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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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 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 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 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 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 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本栏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 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 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三)第5栏填写《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 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例1. A企业自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自2010年9月1日转为
正式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未取得专用发票,2010年7月共取得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0000元,
税额1700元,并在月底前全部认证通过。则该企业在8月份的申报期内,填报7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
如下顺序填报操作:
增值增值税税纳纳税税申申报报表表附附列列资资料料((二二))
税款所属时间:((2本本010期期年进进项项8 月税税1额额日明明至细细20))10 年 8 月 31 日 税款所属时间: 20一10、申年报抵8 月扣的1进日项至税额2010 年 8 月 31 日
一、二申、报进抵项扣税额的转进出项额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申报专题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 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的税额会反映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 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 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项目
三、待栏抵次扣进项税额
份数
金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项目税专用发票
1=2+3栏次
份2数
10金0额00
(一)其认中证:相本符的期税认控证增相值税符专且用本发期票申报抵扣 期初已前认期证相认符证但相未符申且报抵本扣期申报抵扣
(二本期)认其证他相扣符且税本凭期证未申报抵扣 期其末已中认:证海相关符但进未口申增报值抵税扣 专用缴款书 其中农:按产照品税收法购规发定不票允或许者抵销扣 售发票
31
32
33
34
四、其他
栏次
份数
35
2
36
——
金额 ——
10000 10000
——
金额
10000
——
税额 ——
1700 1700
税额
1700
例2.A企业2010年8月共取得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20000元,税额3400元,并在月
底前全部认证通过。则该企业在9月份的申报期内,填报8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时,
(国税发[2010]40号):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专 用发票情况,应等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
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 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 报抵扣”一般不予填写。
项目 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扣代缴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栏次
份数
24
——
25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26
2
27
2
28
29=30至33之和
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10]40号):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四)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
(五)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再填写。 (六)第25 (七)第26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本栏数据一般应与 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等。 (八)第27 (九)第30
表二时,如下顺序填报操作: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