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抢夺罪 盗窃罪
二 对”他人“的理解
不能将他人仅理解为自然人,将侵占罪的 对象仅限于私有财产。应该将他人理解为 包括单位在内的人,财产自然也包括公有 财产和混合所有制单位的财产。
三 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理解 侵占罪是将对财物的”合法持有“变为对 财物的”非法占有“,转折点就是拒不交 出、拒不退还的行为。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能否通过动作(将财物毁坏、隐匿、 挥霍)等默示方式表示?
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 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 想包中一定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 当面用力夺取甲的手提包,由于甲抓得很紧, 被连带着摔倒在地,甲没有夺走手提包,赶 紧逃走。 分析甲的犯罪行为?
2、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的 手段行为,这是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是否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的?
行为人对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物,无法正 常索回,因而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加以取 回的,由于不具有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 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 秘密窃取的理解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对他人财物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 不为财物人所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秘密具有主观性: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 是秘密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 响盗窃罪的成立 秘密具有针对性:这么秘密性只是针对财 物人而言的,不是对 财物人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 但是财物人并没有发现,仍是盗窃行为。
4、非法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非法物品:违禁品和赃物
违禁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民个人 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毒品、 淫秽物品等。 赃物是行为人通过犯罪所得来的非法财物。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作者:苏学勤张磊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将“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
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立法意蕴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即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加以规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改,“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
上述两个规定的出台均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虽然两高院针对“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围绕此二种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依旧产生了不少争议与分歧。
是以,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也涉及到《审理抢劫案件的解释》、《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
多数学者选择了从“携带凶器”的角度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分析比较,对于二规定在存在意义及立法目的上的联系与差别却甚少论及。
笔者以为,虽然对于“携带凶器”的论证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行为的准确判定,然而无论将“携带凶器”分析得如何深入透彻首先都离不开对于其存在根本的理解。
即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否则,任何对“携带凶器“的论述也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意蕴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要存在如下理由:第一,从严打击刑事政策的需要。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目的 , 大家都无异议 , 但对其行 为该如何定性 , 则有 三种不
同的 意 见
一
2 一 0
夺 自由。” 现行《 罗斯联邦刑法典》 18 俄 第 5 条和第 1 1 6 条也 将偷窃定义为“ 秘密窃取他人财产” 而将抢夺定 义为“ , 公开
夺取 他 人 财 产”
规定 . 将盗窃罪理解 为包括秘密窃取与公开夺取两种情形 , 自然会减少 司法实践中认定 的困难 , 张明楷教授即主张“ 盗
金 某 某 在 行 窃 时 被 店 主 田某 当 场 发 现 ,此 时 其盗 窃行 为 尚
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 罪与抢 劫罪。…“我 国刑 法将
抢 夺 行 为规 定 为一 种 独 立 的罪 名 , 因此 对 该 类 行 为 必 须 认
未结束并处于未遂状 态 . 此后 田某一直 紧追在金某某身后 。
最 终 将 金 某 某 抓 住 并 追 回了 被 盗 财 物 ,其 财 产 利 益 并 未受
定为抢夺罪 .而不 能区分不 同情形分别归人盗窃罪与抢劫 罪 。这便产生 了以下 问题 : 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 、 抢劫 罪的界限?笔者试从一则实践案例 出发探讨抢夺罪与盗窃
罪 的 界 限
一
到损 害 , 因此 金某某系盗窃未遂 , 而本案并无 “ 严重情节 ” , 根据 司法解释 规定便应 认定其为无罪 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 , 金某某 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 因为金某 某在其盗窃行为 已被 当场发现的情况下 .不顾店主 田某的
窃 行 为 既 可 以具 有 秘 密 性 , 可 以具 有 公 开 性 ; 也 以对 物 暴 力
我国刑 法理论的传统观点也认 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公私 财 物 的 行 为 ,抢 夺 是 指乘 人 不 备 公 然夺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 —1 8
者 在 面对 某 种崭新 的案 件 事 实 , 同时 根 据 正义 法 规 制 时 , 总 是将 这 种 案 件
需要 重 新探 讨 。
一
、
区 分 的 前 提 —— 犯 罪 构 成 与 构 成 事 实 的 分 立
式 存 在逻 辑上 的缺 陷 。 即使 是认 为案 件事 实对犯 罪
构 成 的解 释起 着重 要 作 用 , 为 了使 刑 法 规范 满 足 一
个 处 于永 久 活动 中 的社 会 的所 有 的新 的需 要 , 解 释
6 2
湛江 师范 学 院学 报 ( 哲学 社 会科 学 )
第 3 4卷
具体 的构 成 事 实 仍 不 能 反 过 来 论 证 抽 象 的 犯 罪 构 成 。而该 学者 论 证盗 窃 罪客 观上 不可 能具 有秘 密性 的论 证模 式则 是 : 因为在 具体 的个 案 中 , 一 个 客观上 不具 备 秘密性 的构 成 事 实 被 一致 认 定 成 盗 窃 罪 , 所 以盗 窃罪 的 客观 行 为不具 备 秘密 性 。这 种 论证 方式
从 法 律规 范 的意 义 和结 构 来 看 , “ 事实构成” 作 为法 律 规 范的要 素 的 抽 象 一概 念 的构 成 物 , 它 包 括 作 为法 律 规范 的抽 象组成 部 分 的概念 上 的条件 , “ 事 实构 成 ” 作 为法 律规 范 的要素 , 不 能跟 具体 的 生活 的 事 实构 成 相 混 淆L 1 ] 3 。具 体 到 刑 法 领 域 , 涉 及 的 就 是犯 罪 构成 和构 成 事 实 的 区 分 , 这其实是刑法 中 最基 本 的 问题 , 确立 具 体 的构 成 事 实 是 否 符 合 抽 象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抢夺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抢夺罪的考点,帮助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试题型。
案例一:小明在街上遇到了一名陌生人,突然从他手中抢走了手机。
陌生人报警后,小明被警方抓获。
这个案例中,关键考点是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目的和结果。
主体指的是实施抢夺行为的人,即小明;客体指的是被抢夺的财物,即手机;行为指的是小明从陌生人手中抢夺手机的行为;目的指的是小明获取手机的意图;结果指的是陌生人的手机被抢夺。
案例二:小红在公交车上发现一名乘客的钱包掉在地上,她立即捡起钱包并打算私自占有。
在她离开公交车时,被车上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虽然小红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但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夺取他人财物的控制权来实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红没有被其他乘客发现并报警,她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三:小李在商场购物时,发现一名顾客将一件贵重商品放入购物袋中,准备偷盗。
小李立即上前阻止,并将该顾客交给了商场保安人员。
这个案例中,考点是抢夺罪和阻碍他人犯罪罪的区别。
小李的行为虽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他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偷盗,保护商场的财产安全,属于阻碍他人犯罪罪。
阻碍他人犯罪罪是指为阻止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采取的行为,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考试中,抢夺罪的考点主要包括构成要件、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仔细分析案例中的具体情况,确定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并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区分。
其次,要注意抢夺罪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的故意和目的。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论案件事实的定性原则——以盗窃与抢夺、抢劫三个概念的界限为例
须的构成要件是有道理 的, 他本人对盗窃罪 的定义是:
“ 窃 罪 ,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取他 人 占有 的 数 盗 是 窃 额较 大 的 财 物 ,或 者 多次 窃 取 的行 为 。”】 ’ 认 为 f 他 】 (
密 占有 的财 物 ; 其 二 , 必 须对 财 物 使 用 了非平 和 的手
一
、
问题 的提 出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 为, 而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公私财物 的行为;在司 法实践中,只要不属于秘 密窃取 的,几乎均认定为抢 夺罪 。 张明楷教授指 出: 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 的字面 “
出司法裁判。只有对案件事实的定性是准确的,才 能 够作 出正确 的司法判决。
成他人 电信资费损失的,都认定为抢夺罪。这是不可 思议的。”] 。 夺罪规定 了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 [ 抢 ( 盗窃罪没有如此规定 ,原 因在于抢夺行为可能致人伤
亡。 同时具备 以下两个条件的,即可 以认为具有致人 伤亡的可能性 :其一 ,所夺取 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
以盗 窃 与抢 夺 、抢 劫 三 个 概 念 的 界 限为 例
聂 长 建 ,李 国强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 0 7 ;光 山县人 民法院,河 南光 山,4 5 0) 303 640
摘要 :法律上 的概念种类总是有限的,而它所涵摄 的案件事实的种类是无 限的,一个法律概念要涵摄 多个案件事
含 义 ,基 本 上 不 可 能 区分 盗窃 罪 与 抢 夺 罪 。” 盗窃 与 “
段。 而如果仅具备上述一个条件 的, 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一 ,对 离开被害人身体 的财物实施 非法取得行为,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律问题[摘要]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键词]盗窃罪;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盗窃罪作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从近年来法院统计的案件数据来看,每年盗窃罪的数量占案件总数的60%以上。
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都有修改和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一)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本罪对象的财物,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可与之分离的附着物,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还包括存单、债券、提货单等有价证券。
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通信线路、电信号码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打有线电话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为 显 然 又 不 宜 以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为 由宣 告 无 罪 。
被 店 主 田 某发 觉 . 某 一 边 喊 着 “ 贼 ” 边 从 二 楼 赶 田 抓 一
因 为 既 然 非 法 秘 密 窃 取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也 成 立 盗 窃
罪 , 轻 以 明重 , 非 法公 然 “ 走 ” 人 财 物 的行 为 就 举 则 拿 他 不可 能 为无 罪 。 以 。 在 的 问题 是 , 维 持 “ 所 现 是 只要 不 是 秘密窃 取的 , 认定 为抢夺 罪” 通说 , 是倒 过来 , 就 的 还
我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抢 夺 是 指 乘 人 不 备 公 然 夺
取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是 , 但 根据 这 两 个 传 统 定 义 的字 面 含义 ,基 本 上 不 可 能 将 盗 窃 罪 与抢 夺 罪 的本 质 特 征 区
行 为 性 质 已 由 秘 密 窃 取 转 变 为 公 然 夺 取 而 涉 嫌 抢 夺
罪 。虽 然 金 某 某 在 行 窃 被 发 现后 抱 箱 逃 离 是 其 盗 窃 行 为 的 自然 延 续 。但 该 一公 然夺 物 的行 为 同时 已符 合抢 夺罪 的构 成 要 件 , 抢夺 罪 的罪 质 较 之 盗 窃 罪 为 重 , 而 且 本案 的 涉案 金 额 达 1 0 0元 以上 , 照 浙 江 省 的 规 定 , 00 按 抢夺 罪 的法 定 刑 高 于 盗 窃 罪 ,对 金 某 某 的行 为 便 应 以 抢夺 罪 而 非 盗 窃 罪论 处 。 ” 就 意 味 着 “ 人不 备 ”反 过 秘 本 乘 .
盗窃与抢夺界分
J oURNAL oF GUANGⅪ ADM D I S TRATⅣ E
CADRE D TI TUTE 0F PoLI TI CS AND LAW V0 1 . 2 8 . No . 5 S u p . 2 0 1 3
T h e D i f f e r e n c e B e t w e e n T h e f t A n d S e i z u r e
盗 窃 与 抢 夺 界 分
张 强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 0 0 0 6 3 )
[ 摘 要 ]关于盗 窃罪 , 目前在 学界 有秘 密窃取 说和平
罪, 为 了 防 止处 罚 的漏 洞 , 承认 公 然 盗 窃 的存 在 ,
扩大盗窃罪的范 围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这种体 系 下的平和窃取说对于区分财产类犯罪中的取得型 为。 … 即采用秘密性和公开J 陛作为界分的标准是相 犯罪有积极意义 , 层次分 明、 逻辑 清楚 , 体现 了条 对秘密说 。2 0 0 6年 , 张 明楷教授在《 法学家》 发表 文背后所透露 出的法益侵害性 的递增 。而在我国 《 盗窃与抢夺 的界限》 一文 , 引入 了在 日本 刑法学 刑法条文 中, 已经明确规定 了抢夺罪 , 为了使抢夺 界 占据主流地位 的盗窃概念 ,提 出了界分盗窃与 罪的存在有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 的范围必 抢夺 的另一个标准 : 平和窃取说 。[ 2 3 这一学说获得 然窄于 1 3 本刑法 中的盗窃罪的范围 ,而传统的秘 了部分学者的支持 ,自此开始 了盗窃罪和抢夺罪 密窃取说 本就极 为清晰 的界分 了抢 夺罪 与盗窃
观点 进行 回应 。 对 于平和 窃取 说 的批判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研究
2 0年 第 6 期 01
淮 南 师 范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A N N N R L U I E ST O R A F HU I A O MA N V R I Y
N o.6 , 201 0 Gene a o.64,V o112 r lN .
第 1 2卷 ( 第 6 总 4期 )
前 者 重 在 盗 窃 , 者 重 在 夺 取 . 如 果 行 为 人 公 然 法 占有 他 人 财 物 为 目的 . 对 于 手 段 行 为 及 手 段 行 后 但 但 以 无 法 导 致 财 产 管 理 人 、 产 所 有 人 的 人 身 危 险 的 为 与 目 的 行 为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识 则 截 然 不 同 。 财
行 为 方 式 取 得 财 物 的 .是 成 立 盗 窃 罪 还 是 抢 夺 罪 ?
抢 夺 罪 的 犯 罪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自 己 的 夺 取 行 为
其 该 情 况 在 认 定 上 会 出现 分 歧 . 使 得 盗 窃 罪 与 抢 夺 与 取 得 他 人 财 物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 特 点 在 于 犯 罪 这 罪 的 区 分 有 了价 值 和 必 要 分 子 并 不 在 乎 受 害 人 或 其 他 人 知 道 自 己 在 实 施 侵 案 例 : 罪 人 张 某 到 某 电 动 车 行 , 营 业 员 说 犯 他 人 财 产 的 犯 罪 . 他 也 不 打 算 使 用 暴 力 胁 迫 等 犯 对 但
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 法学 研 究
2 0 1 3 ・l l ( 下)
秘 密性是 区分盗窃 罪和抢 夺罪 的标准
叶 肖静
摘 要 在我 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 中, 秘 密性一直是作为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标准, 并且被按照通说来普遍接受和一贯 奉行。 但是, “ 平和窃取说 ’ 对“ 秘密窃取说’ ’ 的通说进行发难 , 这给理论 实践中认定划分盗窃罪和抢夺罪的界 限带来冲击。
注意 , 甲取 得财物 后 离开现 场 。对 于这种情 况 , 认定 为盗窃 罪 。 通说 中提 出的“ 主观 性” 标准 混淆 了主 观要 素和 客观 要素 。
了行为 人 自认 为是 隐蔽 的标 准 。那 么这其 中 “ 自认为 ” 作 为认 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认 为 自己 的行为 是秘密 暗 中的 、 为人所 不知 的 。 至于 事实 行为 上 但 是 , 这个 其 中行 为人 的行 为就不 具有 隐蔽 性 。
本 文认 为 , “ 平和 窃取说 ” 没 有 实际上 解决 盗窃 罪和抢 夺 罪的界 限。秘 密性仍 然应 当作 为 区分盗 窃 罪和抢 夺 罪的标 准。 关键 词 盗 窃 罪 秘 密窃取 抢 夺 罪 作 者简 介 : 叶 肖静 , 华 东政 法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 方向 : 刑法 学。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4 文献标 识 码: A
才 能够认 定 为抢夺 罪 。否则 , 都纳 入到 盗窃罪 当下的“ 秘 密窃 取说” 和“ 平和 窃取说 ” 之辩 , 明确 盗窃罪在 行 为认 两个 条件 的时 候 , 定 上 的边界 , 确立 区分盗 窃罪 和其 他犯 罪 的界限标 准 , 特 别是 与 抢 夺罪 的 区分标 准 。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一、抢夺罪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
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
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数额较大:1000-3000元。
多次:2年3次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
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
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摘要】抢夺罪和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较为常见的两个罪名,理论界就二者的界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亦多有争论。
笔者从实务中一则真实案例出发,分别从行为特征、认识因素及主、客观因素的关系三方面详细阐述盗窃罪与抢夺罪界分的关键之处。
【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界分世界范围内,抢夺行为是否应当被设置为独立罪名,各国规定不一,比如德、日刑法认为抢夺行为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应当归入抢劫罪;而抢夺行为仅仅是以非暴力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不具有人身侵犯性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在我国,刑法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即抢夺罪。
①然而,此种规定太过笼统,由此在实务中也产生了一个问题:以“平和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笔者试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探讨抢夺罪与盗窃罪界分的关键之处。
一、一则真实案例中抢夺与盗窃的定性争议被害人甲在游戏厅玩赌博机(赌博机为六边形机器),后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置于该台赌博机上,并嘱咐其朋友陈某看管(钱款放在陈某机位相邻边上),赌博机周围共七人参与赌博。
此时,行为人张某某趁陈某玩手机之际,拿钱即逃,随即被发现。
后社保队员和被害人追至小区内将其抓获,后在讯问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目的是为了盗窃。
关于本案张某某行为的定性,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以盗窃的故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张某某辩称其目的是为了盗窃,但其在公共场合、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且本案涉案金额达10,000元以上,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二、如何理解“秘密窃取”和“夺取”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1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时会听到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报道,但是许多人却很难区分这些罪名的具体含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名进行逐一剖析,以期使读者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窃他人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秘密盗窃,即未经他人同意,在不引起他人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入户盗窃,即越过他人住宅的门窗,进入居室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刑法责任,视案情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普通的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金额较大,涉及犯罪集团,则刑期将会更长。
其次,我们来看看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抢夺罪比盗窃罪涉及到了暴力因素。
造成轻伤或者身体上疼痛不逾过十天则被认为是轻微伤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到重伤或意外死亡,则会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其实就在于是否伴随了暴力因素。
最后,我们来看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抢劫行为。
可以看到,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抢劫行为涉及更高的暴力强度。
例如,抢夺罪可能只涉及轻微的传打等,而抢劫罪则常常涉及枪支、刀具等凶器。
对于抢劫罪,刑法规定对其的刑罚将更加严厉,可能需要面对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联合做斥财刑事上的询问查验服务。
总结来说,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相似的行为表现,但是刑事法律对于这三种罪名的描述各有不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事实情况来判定。
不管是处于立法方面还是潜在犯罪方面,我们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便在相关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并对相关事件保持清醒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虽然有些相似,但其法律定义和刑罚的程度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作者:张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5期【摘要】通过对盗窃罪与抢夺罪概念的比较,国外关于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规定,盗窃罪与抢夺罪构成要件的比较,以及新说与通说的分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新说中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相比,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盗窃;抢夺;秘密窃取;公开夺取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现实生活中属高发性犯罪,且在司法实践中两罪较易混淆,学界争论不断,为此,对此问题再行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夺取。
在世界范围内,将抢夺罪独立成罪并不多见,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好多国家都将抢夺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归入盗窃罪与抢劫罪中。
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公然夺取的方式。
这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认识(以下简称通说)。
在张明楷教授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下面简称为新说)中提出了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有许多的缺陷,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
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新说认为在此犯罪过程中,客观上,行为人并不具有秘密性,所以从客观上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是不恰当的。
偷得和抢劫有什么不同?
偷得和抢劫有什么不同?一、定义及区别偷窃和抢劫都是违法行为,但二者却有着明显的区别。
偷窃是指以非法侵入、非法侵犯或欺骗的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常见的如小偷偷走他人的钱包。
而抢劫则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持枪抢劫银行。
可以说偷窃是暗中行动的盗窃行为,而抢劫则是公开行动的抢夺行为。
二、动机和行为方式偷窃者通常是通过隐蔽的手段进行行动,避免引起他人的警觉,其动机可能是为了财物、情感或刺激。
他们常常选择目标并等待合适的时机出手,希望能够不被发现地实施盗窃。
而抢劫者则更加直接暴力,他们可能会使用武器威胁受害者,通过恐吓或暴力来迅速夺取财物。
抢劫往往是一种突然袭击,而偷窃则是一种悄悄的行为。
三、法律罚责和危害程度在法律上,偷窃和抢劫都是犯罪行为,但其法律罚责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
偷窃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而抢劫涉及暴力、伤害他人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被视为比偷窃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往往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此外,抢劫往往会对受害者造成更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危害程度也更为严重。
四、社会影响和道德评价偷窃和抢劫都是损害社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但抢劫的社会影响可能更大。
抢劫可能会造成公共恐慌,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导致社会不安定。
而偷窃虽然也会给受害者带来损失和困扰,但其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从道德评价来看,抢劫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更加道德败坏和严重的犯罪行为,因其暴力和威胁性质,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五、预防和应对措施为了预防和打击偷窃和抢劫行为,社会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提高社会安全意识,加强社会公共安全设施建设,提高警方的执法效率。
个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防护,警惕周围环境的风险,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偷窃和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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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盗窃与抢夺行为的界分
论文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发,在归纳当前理论界区分盗窃与抢夺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以理论指导实践,对盗窃与抢夺的界分作出阐述。
论文关键词盗窃抢夺界分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无法将盗窃与抢夺明确的区分开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面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有学者曾对我国刑法中抢夺罪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借鉴德日的做法,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一部分归入盗窃罪,一部分归入抢劫罪。
抢夺罪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拆分抢夺罪也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践的困惑,只是将盗窃与抢夺的界分问题,转换为盗窃与抢劫的界分问题,在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联系具体案例和社会生活,对刑法所规定的盗窃和抢夺的内涵和外延作出解释,反而更有利于刑法的完善。
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盗窃与抢夺的区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3日,杨某某去到一手机店门口,假装试用用绳子挂在店门口货架的手机,趁被害人黄某某与向店内其他客人介绍手机不注意之际,杨某某用指甲钳剪断拴住手机的绳子,将挂在店铺门口货架上的一台手机拿在手上,并逃跑。
黄某某发现后紧追杨莫某并大声
呼喊,闻讯赶来的巡逻民警合力将杨俊峰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被拿走手机一台和作案工具指甲钳一把。
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虽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相同,但地方在根据本区域经济状况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时,可能会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所区别,例如广东省政法委的相关规定,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人民币,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这样规定也具有合理性,因为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大对抢夺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使得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十分必要。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行为性质是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则由于盗窃物品的价值未达到追诉标准,因而不构成犯罪,若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则其抢夺物品的价值达到追诉标准,依法构成抢夺罪。
二、理论归纳
通说的观点是以盗窃行为的“秘密性”和抢夺行为的“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由于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人发觉,而事实上行为人的行为一直在他人关注之下的情形,通说对“秘密性”与“公然性”的要求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而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是否具有“秘密性”则再所不论,马克昌教授指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自认为采取的是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
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自认为行为时隐秘的、暗中的,至于事实上是否隐秘、暗中,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但通说的观点受到了诸多诟病,张明楷教授认为,通说的观点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这一做法颠倒了认定犯罪的顺序,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先考察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再考察是否存在可以讲客观行为归责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同时,通说的观点导致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任何区别,形成了“客观行为类型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的不合理局面,另外通说的观点也无法处理行为人以和平方式取得财物,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的情形。
从而提出,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刑法理论应当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区分盗窃于抢夺行为的标准是抢夺行为必须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而盗窃行为不具有这种可能性。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盗窃与抢夺的划分,然而该标准将抢夺罪的成立范围限制得过窄,有轻纵犯罪之嫌。
例如:张某潜入王某的新婚房内,撬开抽屉,箱子等翻找财物,被王某之母赵某发现,赵某既没有喊捉贼也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对张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只是在一旁央求张某不要拿走自己儿子的东西,张某未理会赵某,继续翻找财物,最后拿走现金5000元。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张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
有学者在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提出批评的同时,对通说“秘密性”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提出这种
“秘密性”主要是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
“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否定盗窃罪的“秘密性”可能给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认定带来更大的分歧,也不符合社会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行为的一般认知。
采用通说的观点将“秘密性”和“公然性”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并非仅以主观因素作为区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因为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判断并非仅以行为人的供述为依据,而是要通过对其客观行为分析来判断,而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也必然导致其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不同。
同时,他人(包括被害人)是否知道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秘密性”是相对行为人而言,体现盗窃与抢夺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是在知道他人明知自己在非法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
三、对本案的分析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遵循认定犯罪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从杨某某的行为手段、现场状况等客观方面出发对杨某某的主观心态进行考察。
杨某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用指甲刀剪断挂手机的绳子,将手机拿在手中的行为;二是被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
从第一个行为来看,杨某某用指甲刀剪断挂手机的绳子,将手机拿在手中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从杨某某的角度来说,其对行为过程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假装试用手机并选择了被害人黄某某向他人介绍手机,无法发现其行为的时机,如果杨某某在被害人的注视下,将挂手机的绳子剪断,那就应当认定为抢夺行为。
杨某某将
手机拿在手上时,其已经实际取得财物,杨某某的行为被店主发现后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是盗窃被发现之后的逃跑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拿着手机转身就跑的行为会即刻引起被害人的注意,被被害人发现,仍然实施上述行为,是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
杨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杨某某的盗窃未遂的行为与随后的公然逃跑行为是为了同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针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两行为之间是一种吸收关系,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当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抢夺行为,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上时,并未实际取得财物,该手机尚未脱离店主的控制,杨某某实际是通过逃跑的方式获得手机的实际占有。
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究竟是盗窃被发现后的逃跑行为还是通过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实际获得对财物的控制。
应当认定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是盗窃被发现后的逃跑行为。
首先,对于行为人用指甲刀剪断挂手机的绳子,将手机拿在手中时,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的占有,理论上存在争议,关于盗窃即遂的标准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从本案来分析,杨某某被被害人发现时,被害人站在店内的柜台之内,杨某某将手机拿在手中,站在店门口,应当认定杨某某已经控制了财物;其次,若杨某某被发现时,手机尚在货架上,或者掉在地上,尚可期待行为人不去进一步占有手机而实施逃跑的行为,而本案中,手机已经在杨某某手上,此时无法期待行为人将手中的手机放下,再实
施跑开的行为,因而,将杨某某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认定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后逃跑行为更为合理;再次,从案件事实来分析,本案中,被害人在其陈述中称:“自己再次看向对方时,发现自己货架上挂手机的绳子断开,而对方手上多出一部手机,因而开始呼喊并追赶对方”,有此可见,并非行为人拿着手机跑开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即刻发现自己的手机拿走,而是被害人先发现自己的手机被拿走,继而行为人逃跑,被害人追赶行为人。
综上,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