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教学案例——课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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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

【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

【窥探命题人032】张明楷教授告诉你如何理解抢夺罪?来源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998-999页。

案例简介【案例】乙将身边丙新买的手机拿在手上看时,甲抢夺乙手中的手机,并导致乙倒地身亡。

【问题】如何评价甲的行为?【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乙拿着丙的手机在看,但是该手机依然由丙占有和所有。

甲抢夺手机,侵害了丙的财产法益,构成抢夺罪。

此外,甲的抢夺行为导致乙倒地身亡,侵害了乙的生命法益。

虽然甲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法益,但是导致乙倒地身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夺致人死亡。

命题人解析1.如何理解抢夺罪?抢夺罪是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

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看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2.如何区分抢夺罪和盗窃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区分:第一,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3米多远的地上。

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

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

乙的钱包已经离开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

例如,扒窃他人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的行为,由于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

刑法总论案例(张明楷)

刑法总论案例(张明楷)

《刑法总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

张明楷教授侵犯财产型犯罪之解题思路一、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1、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构成要件:(1○1当场○2.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3强取公私财物(2○1故意○2非法占有为目的【分析】:○1抢劫vs故意杀人A.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B.抢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C.由于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产生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进而取财的,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获取死人的财产,张明楷认为和获取遗忘物、埋藏物的性质相同)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取财——抢劫罪)○2抢劫vs 绑架A.只向第三者勒索财物的,绑架。

B.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抢劫。

C.绑架过程中又另起抢劫之意而当场取财的,张的观点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是择一重罪。

○3抢劫vs 抢夺A.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夺B.直接对人实施暴力,但该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抢夺。

C. “飞车抢夺”转化成抢劫的情形:(a)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财的。

(b)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夺财的。

(c)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而仍然强行夺财,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3、抢劫既遂条件:获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4、抢劫罪处罚注意事项:(1)入户抢劫”是指,抢劫他人居住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3)多次抢劫”指三次以上抢劫。

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1○2○3(4)实施抢劫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5、事后抢劫成立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张明楷认为,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已经构成上述3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上述3罪的故意与行为)(2)当场。

最新张明楷老师系列讲座

最新张明楷老师系列讲座

张明楷老师系列讲座张明楷老师的论文“侵犯财产罪”专题研究之一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隐藏内容…【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法律案例分析法学大家(3篇)

法律案例分析法学大家(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学研究日益深入,众多法学大家为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其中,张明楷教授作为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其犯罪论观点在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以“赵某诈骗案”为例,分析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观点在该案中的应用。

二、案件事实赵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赵某以开设网络借贷平台为名,通过虚假宣传、虚构借款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争议焦点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 赵某是否具有主观故意?3. 赵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四、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观点1. 犯罪构成要件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本案中,赵某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仍然故意实施;赵某的行为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符合犯罪客体条件;赵某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虚构借款项目,骗取投资人资金,符合犯罪客观方面条件。

2. 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诈骗罪的核心要素。

在本案中,赵某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虚构借款项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投资人资金,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

3. 犯罪数额的认定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数额是诈骗罪的重要情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赵某骗取的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五、案例分析1. 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观点,赵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赵某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虚构借款项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投资人资金,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侵犯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

2. 赵某具有主观故意张明楷教授认为,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诈骗罪的核心要素。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二)26、某农民甲离婚后,一直对前妻乙怀恨在心。

某日,甲谎称自己是公务员,诬陷乙有盗窃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告发。

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当无疑问。

问:对甲是否需要从重处罚?为什么?参考答案:不需要。

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更容易被诬告陷害。

本案中,甲虽然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根本就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无法实现更大的法益侵害性,故只须一般处罚即可,无须从重处罚。

27、甲欲杀死乙,遂教唆乙去抢劫丙。

与此同时,甲私下告诉丙:“有人要抢劫你,你做好防范准备”。

果然,乙在抢劫丙时,被丙的正当防卫行为杀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死者本人乙成立抢劫罪的正犯。

乙抢劫时被丙杀死了的结果,是正当防卫的结果,不能归责于任何人。

除非甲完全支配了整个事态的发展进程,才能认定甲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8、甲明知丙身上佩戴了枪支,依然教唆乙拿着菜刀去抢劫丙。

果然,乙在持刀抢劫过程中,被丙一枪打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丙一枪打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甲只对自己教唆乙所犯的抢劫罪负责。

至于乙的死亡,则是丙正当防卫的结果,无人需要对这一死亡结果负责。

29、甲得知乙要入户盗窃,就借给了乙一把万能钥匙。

乙到达现场后使用甲提供的钥匙,但打不开门。

于是,乙临时找了一根铁丝,顺利地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数额达1万余元。

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乙成立盗窃罪既遂(实行犯),甲成立盗窃罪未遂(帮助犯)。

甲的帮助行为与乙之前的着手行为具有因果性。

但是,在乙发现钥匙不管用进而用铁丝入户盗窃时,甲的帮助行为就没有再起作用了,因而没有因果性。

30、甲用手枪对准其仇人乙头部,马上欲扣动扳机。

这时,警察在80米之外大喊:住手!甲听到警察的喊话仓皇逃走。

张明楷教授讲解(经典)

张明楷教授讲解(经典)

张明楷演讲:质疑立法解释——以刑事规范为视角质疑立法解释——以刑事规范为视角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交流。

实际上我的观点大多是歪理邪说,这几年我参加了司法考试教材的编写,司考部要求把编写的教材让一些相关专业的泰斗们审定,负责审刑法的一位泰斗就问刑法是谁写的?司法考试中心的一位同事说是张明楷写的,他们就说那坏事了,全是歪理邪说,怎么能作为司法考试的依据呢?因为是歪理邪说,一些观点总是难以被人接受,所以就不得不想方设法多讲一点理由,让自己能够自圆其说,如果不是歪理学说,观点很正确,就用不着讲理了,反正是对的,不讲也行。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质疑立法解释”也好,是“对立法解释的质疑”也好,可能里面就有很多算是歪理邪说,总的思想是:我很反对立法解释。

我今天讲的虽然是以刑事立法解释为中心,但我并不评价这几年来立法机关对刑法所做的立法解释,我大体上是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不应当有立法解释的,但是一谈到法理,我又心惊胆颤,因为我是教刑法的。

我在日本的时候,日本导师就告诉我,一条缸里的鱼就不要跳到另外一个缸里了。

意思就是说做刑法的你就不要做别的,他还举了一个很有名例子,比如牧野英一,我想牧野英一很多同学都知道,老师们也都知道,是东京大学最有名的刑法教授。

实际上他的民法也写了一大堆,可是他的民法没有一个人引用,他写的刑法一直都被人引用,即使是现在他去世了很多年,他的观点依然被人引用。

所以我总记得日本导师的这句话,不要轻易跳到别的鱼缸里面去。

但是今天因为主要是联系到刑法的司法解释,所以可能还不算跳到别的鱼缸里面去了。

好在我这么多年来主要是对刑法解释学进行研究,所以我也是从解释学的角度去讲,而且我今天讲了很多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这么多年来我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部分总结。

我就大体上先交代一个前提。

大家都知道《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中谈了两点:第一点,法律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时候需要立法解释;第二点,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根据的时候需要立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张明楷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张明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明楷,男,25岁,汉族,某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10日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明楷在网络上结识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向张明楷提供了毒品。

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毒品购买款。

2019年2月,张明楷在李某的指引下,从李某处购买了毒品。

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线索抓获了李某,并在李某的住所内查获了部分毒品。

公安机关随后将案件线索延伸至张明楷,并在张明楷的住处查获了剩余毒品。

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海洛因。

被告人张明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二、争议焦点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张明楷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明楷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情节是否严重1. 毒品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净重100克,属于较大数量,可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2. 毒品来源:被告人张明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毒品,说明其有较明确的购买渠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

3. 毒品用途: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张明楷持有毒品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可能用于贩卖、吸食等非法用途,其主观恶性较大。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明楷的犯罪情节严重。

(三)对张明楷的量刑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明楷的课堂案例:过失犯罪的认定

张明楷的课堂案例:过失犯罪的认定

张明楷的课堂案例:过失犯罪的认定案例:徐某长期开店,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

某日上午徐某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调制硝卤水,因一时慌忙,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白糖混入白糖销售箱,将亚硝酸盐当作白糖销售给张某、蔡某等人。

当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张某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死亡;九天后,被害人蔡某食用购买的白糖后也发生亚硝酸盐中毒造成轻微伤。

张明楷: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谁?学生:徐某。

张明楷:销售人员呢?学生:案情介绍中没有提到销售人员,对销售人员来说是意外事件吧。

张明楷:亚硝酸盐和白糖从外形上看差别有多大?学生:差别可能不大。

学生:对于本案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徐某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是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是徐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明楷:先讨论结果应当归属于哪些人的行为。

这个案件中应当有三类嫌疑人:一是徐某,二是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的人,三是误将亚硝酸盐当作白糖销售给顾客的人员。

如果并不是徐某将亚硝酸盐放在白糖销售箱里,误将亚硝酸盐放入白糖销售箱的人有没有责任?学生:要结合具体的工作习惯来考虑吧。

如果经营区域安放的食品都是可以销售给顾客的,责任主要就是徐某了,其他人应当没有责任或者责任较小。

张明楷:你是说要看其他人员的介入异常还是不异常?如果经营区域不应当放亚硝酸盐,其他人员的介入就并不异常,只能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如果经营区域也可能放亚硝酸盐之类的物品,需要销售人员辨别,那么,销售人员也有过失行为。

学生:从案情交待来看,主要是说徐某慌忙之中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这说明亚硝酸盐原本不应当放在经营区域,所以,只是讨论徐某构成什么罪。

张明楷:如果是这样的话,徐某既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也应当归属于他,而且他主观上肯定有过失,所以,认定为过失犯罪没有问题。

还有一个有助于认定徐某构成过失犯罪的理由是什么?学生:食品店是徐某开的,即使是其他人有过失,徐某也负有监督过失的责任。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

「名家」张明楷:财产罪的认定(讲座)来源:法青苑、平安北京、法制总队一支队财产罪的认定——张明楷教授在首都公安第190期法制教育大讲堂上的讲座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和大家就财产罪的认定作一个交流。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首先是把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作为一个问题来讲,然后分别讲一讲盗窃罪与诈骗罪中的主要问题。

一、认定财产罪的基本观念与方法(一)如何理解财产犯罪的客体或保护法益这个问题很重要,每一个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该怎么去解释,实际上取决于刑法规定这个罪的目的是什么,这个目的就是客体或者保护的法益。

传统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客体是所有权,但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比较落后的。

例如,如果认为盗窃毒品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说盗窃罪保护所有权,因为谁都不可能对毒品具有所有权,连占有权都没有,但是盗窃毒品的行为明显构成盗窃罪,这就说明在没有所有权、甚至也没有占有权的情况下,也存在值得财产罪保护的法益,这就是占有。

关于占有,不是所有的占有都值得保护,这里存在一个相对关系,合法的占有都需要保护,非法的占有相对于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人来说是不受保护的。

例如,甲盗窃了乙的财物后放在自己家中,丙又到甲家中盗窃了这个财物,我们认为丙是构成盗窃罪的,这里的丙侵犯的就不是乙的所有权了,而是甲对财物的占有;如果乙从甲家里盗走了财物,就不构成犯罪。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情况很普遍,不像计划经济时代占有与所有不分离,市场经济时代只有实现了对财物的占有后才能进一步使用、收益,比如现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很难,其中债权人的财物被债务人占有了之后,债务人能使用财物并收益,而债权人却无法收益,因此占有显得更重要。

例如,行为人从别人手里借款5万元,把自己的一辆奥迪小汽车质押在对方手里,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周,一周后行为人无力还款,就偷偷到对方家里把车开走。

这种行为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构成盗窃罪,但是在我们国家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是汽车的本身价值50万元吗?当然不是,这里的盗窃数额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想要获利的数额来认定,行为人盗窃这辆自己所有的小汽车的目的是要让对方损失5万元的债权,同时让自己获利5万元,因此认定盗窃数额为5万元。

法学案例教学研究

法学案例教学研究

Vo . 3 No 1 12 .0 0c O t 20 6
法 学 案 例 教 学 研 究
王梅 霞
(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河北 石家庄 [ 摘 008 ) 5 0 1 要】 如何让 学生理解并能熟练应用法律知识 , 一直是 困扰法学教学的难题 。而以案例教 学为主, 辅以法学理论的分析讲
道, 回味无穷 。诚如他在该教材前言中所说 :全书看不到很多 学生独立思考 、 分析推理 以及表达能力 ; 培养学生 的法律职 对
纯粹的理论描述 , 也看不到对宪法条文的详 细讲解 。 我收集了 业能力很有帮助。 大 量有 关宪法 的案例 、 事例 、 问题 , 有关 的立法 , 还有 我认为 ,
评 , 学效果较好。这就要求教 师要转变教 育观 念, 教 改变教 学方法 , 充分利 用案例教 学的优势 , 搞好法 学教学 工作。 【 关键词】 法学; 法学教 学; 案例教 学 [ 中图分类号】 G 1 7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7 — 0 2 2 0 ) - 1 5 0 6 2 6 2 (0 6 1 0 2 - 2 0
这些才是宪法学 者应该关 注的 , 是师生应该共 同探讨 的。”
二、 法学案例教学的构 建
() 1转变教育观念 。学生是学 习活动的主体 , 师是学 习 教
充分调动 如何让学生理解并能熟 练应用法律知识 , 使其活学 活用 , 活动的引导者。教师应根据 学生 的知识和认 知能力 ,

直是 困扰法学教学 的难题 。在得 到 了清华 大学 法学 院多位 学生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 。传 统的以灌输知 识为主的教育理念 ,
2 0 年至 2 0 年 , 03 0 5 笔者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 展 , 统法学教 育的弊端已 日益明显 。适应 社会发 展需要 , 传 转 学位 , 有幸聆听 了法学专家 的授课 , 最触动笔者 的是专 家的案 变法学 教育方法 , 已成为不 可回避 的问题 。 例授课方 法 :刑 法专家张 明楷教 授在课堂上 随时打出一组案 案例教学法 , 就是运 用典型事例进行教 学 , 目的在于通过 例来 , 让学生回答 , 他再步步追 问, 考查学生 的思辨能力。我们 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 、 方法等 的掌握 , 使学生进 一步 并 感悟到 了专 家学 者的睿智 ,同时感到厚重 的刑法课本 变得 像 理解一般 的分析原理 , 借助这一原理独 立分析和 解决 问题 。 写满 了案例的有趣读 物 , 既容易理解 , 又方便 我们 实践中正确 据报道 。 联合国教科 文组 织根据对各 国有关 专家 意见 的调查 , 运用 。合 同法专家崔建远教 授提 前把 案例 印发给我们 , 让大家 获得 了对案例研究 、 研讨 会 、 课堂讲 授 、 拟练 习、 模 电视 录像等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附点评)01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

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

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

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张明楷教授点评我觉得即使不用客观归责理论,这个案例中侄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倘若认为只有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才能解决这个案件,说明之前的理论有两个问题:第一,不是从客观到主观来认定犯罪。

例如,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竟然会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杀害叔叔这一点。

第二,缺乏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分析。

以前,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那么,只要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就当然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

之前的条件说缺乏对行为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的,只有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会导致结果,才能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采取对实行行为进行限制的条件说,就可以解决第一个案例中的问题了。

02正犯是过失,共犯是故意一个爱好海洋生物学的企业家对螃蟹很有研究。

他非常清楚自己的企业排出的污水会造成河中的螃蟹死亡。

当地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生态环境造成这样的损失,但他的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拿到了排污许可和其他证照。

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张明楷教授点评这个案例和雅科布斯在教科书中列举的一个毒蘑菇案很像。

雅科布斯举的案例中,厨师并不知道某种蘑菇有毒,他把这种蘑菇做成菜以后让服务员端给顾客,恰巧这名服务员有相关的生物学知识,知道这盘菜中的蘑菇有毒,但他还是把这盘菜端给了顾客。

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服务员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我也觉得这种行为至少构成帮助犯。

我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并不一定要有犯罪故意,即使正犯仅是过失或者是意外,帮助犯也还是可以构成故意犯罪的。

在这个毒蘑菇案中,我觉得正犯应该是那名厨师,但他仅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

张明楷教授谈盗窃罪(新)2

张明楷教授谈盗窃罪(新)2

张明楷教授谈盗窃罪(新)2案例四在省会城市工作的甲在老家有块地,甲想在这片地上种树,找到了从事修路工程的工人乙,乙将负责该市绿化工程项目的经理丙介绍给甲,丙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的绿化项目工程正好购入了大量树苗。

丙答应给乙价值1万元的10棵树。

2013年9月,乙告诉甲去丙处拿走10棵树,甲来到丙负责的绿化工程施工现场拿走价值1万元的10棵树。

一个月后,甲又去找乙要树,乙来到丙处,丙以为乙等人并没有拿走之前承诺相送的10棵树,问乙“那10棵树拿走了吗”?乙说“没拿”。

丙让乙从绿化项目施工现场拿走价值2万元的10棵树。

甲运走该10棵树后,很感激乙,交给乙1万元,让乙请丙等人吃饭疏通关系。

一个月后,甲再次找到乙,向乙要100棵树,乙直接把甲拉到丙负责的绿化施工现场,在没有与丙沟通的情况下,乙让甲运走价值20万元的100棵树,其中几十棵树已经成好,甲连根拔起运走。

再过一个月,甲再次找乙要树100棵,乙没有和丙打招呼,让甲随便拿,甲未到丙负责的绿化施工现场,拿走价值20万元的100棵树,其中几十棵树也是已经栽好的,被甲连根拔起运走。

施工方发现树苗大量丢失速报警。

警方在甲的老家找到了丢失的树苗,将甲抓获。

甲供述称,每次拿树都以为乙已经疏通好了关系,可以随意将树运走。

张明楷:这个案件需要分几个阶段来讨论。

学生:甲第一次运走10棵树的行为是丙贪污这10棵树的共犯;甲后两次运走100棵树时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他以为自己是丙贪污罪的帮助犯,但实际上他是盗窃罪的正犯。

当然,拔走树的行为也可能涉及盗伐林木罪。

张明楷:甲第一次运走10棵树的行为是成立赃物犯罪?还是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学生:丙让乙拿走10棵树,乙让甲拿走了10棵树,丙的行为成立贪污罪,甲帮助丙拿走10棵树,甲的行为就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张明楷:不能认定甲是贪污罪的教唆犯吗?学生:也是是有可能的,要看甲对丙究竟是怎么说的。

张明楷:我觉得甲有可能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法律案件张明楷(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学界,张明楷教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法学专家。

他不仅在我国刑法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而且在法律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将以张明楷教授参与的法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他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贡献。

二、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案件1. 张明楷教授参与的主要法律案件(1)杭州飙车案2011年,杭州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飙车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他认为,肇事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2)李某某案2013年,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张明楷教授作为辩护人,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3)王某某案2016年,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张明楷教授作为专家证人,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张明楷教授在案件中的贡献(1)理论贡献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角度分析了案件的法律问题,为法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践贡献张明楷教授在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的观点和见解对案件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张明楷教授的法学研究1.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成就张明楷教授是我国刑法领域的权威专家,他在刑法理论、刑法实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学术成就。

他的著作《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在我国法学界具有很高的影响力。

2. 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张明楷教授在刑法领域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如“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等。

这些观点为我国刑法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四、张明楷教授的法律实践1. 张明楷教授的法律服务张明楷教授积极参与法律实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上述案件中,张明楷教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张明楷教授的司法实践张明楷教授在我国司法机关担任过多个职务,如法官、检察官等。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转)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

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由于种种原因,法学界对家喻户晓的许霆案的行为性质存在激烈争议。

本文首先就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予以论证;其次对许霆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展开讨论;最后对许霆无罪的看法进行分析。

⑴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

所以,怎样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怎样理解“盗窃”),以及如何归纳许霆案的事实,成为认识许霆案的重要问题。

(一)何谓盗窃?我国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将盗窃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⑵显然,这一定义只是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

⑶但是,要求盗窃必须具有“秘密”性,是存在疑问的;这一定义也没有说明窃取对象的属性(财物由谁占有),更没有回答何谓“窃取”。

1.要求盗窃具有秘密性,是为了区分盗窃与抢夺(盗窃是秘密的,抢夺是公开的),但是,这种区别难以成立。

根据通说,“…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保管人发现。

如果行为人已经明知被被害人发觉,公然将财物取走,不构成本罪(指盗窃罪一引者注),而应认定为抢夺罪。

”⑷据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就属于盗窃;如果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开取得他人财物,就成立抢夺;至于客观行为本身是秘密还是公开,则无关紧要。

但通说存在以下问题:(1)通说在犯罪客观要件中论述盗窃罪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但同时提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觉即可,不必客观上具有秘密性,这便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

(2)根据通说,在客观上同样是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自认为所有人、占有人没有发觉时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认识到所有人、占有人发觉时成立抢夺罪。

这种观点颠倒了认定犯罪的顺序,形成了“客观行为类型完全相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就构成不同犯罪”的不合理局面。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中)接上⽂: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上)36、甲、⼄⼆⼈共谋⼊户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甲下⼿⾮常重,被害⼈⾝受重伤。

甲、⼄⼆⼈旋即离开现场。

⼀会⼉,甲提议返回现场,将被害⼈杀死,以除后患。

甲在动⼿杀⼈时,⼄站在旁边,说了⼀句“算了吧”,再⽆任何阻⽌的举动。

被害⼈被甲杀死。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应实⾏数罪并罚。

⾸先,甲、⼄⼆⼈成⽴抢劫罪(致⼈重伤)的共犯。

其次,由于⼄之前参与了使被害⼈陷⼊不能反抗境地的⾏为,所以具有阻⽌甲杀害被害⼈的义务。

虽然⼄说了⼀句“算了吧”,但不能认定为⼄已经履⾏了救助被害⼈的义务,该⾏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罪(帮助犯)。

综上,甲、⼄成⽴抢劫罪(致⼈重伤)与故意杀⼈罪的共犯,应实⾏数罪并罚。

37、甲的妻⼦和丁长期通奸,甲⾮常⽓愤。

某⽇,甲、⼄与丙⼥约定:由丙⼥将丁约到某宾馆索要通奸费,并重申不能动⼿。

丙⼥照办,丁赶到宾馆后,甲、⼄向丁索要1万元现⾦。

丁不同意,甲、⼄⼆⼈就对丁拳打脚踢。

丙担⼼将丁打伤,就阻⽌甲、⼄的打⼈⾏为,但因⼒⽓太⼩⽽未能阻⽌成功。

最终,丁被迫驾车载着甲、⼄、丙三⼈回到⾃⼰家中,取出1万元现⾦给了上述三⼈。

问:甲、⼄、丙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的共犯,丙成⽴敲诈勒索罪(预备)的帮助犯和抢劫罪(不作为)的帮助犯。

⾸先,甲⼄丙三⼈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但甲⼄⼆⼈实施了抢劫罪。

在甲⼄⼆⼈实施殴打过程中,丙具有阻⽌的义务。

毕竟,丁是被丙约到宾馆的。

换⾔之,丁之所以会陷⼊危险境地,是由丙的敲诈勒索(预备)⾏为所致,那么丙就具有救助丁的义务。

38、甲、⼄共谋⼊户盗窃。

甲负责望风,⼄负责⼊户⾏窃。

⼄⼊户后不久,⾥⾯就传来了打⽃的声⾳。

甲意识到了⼄在抢劫,⽽不再是盗窃了,但仍继续在外⾯为⼄望风。

后甲、⼄将财物均分。

问:甲、⼄的⾏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抢劫罪(⼊户抢劫)的共犯。

张明楷教授教学案例——课堂解析

张明楷教授教学案例——课堂解析

清华刑法学教学疑难案例汇编(包括总则部分与分则人身、财产两章内容——第一阶段消化目标)专题九:犯罪的一般概念【重点问题】需要研究的是,能否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时,能否因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根据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疑难案例】————“类似安乐死的谋杀案”专题十一、不作为犯【重点问题】刑法理论一般将行为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那么,究竟什么叫不作为?如何认识不作为的实行行为性?刑法理论通常将不作为犯区分为真正不作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

就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文规定了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就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常常没有明文规定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

于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成为重要问题。

具体而言,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习惯、伦理可否成为义务来源?具有法律规定义务而具不履行的,是否一概构成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无效的合同能否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来源的根据?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不作为犯的成立是否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前提?是应当限制还是应当扩大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此外,作为义务的内容与程度是什么关系?它们如何人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能否认为不作为犯轻于性质相同的作为犯因而对不作为犯从宽处罚?【疑难案例】1、“讨债冻死案”2、“妻子自杀丈夫不理案”3、“打猎遭袭案”4、“过失致人重伤后不送医院致死案”5、“持有毒品上缴案”专题十三、.因果关系【重点问题】如何认识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统一的?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之间,我们应选择何种学说?怎样认识重叠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因果关系的中断、间接因果关系等现象?如何认识不作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吗?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吗?换言之,因果关系的实际作用是什么?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因”与“果”,还是因果“关系”?【疑难案例】1、“中毒难受自杀案“3、“山崖杀人不死却摔死案”4、“伤不致死但特殊体质故死亡案”5、“开枪没中却吓死案”“开枪吓得掉下悬崖案”7、“追杀过程第三人介入案”8、“受伤住院第三人放火案”“受伤躺床上5.12地震案”11、“昆明公交车人行道案”14、“追打马路车撞案”15、“抢劫逃跑摔死案”专题15辨认控制能力1、“女大学生癖好盗窃案”专题16.犯罪故意【重点问题】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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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刑法学教学疑难案例汇编(包括总则部分与分则人身、财产两章内容——第一阶段消化目标)专题九:犯罪的一般概念【重点问题】需要研究的是,能否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时,能否因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根据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疑难案例】————“类似安乐死的谋杀案”专题十一、不作为犯【重点问题】刑法理论一般将行为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那么,究竟什么叫不作为?如何认识不作为的实行行为性?刑法理论通常将不作为犯区分为真正不作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

就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文规定了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就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常常没有明文规定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

于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成为重要问题。

具体而言,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习惯、伦理可否成为义务来源?具有法律规定义务而具不履行的,是否一概构成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无效的合同能否成为刑法上的义务来源的根据?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不作为犯的成立是否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前提?是应当限制还是应当扩大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此外,作为义务的内容与程度是什么关系?它们如何人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能否认为不作为犯轻于性质相同的作为犯因而对不作为犯从宽处罚?【疑难案例】1、“讨债冻死案”2、“妻子自杀丈夫不理案”3、“打猎遭袭案”4、“过失致人重伤后不送医院致死案”5、“持有毒品上缴案”专题十三、.因果关系【重点问题】如何认识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统一的?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之间,我们应选择何种学说?怎样认识重叠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因果关系的中断、间接因果关系等现象?如何认识不作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吗?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吗?换言之,因果关系的实际作用是什么?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因”与“果”,还是因果“关系”?【疑难案例】1、“中毒难受自杀案“3、“山崖杀人不死却摔死案”4、“伤不致死但特殊体质故死亡案”5、“开枪没中却吓死案”“开枪吓得掉下悬崖案”7、“追杀过程第三人介入案”8、“受伤住院第三人放火案”“受伤躺床上5.12地震案”11、“昆明公交车人行道案”14、“追打马路车撞案”15、“抢劫逃跑摔死案”专题15辨认控制能力1、“女大学生癖好盗窃案”专题16.犯罪故意【重点问题】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那么,故意的认识因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即除了危害结果外,是否需要认识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的对象、时间、地点以及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当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规范的要素时,如何认定行为人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例如,行为人客观上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但本人认为不是淫秽物品时,应当如何处理?故意的意志因素特别是“放任”的心理实质是什么?放任与容认、同意、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是否等同含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有无区别?即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能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成立间接故意?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故意形式?“某些犯罪只能是间接故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的说法成立吗?间接故意可否具有犯罪目的与动机?如何区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怎样认识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通过“再现”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来认定犯罪故意,还是应当通过各种证据认定犯罪故意?【疑难案例】1、“拿枪吓人走火案”2、“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心态”4、“寻找失物模糊情形取财案”5、“杀妻知儿必死案”专题17.犯罪的过失【重点问题】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怎样理解和认定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存在“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未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的情况?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是什么?何谓“已经预见”危害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抽象的不安感、危惧感时,是否属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如何认识合理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害的法理与危害分配的法理?怎样评价旧过失论、新过失论与超新过失论?在“危险行为”日益增多、公害犯罪日益增加的现代社会,是应该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还是应当缩小过失犯得成立范围?如何使符合行为规则、对社会有利的危险行为排除在过失犯之外?怎样确定过失犯得实行行为?有无必要区分重共识与轻过失?对业务过失的处罚应否重于普通过失?如何理解和认定监督过失?监督过失也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什么关系?此外,过失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双重罪过?【疑难案例】1、“书架毒药案”2、“马虎装车与超速行驶谁属于过失案”专题18.法律认识错误【重点问题】法律认识错误中最有疑问的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罪犯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应该如何处置?这与故意是否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乃同一问题,即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是否排除故意的成立。

这涉及故意的本质、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的关系及一国的行事政策等问题。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特别涉及的难点是:如何解决确信犯、法盲犯罪以及常习犯得行事责任?能否具体地、绝对地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否存在仅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行为人认为该行为完全合法时怎么办?如何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怎样发挥行政刑法的作用?【疑难案例】1、“村长绑架地痞案”2、“以为与幼女性交无罪案”——是否有故意?3、“性病嫖娼新法出台案”专题19.事实认识错误【重点问题】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进行不同分类,但大体上可以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与抽象的事实错误。

前者是指在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的错误,后者是指跨越不同犯罪构成所发生地错误。

基本问题是:对具体的实施错误的处理,是采取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对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处理,是采取法定符合说还是抽象符合说?具体问题是:对象错误究竟包括哪些类型?打击错误是否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是错误论的问题还是未遂犯论的问题?事前故意是否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应当如何处理?对主体身分的认识错误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此外,如何区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如何处理?【疑难问题】1、“拦路强奸奸淫妻子案”2、“枪击甲使其重伤使另一人死亡案”3、“枪击甲使其与另一人同时死亡案”4、“枪击甲却只致宠物死亡案”5、“枪击甲没打死却吓死案”——影响因果关系不?6、“交警扣车车主拿回案”专题二十:正当防卫【重点问题】怎样理解正当防卫的本质?刑法为什么规定正当防卫?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有无区别?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不法侵害”的范围是什么?对不作为、过失行为以及动物侵害可否进行正当防卫?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安装防卫设施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均为故意犯罪吗?如何理解防卫意识的内容?相互斗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存在正当防卫?对偶然防卫应当如何?能否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何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攻击行并未造成损害的,是否正当防卫?怎样理解和认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否包括故意?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应限制适用范围还是应扩大适用范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究竟包括哪些犯罪?“。

行凶”是什么含义?在现行刑法之下,能否将人民警察等执行职务的行为归入正当防卫行为?【疑难案例】1.“智女锁色狼不作为防卫案”2.“被害人遭追杀顺手将其不知道为同伙的第三人拿来挡刀行为定性案”3.“为女决斗拔刀被拍死案”4.“防卫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行为定性案”5.“不知情情形下枪杀正欲杀生母的继父案”6.“邀乙教训丈夫发现乙要杀丈夫情形下杀乙案”7.“假象防卫案”——枪击小偷却打死妻子案8.“对暴力型抢劫犯制止行为后杀死案”专题二十一:职权(职务)行为的界限【重点问题】职权(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如何区分?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例如,犯罪人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行为时,人民警察开枪击毙犯罪人的,是职权(职务)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这并非形式上的分类问题,而是具有实质意义。

因为新刑法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第20条第3款),而对职权(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是严格限制的。

例如人民警察遇到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应尽量制服罪,从而对犯罪犯绳之以法,而不应以开枪击毙罪犯了事。

所以,必须区分职权(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

【疑难案例】清华大学2010年考研试题案例——“刑讯逼供不成破开胸膛取证案”专题二十二:犯罪未遂【重点问题】犯罪未遂是否不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见?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原则上处理未遂犯,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构成以既遂为模式,果真如此,是否对任何故意犯罪的未遂犯都已未遂犯论处?换言之,应当怎样确定未遂犯的处罚范围?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什么叫“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仅具有作为实行行为为起点的含义,还是具有作为未遂犯的处罚的客观依据的含义?怎样认定着手(尤其是不作为犯、间接正返,原因自由行为、隔隙犯得着手)?如何未得逞?认为“未遂得逞是没有完全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存在哪些问题?何谓犯罪份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能犯未遂应否均以未遂犯论处?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实质区别及具体区分标准是什么?这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时,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什么?在客观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应否以未遂犯论处?如何评价犯罪未遂形态的地位与作用?刑法采取的得减主义的折中态度说明了什么?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否对一切故意犯罪都必须区分既遂与未遂?此外,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时,该”既遂犯“是什么意思?【疑难案件】9.“欲安眠他人后摔悬崖却逃跑案”——着手?10.“瞄准过程神警天降阻止案”——着手?11.“警察圈套”——详解理论探讨12.“罪犯夺枪欲杀警察无子弹案”——未遂还是不能犯?13.“剪碎头发杀丈夫案”专题二十三:犯罪中止【重点问题】怎样理解和认定“在犯罪过程中”?通说认为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那么在发生了危险状态而未发生侵害结果时就不可能中止犯罪,这样是否妥当?怎样理解和认定中止的自动性(任意性)?自动性与犯罪未遂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是什么关系?如何认识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对中止行为有何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犯罪结果也没有发生,但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时,是否成立犯罪中止?中止行为本身有无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对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后中止杀人的,是否认定为故意伤害(重伤)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有可能发生竞合吗?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是什么?这种根据对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会发生什么影响?【疑难案例】14.“石头放铁轨上后又移走案”15.“有时间杀死对方却害怕被警察当场带走案”16.“自认为打死情敌之后听到呻吟送医院案”17.“给毒药对方丢掉之后打电话告知真相案”专题二十四:犯罪既遂【重点问题】何谓犯罪既遂?如何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它们各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什么?在分别对行为犯与结果犯确立了既遂标准后,再分别就危险犯与实害犯确立既遂标准,存在什么总题?结果加重犯是否均为既遂犯?换言之,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疑难案例】1、“观察定位欲行强奸却为男性案”+闷死对方又怎样定性?2、“铁棍抢劫砸轻伤闻警笛逃跑案”专题二十五: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重点问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系?共同犯罪具有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犯罪构成吗?共同犯罪是否以同一犯罪构成为前提?自然人与单位可否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如何确定罪名?片面共犯概念是否应予否定还是应予肯定?共同过失、同时犯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而又不能查明造成结果的主体时,应当如何处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能否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二人共谋实行犯罪但事实上只有一个实行时,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如成立,那么,对未实行的人是按实行犯论处,还是按预备犯论处?最关键的问题是,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实质意义何在?【疑难案例】18.“借猎枪杀人案”19.“运输罪犯案”“给罪犯吃饭案”20.“邀盗窃望风实抢劫案”21.“共同伤害故意一人行为致死全案定性”“不能确定谁导致结果时的定性”22.“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定性案”专题二十六:共同犯罪的形式【重点问题】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是否等同概念?换言之,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吗?集团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怎样认定犯罪集团?必要共同犯罪中可否出现任意的共犯(狭义)?如何认识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必要共同犯罪的现象?在必要共同犯罪的场合,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处罚的主体可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以共犯论处?如何认识和处理承继的共同犯罪现象?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所实施的实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对结果加重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应否接受“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如何理解与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疑难案例】23.“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定性案”24.“盗窃逃跑过程嫌疑人求助路人或路人知道真相介入案定性”25.“共谋犯腹泻未参与案”专题二十七:共犯【疑难案例】2、“死亡工具案”3、“悬赏杀人案”4、“教唆故杀同时告知正当防卫案”5、“欺骗爱人卖实际为面粉的海洛因案”6、“明知穿防弹衣却教唆枪击案”7、“主观利用工具客观工具知道杀人案”8、“教唆盗窃实抢劫案”9、“教唆盗窃转化型抢劫”专题三十六:累犯、自首与立功【重点问题】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何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交通肇事案犯履行法律义务向交警报告肇事情况的,是否自首?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范围如何确定?如何适用刑法第68条第2款?他人故意将犯罪线索转告被告人后,被告人将该线索提供给司法机关,查证属实的,能否认定被告人立功?专题三十七:数罪并罚【重点问题】数罪分别被判处不同主刑时,如何实行并罚?附加刑并罚时应当采取什么原则?对同种数罪应否并罚?对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既发现漏罪又犯有新罪的应如何实行并罚?行为人犯数罪被一审并罚后仅对其中的一罪上诉,上诉审对该罪改判刑罚的,由哪一审法院实行并罚?这些问题的背后的疑问是,究竟是应分别考虑各罪所反映的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还是应综合考虑各犯罪行为背后的行为人的人格与环境对数罪的共同作用?【疑难案例】某甲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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