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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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一、什么是盗窃?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罪
![盗窃罪](https://img.taocdn.com/s3/m/9acbd248b307e87101f696fd.png)
• 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单位组织实施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 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主要的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4、主观方面 (1)认识内容
• 须预见到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 不须预见到具体数额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只有其它目的,事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4、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已 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关于财物的范围: 1、违禁品 2、无形财产 3、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4、电话帐号、码号及通讯线路
5、人体器官(人造的和非人造的)
6、借条
1998年司法解释——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 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2)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客体错误
• 数额错误
数额错误—— • 明确预见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但窃 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 明确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 大,而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只有较大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2、盗窃次数对定罪的影响
一、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特征
1、犯罪客体——财产占有
2、犯罪对象——动产 • 具备可支配性 • 具有财产上的价值 • 被盗时正被他人占有
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2、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 动物
四、盗窃罪
![四、盗窃罪](https://img.taocdn.com/s3/m/1c3e580a59eef8c75fbfb371.png)
• 9、电信号码、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等电信 资源 • 10、虚拟财产
• 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形成的、具有真实价值的 并以虚拟形式存在的财产。(虚拟+财产:存在 方式是虚拟的,其财产价值是真实的)
• 大学生小张酷爱玩网上游戏,对计算机技术比较 精通,平时也喜欢编写一些软件程序。
• 2003年11月,小张在“上游棋牌天地”玩游戏时, 查找到游戏大厅主页的IP地址,并在其住处使用 自己的电脑连接游戏管理服务器,利用黑客密码 破解工具软件,获取了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的密码, 从而取得控制权。
•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 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 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 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 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 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盗窃罪
• 一、盗窃罪的概念及特征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会被发觉 的方法,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 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盗窃对象:公私财物
• 盗窃的对象首先应当具有某种财产价值;其次还 要具有管理的可能性。换言之,一要有用,二要 可控制。
• 8、本人财物
• 蒋某在某工厂打工,在该厂拖欠他一个半月工资不发, 又不予以解决6800元住院治病费的情况下,蒋某于某日 下午,潜入了该厂老板余某的办公室,面对着首饰和大 量现金,蒋某只拿走了8600元。 • 按照蒋某当时的想法,他认为这些是自己应得的工资和 医疗费,随后离开了该工厂转而去东莞打工。 • 事隔两年多后,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意见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已构成盗窃罪,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民事自助行 为,虽然不是合法的行为,但不应该构成犯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https://img.taocdn.com/s3/m/19312c0bb52acfc788ebc907.png)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刑法修正案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盗窃罪的量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043295a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f9.png)
刑法修正案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对盗窃行为的打击,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本文将就刑法修正案中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与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侵占他人财物为手段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财物造成实际损失,还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盗窃罪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盗窃罪需要具备具体的作案手段,如撬锁、开锁等;其次,盗窃行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涉及财产安全问题。
二、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调整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防范盗窃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说,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1. 严格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对盗窃罪的最高刑期,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盗窃行为。
修正案增加了几种情形下的刑期从重处罚,如盗窃特定场所、单位或者专供公众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况。
2. 强化判决依据刑法修正案明确了盗窃罪的量刑依据,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作案手段、非法所得金额等因素进行量刑裁决。
此外,修正案还增加了对重大刑事责任追究责任的约束,以确保司法公正。
3. 惩罚措施的多样化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盗窃罪的打击,刑法修正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如对累犯、惯犯的从重量刑、加大对犯罪集团的打击力度等,以有效遏制盗窃犯罪。
三、刑法修正案对社会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调整,将进一步加强对盗窃行为的打击,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首先,加大盗窃罪的量刑力度能够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严厉的刑罚将成为犯罪嫌疑人犹豫选择的因素之一。
其次,调整量刑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害人以公正的司法救济。
这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
最后,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调整将为司法机关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减少司法裁量的主观性,增加司法判断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关于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https://img.taocdn.com/s3/m/68e9e5f79e3143323968939f.png)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b2eac0d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09.png)
2022年盗窃罪标准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为⼈实施了盗窃⾏为,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那么,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⑴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
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所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所有。
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机号码等。
侵财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
![侵财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https://img.taocdn.com/s3/m/00fd73e869eae009591beca4.png)
由于侵财类案件罪名多、情节复杂、涉及法律法规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辨难度大,因此在办理过程中,经常用遇到一些疑难问题。
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科长经常做“老中医”,当面解答年轻人们办案中的疑问,点拨办案窍门。
1、盗窃罪认定的基本原则今天科长给大家讲盗窃类罪名的认定问题。
科长说,盗窃罪是侵财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没有之一,而且在危险驾驶这个罪名出现之前,它永远都是所有刑事案件当中案件数量最多的一个罪名,常见多发,我们遇到的也多,疑问情况也就不少,可以说每个人在办理这类案件中,都会遇到过“拦路虎”,我也一样。
今天我先把这个罪名的基本问题给大家串讲一遍,然后具体问题我们再详细讨论。
自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我们看到盗窃罪经历了多次修改,司法解释也有较大变化,常见问题我这里先说一下。
第一,关于盗窃罪的概念。
这个问题过去没有争议,现在有争议了,主要争议在于是不是秘密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盗窃的一般表现手段是秘密窃取,但对于这个“秘密”,我们可以把他解读为针对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秘密,也就是在该对象没有感知的情况下,使用平和手段予以占有并将其永久变为自己或他人所有的情况,当然这个他人不包括财产原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了。
这个概念有点绕,简单地说,就是获取的时候被害人无感知,这种获取是非法获取,获取之后不是拿来毁坏的,而是把它当作有价值的财物加以利用的,并且这种利用是把它永久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利用的,或者把这个东西给了不是物主的其他人,让那个人永久占有,比如给了女朋友、给了他二舅。
这个概念的窍门在于,我们要认识到,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在被害人无感知情况下的非法占有,从而区别于诈骗、抢夺、抢劫等其他财产犯罪;盗窃所得的东西不是拿来毁坏的,从而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盗窃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盗窃罪的表现形式,有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我们具体说说。
“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https://img.taocdn.com/s3/m/07098264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7f.png)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罗忠兰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0号)(供稿单位: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笔:洪冰审编:李武清)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忠兰,女,19岁,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7日被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忠兰进人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
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某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
嗣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
罗忠兰送客人走后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打完电话回到851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
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内卫生盆下。
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被告人罗忠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性质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因亦未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也不构成侵占罪。
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罗忠兰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9日判决: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入户盗窃主观方面怎么认定,客观方面又是怎样的
![入户盗窃主观方面怎么认定,客观方面又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3123b0fc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52.png)
⼊户盗窃主观⽅⾯怎么认定,客观⽅⾯⼜是怎样的⼊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主要犯罪⾏为表现之⼀,认定⼊户盗窃时需要注意户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观意志⼀般是属于故意的⾏为,那么⼊户盗窃主观⽅⾯怎么认定,客观⽅⾯⼜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户盗窃主观⽅⾯如何认定⼊户应具有⾮法性。
⾮法⼊户盗窃是指未经他⼈许可,采取秘密⽅式,进⼊他⼈私⼈⽣活处所、住宅实施盗窃的⾏为。
这⾥的⾮法性,既指客观⾏为的⾮法性⼜指主观⽬的的⾮法性,并且专指以盗窃为⽬的。
所谓⾏为的⾮法性是指,未经主⼈许可⽽⾮法进⼊他⼈的“户”,因⽽可以排除合法进⼊他⼈的“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为的情形。
所谓的主观⽬的的⾮法性专指,以盗窃为⽬的进⼊他⼈的“户”,因⽽也可以排除因其他⽬的进⼊他⼈的“户”后改变犯意实施盗窃⾏为的情形。
以上两种情形均不可认定为“⼊户盗窃”。
本案中的两被告⼈以盗窃为⽬的,⾮法进⼊他⼈的“户”,主观上具有很明显的⽬的性。
⼆、⼊户盗窃客观⽅⾯是怎样的“⼊户盗窃”的前提是要有“⼊户”的⾏为,然后还要有“盗窃”的动作。
“⼊户”与“盗窃”是⼿段与⽬的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不可。
尽管⽬前尚⽆具体的司法解释对“⼊户盗窃”进⾏界定。
但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活租⽤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等。
同时可以参考适⽤《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认定“⼊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可见,居所只要具备前⾯的特征就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倘若未经主⼈许可,⾮法进⼊上⽂所说的“户”实施盗窃⾏为,就可以认定为“⼊户盗窃”,⽽不问盗窃⾏为实施时“户” 内是否长期或短期有⽆⼈居住。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9f92b6bb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53.png)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指控其犯有盗窃罪提出辩护。
在此,我将以客观的事实和合理的理由,为您提供一份盗窃罪辩护词范文,以说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对于所指控的盗窃罪,我提出两点辩护理由。
一、没有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罪需要满足的三个成立条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故意侵占。
然而,根据案件调查及我所收集的证据,这些成立条件并未得到证实。
首先,非法占有是盗窃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即被告人以非法、未授权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转为自己所有。
然而,在目前的调查中,并未找到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进行了非法占有的行为。
这是因为在该案件中,被告人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存在一定关系,可以证明其行为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他人财物的问题,实际上被告人与涉案物品之间并没有所有权上的差异。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被告人曾经在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购买了相应的货物,因此,在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并没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并没有将涉案物品占为己有,也没有进行非法出售或转移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无盗窃的故意。
最后,故意侵占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然而,在当前的案件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去侵占他人财物。
相反,被告人在购买涉案物品时遵守了合同义务,并且一直保持着对物品的合法使用。
因此,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归属于故意侵占的性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与盗窃罪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不相符,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盗窃罪。
二、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除了以上辩护理由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以确保我们做出公正的判断。
首先,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值得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人品及他人的证言,我得知被告人在社区及工作场所均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或违法记录。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并非是一个有盗窃倾向的人。
2022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022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b19571ba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f7.png)
一、2022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窃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刑法小知识测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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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小知识测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因争执而推搡他人,导致对方摔倒受伤B. 在体育比赛中,按照规则进行的正常身体接触C.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技术失误导致患者受伤D. 教师在教育学生时,适度使用体罚答案:A2.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B. 有意图将财物据为己有C. 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D.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答案:C3. 下列关于贪污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B.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C. 贪污罪的对象可以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D. 贪污罪的处罚可以是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案:C4. 以下哪种情形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A. 驾驶人员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轻微刮蹭B. 驾驶人员酒后驾车,但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C. 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D. 驾驶人员在停车场内倒车时,不慎撞到障碍物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条件?A. 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集体的权利和利益C.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D. 立即采取行动以制止不法侵害答案:C二、判断题1.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正确)2. 盗窃信用卡并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本身没有经济价值。
(错误)3.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可以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确)4.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错误)5.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错误)三、简答题1. 请简述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及其构成要件。
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
盗窃罪特点、发展趋势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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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特点、发展趋势及预防“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是近几年刑事实务界使用较为普遍的一个集合性概念,主要指罪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
此类犯罪的重要特征是其活动方式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即不以一次侵财犯罪而停止。
目前,侵犯财产性多发性犯罪主要集中表现为抢劫、抢夺、盗窃等三种犯罪,简称“两抢一盗”。
多发性侵财犯罪在刑事案件的总量中一直占有很高的比例,是拉动刑事案件总数上升的主要因素。
其侵害的对象绝大多数为普通百姓,对社会安全感影响极大。
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占有较大比重,而且盗窃犯罪又是一种最为复杂的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从盗窃对象来看,它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电力、水力等能源,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从盗窃主体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法人盗窃;从盗窃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界限来看,它涉及到侵占、诈骗、抢夺、抢劫等20多种犯罪。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1、共同作案多。
在现有的盗窃案件中,结伙作案占有一定比例,且人数多、作案次数多,并有集团化趋势。
团伙作案更容易形成系列作案,作案成功率高,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2、作案次数多。
多数嫌疑人均实施两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涉案金额也逐步攀升。
3、外地人员多。
作案人大多是外来无业人员且职业不稳定人员多。
4、盗窃场所广。
盗窃犯罪案发地较为分散,既有发生在市区繁华地段的,如超市、饭馆、商场,也有发生在管理相对规范的地点的,如学校、宾馆,施工工地也成为犯罪分子经常光顾的场所。
值得关注的是,学校已成为盗窃案件高发区,并呈现如下特点:(1)内部人员作案。
行为人多系本班、本寝室或生活在周围的其他人员,他们朝夕相处,每天生活学习都在一个空间,他们对事主的生活规律及钱、财、物存放地点非常了解,谁有什么东西,放在什么地方,谁的汇款来了等一般都比较了解,一旦动手,极易得逞。
作案时有目的、有准备,现场极少有破坏痕迹;(2)外来人员作案。
特定场所下盗窃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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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场所下盗窃罪的界定作者:榻华宇杨晋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09期[摘要]刑事罪名中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因涉及财产关系往往很难界定,本文从一则案例分析出发,引入民法对该财产关系的界定,从而区分认定刑事罪名盗窃罪与侵占罪。
[关键词]盗窃侵占界定[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9-0015-02一、案情王某与张某是朋友。
2009年12月1日,王某骑一辆新买的豪爵铃木牌町125K-2型两轮摩托车去张某家做客,当晚在张某家住下(张某居住的是一幢房子,共有三层楼,一楼主要停放车辆和存放些杂物,二、三楼分别是主人房、客房和厨房),并将摩托车上好锁后停在一楼(自己拿着摩托车钥匙)。
第二天,王某起床后发现摩托车不见,便问张某,张某称摩托车已借给他人,并称两天后归还。
王某便在张某家住到10月3日,但仍不见张某将车归还,王某再次问张某为何没有归还,在多次追问下,张某才告知其早己将摩托车以3900元的价格卖给潘某。
二、分歧对本案在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理由为:王某骑车去张某家做客,并将车停放在张某家,这样张某与王某间就形成了一个委托保管合同。
摩托车属代为保管物。
张某作为保管人,对停放在其家的车辆具有代为保管的义务。
其私自将车卖与他人的行为属于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侵占行为,应由被害人提起自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为:张某明知摩托车不是自己的财物,却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王某的摩托车卖给他人从而获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行为的秘密性,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在本案的讨论中,对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个重要的判断因素:其一,停放在朋友家的摩托车是否属于代为保管物;其二,停放在朋友家的摩托车为谁占有。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e87e6f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26.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盗窃案。
被害人王某报案称,其家中被盗,丢失现金人民币10万元、金银首饰若干及贵重物品。
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男,28岁,无业。
2018年10月,张某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某选中了被害人王某居住的小区。
10月某日晚,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王某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金银首饰若干及贵重物品。
得手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客体要件:张某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某具有盗窃的故意,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 主体要件:张某某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情节1. 盗窃数额:张某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盗窃次数:张某某仅盗窃一次,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3. 案情恶劣程度: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恶劣情节。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盗窃罪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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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特征有哪些盗窃属于多发性犯罪,发案数量多,涉及⾯⼴,严重影响着⼈民群众的⽣命财产安全,也是民警在办案中⽤到的最多的罪名之⼀。
为了正确适⽤刑法,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分⼦,不论是法律⼈⼠还是公民都应该更加了解盗窃罪。
譬如,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的特征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概念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为。
盗窃罪是最古⽼的侵犯财产犯罪,⼏乎与私有制的历史⼀样久远。
《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5⽉1⽇起施⾏,修正案第三⼗九条规定:将刑法第⼆百六⼗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公民所有的财物。
盗窃罪指向的财物⼀般是有形的,但也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某些⽆形物,如电⼒、煤⽓、天然⽓,重要的技术成果,长途电话帐号、电信码号等等;2、在客观⽅⾯表现为,⾏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但曾多次实施盗窃。
所谓秘密窃取,通常指⾏为⼈采⽤⾃以为不被他⼈发觉的⽅法来取得财物。
所谓多次盗窃,根据最⾼⼈民法院1997年11⽉4⽇《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3、犯罪主体多为⼀般主体。
在⼀定情况下,具有某种特定⾝份的⼈实施了与其⾝份有关的盗窃⾏为,也可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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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
但盗窃能从不动产上分离出来的物品,如盗窃房屋上的瓦、门、窗,土地上生长的零星树木、庄稼、果实等,数额较大的,应构成盗窃罪。
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通常是有形物,但是,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热气、冷气等虽属无形,但本身既有经济价值,也有使用价值,而且能为人们所掌握和控制的无形财物的,也应构成盗窃罪。
此外,盗窃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伐林木的行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等电力设备、通讯设备的行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等等,由于盗窃对象的特殊性而使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盗窃以上这些特定物品的行为均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这些特定物品的具体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关键,是盗窃罪的主要特征。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
其主要特征是:(1)秘密窃取是指取得财物时没有被发觉,暗中进行。
如果取财是暗中进行,但刚将财物窃到手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财而逃的,仍应定盗窃罪。
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在其不知觉情况下取财的,也应定盗窃罪。
反之,先秘密潜入某一场所,等待合适时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公然劫取财物的,则应定抢劫罪o(2)秘密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而言的,而不是指其他人。
如果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只要是乘被害人不知觉取走财物的,也为盗窃罪。
(3)秘密是指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
如果取得财物时,事实上已被发觉,但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阻止,而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仍以为是秘密将财物窃走的,仍构成盗窃罪。
如果行为人当时已明知被害人发觉,继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已具有公然性,因而应定抢夺罪。
秘密取财,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的手段很多,如掏兜割包、人室盗窃、顺手牵羊等。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且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至于是非法占为已有,或者为第三者、或是为小集体非法占有,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他所要窃取的财物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个人所有或占有,他的窃取行为会给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但他为了将公私财物占为已有而希望公私财物损失的结果发生,并执意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
盗窃罪故意内容的含义有三层:(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窃取行为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即不为自己所有或占有,而为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个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2)行为人明知窃取行为会给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造成损害结果,而故意置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于不顾。
(3)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对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手段""秘密窃取作出明确的选择。
盗窃行为人除了主观上具有通过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所有权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
不具有这种目的,就不构成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也是盗窃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归宿点。
其基本含义如下:(1)行为人意图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
(2)行为人意图使公私财物归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3)行为人意图不法占有。
当然,盗窃罪的行为虽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促使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情况很复杂,如有的为了腐化生活和贪图享受,有的为了婚丧嫁娶的需要,有的确因家庭生活极端贫困或一时困难,有的为了资助亲朋好友甚至扶危济困,等等。
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但是却因能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考虑,区别对待。
【罪与非罪界限】要划清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一)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理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较大以及是否多次盗窃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在司法实务中具体的起点数额,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规定。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但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o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也再次确认了这一标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作为认定盗窃罪的构成标准,不能作机械的"唯数额论"的理解。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第264条中的"多次盗窃"的规定是在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订后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52条规定的惯窃罪,这也是刑法对盗窃罪所做的重大修改。
一般认为,所谓惯窃罪,也称常业盗窃罪,是以盗窃为常业,或以盗窃所得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在相当长时间内,多次盗窃、养成盗窃习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
惯窃罪,是带有一贯性或习惯性的盗窃犯罪,一般具有盗窃恶习深、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盗窃数额大等基本特点,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打击重点。
在1979年刑法中,惯窃罪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盗窃罪处以相同的法定刑。
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修订前后关于盗窃罪的上述规定加以比较,可以发现:(1)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不能理解为修订前的刑法第152条规定的惯窃罪,两者有明显的不同;(2)刑法修订后,将"多次盗窃"与原来规定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起,作为认定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界限,即除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属于多次盗窃的行为,也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如此修订的目的在于防止把那些多次盗窃,但盗窃公私财物的总额却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规定的行为排除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之外,轻纵犯罪分子;(3)在刑法修订后,宜将以前认定为惯窃罪的行为,作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况处理,这样,在处罚上,并不比修订前的刑法中以惯穿罪处罚轻,既不至于轻纵这些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也符合我国刑法罪刑均衡的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怎样认定"多次盗窃",把哪些多次盗窃的行为作为盗窃罪的一般情形处理,把哪些多次盗窃的行为作为盗窃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理,有待各级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处理。
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对一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取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这些情况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多见:如误把别人的财物当成自己的而拿走,发现后予以退还的;出于暂时的借用等目的而私自拿走公私财物的;出于追索债务、用作抵押等目的而拿走他人财物的,等等,因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谓自己家里的财物,不仅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既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已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
(二)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3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晶,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