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古典学派
黑格尔、费尔巴哈
费尔巴哈(1804~1872年)德国古典哲学最后的一个伟大代表,唯物主义哲学家。出生于次胡特一个法学教授之家,1828年在柏林大学毕业,曾任教于埃尔兰根大学,因宣传无神论,遭受迫害,隐居乡间,从事哲学研究,主要著作有《黑格尔哲学批判》、《基督教的本质》、《哲学改革的预拟提纲》、《未来哲学原理》等。在他的著作里,尖锐地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他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思想是第二性的,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人的思维、意识是客观物质的反映。在政治上,他反对君主政体,主张建立民主共和制。1870年参加德国社会民主党。晚年阅读了马克思的《资本论》,但费尔巴哈在社会历史观方面是唯心主义的。他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的同时,抛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所以始终未能摆脱机械唯物主义的缺陷。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地吸取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把它发展成为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还有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古典刑事学派。
黑格尔 黑格尔学派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 1770-1831 )
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尔晚年的讲课,吸引了许多学生,逐渐形成黑格尔学派
黑格尔 1770年8月生于德国的斯图加特。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
恩格斯后来给其以高度的评价: “ 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 - 这是他的巨大功绩 - 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
黑格尔一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简述古典犯罪学派
古典犯罪学派,也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是西方犯罪学和刑法学理论流派之一。
它产生于18世纪中期,代表人物包括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
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最终形成并占据了当时刑法学界的主导地位。
古典学派的基本假设包括:人是有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追求快乐的动物;若没有惩罚的威慑,人都有可能走向犯罪;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
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
在古典学派的理论体系中,刑罚的基本意义就是使人产生畏惧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学派主张否定封建刑法原则,抨击封建刑事司法的残酷、不平等和擅断专横。
古典学派的思想在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斗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刑事学派
评述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一、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近代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2.方法论a、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近代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b、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近代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中都有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存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c、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近代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活着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3.研究重点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研究重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a.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人。
b.古典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法律方面,把犯罪与刑事司法密切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而且,他们研究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是“公正地”适用法律,达到罪刑相适应;而近代学派着重研究犯罪行为的现象学方面和犯罪产生的原因,研究犯罪的重要目的是查明犯罪规律和犯罪原因,寻求消灭犯罪的方法。
4.犯罪对策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提出的对策反面,也有很大差别。
(完整版)刑事古典学派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
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行为中心)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评价的中心(行为人中心)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Βιβλιοθήκη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
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
论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观一、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及其形成从犯罪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犯罪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贝卡利亚是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之一。
贝卡利亚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问题,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为人们都努力寻求愉快的感受而力求避免不愉快的感受,因此,一个犯罪与否是在“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思想指导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而刑法就是针对人们的功利思想所进行的恫吓,以迫使人们不去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指出,犯罪应是一种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二、刑事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除贝卡利亚之外,边沁、德国学者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著名思想家对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也有重要贡献。
(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贝卡里亚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他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以阻止人们犯更严重的罪行。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使犯罪人以后不再犯罪,并儆戒其他人不敢犯罪。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_法律论文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张,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大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发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张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法学思想流派, 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明确、具体、明确, 不能有任何歧义。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二, 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犯罪行为的客观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而不是主观臆想的。
犯罪行为的主观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故意的, 而不是无意识的、无意的。
第三, 犯罪的法律责任原则。
犯罪的法律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四, 犯罪的刑罚原则。
犯罪的刑罚原则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不能过轻或过重。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第五, 犯罪的证明原则。
犯罪的证明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为出发点, 强
调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观点对于现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
刑法中的新旧学派一、刑法新旧学派的形成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了刑事古典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义观念。
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
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
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
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 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
此时, 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 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由此,“以实证与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应运而生。
该派认为刑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二、刑法新旧学派的代表人物及主要思想前期旧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有:1、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是特定环境下的个人选择”、“犯罪本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衡量犯罪的标准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对于阻止犯罪极为重要”、“严酷的刑罚是无效的”;2、边沁的“避苦求乐统摄着人类的一切行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以补救方法应对犯罪”、“犯罪自身的恶性和犯罪造成社会的惊恐决定着犯罪的恶害”;3、康德的“法律基于社会契约”、“行为缘于意志自由下的理性选择”、“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量的报应”;4、费尔巴哈的“刑事审判中的法治国思想”、“心理强制说”、“权力侵害说”、5、黑格尔的“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行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与犯罪等价的报应”。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2、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一、古典学派(旧派)的主要观点
1、刑罚权的来源——社会契约 2、罪刑法定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波斯人信札》
2、罪刑法定
贝卡里亚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主 张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 社会的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任何一个法官 都不得寻找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他也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Hegel
康德: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
“法院的惩罚绝对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 不论是对犯罪者本人或者对公民社会。惩罚在任何 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 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 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他必须首先被发现是有罪 的和可能受到惩罚的,然后才能考虑为他本人或者 为他的公民伙伴们,从他的惩罚中取得什么教训。 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不能根据法利赛人的格言: ‘一个人的死总比整个民族被毁灭来得好。’于是 要求犯罪者爬过功利主义的毒蛇般弯弯曲曲的道路, 去发现有利于他的事,可以使他免受公正的惩罚, 甚至免受应得的处分。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 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
黑格尔:等价报应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 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 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 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 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 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
“应观察这样两种情况——一种代表罪行之恶,另一种代表 刑罚之恶。下列之恶是每种刑罚所具有的:第一,强制之恶。 他根据受禁止事物有权享用的快乐程度向罪犯适用或多或少 之痛苦。第二,刑罚所产生之苦。当刑法被实际执行实际如 此。第三,恐惧之恶。那些已经违反法律或害怕随之而来的 指控者必然遭受此种痛苦。第四,错误控告之恶。这种恶专 属于刑法,而且尤其是那些含糊不清之刑及虚假之罪。人们 的普遍憎恨经常使受到指控或责难的嫌疑犯及被告人处于一 种可怕的形势下。第五,衍化之恶。发生在受到法律制裁者 之父母或朋友身上。以上是立法者在规定刑罚时应时刻注意 的恶或代价。”
西方两大刑法学派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 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 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 而定。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对权利的侵害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真正的不法
刑罚目的——一般预防
对古典学派的总体评价
二、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 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5 日出生在意大利米兰一个贵族家庭, 1794年11月28日因中风在米兰家中去 世。1764年出版不朽著作《论犯罪与 刑罚》,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系统 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著作,当时只 有26岁,该书被翻译成20多种文字, 在18世纪末,该书的版本不下60种。
“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 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 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 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 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 特点 日本学者久礼田益喜概括这一特点时指出: “由于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
由意志无关
(三)社会责任论
近代学派认为犯罪人 之所以要承担 刑事责任,不是出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 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龙勃罗梭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 了保卫社会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 科处刑罚。 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非道义上的 谴责,而是因为行为人既然作为社会一员生 活着,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自应负担责任。
会学派作为折衷学派。
19
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的刑法学说都 以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他们的学说 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但 是都有哪些原因,各学者观点不一: 凯特莱 主张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犯罪,认为犯罪 的原因不在与个人,而在社会;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一、刑事古典学派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
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国家主义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1)罪刑法定(2)罪刑相适应(3)刑罚人道(4)意志自由论(5)道义责任论(6)客观主义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5)黑格尔:等价报应二、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2、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2)社会责任论(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4)目的刑主义(5)保安处分论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三、新旧学派之比较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
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三)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
(1)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1764年(年仅26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A.社会契约论思想。
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B.罪刑法定思想。
,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
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
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C.罪刑均衡和罪刑阶梯的思想。
认为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刑事古典学派是19世纪末期欧洲刑法学的主流派别之一,强调应该根据人本主义和客观标准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在其传统观点中,人们可以了解该流派的主要观点。
1. 罪犯自由意志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罪犯拥有自由意志,并且应该为犯罪行为负责。
因此,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许多人认为这应该是相应的,以便作为可接受的惩罚,这是一个基于道德对待罪犯的观点。
2. 明确的法律古典学派非常注重明确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的实施规定。
受害人、警察和法官都必须了解这些规定,以便他们可以在公正和公平的框架下工作。
由于这些规定减少主观性的影响,这也消除了在法律程序中的恶意扭曲。
3. 最小强制原则古典学派意味着刑罚必须是单一、固定和最小化的。
这意味着一旦法律确定犯罪的性质,法官就必须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刑罚必须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况最小的,以保护被告不受过度的法律遏制,而且不犯更加严重的错。
4. 按比例原则刑事古典学派还认为,法律应该是基于罪与罚的按比例原则。
这意味着犯罪的严重性决定了罚款的大小或程度,以便让刑罚更为公正。
尤其是对细节繁惑的罪行(如改夫的现代定义),累及多个阶段的行为和结果复杂的罪行,这一原则是非常适用的。
5.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是古典学派的一个扩展部分,它强调根据一定的研究和实验,去知道事实,确立更为准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条文不应该基于道德或理论的考虑,而应该基于事实依据。
在刑事古典学派的信仰中,法律应该是公开、公正、固定、明确和按比例的惩罚。
这些观点已经成为欧洲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受到了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影响。
虽然有些法学家认为这一理论的某些缺陷,例如在处罚和罚款上的限制,但是这些观点的重要性助于在千百年的刑事司法历程中维护了个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安全。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导论一、刑法学的主要流派(1)刑事古典学派 2011年名词解释刑法学中,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以报应论为基础的刑法理论,合并称为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在以下这些方面的主张具有共同点:在犯罪观上,都采客观主义立场,即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形式古典学派的贡献为: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2)刑事近代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是以在刑事古典学派之后,以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研究刑法现象的法学学派。
近代学派有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之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常称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实证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主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为了捍卫社会;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的最重要标准;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的。
(3)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分歧,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一、古典派基于意思自由论,近代派以意思必至论为根据,前者形而上学,后者是自然科学的;二、古典派提倡道义责任论,近代派主张社会责任论,前者是个人伦理的,后者是社会伦理的;三、古典派将犯人的主观同样对待,在近代派中承认犯人的个性,前者是抽象地观察犯人,后者是具体地观察之;四、古典派以客观事实为刑罚的对象,近代派以犯人的主观方面为刑罚的对象;五、古典派提倡报应刑论,近代派主张目的刑论。
二、刑事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的区别 2008年简答题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不属于立法解释。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2.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第一编刑法论第二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定义:刑法就是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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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的适应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的适应
研究视角
研究刑罚的理性
研究犯罪的原因,进而得出预防犯罪的对策
研究方法
理性思辨
实证的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近代学派
创始人
贝卡利亚
龙勃罗梭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黑格尔、康德
刑事人类学派:龙勃罗梭、加罗法罗
刑事社会学派:菲利、李斯特
基本观点
犯罪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
否认意志自由,行为人的行为是遗传因素或周围环境决定的(行为决定)
坚持人格同一性(即认为人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为),进而把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评价的中心(行为中心)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评价:“灵活中透露出任意”
“正因为片面,所以才深刻”
责任承担方式
刑罚
刑罚,保安处分
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报应主义的刑罚观)
预防犯罪(功利主义的刑罚观)
罪刑法定原则
绝对的罪刑法定:绝对排斥习惯法;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类推;禁止溯及既往
相对的罪刑法定:允许习惯法的补充效力: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
行为人本可以不实施犯罪却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受道义的谴责(道义责任)
为保卫社会而处罚行为人(社会责任)
“野兽吞噬人,是出于邪恶的天性,还是生理机制的驱使,但不会有人拒绝杀死这只野兽,也不会有人心甘情愿的被野兽撕成碎片。”——龙勃罗梭
评价:“严谨中折射出僵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