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关于刑法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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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旧学派的全视角比较


刑法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种种学派,但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后者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今后再也没有一个学派可以超越刑法新旧两派所达到的高度,也许新旧两派曾经互不相让互不折中,正是这样片面的深刻让新旧两派成为后来人永远都无法超越的两座最高峰。如果非要追问新旧两派哪个更科学?这是一个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我们只能比较两个刑法学派的区别有哪些?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王良顺.当代刑法思潮与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4,4)。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差异的反思
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在犯罪观和刑罚观等方面之所以存在重大差异,根源在于两大学派的理论基础不同。刑法的学派之争主要在后期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之间展开,毕克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旗手和主将,李斯特则是新派的主要领军人物,两派刑法思想经过长达20年的论争,后来随着李斯特(1919年)、毕克麦耶(1920年)的先后去世而归于沉寂,两派长时间的争论,各自在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也逐渐趋于折中和调和,但是,两派的理论立足点上还是存在诸多的差异,具有相当的可比性。
总体上说,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对新旧两派刑法思想的总体认识
实证派的刑法理论把犯罪的背景呈示在刑法的面前,使得刑法的研究告别了纯粹形而上学的年代,但其过于机械的考察方法和极端功利的追求目标同样有其不足之处,甚至后来被纳粹所恶意利用,遗祸深远。所以,以新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和旧派的代表人物毕克迈耶的相继逝世为契机,20世纪20年代以后,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基于新派或者旧派的立场在二者之间进

行调和。
其实,两派的对立属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前者侧重于对刑法规范的分析,是一门规范(价值)科学,它很少探讨犯罪的原因和对犯罪人的研究;而后者则侧重于对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研究,是一门事实科学。但总的趋势是在犯罪论方面注重旧派的主张,刑罚论方面则侧重于新派的立场。所以说,现代刑法学的构建归功于旧派的理论,新派对于刑法学的理论框架没有什么贡献,它仅仅是对旧派的一些观点进行部分的修正和补充,使得旧派这种片面的深刻逐步走向全面、科学。
刑法新旧两派曾经进行了多年的争吵和辩论,但是在李斯特和迪生赛尔死后,他的学生们基本上再也不再争吵了,而是在互相吸收对立派别的观点来不断的修正校正自己的观点。现在许多国家的刑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将两派进行了融合,而且在不同的领域对两派的重视是不同的,由此而出现可这样的局面:在犯罪学上比较倾向于坚持旧派的观点,在刑法学是哪个比较倾向于坚持新派的观点。尤其是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确立更是直接受到了新派的影响。
但是我们要反思对待犯罪人的态度问题,我们是否应该象父母对待子女或医生对待病人一样呢?到底该如何来改善犯罪人的处遇,在新旧两派不同的理论的指导下我们进行了许多的尝试,但最终以失败告终。经历过犯罪后犯罪还是罪犯,经过几年的生活又回到了监狱,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古典学派进行了复兴。但是在目前看来充分考虑犯罪人个人情况的新派仍然有很多的值得借鉴的地方,到底该如何面对犯罪是一个永无休止的研究课题。我们在反思犯罪人命运的时候也在反思我们人类自己的命运,那就是我们的命运到底是自己选择的还是被别人安排的,我们如何对待宿命论和奋斗论呢?这也许是我们人类共同的困惑。



不同点 刑法旧派:古典学派 刑法新派:实证学派

犯罪概念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犯罪原因

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意志自由)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社会或生物决定论。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是由人的先天素质、周围环境和社会的决定的(决定论),人在社会中是没有选择自由的。

刑罚裁量

刑罚与犯罪行为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人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事责任实质

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
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

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社会责任论(价值理念是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惩罚要保卫社会的未来安定)新派则认为行为人承担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是国家为了防卫社会而加给行为人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正是因为犯罪人在性格上具有的危险性,所以处于承受社会的防卫处分的地位。
刑罚的确定性 定期刑 不定期刑

人性论:对人的理解对人性的假设

理性人即抽象的人,坚持无差异的平等。旧派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有理性的,都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其行为的,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经验人即具体的人,有性格遗传成长背景的差异。新派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之中的人,人的行为受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被决定的。

研究方法,方法论

理性主义即思辨研究,简称一支笔一张纸。旧派的思想深受启蒙思想家的影响,认为人的理性是衡量一切、判断一切的尺度,不合乎人的理性的东西没有存在的价值。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个体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最终目标,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个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

实证主义即实证研究,重调查和实验统计。 新派则拒绝通过理性把握感觉材料,认为只有现象和事实等实证的东西才是一切知识的源泉,科学知识必须是“实证”的,仅仅具有确实根据的知识才是科学的。同样的,研究刑法学必须运用解剖学、生物学、统计学等方法,通过大量的实地调查和数据处理,才能揭示犯罪的原因,才能深入刑法学的研究。

改造理论

威慑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和边沁的实用主义
治疗论,先分类再分法

关注焦点 行为 行为人

定罪标准的基础

客观主义(行为主义)
旧派倾向于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其立场旨在限制刑罚处罚的范围,实现罪刑法定。

主观主义(行为人主义)。
新派则倾向于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其立场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

预防理论
一般预防简单实用难造作
预知未来更难操作

罪犯待遇
坚持人道主义,关注罪犯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坚持政府主义,关注如何维护统治、控制预防犯罪,容易牺牲个人人权

刑法本位主义

个人主义(个人本位、自由主义) 旧派立足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

立场,认为世界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为了个人的更好的存在和发展,应当尽量限制人的自由,尽量限制国家的权力,应当尽量减少犯罪和刑罚处罚的范围(缩小犯罪圈和刑罚圈),而刑法本身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刑法不能处罚那些单纯的违反社会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人,社会伦理秩序的维护应当依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

整体主义(社会本位、反自由主义)新派则表现出反个人主义和反自由主义的立场,认为刑法不只是为了为了保护国民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主张刑法应该以社会为本位,社会利益优于个人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可以扩张刑罚处罚的范围。

刑法基本价值理念

保障人权(自由)和保护社会(秩序)旧派侧重于人权的保障,反映出刑法追求自由的价值取向;

新派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反映出刑法追求秩序的价值取向。

刑罚本质 报应刑(公正)

旧派认为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实现报应的功能,刑罚是基于对过去所犯之罪的报应而处之于犯罪人的,是为了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观念,是一种回顾性的处罚方式。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

目的刑(功利)
新派则认为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表现为刑罚是为了教育改善犯罪人,以预防他重新犯罪,认为刑罚在实现公正价值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功利性目的,是一种前瞻性的处罚方式。其口号是“因为犯罪,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他”。

刑罚与保安处分关系

二元主义
旧派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不同,前者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后者的目的是防卫社会和矫正教育犯罪人。

一元主义
新派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是一样的,没有本质区别,二者均为教育、改善行为人。

死刑存废立场

死刑保留论
旧派基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考虑,在死刑的问题上,倾向于应该保留死刑,杀人偿命,生命的等价是生命,主张应该一命换一命,否则,刑罚的正义性得不到伸张。

死刑废除论
新派基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考虑,在死刑问题上,倾向于废除死刑,既然刑罚的本质在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那么,就不需要消灭犯罪人的肉体,只要将他囚禁同样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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