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关于刑法的争论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和实证派是犯罪学领域的两个重要理论流派,它们在研究犯罪问题时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
这些理论也引发了一些批判性思考,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下面我将根据这个问题对古典派和实证派的理论进行批判性思考。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关注个人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认为犯罪是个体根据自身评估所做出的选择。
这个理论强调个体的理性行为和责任意识,认为通过加强个体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约束能够减少犯罪行为。
古典派理论忽视了社会和环境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事实上,很多犯罪行为是由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等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所引发的。
仅仅依靠个体自身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约束是不足以解决复杂的犯罪问题的。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主要通过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试图揭示犯罪行为背后的规律和因素。
实证派理论关注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例如贫困、教育水平、失业率等。
这个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社会政策的作用,认为通过改善社会条件和提供更好的机会能够减少犯罪行为。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理论只通过统计数据和实证研究来研究犯罪问题,忽视了犯罪行为背后的个体心理和动机因素。
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基于特定时期和地区的数据,可能不具有广泛适用性。
在这个基础之上,有学者提出了一种综合性的犯罪学理论,即社会学派犯罪学理论。
社会学派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结果,既包括个体特质因素,也包括社会结构及社会控制因素。
它试图研究犯罪行为的社会与个体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更全面地解释犯罪行为的产生机制。
社会学派犯罪学理论强调社会背景和社会环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认识到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制定社会政策来解决。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犯罪学领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批判性地思考这些理论,超越传统的思维框架,借鉴不同学派的观点和研究方法,构建一个更全面、深入理解犯罪问题的理论体系。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由意大利哲学家贝考利亚尼(Cesare Beccaria)和法国法学家孔多尔塞(Jeremy Bentham)提出。
他们认为,罪犯是理性的、自由意志的个体,犯罪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罪行的产生是由于法律不严和惩罚不足所导致的。
古典派提出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的思想,以期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受到了一些批评。
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异议。
他们认为,古典派对罪犯行为过于简化,忽视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也未能解释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如精神病或强迫症患者的犯罪行为,以及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等问题。
在古典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基础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得以兴起。
实证派强调通过观察、统计和实证研究,寻求犯罪行为的客观规律,并试图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和心理原因。
相对于古典派的理论观点,实证派的研究方法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引发了一些批判。
一些学者指出,实证派过于强调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测,而忽视了对犯罪行为的道德和伦理思考。
实证派犯罪学理论也存在着过度简化和机械化的倾向,对于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对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的批判性思考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古典派和实证派的理论观点都有其局限性,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一种理论来解释和预测犯罪行为。
相反,我们应该遵循综合性和多元化的研究思路,以期更全面地理解犯罪行为。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需要深入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和社会原因。
犯罪行为不仅受到个体的意志选择,还受到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们应该重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干预。
除了加强法律制裁和惩罚,更应该重视对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合,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
浅析古典主义犯罪学派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异同摘要:犯罪学始于古典主义犯罪学派,而近代犯罪学诞生的标志则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兴起,这两大学派在犯罪学发展的历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他们背后的本质其实是思想的变革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这一结论是我们理解犯罪学两大学派异同的钥匙,两大学派的区别源于指导思想的不同。
两大学派的共同点乃是研究对象的相同,而这则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有关。
关键词:古典主义犯罪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派一、犯罪学两大学派背后的本质传统的古典主义犯罪学(classical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8世纪,由边沁与贝卡利亚两人的著作奠定基础的早期犯罪学理论。
[1]古典主义犯罪学是欧洲基督教思想体系与启蒙思想碰撞的产物,前者为犯罪现象提供了超自然的解释,但在刑事法领域的实际运用中却与封建制度一起导致了种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理性"的概念为工具,以建立新的道德体系为目标,为问题的解释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古典主义犯罪学的特点即是借助着启蒙思想的理论解决刑事法领域的积弊,理性地思考、认识与犯罪有关的现象,可将其看作是启蒙思想在刑事法领域的延续。
实证主义犯罪学(positivist criminology)指的是诞生于19世纪,为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等人所发展的犯罪学理论。
与古典主义犯罪学类似,实证主义犯罪学也是实证主义理念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其提倡以科学、经验的方法研究与犯罪有关的现象。
实证主义会被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也是因为这些学者认为实证主义可以解决古典主义犯罪学难以应对的尖锐现实问题。
由此可鉴,两大学派的本质都是具体哲学理念(启蒙思想与实证主义)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是价值对事实研究指导的体现。
从这一判断出发可以得到出两个结论:(1)指导理念的不同是两大学派之间差异的根源,这一不同是把握、理解两者区别的钥匙。
(2)两大学派体现的价值观虽然不同,但其始终是研究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现象,对象的同一是两者最大的共同点。
刑法理论
专题一近代刑法理论一、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中世纪刑法:法与道德不可分、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严苛性、基于身份的处罚的不平等17、18世纪: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发展——社会契约论(刑法的平等性、合理性)、刑罚的目的(预防)——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1、格老修斯:脱离教会、自然法。
法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
刑罚的本质是报应刑。
刑罚目的在于犯人的改善和犯罪的预防。
2、霍布斯:刑法是成文法。
刑罚的根据——社会契约论。
刑罚的本质是痛苦。
刑罚目的是对第三者的威吓和对犯人的改善。
3、洛克:刑罚权的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反对酷刑;死刑慎重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罪刑法定基础);刑罚的威吓及宽和化;罪刑适当。
5、卢梭:社会契约论;反对频繁使用刑罚,用教育预防犯罪二、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1、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罪刑均衡:“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犯罪行为有一个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阶梯,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有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目的的相对主义:“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2、费尔巴哈刑法思想犯罪本质:权利侵害说。
客观主义:客观行为是处罚的对象。
心理强制说、罪刑法定一般预防论:向一般人预告刑罚,预防犯罪于未然3、康德(1)正义:服从无上的命令。
对侵犯正义的犯罪,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
(2)刑罚权:不法行为是对自由的侵害,为了抑制不法,需要强制力(3)绝对主义: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科处,不是作为手段促进犯人改善——刑罚仅仅是报应(4)支持死刑4、黑格尔的刑法思想(1)辩证法:犯罪是客观的法的否定,刑罚是否定之否定,由于是对否定法的犯罪的再否定而“恢复”法。
(2)刑罚不止是为了使犯人痛苦而科处,是为了作为理性者被尊敬而科处。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是犯罪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理论流派,它们对犯罪现象的解释和研究方法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研究取向。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注重于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则更加注重于犯罪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特征等外部因素。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学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批判性思考。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对犯罪现象的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强调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和选择行为,认为犯罪是犯罪者自主决定的结果。
这一理论往往忽视了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经济条件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无法全面地解释犯罪现象的复杂性。
相反,实证派犯罪学理论虽然更加注重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但却忽视了犯罪者的自主选择和责任意识,使犯罪者的个体特征和自主意识被边缘化。
这两种理论在解释犯罪现象时都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
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古典派犯罪学理论主要采用了个案分析和理论推测的方法,忽视了犯罪现象的大规模特征和普遍规律,使得其理论结论难以被广泛应用。
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虽然强调了数量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性,但却往往忽视了对犯罪现象深层次原因的探讨,使得其研究结论显得缺乏深度和厚度。
这两种理论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我们应该对这两种理论采取一种综合和整合的态度。
在犯罪现象的解释上,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犯罪者的自主选择和责任意识,同时也要充分关注社会环境和个人特征对犯罪的影响,以实现对犯罪现象的全面和深入理解。
在研究方法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个案分析和数量研究的优势,以实现对犯罪现象的全面和深入分析。
在对待犯罪行为的态度上,我们应该兼顾犯罪者的个体责任和社会干预的重要性,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面和深入处理。
最终,我们应该结合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综合性犯罪学理论,积极推动犯罪学的发展与实践。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一、大陆法系新旧两派简介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是指依傍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分析犯罪原因,制定预防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因为新派都是以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又称为实证学派。
新派又可以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前者以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为代表,重视犯罪的生物学原因;后者以菲利、后期李斯特为代表,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
新派是在对旧派的抨击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旧两派的观点可谓针锋相对,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古典学派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实证学派强调人的生理特征。
因此,在犯罪理论上,前者主张非决定论、客观主义、实在主义,后者主张决定论、主观主义、征表主义;在刑罚理论上,前者主张绝对主义,强调一般预防,后者主张相对主义,较注重特殊预防。
二、大陆法系新旧两派的产生----刑事古典、近代学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一)、旧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又可分为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
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
由古典派及实证派犯罪学理论引发的批判性思考近现代犯罪学理论渊源于古典派和实证派。
古典派强调犯罪行为的理性性质,认为犯罪行为是计划和决策的结果,并且认为犯罪行为的惩罚应该符合犯罪者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实证派则相信犯罪行为是社会环境和个体心理因素的结果,并且更加注重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如何预防犯罪行为。
虽然这些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犯罪行为的了解,但是它们也引起了批评性思考。
首先,古典派的理论似乎不考虑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古典派的理论过分简化了犯罪行为中的各种复杂因素,仅将其归结为一种理性决策。
然而,现代犯罪学理论已经证明犯罪行为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因素都是造成犯罪形成的原因之一。
因此,光从古典派的理论出发会忽略很多其他因素。
其次,实证派理论中的统计分析方法的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模式,但仍然存在一些严格限制和漏洞。
警方数据的执行方式存在局限性,这使得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存在问题。
而且就算我们能够得到完整数据,数据所代表的一切都是简单的事实,并未涉及原因。
因此,一个更深入探究的理论仍需要更广泛地探究这些因素。
总之,古典派和实证派犯罪学理论都有其优缺点。
当我们评估一种犯罪行为时,需要纳入更多探讨复杂影响因素的习惯和社会文化限制。
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理论以随时更新自己对犯罪的认识。
在这一方面,需要探讨多于两派的新的思想和观念,因为越多的观点和理论被考虑入内,理论就会更接近真相并且成为更实用的犯罪预防和应对的工具。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三)后期旧派的理论及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
• “针对新派的主张,旧派学者给予了强烈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 ‘刑法学派之争’。”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是后期旧派 的代表人物。后期旧派的理论与前期旧派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都承 认自由意志,都主张基于自由意志而发动的客观行为应当科处与之相 当的报应刑。但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也有着一定的差别: 前期旧派的理 论明显倾向于自由主义,而后期旧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色彩较 为浓厚;前期旧派的报应刑论以一般预防为目的,而后期旧派的报应 刑论则是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罪的倾向;前期旧派所谓的意志自 由是一种感性上的概念,而后期旧派认为意志自由是形而上学的,没 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前期旧派对法与伦理进行严格区分,后期旧派则将 法与伦理同等看待。“概括起来,后期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相对报应刑论,但与前期旧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 义、权威主义倾向。”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 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 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 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 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 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 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 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 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 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 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 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笔者将从多种角度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古典犯罪学派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于“神的意志”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乃至思维方式,刑罚的思想也具有浓厚的神学色彩。
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人们也是采用一种“超自然力”的观点,这种解释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并且不受人们理性的约束。
从18世纪开始,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
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
在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它摒弃了过去人们以超自然力量来看待犯罪行为的方式,取而代之的以人类自身的角度来理性的观察犯罪行为。
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泌和德国的费尔巴哈。
而这其中以贝卡利亚和边泌尤为重要,他们的思想和贡献分别为:1、贝卡利亚和《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不满26岁的天才少年贝卡利亚发表了其代表性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在书中,贝卡利亚针对当时欧洲国家的刑法及其适用的残忍性和不确定性,以富于逻辑性的论证提出了一系列刑法改革的重要思想,极力主张“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不通过国家便拥有的权利重新制定刑法,强烈要求刑法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坚决反对法官在判决中任意解释和适用刑法。
他睿智的注意到,不是刑罚威胁的抽象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及时性,才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有效力量。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极大地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对近代西方刑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他的影响下,1768年奥地利女皇玛丽亚·特丽萨下令修改刑法,她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于1787年下令废除死刑。
古典学派实证学派区别
犯罪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区别一、概念的不同1、古典犯罪学派又称刑事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提出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主,对于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建立现代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2、实证主义学派又称犯罪人类学派,是19世纪中期龙勃罗梭与菲力、加罗伐洛一起建立了实证犯罪学派,主要特征是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罪人的生理、心里及其他相关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它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在的还是外在的。
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二、时间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
2、实证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中期。
三、时代背景的不同1、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末。
18世纪中叶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展了剧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成为广阔人民的呼声。
资本主义作为新的经济和社会形态方兴未艾,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人们相信人类能力是无限的和至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崇尚思辨。
古典学派的犯罪思想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犯罪古典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
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古典学派又称行使古典学派,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2、实证主义学派产生的时代背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开展已相当充分,自然科学的开展和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社会科学提供了方法论的借鉴,孔德实证哲学主社会科学研究亦应遵循观察实验、归纳总结和定量分析的方法。
在此背景下,一批人类学家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代表人物有意大利解剖学家龙勃罗梭、加罗法洛等。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旧派与新派
浅谈刑事旧派与刑事新派一、刑事古典学派(旧派)一般来说,旧派可以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该时期旧派的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为思想基础,是对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1、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和刑法思想前期古典学派的思想家主要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
(1)贝卡利亚(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古典学派刑法理论的先驱,于1764年(年仅26岁)发表了举世闻名的不朽之作――《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是贝卡利亚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
贝卡利亚的主要刑法思想:A.社会契约论思想。
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如卢梭那样,基于社会契约论,从刑罚权的问题开始入手探讨刑罚的根据,认为国家刑罚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
B.罪刑法定思想。
,提出要建立资产阶级刑罚,首先必须解决刑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他引述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
他指出:“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
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所以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
他还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他认为“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任何法官——他只是社会的一个成员——都不可能既为社会的其他成员规定刑罚而又不违背公正的精神”。
C.罪刑均衡和罪刑阶梯的思想。
认为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序,指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
”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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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刑法旧派:古典学派 刑法新派:实证学派
犯罪概念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犯罪原因
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意志自由)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社会或生物决定论。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
理性人即抽象的人,坚持无差异的平等。旧派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有理性的,都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其行为的,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经验人即具体的人,有性格遗传成长背景的差异。新派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之中的人,人的行为受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被决定的。
改造理论
威慑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和边沁的实用主义
治疗论,先分类再分法
关注焦点 行为 行为人
定罪标准的基础
客观主义(行为主义)
旧派倾向于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其立场旨在限制刑罚处罚的范围,实现罪刑法定。
主观主义(行为人主义)。
研究方法,方法论
理性主义即思辨研究,简称一支笔一张纸。旧派的思想深受启蒙思想家的影响,认为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判断一切的尺度,不合乎人的理性的东西没有存在的价值。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个体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最终目标,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个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
新派则倾向于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其立场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
预防理论
一般预防简单实用难造作
预知未来更难操作
罪犯待遇
坚持人道主义,关注罪犯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坚持政府主义,关注如何维护统治、控制预防犯罪,容易牺牲个人人权
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定)新派则认为行为人承担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是国家为了防卫社会而加给行为人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正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的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
刑罚的确定性 定期刑 不定期刑
人性论:对人的理解对人性的假设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差异的反思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新派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反映出刑法追求秩序的价值取向。
刑罚本质 报应刑(公正)
旧派认为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实现报应的功能,刑罚是基于对过去所犯之罪的报应而处之于犯罪人的,是为了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观念,是一种回顾性的处罚方式。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目的刑(功利)
其实,两派的对立属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前者侧重于对刑法规范的分析,是一门规范(价值)科学,它很少探讨犯罪的原因和对犯罪人的研究;而后者则侧重于对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研究,是一门事实科学。但总的趋势是在犯罪论方面注重旧派的主张,刑罚论方面则侧重于新派的立场。所以说,现代刑法学的构建归功于旧派的理论,新派对于刑法学的理论框架没有什么贡献,它仅仅是对旧派的一些观点进行部分的修正和补充,使得旧派这种片面的深刻逐步走向全面、科学。
一元主义
新派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是一样的,没有本质区别,二者均为教育、改善行为人。
死刑存废立场
死刑保留论
旧派基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考虑,在死刑的问题上,倾向于应该保留死刑,杀人偿命,生命的等价是生命,主张应该一命换一命,否则,刑罚的正义性得不到伸张。
死刑废除论
新派基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考虑,在死刑问题上,倾向于废除死刑,既然刑罚的本质在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那么,就不需要消灭犯罪人的肉体,只要将他囚禁同样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为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人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事责任实质
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
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整体主义(社会本位、反自由主义)新派则表现出反个人主义和反自由主义的立场,认为刑法不只是为了为了保护国民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主张刑法应该以社会为本位,社会利益优于个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可以扩张刑罚处罚的范围。
刑法基本价值理念
保障人权(自由)和保护社会(秩序)旧派侧重于人权的保障,反映出刑法追求自由的价值取向;
对新旧两派刑法思想的总体认识
实证派的刑法理论把犯罪的背景呈示在刑法的面前,使得刑法的研究告别了纯粹形而上学的年代,但其过于机械的考察方法和极端功利的追求目标同样有其不足之处,甚至后来被纳粹所恶意利用,遗祸深远。所以,以新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和旧派的代表人物毕克迈耶的相继逝世为契机,20世纪20年代以后,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基于新派或者旧派的立场在二者之间进行调和。
实证主义即实证研究,重调查和实验统计。 新派则拒绝通过理性把握感觉材料,认为只有现象和事实等实证的东西才是一切知识的源泉,科学知识必须是“实证”的,仅仅具有确实根据的知识才是科学的。同样的,研究刑法学必须运用解剖学、生物学、统计学等方法,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和数据处理,才能揭示犯罪的原因,才能深入刑法学的研究。
刑法新旧两派曾经进行了多年的争吵和辩论,但是在李斯特和迪生赛尔死后,他的学生们基本上再也不再争吵了,而是在互相吸收对立派别的观点来不断的修正校正自己的观点。现在许多国家的刑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将两派进行了融合,而且在不同的领域对两派的重视是不同的,由此而出现可这样的局面:在犯罪学上比较倾向于坚持旧派的观点,在刑法学是哪个比较倾向于坚持新派的观点。尤其是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确立更是直接受到了新派的影响。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王良顺.当代刑法思潮与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4)。
刑法本位主义
个人主义(个人本位、自由主义) 旧派立足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立场,认为世界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为了个人的更好的存在和发展,应当尽量限制人的自由,尽量限制国家的权力,应当尽量减少犯罪和刑罚处罚的范围(缩小犯罪圈和刑罚圈),而刑法本身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刑法不能处罚那些单纯的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社会伦理秩序的维护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
新派则认为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表现为刑罚是为了教育改善犯罪人,以预防他重新犯罪,认为刑罚在实现公正价值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功利性目的,是一种前瞻性的处罚方式。其口号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他”。
刑罚与保安处分关系
二元主义
旧派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不同,前者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后者的目的是防卫社会和矫正教育犯罪人。
总体上说,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今后再也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超越刑法新旧两派所达到的高度,也许新旧两派曾经互不相让互不折中,正是这样片面的深刻让新旧两派成为后来人永远都无法超越的两座最高峰。如果非要追问新旧两派哪个更科学?这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我们只能比较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