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展开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阐发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干信息;展开流行病学查询拜访、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展开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展开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张北县卫计局行政权力清单[0001]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工作人员
无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
无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10000~30000元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无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5000—20000元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3条
法定时限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31010
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张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张北县卫生监督所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
法定时限3个月
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时限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31003
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张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张北县卫生监督所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时限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31004
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31011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张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张北县卫生监督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
法定时限3个月
不收费
行政处罚
031012
2013结核病防治知识(120题)
结核病防治知识百题(2013-8-31)1、现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同时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分总则、机构与职责、预防、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8章41条。
3、结核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4、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
5、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7、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8、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9、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1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12、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13、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14、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15、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16、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7、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2023修正版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一、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意义和目标1.1 意义结核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长期以来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它不仅可以减少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还可以降低疾病对患者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1.2 目标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加强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实现结核病的有效控制和最终消除。
具体目标:- 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发现率和诊断率;- 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和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治愈率;- 减少结核病的传播风险,控制疫情的蔓延;- 提高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 加强结核病防治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能力。
二、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措施2.1 结核病的预防工作(1)加强公众健康教育结核病的预防工作首先要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公众普及结核病的知识,加强传染途径和疫苗接种的宣传,推广正确的卫生习惯,提倡健康生活方式。
(2)免疫接种结核病疫苗的接种是预防结核病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结核病疫苗接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工作的常态化。
2.2 结核病的控制工作(1)活动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结核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结核病的发病情况和传播动态。
在发现结核病疫情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遏制疫情的蔓延。
(2)确诊和治疗结核病的早期确诊和早期治疗是控制疾病传播的关键。
各级卫生机构要加强结核病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案的研究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
2.3 结核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1)建立管理机制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完善的结核病防治管理机制。
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
(2)加强监督和评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各级卫生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方案
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方案耐多药肺结核指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经体外药物敏感性试验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两种主要抗结核药物耐药。
耐多药肺结核是目前结核病控制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其治疗难度大,治疗时间长,传播风险高,公共卫生危害大。
为了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结核病耐多药形势,规范我市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92号)、《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工作方案(X)》、《耐药结核病化学治疗指南(X)》和《X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职责(一)领导机构市卫计委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市耐多药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加强对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情况的监控和评价,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业务机构在市卫计委及各县(区)卫计局的领导和协调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具体负责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业务机构职责如下:1.市级(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落实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耐多药肺结核发现、登记报告、追踪等工作;负责对县(区)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2)市级结核病定点医院X医院:负责本医院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的耐药检测及各县(区)传统药敏和线性探针检测;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全程治疗管理,包括住院治疗管理和出院后的随访复查;负责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登记报告及相关报表的填写;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感染控制。
X市人民医院、X市X中心医院:负责本医院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的耐药检测及登记和报告。
(3)市卫生监督所。
依法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耐多药结核病感染控制、疫情报告、病人管理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
2.县(区)级。
(1)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结核培训班考题
1、结核分枝杆菌按危害程度分类,属于第几类病原微生物( B )A.第一类B.第二类C.第三类D.第四类2、BSL-2实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是( C )A.生物安全柜、培养箱B.生物安全柜、水浴锅C.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D.离心机、高压灭菌器3、《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实验室相关指标正确的是()A、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达到90%;B、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C、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D、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
答案:B(分析:A为95%;C为95%;D为90%)4、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是指()A、涂片阳性、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B、涂片阳性、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病理学阳性C、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病理学阳性D、涂片阳性、培养阳性、病理学阳性答案:A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疾控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B、发现肺结核疫情时,依据职责即使采取措施的;C、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D、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答案:C6、不属于耐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的是()A、慢性排菌/复治失败患者B、密切接触MDR/RR-TB患者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C、初治失败患者、复发与返回的患者D、治疗2月后痰涂片转阴的初治患者答案:D分析:正确为:治疗2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7、痰涂片盲法复检的错误包括()A、定性错误、量化误差、定性偏差B、定性错误、量化误差C、定性错误D、定性偏差答案:B8、感染控制中的门诊管理,哪项是错误的()A、为结核可疑症状者提供外科口罩B、对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咳嗽利益教育C、让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其他就诊者在同一区域候诊D、结核可疑症状者有独立留痰区域,且通风良好答案:C9、使用简单法进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时使用的NaOH溶液的浓度是()A.2%B.4%C.6%D.8%答案:B10、对罗氏培养基进行无菌测试时需要孵育的时间是()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答案:D11、进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时需要控制前处理液与痰标本接触的时间,以下哪种操作是错误的()A分批处理痰标本B加入前处理液后立刻开始计时C计时15分钟结束后进行接种D为减少实验时间,无论标本有多少,将所有的痰标本一次性都加入前处理液答案:D12、结核病诊断的“金标准”是什么(D)A胸部X线B伽马干扰素C结核菌素(PPD实验)D结核杆菌检查13、下列哪项操作不会使分枝杆菌分离培养的阳性率降低()A延长前处理时间至30分钟B为减少污染,痰标本在安全柜内经紫外线照射30分钟后再进行分离培养C接种后8周无菌落生长,即可报告培养阴性D为提高前处理液化效果,可加入10mlNaOH溶液至痰标本中答案:C14、下列哪项操作会使分枝杆菌分离培养的污染率升高()A延长前处理时间至30分钟B同时打开所有标本容器C将前处理液分装保存,保证每次操作前,前处理液没有接触过开放的痰标本D不能立即处理的痰标本,4℃冰箱保存,7天内进行培养实验答案:B15、下列关于分枝杆菌固体培养(简单法)的说法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污染率越低越好B.接种后7天内有菌落生长,应立即报告培养阳性C.如发现黄色、光滑、湿润的菌落,应送上级实验室进行菌种初步鉴定,并通知医生,嘱患者再留取一份标本。
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疫情监测。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收治、治疗和康复工作。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转诊和随访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二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三)开展结核病筛查,对重点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四)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规范治疗,提高治愈率;(五)加强结核病康复工作,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六)开展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结核病筛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询问病史,了解患者是否有结核病接触史;(二)进行胸部X光检查,发现疑似病例;(三)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或干扰素释放试验,确定感染情况;(四)对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痰培养,确诊结核病。
第十四条结核病患者应当接受以下治疗:(一)根据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二)使用国家免费提供的抗结核药物;(三)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四)完成疗程,防止复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长效防控机制,科学规划,建立完善的预防有力、发现及时、治疗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切实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全省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实现以下目标:--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以下,并保持逐年下降趋势,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97%以上,病死率大幅度下降。
--以乡村、社区为单位,结核病防治宣传覆盖率达100%。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系统治疗管理率达100%。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率达到100%。
三、主要措施(一)深入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保密制度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保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六十八条及《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的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及公共卫生督导管理医生,一定要本着对患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结核病患者的患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能泄露。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O**年三月。
全县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尽早发现、治疗和管理师生结核病患者,有效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生和流行,建立结核病筛查证明查验制度,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104号)和《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X卫疾发〔X〕27号)以及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县教育科技局转发的《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X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次筛查方案。
一、结核病筛查目的和意义通过新生入学结核病的筛查,及时发现疑似结核病患者,尽早采取预防措施,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健康,有效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发生和流行,阻止暴发流行的可能,因此,在学校开展结核病的筛查非常必要,具有重要的价值。
二、筛查的方法(一)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1.肺结核可疑症状: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为肺结核其他常见症状。
2.适合人群:适合学校新生入学、日常健康体检的师生和肺结核密切接触者。
3.检查方法:(1)晨午检:中小学校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实施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肺结核可疑症状。
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班主任(或辅导员)要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
如怀疑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具体情况。
(3)学校在组织对新生入学健康体检和日常体检时,首先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和结核病密切接触史问诊,对于小学,初中生入学体检时还需查看(BCG)卡痕,并填写筛查表。
如有下列情况,应怀疑患有结核病的可能性。
(二)胸部X线片检查1.适合人群:(1)每年新入学体检的高、中、小学生。
PPD在学校结核病筛查中的应用(东兴CDC)
注意:结果记录不能只有分级报告,必须注明硬结大小
PPD试验阴性的临床意义 (1)未受结核菌感染,非结核病人; (2)已受结核菌感染但处于结核感染早期(4—8周); (3)老年人; (4)营养不良,HIV感染,尿毒症,恶性肿瘤接受放,化疗者等免疫功能低下者(免疫 系统受干扰); (5)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的患者; (6)有发高热的急性传染病(麻疹,猩红热,水痘)或粟粒型肺结核,结核性脑膜炎 患者; (7)技术误差或结核菌素失效.
2012年9月24日,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疾控[2012]732号),其中明确指出 :学生体检机构要做好新生体检中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对体检发现的疑似或 临床诊断结核病病例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和转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 防治机构)要为学生体检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做好新生体检中的结核 病筛查工作。
严格无菌操作,执行一人一针一管制度。
试验前应先核对品名、剂量及有效期,如有沉淀、 瓶子破损及过期者不得使用。
结素安瓿打开后1小时未用完者应废弃。
紫外线能提高皮肤对结素的敏感性,结素试验应在 室内进行,避免阳光照射;结素试剂不宜被日光直 射,应放在盒内避光保存。
小心操作,注意防止结素试剂溅入眼内,若不慎溅 入眼内,立即用清水冲洗。
机制:结核菌素是结核菌的代谢产物,从液体培养基中 长出的结核菌提炼而成,主要成分为结核蛋白,将其注 入人体表皮内,如受测试者已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则结 核分枝杆菌与致敏淋巴细胞特异结合,在局部释放淋巴 因子,形成超敏反应性炎症,出现红肿、硬结;若受测 试者未感染过结核分枝杆菌,则无局部超敏反应发生。
冷藏箱低温保存。
试验时不能空腹,注意保暖
山东省三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
山东省三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山东省卫生厅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各地市卫生局发布了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资本(不含外资)举办各类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提出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真正纳入全行业监管,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召开有关会议要通知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有关文件要及同时向其印发,要热情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切实改善社会办医环境。
认真执行设置审批程序社会资本申请举办三级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标准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各市要根据我省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新设置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原则上应有效补充本地区医疗资源、提高当地医疗水平、有效满足群众多层次就医需求。
各市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经营性质、诊疗范围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资料以及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安全评估、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各市对于拟批准设置的三级医疗机构,要报经我厅复核,依据复核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出批复。
在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同时,报我厅备案,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
落实执业登记规程新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执业条件后,要及时申请执业登记。
各市要重点做好五个审查:(一)认真审查申请材料。
包括各种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填写项目、签章等是否完整,《设置批准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登记内容是否按照批准事项设置,与《设置批准书》核准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不相符的,不能予以登记注册。
(二)认真审查基本设置条件。
包括执业人员、医疗设备、资金、通讯、供电、上下水等是否到位,科室设置、床位数与建筑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医生、技术人员等的配比关系是否符合要求等。
结核病管理八字方针
结核病管理八字方针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公布。
该《办法》分总则,机构与职责,预防,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1条,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XX年,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将继续以深入开展健康行动计划为全线,贯彻XX市卫生局提出的全面、改革、服务、亮点及XX市所提出的“厚德精业仁爱为民”两个八字方针,全力打造结防工作的亮点,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大力倡导健康理念,推动各项结防措施的落实,有效的控制我旗的结核病疫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学校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最新]
学校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学校肺结核防控,做好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92号)、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疾控发〔〕 4 号)和衡卫发[]9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目的科学、规范、稳妥、有序地开展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尽早发现入学新生中的肺结核患者,防范学校肺结核发病风险,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二、筛查对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新生(不限年级)。
三、筛查时间每年9月至10月。
具体安排如下:1、9月20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及县级培训。
2、9月25日前完成乡级及学校培训。
3、9月30日前完成所有筛查对象的症状筛查和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
4、10月31日前完成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以下简称PPD试验)和胸片X光检查。
5、11月5日前学校完成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到乡级。
6、11月10前乡级完成相关数据汇总上报到县级。
四、筛查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严格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肺结核诊断》(WS 288-2017)的相关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
(二)、属地管理,密切协作。
筛查工作由县教育局和县卫生计生局统一部署,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由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局体卫所、县疾控中心、乡镇(街道教管中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
(三)、知情自愿,稳妥有序。
积极开展筛查前期的宣传动员,按照知情、自愿的原则,对入学新生开展肺结核筛查工作,确保筛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五:筛查分工(一)县卫计局1、与教育局一起共同制定下发《县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实施及考核方案
主要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培训
• 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实施及考核方案 • 陕西省肺结核患者责任医师团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 •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要求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培训
为什么要制定我省方案 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 基层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监控评价及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培训
筛查日期
序号
姓名
陕西省老年健康体检肺结核病问诊筛查阳性信息登记表(样表)
性别
现住详细地址
胸片结果 联系电话
健康档案编号
推介登记本序号
填表说明: 1.本表登记结核病可疑症状和高危因素问诊筛查阳性的老年人个案信息。 2.调查日期:指老年人体检时进行结核病问卷调查的日期,如2017年8月1日,填写2017/8/1,每天填写1次即可。 3.胸片结果:填写(1)异常、(2)未见异常、(3)未查,填写数字代码即可。 4.健康档案编号:将筛查问卷印制到老年人健康体检表的乡镇,需登记健康档案编号,以便查找。 5.推介登记本编号:指进行了推介的老年人在《乡镇肺结核可疑者/疑似患者推介登记本》上的序号,填写为“年度+序号”。
• 推介程序
村医或 乡镇医生 开具推介
单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培训
推介
1周内跟踪到位情况
推介医生 留存
可疑者/疑 似患者
乡镇防痨专 干
县医院 结核门诊
登记《推介 登记本》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培训
• 详细推介流程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疑似患者
因症就诊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 问诊 筛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推介 对象
结核培训班考题
结核培训班考题1、结核分枝杆菌按危害程度分类,属于第几类病原微生物( B )A.第一类B.第二类C.第三类D.第四类2、BSL-2实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是( C )A.生物安全柜、培养箱B.生物安全柜、水浴锅C.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D.离心机、高压灭菌器3、《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实验室相关指标正确的是()A、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达到90%;B、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C、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D、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80%以上。
答案:B(分析:A为95%;C为95%;D为90%)4、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是指()A、涂片阳性、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B、涂片阳性、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病理学阳性C、培养阳性、分子生物学阳性、病理学阳性D、涂片阳性、培养阳性、病理学阳性答案:A5、《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规定,疾控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B、发现肺结核疫情时,依据职责即使采取措施的;C、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D、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答案:C6、不属于耐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的是()A、慢性排菌/复治失败患者B、密切接触MDR/RR-TB患者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C、初治失败患者、复发与返回的患者D、治疗2月后痰涂片转阴的初治患者答案:D分析:正确为:治疗2月末痰涂片仍阳性的初治涂阳患者7、痰涂片盲法复检的错误包括()A、定性错误、量化误差、定性偏差B、定性错误、量化误差C、定性错误D、定性偏差答案:B8、感染控制中的门诊管理,哪项是错误的()A、为结核可疑症状者提供外科口罩B、对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咳嗽利益教育C、让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其他就诊者在同一区域候诊D、结核可疑症状者有独立留痰区域,且通风良好答案:C9、使用简单法进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时使用的NaOH溶液的浓度是()A.2%B.4%C.6%D.8%答案:B10、对罗氏培养基进行无菌测试时需要孵育的时间是()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答案:D11、进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时需要控制前处理液与痰标本接触的时间,以下哪种操作是错误的()A分批处理痰标本B加入前处理液后立刻开始计时C计时15分钟结束后进行接种D为减少实验时间,无论标本有多少,将所有的痰标本一次性都加入前处理液答案:D12、结核病诊断的“金标准”是什么(D)A胸部X线B伽马干扰素C结核菌素(PPD实验)D结核杆菌检查13、下列哪项操作不会使分枝杆菌分离培养的阳性率降低()A延长前处理时间至30分钟B为减少污染,痰标本在安全柜内经紫外线照射30分钟后再进行分离培养C接种后8周无菌落生长,即可报告培养阴性D为提高前处理液化效果,可加入10mlNaOH溶液至痰标本中答案:C14、下列哪项操作会使分枝杆菌分离培养的污染率升高()A延长前处理时间至30分钟B同时打开所有标本容器C将前处理液分装保存,保证每次操作前,前处理液没有接触过开放的痰标本D不能立即处理的痰标本,4℃冰箱保存,7天内进行培养实验答案:B15、下列关于分枝杆菌固体培养(简单法)的说法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污染率越低越好B.接种后7天内有菌落生长,应立即报告培养阳性C.如发现黄色、光滑、湿润的菌落,应送上级实验室进行菌种初步鉴定,并通知医生,嘱患者再留取一份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核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xx县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告知书
xx县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告知书学校: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经空气飞沫传播的慢性呼吸道法定乙类传染病,主要症状有:慢性咳嗽咳痰、咯血、低热、盗法、消瘦等,易在学校、厂矿等人群密集的地方发病流行。
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92号)、原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 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x号)、原xx省卫计委、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x 卫疾控发[20xx]x号)、xx省教育厅、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重点环节防控的通知》(x教通[20xx]xx号)、原xx市卫计委、教育局转发关于《xx省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x卫疾控发[20xx]xx号)、xx县教育局、卫健局关于印发《xx县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x教发[20xx]xx号)等文件精神,需对贵校每年的入学新生和由高二转入高三的学生开展肺结核筛查,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筛查项目:肺结核可疑症状、接触史询问(免费)+PPD试验。
2、PPD试验:目的是检测机体是否感染结核分枝杆菌,费用xx 元/人,费用可依据xx县教育局、卫健局关于印发《xx县入学新生肺结核筛查工作实施方案》(x教发[20xx]xx号)文件精神向学生收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凭户口本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手册复印件免费。
3、PPD试验中度阳性以上者再进行X光胸片检查,费用xx元/人。
4、可由医院组织工作人员来学校开展筛查工作。
特此告之,望贵校积极配合筛查工作为感!!同意筛查,具体筛查日期:年月日学校负责人签字:手机:不同意筛查,原因:学校负责人签字:手机:告知单位:告知人:手机:年月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宣传贯彻《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宣传贯彻《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京卫疾控字[2013]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4.23
【实施日期】201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宣传贯彻《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3]34号)
各区县卫生局,北京市结控所,北京市疾控中心,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胸科医院,北京老年医院:
2013年2月20日,原卫生部公布新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原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在本市的传播和流行,保障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本市宣传贯彻《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我国是全球22个结
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
1991年卫生部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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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2月20日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