利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推动水利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2. 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引水工程等。

3. 监督和管理国家水资源,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推动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4. 组织和协调防洪抗旱工作,提供抗洪抗旱技术支持和指导。

5. 组织和协调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制定地下水管理政策。

6. 组织和推动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维护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水污染等。

7. 组织和推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灌溉设施和农田水利效益。

8. 组织和推动城镇供水和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环境治理水平。

9. 组织和推动海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包括海堤、海港、海上风电等。

10. 开展国际水利合作和交流,推动共同开发利用跨境水资源。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部领导、办公厅、直属机构和下属单位。

直属机构包括规划和建设司、水资源司、防洪抗旱司、农田水利司、水文水资源局、水利科学研究院等。

下属单位包括各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局等。

水利部负责统筹和管理国家水利工作,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利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水利部作为国家的重要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利设施建设和水文测报等工作,其工作人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人才需求。

一、综合职责水利部工作人员的综合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研究和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2. 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3. 负责水文测报和水利监测,对水文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4. 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5. 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6. 参与国际水利合作与交流。

二、岗位职责根据具体的职位不同,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也会有所区别。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岗位及其职责介绍:1. 政策研究与制定岗:负责水利政策的研究、制定与评估工作,对相关政策进行效果监测和调整;2. 工程管理与监督岗: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3. 数据分析与预测岗:负责对水文数据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提供科学依据用于水资源管理和调度;4. 科研与技术创新岗:负责组织和参与水利工程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5. 环境保护与治理岗:负责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6. 国际合作与交流岗:负责开展国际水利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水利事务,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配备要求为了保证水利部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职责,有一定的配备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配备要求:1. 学历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水利、水文、土木工程、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优先;2. 专业知识:熟悉水利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具备扎实的技术能力;3. 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水利工作经验,特别是相关岗位的从业经验;4. 综合素质: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责任心和抗压能力;5. 政策意识:了解国家水利政策,具备一定的政策分析和制定能力;6. 语言能力: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文号:水利部办秘[1994]24号颁布日期:1994-3-16海河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水利部办秘[1994]24号通知印发)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海河流域和鲁北地区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海河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重要水工程;(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配备要求水利部是国家负责水利事务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水利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协调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推动水利科技创新等工作。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如下:一、岗位职责1.资源调查与评估:负责组织水资源调查与评估工作,采集、分析和处理各类水资源数据,为水资源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政策研究与制定:负责研究和制定水利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推进水利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3.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筹建、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

4.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制定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对水源地、水库、水文站等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5.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负责组织防洪、排涝、抗旱等灾害防治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6.技术创新与科研:负责组织和推动水利科技创新,开展科研项目和技术攻关,提高水利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水利部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水利事务合作,推动国际水利合作交流。

8.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和开展水利系统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水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配备要求1.学历和专业:水利部工作人员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包括水利工程、水文水资源、水利科学与工程等。

2.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扎实的水利学科知识,熟悉国内外水利工程发展动态和水利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能力。

3.综合素质和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推动工作的实施;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4.职业道德和素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责任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3•【文号】国办发[1998]87号•【施行日期】1998.06.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3日国办发〔199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水利部。

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doc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国办发[1994]7号发布日期:1994-1-10执行日期:1994-1-10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水利部。

水利部要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水利行业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职能,搞好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

把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

加强和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

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

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8.18中国水利特别关注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湖泊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市、县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松辽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松辽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松辽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文号:水利部办秘[1994]25号颁布日期:1994-3-16松辽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水利部办秘[1994]25号通知印发)松辽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松辽流域和东北地区国际界河及独流入海河流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松辽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松辽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松辽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和国际界河的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

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包括河口)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重要水工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际界河流域水事合作和涉外事宜的管理;(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国家部门,负责全国的水利工作。

它的组织机构包括部领导、办公厅、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

一、部领导水利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各司局长组成。

部长是水利部的最高领导,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水利工作。

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具体事务,负责分管工作。

各司局长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和实施。

二、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是水利部的综合管理机构,承担部内行政事务管理、政策研究、信息发布、文件管理等职责。

办公厅下设办公室、秘书局、法规处、新闻宣传处、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直属单位水利部直属单位是水利部的下属机构,直接受水利部领导,负责具体的水利工作。

直属单位包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总公司、水利部南水北调办等。

四、内设机构水利部的内设机构是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下设的具体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内设机构包括水利规划设计院、水利工程勘察设计院、水利工程监理中心等。

五、派出机构水利部的派出机构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部的代表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地方水利工作。

派出机构包括水利厅、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处等。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预报、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生态环境保护等。

水利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水利行业的政策法规,推进水利工程的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水利部还负责协调各地水利工作,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防止水灾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水利部是负责全国水利工作的部门,其组织机构和职能都旨在保障人民的水利需求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利保障。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

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水人教[2002]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水利部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企分开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水利部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包括: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确定机构规格、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名称要规范,要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可称院、校、所、站、社、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处、公司、学会。

第八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按下列要求严格控制,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不得突破:(一)本级机关编制在30名以下(含30名)的单位,不超过4个处(科、室);(二)本级机关编制在31至50 名的单位,不超过5个处(科、室);(三)本级机关编制在51至100名的单位,不超过8个处(科、室);(四)本级机关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单位,不超过12个处(科、室)。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内设局设置,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

本级机关编制数特别多的事业单位,内设处(科、室)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5个。

每个处(科、室)编制数不少于4人。

第九条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按中编办的批复设置,原则上不再新设机构。

对于新增加的职能和任务,可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不再增设新的事业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办秘[1994]20号•【施行日期】199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办秘[1994]20号)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长江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

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编制流域内中央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议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九)负责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并负责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工程,负责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上特殊重要水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科研和监理等工作;(十)指导流域内地方农村水利、城市水利,水利工程管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工作;(十一)承担部授权与交办的其它事宜。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文号:国务院国办发[1994]7号颁布日期:1994-1-10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国办发[1994]7号通知印发)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水利部。

水利部要根据水利行业的特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强化水利行业管理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法规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职能,搞好规划、协调、监督、管理、服务。

把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把属于企业的权利下放给企业。

加强和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作用。

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和河道、水库、湖泊,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国水利行业的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研究制订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

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珠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22号

珠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办秘[1994]22号

珠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正文:---------------------------------------------------------------------------------------------------------------------------------------------------- 珠江水利委员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1994年3月16日办秘[1994]22号)珠江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珠江流域和海南省、韩江流域、云南、广西国际河流范围内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上述范围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管理本流域水资源和河道。

负责流域的综合治理,开发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搞好规划、管理、协调、监督、服务,促进江河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流域性的政策和法规;(二)制订珠江流域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珠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珠江流域水资源,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

制订流域内跨省、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取水许可,对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河口、滩涂,根据国家授权,负责管理重要河段的河道;(五)制订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审查跨省、自治区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协调本流域防汛抗旱和防台风的日常工作,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和建设;(六)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间的水事纠纷;(七)组织本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八)审查流域内中央直属直供工程及与地方合资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水利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部门,负责统筹国家的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部领导、直属机构和所属单位。

水利部的部领导由部长、副部长和巡视员组成,他们负责制定水利政策、指导水利工作,并对水利部的各项工作负总责。

部领导还代表水利部与其他部门和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与交流。

水利部的直属机构包括办公厅、发展计划司、基本建设司、水资源司、水利科技与装备司、河湖管理司、南水北调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法规与监察司、财务司、巡视办公室等。

这些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以保障国家水利事业的顺利进行。

水利部的所属单位包括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电力总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司等。

这些单位承担着水利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咨询等任务,为国家的水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水利部的职能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减灾工作。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资源管理政策,统筹全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推动水资源节约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水利部还负责规划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等,以满足国家的水利需求。

此外,水利部还负责组织防洪减灾工作,制定防洪预案,
指导抗洪抢险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水利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国家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使其能够有效地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水利部将继续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和实现绿色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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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水利部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50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1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督察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第四条 水利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水利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理。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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